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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是最基础的社会关系之一。在婚姻生活中,为了维护家庭财产的稳定,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大部分国家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原则。在债务承担上,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财产制度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有着很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时代的不断进步,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变得日趋复杂,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除了对夫妻双方的利益有影响,还涉及到对第三方债权人的权益。
为了顺应时代发展变化,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笔者认为,该解释过于纯粹,且有失偏颇,所以应该继续进行补充和规范。本文分析总结我国现行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问题,最后尝试提出补充建议。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须误防无辜。通过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配套法律制度,严格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否,保护无辜一方的权益,避免因为离婚而被恶意负债,同时还应当建立起夫妻一方被负债时的救济机制。
社会生活中有不少离婚负债的人。学者王成艳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须防误伤无辜》中提及:“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在2013年的时候,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已经达到了两万多件,跟2012年之前的几千件相比较,翻了几番。其中有大约一万七千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4年的时候,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突破十二万件,其中有7.8万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5年为也达到了11.6万余件,有7.7万件以上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越来越高的离婚率,离婚中的财产分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已经在社会上成为了热门话题。《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41条同时也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的债务,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这是最基础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则。单单依靠《婚姻法》第41条的法律规定,仅承认了夫妻共同债务,是难以解决实际问题的。为此,《婚姻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在坚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的债务,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基础上,对“婚内共同债务”进行进一步的拓展。更加明确约定了个人负债的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别,将赌博、吸毒等个人消费、违法支出明确约定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有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倾向。更严重的是,这种虚假诉讼层出不穷。因为发生了大量的虚假诉讼事件,不仅损害了受害者个人,还损害了社会信任和司法信赖。2018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可以说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一个转折,没有进一步将债权人的利益和配偶的利益考虑游戏立法的天平,而是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中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这样的立法和司法理念是一把双刃剑,在婚姻存续期间使“负债”一方背负重责。
法律是治国的利器,法律是善治的根本。为保障民事交易,而没有顾及到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损害法律精神,也难以实现公平正义。现如今,当务之急是加速修正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制度,在夫妻接受债务的情况下,建立有效的司法救济制度。夫妇选择约定财产制、或进行登记公示、或规定夫妻中一方做债务需要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如果默认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可以得到配偶的同意和签名认可,向债务人要求财产补偿。诸如此类方法,可以大大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的家庭地位平等,对共同拥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都可以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大额的交易,比如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诸如一方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未经过另一方同意,如果不知情一方以无权处分为由提起诉讼,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有可能会被撤销。这也说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夫妻的家务代理权制度中,力度相对还是薄弱的。另一方面,是夫妻共同债务中,因一方举债,而另一方主张不存在代理的情况下,无疑为夫妻共同债务减免打开了方便之门。于是,提案增加夫妇的家庭的家务代理权的建议也不断增多。此外,在强化夫妻代理权的基础上,还可以引进依靠合同法进行表面评估的代理制度。
根据婚姻法或相关司法的解释,“夫妻关系的存续时间”不仅出现过几次,实际上很多时候都会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主要以时间为基准。笔者认为,如此认定确实有缺点。认定标准除了有时间以外,其债务并不因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被仅因此就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实际上,夫妻之间存在各种原因导致的分居,因此在分居期间夫妻所负担的债务将分居看作夫妇个人的债务或夫妻共同的债务。在离婚诉讼中也发生了同样的问题。在此期间,夫妇所负担的债务从法院接受开始,夫妇所负担的债务不应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认定为夫妻个人的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采用了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说,单靠推定来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不合理之处,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要明确理解该规定,并认定夫妻有债务义务。在产生债务的日常家务代理中,可以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基准断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来认定发生的债务是否超出了日常家务代理权的范围,不能单纯地认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在当下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离婚率持续走高的背景下,人们的道德认知,价值观的改变,风俗的迁移,都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有一定影响。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财产制度中涉及到的重要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为了更好得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指出了我国相关领域立法分析的问题和现行立法的缺陷,重点阐述了夫妻共同債务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困难的情况,以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展望有关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发展趋势,一定是围绕着公平性和维护社会稳定性层面出发。诚然,不管是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中对共同债务如何认定,还是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未来的立法完善、司法解释补充,都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理论结合实践的反复摸索前进。相信在未来的立法中,将有更明确的,更具有普适性的关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帮助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更具合理性、先进性。
为了顺应时代发展变化,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笔者认为,该解释过于纯粹,且有失偏颇,所以应该继续进行补充和规范。本文分析总结我国现行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问题,最后尝试提出补充建议。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须误防无辜。通过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配套法律制度,严格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否,保护无辜一方的权益,避免因为离婚而被恶意负债,同时还应当建立起夫妻一方被负债时的救济机制。
社会生活中有不少离婚负债的人。学者王成艳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须防误伤无辜》中提及:“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在2013年的时候,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已经达到了两万多件,跟2012年之前的几千件相比较,翻了几番。其中有大约一万七千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4年的时候,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突破十二万件,其中有7.8万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5年为也达到了11.6万余件,有7.7万件以上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越来越高的离婚率,离婚中的财产分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已经在社会上成为了热门话题。《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41条同时也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的债务,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这是最基础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则。单单依靠《婚姻法》第41条的法律规定,仅承认了夫妻共同债务,是难以解决实际问题的。为此,《婚姻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在坚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的债务,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基础上,对“婚内共同债务”进行进一步的拓展。更加明确约定了个人负债的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别,将赌博、吸毒等个人消费、违法支出明确约定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有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倾向。更严重的是,这种虚假诉讼层出不穷。因为发生了大量的虚假诉讼事件,不仅损害了受害者个人,还损害了社会信任和司法信赖。2018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可以说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一个转折,没有进一步将债权人的利益和配偶的利益考虑游戏立法的天平,而是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中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这样的立法和司法理念是一把双刃剑,在婚姻存续期间使“负债”一方背负重责。
法律是治国的利器,法律是善治的根本。为保障民事交易,而没有顾及到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损害法律精神,也难以实现公平正义。现如今,当务之急是加速修正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制度,在夫妻接受债务的情况下,建立有效的司法救济制度。夫妇选择约定财产制、或进行登记公示、或规定夫妻中一方做债务需要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如果默认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可以得到配偶的同意和签名认可,向债务人要求财产补偿。诸如此类方法,可以大大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的家庭地位平等,对共同拥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都可以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大额的交易,比如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诸如一方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未经过另一方同意,如果不知情一方以无权处分为由提起诉讼,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有可能会被撤销。这也说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夫妻的家务代理权制度中,力度相对还是薄弱的。另一方面,是夫妻共同债务中,因一方举债,而另一方主张不存在代理的情况下,无疑为夫妻共同债务减免打开了方便之门。于是,提案增加夫妇的家庭的家务代理权的建议也不断增多。此外,在强化夫妻代理权的基础上,还可以引进依靠合同法进行表面评估的代理制度。
根据婚姻法或相关司法的解释,“夫妻关系的存续时间”不仅出现过几次,实际上很多时候都会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主要以时间为基准。笔者认为,如此认定确实有缺点。认定标准除了有时间以外,其债务并不因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被仅因此就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实际上,夫妻之间存在各种原因导致的分居,因此在分居期间夫妻所负担的债务将分居看作夫妇个人的债务或夫妻共同的债务。在离婚诉讼中也发生了同样的问题。在此期间,夫妇所负担的债务从法院接受开始,夫妇所负担的债务不应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认定为夫妻个人的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采用了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说,单靠推定来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不合理之处,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要明确理解该规定,并认定夫妻有债务义务。在产生债务的日常家务代理中,可以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基准断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来认定发生的债务是否超出了日常家务代理权的范围,不能单纯地认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在当下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离婚率持续走高的背景下,人们的道德认知,价值观的改变,风俗的迁移,都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有一定影响。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财产制度中涉及到的重要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为了更好得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指出了我国相关领域立法分析的问题和现行立法的缺陷,重点阐述了夫妻共同債务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困难的情况,以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展望有关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发展趋势,一定是围绕着公平性和维护社会稳定性层面出发。诚然,不管是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中对共同债务如何认定,还是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未来的立法完善、司法解释补充,都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理论结合实践的反复摸索前进。相信在未来的立法中,将有更明确的,更具有普适性的关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帮助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更具合理性、先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