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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青少年,本该是担负祖国建设重任的主力军,是实现民族复兴的希望。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由于种种原因,各种青少年特别是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屡屡出现,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关键词农村 青少年 违法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19-02
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农村青少年。笔者所观注的“农村”是指以服务农村、农民为主的县城、集镇以及城乡结合部和以农业生产为主的村庄。关于“青少年”,按照发展心理学中比较通用的划分标准,青少年时期是指少年期(11、12岁到14、15岁),青年初期(14、15岁到17、18岁),青年晚期(17、18岁到24、25岁)。其中,我们还习惯的把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时期叫做“青春发育期”或“未成年期”。
一、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行为特征及其危害
青少年犯罪是指未满25岁的人触犯刑事以及其它法律,应受到法律处罚的行为。青少年应该是“趋于成熟”到“成熟”这样一个年龄段的人群体,是生理各因素和心理各素质定型也是易变的阶段。这主要是从生理和心理上对青少年成长过程的一个年龄界定。教育学者认为青少年是接受教育的人生阶段,处在从开始接受初中教育到就业、结婚和独立生活这一时期的男女为青少年。社会学者认为青少年(青年)是从依赖成人的童年到能进行独立的负责的成人活动的过渡阶段。而有这样一批约在13至16岁间达到初中学龄却因经济能力、学习成绩和学习态度等多方面原因辍学在家或者虽仍在校学习但被普遍认为为“差生”、“问题少年”的农村孩子。成为了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群体。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农村的不断开放,农村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时代的变化,增加见识的同时,由于其生理和心理的不成熟,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和新趋势。
(一)违法犯罪类型以破坏伤害型为主,有转向谋利型的趋势
第一,是实施聚众赌博犯罪活动,这在农闲及节假日时尤为明显。多数农村青少年辍学后因年龄较小尚为具备外出打工谋生的能力,或自己不愿外出打工,他们多回家务农。但因为农业机械化的提高,他们多数时间在家无事可做,加之贫乏的农村精神文化生活又让其找不到消遣的地方,故这些百无聊赖的青少年就把时间花在打扑克、麻将等一系列赌博活动中。这些毫无经济来源的青少年在不断赔钱、输钱的情况下,就有可能由内而外,从小偷小摸到公开敲诈勒索甚至杀人谋财。
第二,是实施诸如盗窃、敲诈勒索、抢劫等谋利型违法犯罪。由于这些犯罪成本低、无需很高的技术手段、易模仿等特点,其在我国发生的刑事犯罪中一直处于发案率最高的位置。农村青少年大多无收入来源且易受享乐思想腐蚀,往往为了追求高消费、高物质要求而实施财产型。
(二)违法犯罪组织以临时结伙为主,有转向有组织的违法犯罪团伙的趋势
农村青少年在因各种原因无法获得父母及老师关爱的情况下往往渴望在团体中寻找力量、清除恐惧感和孤独感,体现自我价值,但因其辨认事物是非能力的缺乏以及同辈群体中巨大的潜移默化能力,他们中只要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容易形成犯罪团伙。因此小团伙违法犯罪成为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形态。
一般的青少年犯罪团伙虽与黑社会组织有一定区别,但是青少年犯罪团伙是典型的黑社会组织的基础,最后可能发展成为其外围组织。纵观近几年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不难发现目前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组织虽仍以小团伙为主,但有转向有组织犯罪的趋势。当前农村青少年封建帮会色彩浓厚,组织形式趋向严密化,由以前的临时凑合、时分时合的松散型逐渐向严密的组织发展,他们仿效封建行帮以喝酒跪拜结盟,在成员中排行、定帮名、选帮主、立帮规。这些组织如果任其发展,一方面极有可能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另一方面严重扰乱了学校管理秩序,致使部分低年级同学身心受重大创伤,不敢再去学校,受到侵害而无法获得帮助时极易“以暴制暴”,致使自己也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隐性犯罪。
(三)发生场所和对象以学校和学生为主,有转向校外的趋势
由于自身经验少、能力差,且对在校学生比较熟悉,农村青少年实施违法犯罪的场所和对象以学校和学生为主,但须注意的是,近年来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有走出校园的趋势,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整个违法犯罪团伙走出校门,对校外人员进行盗窃、抢劫、伤害。有的还因与各种社会犯罪团伙发生冲突而上演暴力事件。二是农村青少年被各种犯罪团伙或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吸纳。这是转向校外的主要形式。
二、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社会原因分析
纵观中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长史”,不难发现虽有青少年自身的原因即处在13-16岁这一学家称作为“危险年龄”生理发育快,心理状态不稳定,模仿性强,自我约束能力较差,容易冲动,见事起意,特别是农村青少年由于文化素质较地、接触事物较少、分辨事物能力较底,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决定了他们在面对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而无意识地实施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但更多的是社会原因,仔细分析这些原因并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法,保证农村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才是当务之急。
(一)监护权的错位是导致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深层原因
近年来,中国农村出现了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即大部分农民在外出打工时由于城市谋生的艰难及城市学校对外来者的排斥而将自己尚需他人照顾的年龄在十六岁以下的子女留在农村,导致监护权的错位,由此使农村出现了一个数量庞大的“留守儿童”群体的现象。这些“留守孩子”因各种原因已成为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强大的“后备军”,其原因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监护权的错位致使“留守孩子”产生仇视他人、仇视社会的心理倾向。根据社会学原理分析,家庭是个人最初遇到并贯穿于人的一生的最重要的社会化执行者。家庭对人的社会化的多方面重大影响,在儿童和青少年身上表现尤为明显。因此当处在思维发展、人格形成的关键阶段和心理困惑最大时期的青少年在渴望得到父母的关爱与监护而无法获得时,便以为“自己被遗弃了”,而当认识到父母的外出是为了养家糊口而成为一种被迫行为后,一些留守孩子则会认为社会对他们不公平,产生仇视他人、仇视社会的心理倾向,这种危险情绪极在不确定的时间内极有可能转化成为实际行动,实施一些违法犯罪行动。
其次,监护权的错位使留守孩子缺乏正确的引导。这些本应享受父母关爱与监护的孩子被过早地暴露在逐渐恶化的社会环境中,使得原本就十分薄弱的农村学校教育因家庭教育的缺失而在引导学生行为规范中更显得势单力薄。在长期缺乏父母的关爱与教育、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又无法或无能力对其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的情况下,一些孩子在他人的误导下迷恋上赌博等社会恶习,并且由于留守生活的磨练,这些孩子过早地对“钱”有了深刻的体会,部分留守孩子会因为追逐金钱而实施一些诸如盗窃、抢劫等行为性质恶劣的谋利型违法犯罪。
(二)环境因素的影响
首先,农村社会控制机制的弱化使青少年缺乏有效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农村基层组织的弱化。这是由我国体制改革所造成的,旧的体制已经失灵,新的体制还在摸索。由此必然导致正式社会控制的不力。政府机关以及公安力量的不力给予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一个错误的信号。第二,农村社会伦理道德控制减弱和农村青少年伦理道德意识的逐渐淡化。农村青少年生于农村、长于农村,自从离开母体便置身于农村浓厚的乡村习俗、道德规范之中,从家庭到学校、从父母到老师,所给予的一切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都是以传统的伦理道德为蓝本。但在当前中国社会很多地方,道德处于一种“失范”状态中,整个社会处于一种功利、浮躁状态下,原有的社会道德观点诸如“君子安贫”、“知足常乐”、“重德轻财”等被斥为“封建”保守思想,农村青少年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下常常为了享受而不择手段。
其次,贫乏的农村精神文化生活和影视作品的不良影响为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提供了“丰富的土壤”。现实生活中广大农村青少年在无法参加一些有益的精神文化生活下就把时间花在打扑克、麻将等一系列赌博活动中。县级电视台节目水平不高,影视光碟中暴力、江湖义气、享乐主义内容泛滥,黄色文化大肆传播。青少年人生经历少,是非观念不清,自控能力差,模仿性强,易受外界影响。各地因模仿电影情节而发生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屡见不鲜。
再次,城乡贫富差距的日益增大加剧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发生。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市于乡村仍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并且这种差别有日益增大的趋势。城乡收入的巨大悬殊使农民特别是刚辍学回家的农村青少年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大大降低,与城里人生活质量相比而带来的严重的失落感、挫折感及心理不平衡使得他们极易为追求高质量生活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最后,陌生的学习生活环境为农村青少年的某些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由于农村教育设施的落后,多数乡村只有小学,农村孩子只有集中到乡镇上中心完小和初中,相对于小学的学习环境来说,在乡镇读书时周围的居民一般对他们不熟悉,即便这些青少年实施了某些违法犯罪行为,人家也不知道这是谁家的孩子干的,这就解除了这些青少年害怕在实施某些行为后被父母责骂或惩戒的“后顾之忧”,也就更肆无忌惮了。
三、走出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困境:思考与建议
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农村社会乃至全国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晴雨表,它可以充分体现出社会生活和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也影响到社会中的各个部门,更重要的是关系农村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因此,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情预防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一)社会建设中的几点思考
1.加强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切实提高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经济因素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是对社会各种现象具有决定性的力量。无论是目前农村中出现的高辍学率,还是因农民外出打工给“留守孩子”造成的巨大阴影从而诱发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抑或是农村青少年因对金钱的渴望而实施一系列性质恶劣的谋利性犯罪,纵观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产生的原因和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村物质文明建设的落后、农村经济发展缓慢。
2.营造文明向上的环境。一个不良的社会环境将诱导人们特别是善于模仿学习的青少年走上歧途。因此,作为营造社会环境的成年群体,要负责任地营造一个文明向上的环境,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二)义务教育方面的几项建议
1.学校加强对中小学生和教师的法制培训教育。通过走出去(旁听审判、听取少年犯的反思)请进来(开法制讲座、模拟法庭)等法制学习方式,增强学生法制意识。我们应重视对青少年进行系统法制教育,要把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同政治思想教育、道德伦理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或作为单独课程实施教育。采取多种教学手段,把书本知识同实际案例的讲解等结合起来,增加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感性认识,提高学习兴趣,培养起自觉的法制观念。
2.加强和改善农村职业化、技能化教育方式,拓宽农村青少年就业渠道。针对农村青少年数量多,而职业教育又较为薄弱,农村青少年就业时都缺少一技之长的现状,职业化教育势在必行,这是解决读书无用现象的最有效方法。
关键词农村 青少年 违法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19-02
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农村青少年。笔者所观注的“农村”是指以服务农村、农民为主的县城、集镇以及城乡结合部和以农业生产为主的村庄。关于“青少年”,按照发展心理学中比较通用的划分标准,青少年时期是指少年期(11、12岁到14、15岁),青年初期(14、15岁到17、18岁),青年晚期(17、18岁到24、25岁)。其中,我们还习惯的把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时期叫做“青春发育期”或“未成年期”。
一、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行为特征及其危害
青少年犯罪是指未满25岁的人触犯刑事以及其它法律,应受到法律处罚的行为。青少年应该是“趋于成熟”到“成熟”这样一个年龄段的人群体,是生理各因素和心理各素质定型也是易变的阶段。这主要是从生理和心理上对青少年成长过程的一个年龄界定。教育学者认为青少年是接受教育的人生阶段,处在从开始接受初中教育到就业、结婚和独立生活这一时期的男女为青少年。社会学者认为青少年(青年)是从依赖成人的童年到能进行独立的负责的成人活动的过渡阶段。而有这样一批约在13至16岁间达到初中学龄却因经济能力、学习成绩和学习态度等多方面原因辍学在家或者虽仍在校学习但被普遍认为为“差生”、“问题少年”的农村孩子。成为了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群体。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农村的不断开放,农村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时代的变化,增加见识的同时,由于其生理和心理的不成熟,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和新趋势。
(一)违法犯罪类型以破坏伤害型为主,有转向谋利型的趋势
第一,是实施聚众赌博犯罪活动,这在农闲及节假日时尤为明显。多数农村青少年辍学后因年龄较小尚为具备外出打工谋生的能力,或自己不愿外出打工,他们多回家务农。但因为农业机械化的提高,他们多数时间在家无事可做,加之贫乏的农村精神文化生活又让其找不到消遣的地方,故这些百无聊赖的青少年就把时间花在打扑克、麻将等一系列赌博活动中。这些毫无经济来源的青少年在不断赔钱、输钱的情况下,就有可能由内而外,从小偷小摸到公开敲诈勒索甚至杀人谋财。
第二,是实施诸如盗窃、敲诈勒索、抢劫等谋利型违法犯罪。由于这些犯罪成本低、无需很高的技术手段、易模仿等特点,其在我国发生的刑事犯罪中一直处于发案率最高的位置。农村青少年大多无收入来源且易受享乐思想腐蚀,往往为了追求高消费、高物质要求而实施财产型。
(二)违法犯罪组织以临时结伙为主,有转向有组织的违法犯罪团伙的趋势
农村青少年在因各种原因无法获得父母及老师关爱的情况下往往渴望在团体中寻找力量、清除恐惧感和孤独感,体现自我价值,但因其辨认事物是非能力的缺乏以及同辈群体中巨大的潜移默化能力,他们中只要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容易形成犯罪团伙。因此小团伙违法犯罪成为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形态。
一般的青少年犯罪团伙虽与黑社会组织有一定区别,但是青少年犯罪团伙是典型的黑社会组织的基础,最后可能发展成为其外围组织。纵观近几年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不难发现目前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组织虽仍以小团伙为主,但有转向有组织犯罪的趋势。当前农村青少年封建帮会色彩浓厚,组织形式趋向严密化,由以前的临时凑合、时分时合的松散型逐渐向严密的组织发展,他们仿效封建行帮以喝酒跪拜结盟,在成员中排行、定帮名、选帮主、立帮规。这些组织如果任其发展,一方面极有可能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另一方面严重扰乱了学校管理秩序,致使部分低年级同学身心受重大创伤,不敢再去学校,受到侵害而无法获得帮助时极易“以暴制暴”,致使自己也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隐性犯罪。
(三)发生场所和对象以学校和学生为主,有转向校外的趋势
由于自身经验少、能力差,且对在校学生比较熟悉,农村青少年实施违法犯罪的场所和对象以学校和学生为主,但须注意的是,近年来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有走出校园的趋势,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整个违法犯罪团伙走出校门,对校外人员进行盗窃、抢劫、伤害。有的还因与各种社会犯罪团伙发生冲突而上演暴力事件。二是农村青少年被各种犯罪团伙或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吸纳。这是转向校外的主要形式。
二、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社会原因分析
纵观中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长史”,不难发现虽有青少年自身的原因即处在13-16岁这一学家称作为“危险年龄”生理发育快,心理状态不稳定,模仿性强,自我约束能力较差,容易冲动,见事起意,特别是农村青少年由于文化素质较地、接触事物较少、分辨事物能力较底,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决定了他们在面对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而无意识地实施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但更多的是社会原因,仔细分析这些原因并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法,保证农村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才是当务之急。
(一)监护权的错位是导致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深层原因
近年来,中国农村出现了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即大部分农民在外出打工时由于城市谋生的艰难及城市学校对外来者的排斥而将自己尚需他人照顾的年龄在十六岁以下的子女留在农村,导致监护权的错位,由此使农村出现了一个数量庞大的“留守儿童”群体的现象。这些“留守孩子”因各种原因已成为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强大的“后备军”,其原因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监护权的错位致使“留守孩子”产生仇视他人、仇视社会的心理倾向。根据社会学原理分析,家庭是个人最初遇到并贯穿于人的一生的最重要的社会化执行者。家庭对人的社会化的多方面重大影响,在儿童和青少年身上表现尤为明显。因此当处在思维发展、人格形成的关键阶段和心理困惑最大时期的青少年在渴望得到父母的关爱与监护而无法获得时,便以为“自己被遗弃了”,而当认识到父母的外出是为了养家糊口而成为一种被迫行为后,一些留守孩子则会认为社会对他们不公平,产生仇视他人、仇视社会的心理倾向,这种危险情绪极在不确定的时间内极有可能转化成为实际行动,实施一些违法犯罪行动。
其次,监护权的错位使留守孩子缺乏正确的引导。这些本应享受父母关爱与监护的孩子被过早地暴露在逐渐恶化的社会环境中,使得原本就十分薄弱的农村学校教育因家庭教育的缺失而在引导学生行为规范中更显得势单力薄。在长期缺乏父母的关爱与教育、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又无法或无能力对其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的情况下,一些孩子在他人的误导下迷恋上赌博等社会恶习,并且由于留守生活的磨练,这些孩子过早地对“钱”有了深刻的体会,部分留守孩子会因为追逐金钱而实施一些诸如盗窃、抢劫等行为性质恶劣的谋利型违法犯罪。
(二)环境因素的影响
首先,农村社会控制机制的弱化使青少年缺乏有效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农村基层组织的弱化。这是由我国体制改革所造成的,旧的体制已经失灵,新的体制还在摸索。由此必然导致正式社会控制的不力。政府机关以及公安力量的不力给予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一个错误的信号。第二,农村社会伦理道德控制减弱和农村青少年伦理道德意识的逐渐淡化。农村青少年生于农村、长于农村,自从离开母体便置身于农村浓厚的乡村习俗、道德规范之中,从家庭到学校、从父母到老师,所给予的一切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都是以传统的伦理道德为蓝本。但在当前中国社会很多地方,道德处于一种“失范”状态中,整个社会处于一种功利、浮躁状态下,原有的社会道德观点诸如“君子安贫”、“知足常乐”、“重德轻财”等被斥为“封建”保守思想,农村青少年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下常常为了享受而不择手段。
其次,贫乏的农村精神文化生活和影视作品的不良影响为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提供了“丰富的土壤”。现实生活中广大农村青少年在无法参加一些有益的精神文化生活下就把时间花在打扑克、麻将等一系列赌博活动中。县级电视台节目水平不高,影视光碟中暴力、江湖义气、享乐主义内容泛滥,黄色文化大肆传播。青少年人生经历少,是非观念不清,自控能力差,模仿性强,易受外界影响。各地因模仿电影情节而发生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屡见不鲜。
再次,城乡贫富差距的日益增大加剧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发生。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市于乡村仍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并且这种差别有日益增大的趋势。城乡收入的巨大悬殊使农民特别是刚辍学回家的农村青少年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大大降低,与城里人生活质量相比而带来的严重的失落感、挫折感及心理不平衡使得他们极易为追求高质量生活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最后,陌生的学习生活环境为农村青少年的某些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由于农村教育设施的落后,多数乡村只有小学,农村孩子只有集中到乡镇上中心完小和初中,相对于小学的学习环境来说,在乡镇读书时周围的居民一般对他们不熟悉,即便这些青少年实施了某些违法犯罪行为,人家也不知道这是谁家的孩子干的,这就解除了这些青少年害怕在实施某些行为后被父母责骂或惩戒的“后顾之忧”,也就更肆无忌惮了。
三、走出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困境:思考与建议
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农村社会乃至全国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晴雨表,它可以充分体现出社会生活和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也影响到社会中的各个部门,更重要的是关系农村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因此,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情预防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一)社会建设中的几点思考
1.加强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切实提高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经济因素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是对社会各种现象具有决定性的力量。无论是目前农村中出现的高辍学率,还是因农民外出打工给“留守孩子”造成的巨大阴影从而诱发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抑或是农村青少年因对金钱的渴望而实施一系列性质恶劣的谋利性犯罪,纵观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产生的原因和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村物质文明建设的落后、农村经济发展缓慢。
2.营造文明向上的环境。一个不良的社会环境将诱导人们特别是善于模仿学习的青少年走上歧途。因此,作为营造社会环境的成年群体,要负责任地营造一个文明向上的环境,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二)义务教育方面的几项建议
1.学校加强对中小学生和教师的法制培训教育。通过走出去(旁听审判、听取少年犯的反思)请进来(开法制讲座、模拟法庭)等法制学习方式,增强学生法制意识。我们应重视对青少年进行系统法制教育,要把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同政治思想教育、道德伦理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或作为单独课程实施教育。采取多种教学手段,把书本知识同实际案例的讲解等结合起来,增加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感性认识,提高学习兴趣,培养起自觉的法制观念。
2.加强和改善农村职业化、技能化教育方式,拓宽农村青少年就业渠道。针对农村青少年数量多,而职业教育又较为薄弱,农村青少年就业时都缺少一技之长的现状,职业化教育势在必行,这是解决读书无用现象的最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