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中,交付和登记的效力归属不够明晰,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无法确定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观点已被大多数学者接受。但登记包含的让与合意也能够使其成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同时,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由于交付在物权变动中的效力受到限制,登记能够优先于交付取得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