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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在刑事审判领域开始尝试一种新的庭审方式——视频开庭,这是在当今社会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庭审方式。它能提升司法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这种庭方式也存在问题,如缺乏立法规定、技术问题、经费问题等。因此,视频开庭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关键词视频开庭 刑事审判 庭审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119-02
一、视频开庭的概论及现状
视频开庭,又称远程审判,是借助于网络系统完成审理活动的全新审判方式,即指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的声音、视频图像传输通道及终端设备等媒介,法院审判人员与不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分别在法庭及远程审理点同步完成审理。在刑事审判中,视频开庭主要指法院审判人员与被告人分别在法庭和看守所同步完成审理。它是网络技术带动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的审判方式,给传统的审判方式提供了补充方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视频开庭审理在美国、英国、俄罗斯、德国、新加坡、以色列、澳大利亚等国相继开展。
2008年6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张言华涉嫌抢劫罪一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张言华并没有出现在法庭上,而是出现于悬挂在法庭墙壁上的一个巨大显示屏中。这是一个用网络视频技术和其他硬件设施武装起来的“电子法庭”,西湖区人民法院正在尝试一种新的庭审方式——视频开庭,这在浙江刑事审判领域尚属首次。随着这次成功的尝试,2010年伊始,浙江省法院系统开始全面建设数字法庭,以推进视频开庭方式的展开。
二、在刑事审判中视频开庭的优势
运用视频开庭审判方式,给刑事审判带来了诸多利处,体现了传统审判方式没有的优势,主要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刑事审判中运用视频开庭的方式,体现了刑事审判工作的与时俱进
经济社会为断发展,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保障和服务的刑事司法也必须与时俱进,甚至要走在前面,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其功能作用。“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刑事审判工作要不断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快速发展的时代需要,就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稳步推进司法改革和制度创新。“司法能力从根本上说,就是通过司法手段保障人权,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在刑事审判中运用视频开庭的审判方式,正是体现了刑事司法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进俱进。
(二)在刑事审判中运用视频开庭方式,提高了刑事审判的效率,减轻了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透露,全国法院2009年一审刑事案件达到76万余件,而十年前是48万余件,上升了近60%,今天的刑事审判工作与10年、20年相比,早已不是一个概念,但审判力量并没有相应增长。在这种严峻形势下,如何保证司法效率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司法效率解决司法资源如何配置的问题,即司法效率的核心应当被理解为司法资源的节约或司法资源有效利用的程度。“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没有效率就没有公正”。如何保证诉讼效率,是司法价值体系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在刑事审判中,由于庭审地点集中于法院审判庭或巡回法庭指定地点,法院开庭前还要安排法警前往看守所押解被告人,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经费。在采用视频开庭的审判模式下,只需将被告人提押到看守所或法庭指定的数字法庭,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在刑事审判中运用视频开庭方式,降低了押解安全风险,使得刑事二审的审理模式更具选择性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对二审审理方式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应该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对当事人上诉案件的审理形式实行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调查讯问式审理为例外。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二审法院离被告人羁押地点路途较远、押解途中安全性问题不能完全得到保障等客观原因,使得二审法院在选择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上,不能完全达到一般实行开庭审理、个别实行调查讯问式审理的要求。
视频开庭方式引入刑事审判中,会降低押解途中风险,不会发生押解途中可能出现的种种意外状况,确保刑事被告人的人身安全以及刑事审判的顺利。这样随着客观条件的改变,二审法院也可以改变这种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主的局面,真正使二审案件达到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调查讯问式审理为例外的状态。
(四)在刑事审判中运用视频开庭方式,尽可能的提升了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视频开庭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有条件的还要刻录光盘,从而真实、全面地再现了庭审的情况,弥补了书记员对庭审中内容误记、漏记等问题。上级法院和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网络监看法院的庭审过程,确保审判公平、公正。法院领导可以通过办公室的电脑看审判人员的言行举止,规范审判人员行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特定网络系统,可进行同步旁听案件审理或实况转播,将审判人员在庭审中的表现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提升了审判的透明度,促进审判公正。司法公开透明,让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况为社会所知悉,让民众对司法进行自由地研究和评价,而对司法的评价又有利于提升司法的质量。
三、在刑事审判中视频开庭存在的不足
(一)在刑事审判中运用视频开庭方式,与我国诉讼法规定的直接原则相违背
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有关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其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在场原则,即法庭开庭审判时,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出席审判;二是直接采证原则,即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
视频开庭是将被告人提押到看守所或法庭指定的数字法庭,在法律未做扩大解释的情况下,仍应认为视频开庭中的被告人未亲自到庭,这与刑事诉讼要求的在场原则相违背。同时,视频开庭,举证时提供的是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容易受外界影响与破坏,有的情况下也无法有效地进行质证,如需要仔细辨认、触摸来确认的证据。从这个方面而言,视频开庭与直接采证原则也存在矛盾。
(二)视频开庭切割了审判人员、被告人、辩护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物理联系,冲击了审判人员与被告人直接见面和证人亲自出庭的观念
在视频开庭的状态下,被告人对于法庭的把握会有所欠缺,审判人员对于庭审状态的把握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遇到障碍。审判人员与被告人之间的对话都难免会因网络传输的方式与速度逊色于传统庭审。可以肯定地说,审判人员与被告人分立不同的空间有损法院审判的法律威严性,在一定程度上减损被告人心理上对于法庭的敬畏,也可能会在利益的驱动下比在威严的现场庭审中更多地出现虚假陈述。在实践中,不少审判人员反映视频开庭使很多被告人没有参怀感,在庭审中不能与传统庭审一样把真实的想法讲出来,最后陈述往往流于形式。
视频开庭时出庭的证人其证言的可信度也要打折扣。证词的可信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人作证时的表情与动作。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主观心理的探究,证人作证时的表情与动作,将影响审判人员对刑事证据的判断和案件事实的认定,对罪名的认定和量刑幅度产生极大影响。视频开庭在声音和图像的传输上会有时间差,将会影响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影响正义的实现程度。
(三)运用视频开庭的庭审方式,目前技术上还缺少足够可靠的保障
在运用视频开庭审理中,声音和图像的传送,由于目前技术的局限,不可能跟面对面直接接触那样快速和真实,乃至当事人是否受强迫、是否说谎等问题,很难保证没有失真。这样就极大了增大了对法官能力的挑战。不像传统的开庭方式,审判人员和被告人直接接触,最大程度地保障真实性,从而有利于法官作出正确判断。
视频开庭的载体是计算机,计算机本身固有的技术问题同样也会带到庭审中来,如电脑突然死机问题、电脑黑客问题,也给视频开庭方式的运用带来阻碍。
四、在刑事审判中视频开庭方式的完善
因此,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要不断完善视频开庭的审判方式,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建设:
(一)制度和规范方面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将被告人提押到看守所内或法庭指定的数字法庭这种情况,也视为被告人亲自到庭,在法律上使视频开庭审判方式合法化。
其次,统一采用视频开庭审判方式的庭审规则,这个规则必然要与采用传统审判方式的庭审规则不同。例如,上海有两个中院专门制定了《民事案件远程审理操作规则》、《刑事二审案件远程审理操作规则。在刑事案件方面,上海二中院坚持“依法、等同、规范、安全”的原则,使视频开庭得以顺利开展。统一规则尤其是要确立统一的举证、质证规则。口头证据可以通过双方视频提供,实物证据可拍摄成图片传输到法庭和远程审理点。电子证据的形成也要有一定的法定程序,从而客观原始地反映出原来物证、书证的内容,剔除人为因素对电子证据的影响。
再次,统一适用范围。视频开庭作为一种对传统审判方式的补充,是不可能完全代替传统审判方式的作用的。在目前条件下,仍需谨慎地控制适用,而不能滥用,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1)简易程序案件;(2)适用普通程序但事实简单或被告人认罪案件;(3)事实简单的二审案件;(4)死刑二审、复核案件。
(二)技术方面
由于视频开庭的高技术要求,必须确定一个技术故障的处理规则。当由于技术性、人为性和意外性原因造成视频中断一时难以继续时,要确保中断前的庭审被保存。中断情况消除后之后的庭审,仍按次序进行。在庭审结束后,通过无缝对接的技术将中断前后的庭审录音录像合二为一,保持庭审记录的完整性。
(三)审判人员素质方面
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曾经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经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可见,审判人员是法律职业的专门人员,在法律知识和经验方面都比较丰富,但可能缺少计算机操作方面的实践。而视频开庭作为一种新的审判方式,其运用需要审判人员的支持。因此,视频开庭的展开还需要加强对审判人员有关视频开庭的专题培训和指导。相信,审判人员在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再掌握较为熟练的计算机技术,就能够在运用视频开庭这种庭方式时得心应手,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
总之,视频开庭,作为一种新的审判方式,应该辩证分析,兴利避害,扬长避短,为司法制度改革提供一个可供选择的进路之一。
参考文献:
[1]罗伟君.论远程审判的现状及其建构.http://www.yyfy.gov.cn/info.asp?ID=576
关键词视频开庭 刑事审判 庭审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119-02
一、视频开庭的概论及现状
视频开庭,又称远程审判,是借助于网络系统完成审理活动的全新审判方式,即指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的声音、视频图像传输通道及终端设备等媒介,法院审判人员与不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分别在法庭及远程审理点同步完成审理。在刑事审判中,视频开庭主要指法院审判人员与被告人分别在法庭和看守所同步完成审理。它是网络技术带动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的审判方式,给传统的审判方式提供了补充方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视频开庭审理在美国、英国、俄罗斯、德国、新加坡、以色列、澳大利亚等国相继开展。
2008年6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张言华涉嫌抢劫罪一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张言华并没有出现在法庭上,而是出现于悬挂在法庭墙壁上的一个巨大显示屏中。这是一个用网络视频技术和其他硬件设施武装起来的“电子法庭”,西湖区人民法院正在尝试一种新的庭审方式——视频开庭,这在浙江刑事审判领域尚属首次。随着这次成功的尝试,2010年伊始,浙江省法院系统开始全面建设数字法庭,以推进视频开庭方式的展开。
二、在刑事审判中视频开庭的优势
运用视频开庭审判方式,给刑事审判带来了诸多利处,体现了传统审判方式没有的优势,主要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刑事审判中运用视频开庭的方式,体现了刑事审判工作的与时俱进
经济社会为断发展,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保障和服务的刑事司法也必须与时俱进,甚至要走在前面,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其功能作用。“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刑事审判工作要不断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快速发展的时代需要,就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稳步推进司法改革和制度创新。“司法能力从根本上说,就是通过司法手段保障人权,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在刑事审判中运用视频开庭的审判方式,正是体现了刑事司法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进俱进。
(二)在刑事审判中运用视频开庭方式,提高了刑事审判的效率,减轻了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透露,全国法院2009年一审刑事案件达到76万余件,而十年前是48万余件,上升了近60%,今天的刑事审判工作与10年、20年相比,早已不是一个概念,但审判力量并没有相应增长。在这种严峻形势下,如何保证司法效率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司法效率解决司法资源如何配置的问题,即司法效率的核心应当被理解为司法资源的节约或司法资源有效利用的程度。“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没有效率就没有公正”。如何保证诉讼效率,是司法价值体系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在刑事审判中,由于庭审地点集中于法院审判庭或巡回法庭指定地点,法院开庭前还要安排法警前往看守所押解被告人,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经费。在采用视频开庭的审判模式下,只需将被告人提押到看守所或法庭指定的数字法庭,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在刑事审判中运用视频开庭方式,降低了押解安全风险,使得刑事二审的审理模式更具选择性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对二审审理方式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应该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对当事人上诉案件的审理形式实行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调查讯问式审理为例外。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二审法院离被告人羁押地点路途较远、押解途中安全性问题不能完全得到保障等客观原因,使得二审法院在选择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上,不能完全达到一般实行开庭审理、个别实行调查讯问式审理的要求。
视频开庭方式引入刑事审判中,会降低押解途中风险,不会发生押解途中可能出现的种种意外状况,确保刑事被告人的人身安全以及刑事审判的顺利。这样随着客观条件的改变,二审法院也可以改变这种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主的局面,真正使二审案件达到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调查讯问式审理为例外的状态。
(四)在刑事审判中运用视频开庭方式,尽可能的提升了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视频开庭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有条件的还要刻录光盘,从而真实、全面地再现了庭审的情况,弥补了书记员对庭审中内容误记、漏记等问题。上级法院和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网络监看法院的庭审过程,确保审判公平、公正。法院领导可以通过办公室的电脑看审判人员的言行举止,规范审判人员行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特定网络系统,可进行同步旁听案件审理或实况转播,将审判人员在庭审中的表现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提升了审判的透明度,促进审判公正。司法公开透明,让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况为社会所知悉,让民众对司法进行自由地研究和评价,而对司法的评价又有利于提升司法的质量。
三、在刑事审判中视频开庭存在的不足
(一)在刑事审判中运用视频开庭方式,与我国诉讼法规定的直接原则相违背
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有关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其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在场原则,即法庭开庭审判时,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出席审判;二是直接采证原则,即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
视频开庭是将被告人提押到看守所或法庭指定的数字法庭,在法律未做扩大解释的情况下,仍应认为视频开庭中的被告人未亲自到庭,这与刑事诉讼要求的在场原则相违背。同时,视频开庭,举证时提供的是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容易受外界影响与破坏,有的情况下也无法有效地进行质证,如需要仔细辨认、触摸来确认的证据。从这个方面而言,视频开庭与直接采证原则也存在矛盾。
(二)视频开庭切割了审判人员、被告人、辩护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物理联系,冲击了审判人员与被告人直接见面和证人亲自出庭的观念
在视频开庭的状态下,被告人对于法庭的把握会有所欠缺,审判人员对于庭审状态的把握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遇到障碍。审判人员与被告人之间的对话都难免会因网络传输的方式与速度逊色于传统庭审。可以肯定地说,审判人员与被告人分立不同的空间有损法院审判的法律威严性,在一定程度上减损被告人心理上对于法庭的敬畏,也可能会在利益的驱动下比在威严的现场庭审中更多地出现虚假陈述。在实践中,不少审判人员反映视频开庭使很多被告人没有参怀感,在庭审中不能与传统庭审一样把真实的想法讲出来,最后陈述往往流于形式。
视频开庭时出庭的证人其证言的可信度也要打折扣。证词的可信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人作证时的表情与动作。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主观心理的探究,证人作证时的表情与动作,将影响审判人员对刑事证据的判断和案件事实的认定,对罪名的认定和量刑幅度产生极大影响。视频开庭在声音和图像的传输上会有时间差,将会影响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影响正义的实现程度。
(三)运用视频开庭的庭审方式,目前技术上还缺少足够可靠的保障
在运用视频开庭审理中,声音和图像的传送,由于目前技术的局限,不可能跟面对面直接接触那样快速和真实,乃至当事人是否受强迫、是否说谎等问题,很难保证没有失真。这样就极大了增大了对法官能力的挑战。不像传统的开庭方式,审判人员和被告人直接接触,最大程度地保障真实性,从而有利于法官作出正确判断。
视频开庭的载体是计算机,计算机本身固有的技术问题同样也会带到庭审中来,如电脑突然死机问题、电脑黑客问题,也给视频开庭方式的运用带来阻碍。
四、在刑事审判中视频开庭方式的完善
因此,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要不断完善视频开庭的审判方式,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建设:
(一)制度和规范方面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将被告人提押到看守所内或法庭指定的数字法庭这种情况,也视为被告人亲自到庭,在法律上使视频开庭审判方式合法化。
其次,统一采用视频开庭审判方式的庭审规则,这个规则必然要与采用传统审判方式的庭审规则不同。例如,上海有两个中院专门制定了《民事案件远程审理操作规则》、《刑事二审案件远程审理操作规则。在刑事案件方面,上海二中院坚持“依法、等同、规范、安全”的原则,使视频开庭得以顺利开展。统一规则尤其是要确立统一的举证、质证规则。口头证据可以通过双方视频提供,实物证据可拍摄成图片传输到法庭和远程审理点。电子证据的形成也要有一定的法定程序,从而客观原始地反映出原来物证、书证的内容,剔除人为因素对电子证据的影响。
再次,统一适用范围。视频开庭作为一种对传统审判方式的补充,是不可能完全代替传统审判方式的作用的。在目前条件下,仍需谨慎地控制适用,而不能滥用,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1)简易程序案件;(2)适用普通程序但事实简单或被告人认罪案件;(3)事实简单的二审案件;(4)死刑二审、复核案件。
(二)技术方面
由于视频开庭的高技术要求,必须确定一个技术故障的处理规则。当由于技术性、人为性和意外性原因造成视频中断一时难以继续时,要确保中断前的庭审被保存。中断情况消除后之后的庭审,仍按次序进行。在庭审结束后,通过无缝对接的技术将中断前后的庭审录音录像合二为一,保持庭审记录的完整性。
(三)审判人员素质方面
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曾经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经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可见,审判人员是法律职业的专门人员,在法律知识和经验方面都比较丰富,但可能缺少计算机操作方面的实践。而视频开庭作为一种新的审判方式,其运用需要审判人员的支持。因此,视频开庭的展开还需要加强对审判人员有关视频开庭的专题培训和指导。相信,审判人员在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再掌握较为熟练的计算机技术,就能够在运用视频开庭这种庭方式时得心应手,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
总之,视频开庭,作为一种新的审判方式,应该辩证分析,兴利避害,扬长避短,为司法制度改革提供一个可供选择的进路之一。
参考文献:
[1]罗伟君.论远程审判的现状及其建构.http://www.yyfy.gov.cn/info.asp?ID=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