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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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岁末,江苏兴化板桥幼儿园一名幼儿老师,用电熨斗惩罚上课讲话的学生,先后有7名幼儿脸部被熨斗烫伤。兴化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易某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以罚款;两名伤势相对较重的幼儿被送往上海治疗。这一消息无疑又激起人们对教师体罚学生的热议。
  实际上,在教育界“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呼声一直很高,并以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在这种背景下,“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就成了学生的防护墙,也成了教师的“紧箍咒”,而咒语却掌握在除教师以外的所有人手中。这些年教师因为批评、惩罚学生被告上法庭甚至丢掉饭碗的大有人在——当然有些是教育界的异类,上例中那名幼儿教师理应受惩处——如此沉重的代价,让绝大多数教师学会了睁只眼闭只眼,在学生犯错误时退避三舍。同时,激励教育、赏识教育、无批评式教育的提法甚嚣尘上,甚至还有人提出“要往死里夸学生”,就是要极力寻找学生的闪光点,决不允许批评学生。似乎一批评就伤害了学生,一惩戒就违背了教育规律。其实,教育包括关爱和批评两方面,只有表扬而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为什么这样说呢?
  请看当下教育现状:
  [案例一]五十多岁的王老师越来越感到教育的无奈:布置的作业。要求松了,学生完不成甚至干脆不做,成绩提不上来;要求严了,自己苦口婆心费心费力了却又容易和时下大气候不相适应,真是左右为难。工作了大半辈子却渐渐失去了职业的幸福感,找不到自己的位置了。
  [案例二]某校发生高一高二两个年级学生打群架事件,幸好没有人员伤残致死,按照校纪校规,参与打架的人员要停课回家反省,但由于学生家长极力反对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干预,最后大事化小,让打架的主要责任人写份保证书了事。负责处理此事的政教主任和校长也知道,保证书仅是一纸空文,并不能起到多少监控和约束作用,但也只好如此。
  [案例三]某市实验中学期末统考,一考生无视考场纪律,顶撞监考人员,严重作弊扰乱考场,最后将试卷也撕毁,结果得到的也只是该科的零分成绩,并不影响他升学毕业,该生依然肆无忌惮。还是该校,一班主任对上课期间顶撞辱骂自己的学生忍无可忍,打了一耳光。结果该生称右耳轰鸣,头晕,住在医院长时间观察治疗,家长闹到学校扬言要告学校告老师,学校对该教师也施加压力,最后该师认倒霉自掏腰包息事宁人,从此,对该生不闻不问。当然其他教师也会引以为戒,在对待问题学生上谨慎从事,“不再犯傻”。
  以上的案例绝不是个别学校才有的,很多老师也都有这样的共识,正常学校里的问题学生越来越多,学生犯了错误老师根本就不敢“管”,说话语气重了不行,脸色沉了不行,只能好言相劝,有些学生反而对教师恶语相向。
  问题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出现偏差,对其教育更成为难题,“屡教不改”,越错越“猖狂”,视丑为美,调皮捣蛋,以敢和老师对抗为有能力、有本事,自然给其他学生树立了错误的“榜样”。更为严重的是,这些学生开始无视纪律的约束和道德的规范,随意破坏课堂纪律、故意损毁学校公物、肆意污染校园卫生、经常骚扰别人、寻衅打架斗殴,甚至有些学校出现了学生杀害老师的恶性事件,中学里有,大学里也不乏其例。长此以往,教师显得如此“无能”,甚至越来越没有人身安全保障,教育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受害最深的虽是行为者本人,但对学校和教师来说也是一种悲哀——似乎教育失去了意义,走向了失败。有识之士忧虑,教师在学校教育中会因害怕触犯法律或惹出麻烦而放弃对一些问题学生的教育和管束,长此下去,问题学生会越来越有问题,家长和社会将越来越头疼,等到触犯法律再想起教育或严惩,为时晚矣。
  出现上述情况并非学校、教师责任心降低了,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国内没有一部相应的惩戒法规可资借鉴。尽管有校纪校规,但事到关头,缺少法律效力、法律保障。某地一高二女生因考试成绩不理想,老师说了她几句,她竟投湖自尽,家人状告学校,闹得沸沸扬扬,最后学校赔偿才算完事。
  鉴于上述现状,很多教育界人士认为,实施惩戒教育,对问题学生切实有效,对正常学生也是一个警示,我们呼唤惩戒法规尽快出台,惩戒教育在当下可以谨慎实施。
  
  合乎情理的惩戒是学校教育不可缺少的手段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青少年受年龄、知识、水平和经验阅历的制约,在成长过程中,思想、行为会出现一些偏差。这时就需要批评,必要时还要有一定的惩戒措施。学校或教师肩负着社会赋予的管理学生的职能,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惩戒教育是老师对学生负责的表现,也是挫折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许有人担心,学生承受不了挫折教育。假如我们教出来的学生学习成绩很好,但心理素质很差,一点小小的挫折都受不了,这无疑是教育的失败。所以,在不伤害学生自尊心的前提下实施适当的惩戒教育,是有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
  惩戒教育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矫正功能。当学生行为与学校要求不一致时,老帅对其惩罚,使其懂得行为界限,明确是非观念,知晓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增强道德责任感,这一方法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尤其有效。多次苦口婆心的说教可能是白费了工夫,但一次严厉的惩戒却会让他刻骨铭心,知耻而后勇,这就是惩戒产生的教育效果。
  第二,威慑功能。学生的认识、态度、观念等多来源于间接经验,并不一定得之于直接体验,学生往往是通过观察别人的行为、表现方式间接得到的,如某学生犯了错误,教师惩戒该生,其他学生便不敢犯该生的错误。惩戒维护了制度的威严,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集体目标的实现。
  有人说,知识来源于学习,而智慧则来源于挫折。这话不无道理。挫折,实际上就是人为的和自然的惩戒与惩罚。因为生活中有挫折,有惩戒,所以教育就应该让学生知道什么是挫折,什么是惩戒,不要让学生走出校门,到社会上才带着惊愕来体验惩戒,在严酷的社会现实而前心理失调,无法适应。
  人天生有趋利避害本能,合理适度的惩戒可以形成一定的外存压力,这种压力可以使学生自觉抑制错误行为,防止再犯同样的错误。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学校教育管理体系的完善需要惩戒。惩戒犯错学生,对于犯错学生本身是“吃一堑,长一智”的过程,使其在亲身经历的教训中更加清楚地认识对与错,是与非;对于其他学生则是“引以为戒”的警示,让其明白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教育学家哈尔拉莫夫说得更为透彻:“惩戒能使学生更深刻地分析自已的一性格和操行迫使他(她)更认真地思考自己的行为,有助于锻烁他(她)的抑制能力,就是说能够抓制引诱,抑制那些破坏规定准则的不体面的行为(《教育学教程≥)’这样培养出来的孩子,走向社会才可能是一 个社会公德践行者、余业制度的执行者、国家法律的遵守者。
  
  无“法”可依的现实
  
  近年来,很多法律相继出台,但对违纪或恶意违纪的学生却没有规范的处理办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提到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但都相当简略,没有具体可行的操作规范。我国早在1986年7月1日就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可是,细细研读这部法律,发现它只是一个大框架,缺乏具体的可供操作的细则,以及违反这部法律后的惩罚条文。因此,自这部法律实施以来,少有学生及家长被告上法庭的。
  其它的如《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规章制度。”但却没有规定学生不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众所周知,不承担责任的义务对人们是没有多大约束力的。教育工作者迫切需要一部规范的法规,来明确规范学生的行为以及惩戒措施。同时,教师在具体实施批评教育或惩戒教育时也有法可依,不至于惩戒失当。很多教师在实施批评教育时之所以招致诟病,很大原因是没有可供操作的细则。相反,不少国家在这方面已做出了成功的探索。
  
  “教育”的内涵决定了惩戒不可或缺
  
  教育到底是什么,教育的实现需要什么样的手段和技术,这一点古人在造字时就已明确。“教”,《说文》里解为“上所施下所效”,本义就是教育、指导,是“教导启发,使明白道理”;育,“养子使作善”。”篆体中又被解释为“左上的‘爻’指八卦,表明所教的内容,下面的‘子’是指学八卦的孩童,从字右边则是手持杖或鞭的象形,即督学之意”古文字里有手杖或鞭的象肜,暗寓教育离不开惩戒之意。孔夫子也曾用教鞭体罚弟子,还有一个词“教刑”,直接说明古时学校里使用的刑罚。
  扪心自问,不管愿不愿意承认,从我们出生到成人的经历中,有一个事实,就是教育除了赏识、尊重还有惩戒。以人为本也好,因材施教也好,教育的方法千千万万,教育惩戒必不可少。爱,是教育的真谛,但爱,不是一种畸形的保护,不是“宠”和“惯”,在每个人成长的道路上。都会有误入歧途的可能,需要人去帮助,去训导,去惩戒。
  
  历史渊源:以师为吏和戒尺
  
  我国封建社会的私塾教育,尽管很多人反对它,可是私塾出了很多人才,私塾出人才的法宝之一就是惩戒教育,规定的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学生们之所以完成,很大程度上就是惧怕惩戒。现在的学生还怕什么呢?他们只有学习的权利,没有学习的义务。
  传统教育中,事实上是“以师为吏”。教师既是教书的经师、业师,又是学生的管理者。古有“男服先生女服嫁”之说,意思是冉调皮再不守规矩的“男(生)”在“先生”面前也会服服贴贴。而体现先生威严的正是一把“戒尺”。这把小小的戒尺,它却包含了深刻的内涵:第一是“戒”,也就是是儆戒、警示的意思,戒尺要摆在桌面上,让学生知道不能冒犯。第二是“尺”,也就是惩罚的尺度。即学生犯什么错误,接受什么样的惩罚。“尺”告诉你,惩罚要注意尺度和方式,适可而止。我们不能不赞叹祖先的良苦用心和博大精深的智慧。正因为这把戒尺警示、惩戒,“先生”也便有了“吏”的权威。“男”便在“戒尺”下俯首贴耳,发奋苦读。因此,中国传统教育的先生既为“师”,也为“吏”。然而,时过境迁。随着“人权”意识的觉醒,“戒尺”风光不再。我国目前的学校,实行的是班级授课制,老师并没有从传统的“先生”角色中摆脱出来,老师还是“师”“吏”合一的。这样就造成一对矛盾:一方面社会、家长让“戒尺”下岗,剥夺了老师为“吏”的权利,教师只能劝说;另一方面社会和家长又向学校要教学质量,要升学率,要校风,要特色。生存的危机促使少数教师铤而走险,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媒体频频报道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例。而受伤最重的最终仍是老师。“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已作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下的一条铁的戒律,谁敢越过这条红线,轻则“下课”,赔偿;重则承担法律责任,至于各方媒体的口诛笔伐自不必说。这样,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但问题也随之而来。正常学校的问题学生越来越多,教师不敢管、不能管学生的现象都充分说明了学校没有惩戒法规,没有惩戒措施就缺少一定的教育力度和教育保障。
  江苏淮安的徐向洋工作室行走训练、择差教育,效果显著。为了让孩子们走出家门、走出校门、走进生活、走进社会、走进大自然,在实践中得到磨砺和锤炼,徐向洋创办了中国第一所行走学校,专门招收问题学生,对学生进行行走训练和自立教育。
  工作室学习军队的管理方法,制定了本工作室的行军管理条令,从行前准备、行军管理、宿营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确保行军安全。2004年的淮安——雁荡山1400公里之行、淮安——黄海的300公里之行、淮安——井冈山的1200公里之行和九江——西柏坡1250公里之行,取得了极好的训练效果。这种走训和驻训相结合的教育训练,使学生走掉了身上的懒气、娇气、霸气,走出了吃苦耐劳精神,走出了志气和毅力,走出了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好思想好作风,走出了集体荣誉感和团队精神,学到了围墙式的学校学不到的知识。
  
  可资借鉴的国外做法
  
  在美国50个州中,有的州则明确规定教师惩戒权的范围及限定,诸如言语责备,可以是直接的口头批评,也可以是间接的言语暗示;剥夺某种特权,对其参加课外活动的一些权利予以限制,正常的教学活动不属于剥夺的范围;留校,对违规学生,放学后将其扣留在学校一段时间,一般不超过半个小时,留校期间可以安排他们参加一些惩罚性活动;惩罚性转学;短期停学,通常是10天;开除,这是一种对严重违规者的处理方法。英国法律保留了教师的惩戒权,比如: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陪值班老师值班;见校长,让校长惩罚;停学等。当然有些地方教育部门规定了具体的要求。
  韩国有专门的《教育处罚法》,对惩戒的对象、原因、部位、程度做了详细规定和严格限制。比如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在新加坡,如果学生犯下严重错误,校长可适度体罚学生,包括公开鞭打学生。根据新加坡关于体罚学生的《指导原则》规定,在辅导、留校的惩戒方式不能奏效后,校长、副校长和纪律事务长有权用藤条对违规学生进行体罚,对象限于男生,部位限于手心和屁股。
  由此可见,在对学生实施惩戒教育方面,很多国家明确规定了法律法规,我国作为一个教育大国,更应该有相应的法规规范教师和学生的行为。   
  走出认识的误区
  法律规定“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显然是对学生的保护,本应无可厚非。但事实上很多人将惩戒和惩罚混为一谈,其实二者有着质的区别。
  惩戒是对违纪学生心理或生理上施予不愉快的刺激,从而减退或遏止不良行为的出现,它是一种强制性的纠正行为。
  惩戒与惩罚不同,从汉语词义方面来解释,“惩”与“戒”表示的是目的关系,“惩”是行为,“戒”是目的。惩罚的“惩”与“罚”是并列关系,都是行为。所以惩戒与惩罚的手段都是相同的,但最大的区别是它们的目的不同,通俗地说,惩戒是为了“戒”,而惩罚则是为了“罚”。
  夸美纽斯在他的《大教学论》中专章论述过纪律问题。他一方而不希望“学校充满呼号与鞭挞的声音”;另一方面又明确指出:“对犯了过错的人应该实施惩戒,使他们以后不再犯错。”所以“凡是需要惩戒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戒。”学生存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犯下一些或大或小的错误。学校教育必须让学生明白:犯了错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就免不了要受到惩戒。
  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科也说:“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能培养学生抵制和战胜引诱的能力。”
  惩戒的目的有两个,除了制止某种不当行为的消极目的之外,另外带有使受惩罚者知错改正的积极目的。如果学生因犯错而受惩戒,事后不仅不再犯错,而且在同样情景下还会学会以适当行为代替不当行为,则可谓对该生实施的惩戒在性质上就带有积极的意义。
  正因如此,惩戒度能轻则轻,学生犯了错不用惩戒就能自觉改正的以不用为好。惩戒时让学生明确惩戒的目的和意义,以不侮辱他的人格为前提。
  我们呼唤惩戒教育法规的尽快出台,既是对学校、教师工作的支持和保护,也是对大多数学生的保护,试想一个教师不能管、不敢管的班级中,爱学习的学生岂不也是受害者,广大的学生家长谁愿意让孩子虚度时日!为广大学生计,学校也应尽快有一部规范的法规来惩戒个别学生的违纪行为,以保障最大多数学生的合法利益。
  当然,有了惩戒法规,也并非让惩戒的实施者——教师滥用惩罚措施,“大开杀戒”;有了明确的惩戒法规,教师实施惩戒措施时有法可依,依法(规范)行使,同时对问题学生也是一个威慑,使其不违纪或少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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