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网搜“减肥”,网页弹出减肥药商家广告“安全减肥,月瘦20至60斤”;网搜“整形”,网页力荐的却是违法商家;网搜“国航改签”,网页显示的却是钓鱼诈骗网站……近年来,搜索引擎作为网络生活“必需品”,却因身处“法外之地”,成为虚假广告、钓鱼欺诈等违法信息的“直通车”。
搜索引擎虚假广告泛滥
打开搜索引擎,输入“整形”“小额贷款”等关键词,映入眼帘的是多家相关机构的广告推介,页面排序远超新闻信息、词语解释等。在这些推介商家中,虚假广告和钓鱼欺诈内容屡见不鲜,更有机构是非法“小门脸”。
搜索引擎服务运营商自身监管缺陷、竞价排名模式下的利益驱使,使其正在替代传统媒体形式,无论在电脑上和手机上都成为虚假广告泛滥的重灾区。这些广告的夸大或虚假宣传,会诱导一些不了解该行业的搜索者轻率的去消费,从而造成身心和财产受损。
在搜索引擎用户规模激增与互联网市场营销价值凸显的背景下,通过搜索引擎推广产品已成为企业营销重要手段,以竞价排名服务为主的商业推广成为搜索引擎运营商的主要收入来源。
何为竞价排名?竞价排名是一种按效果付费的网络推广方式。对于网站而言,搜索引擎自然搜索结果排名的推广效果有限,尤其对于自然排名效果不好的网站。采用竞价排名后,网站可以使自己的链接出现在搜索结果靠前位置,容易引起用户的关注和点击。
“现在搜索引擎页面显示顺序只看‘出钱多少’,企业资质和用户点击量并不重要。”北京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透露,山寨机构和搜索引擎服务商通过人工干预,使虚假信息通过高价竞争排到搜索结果前列,对拒绝交钱参与竞价排名的商家进行恶意屏蔽,并通过占用关键词等方式,使其“冒充”知名品牌、机构、产品进行混淆推广。

网络广告界定模糊?监管现漏洞
互联网广告违法比较严重,一方面是由于一些不良商家为逃避实体市场的监管,纷纷利用互联网络推销其非法产品,谋取不当利益,在这一过程中,通过虚假宣传欺骗误导网民是他们惯用的营销手段;而一些网站为了广告创收,没有严格履行广告审查的法定责任,为虚假违法广告大开方便之门,一些网站广告审查制度不健全,没有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员,也给虚假违法广告提供了可乘之机。
由于互联网广告和其他传统媒体广告有很大的不同。从广告形式上来看,互联网广告可以分为:网站页面宣传、链接广告、电子邮件广告、关键字搜索、微博广告、论坛广告等。而广告监管的有关规定都是针对传统媒体,从而使互联网广告监管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上,最明显的就是管辖权的问题。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但是,上传广告信息行为地即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有可能远在国外,如果按此原则管辖,在实践中可能无法处理违法行为。再如违法互联网广告确认问题,如关键字搜索、微博广告等网络广告在形式上与传统媒体广告差别较大,其广告特征不够明显,难以用广告法界定。关键字搜索以竞价排名形式隐性推销广告信息或广告主,网民在浏览时难以察觉其广告实质。微博广告则以隐秘性传播方式向特定粉丝群体发布软文广告,通常以对某一个产品的使用经验或者体验的形式向网民进行隐性推销。还有处罚难的问题,网络广告违法成本远低于传统广告媒体,且网络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往往不通过书面协议而是在网络平台上签订广告协议,约定投放广告。因此,无法用传统执法手段来取得和固定广告内容、发布次数、发布费用等违法事实。
完善相关法律 依法治假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广告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广告法新增了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并增加规定该项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面对互联网广告违法现象,专项整治虽必要,靠法治更重要,首先要制定相关法规。虽然新修订的广告法已经开始涉及到互联网广告,但却不够完善,立法机关应根据网络广告的现状修改广告法或制定专门的互联网广告法规。
业内人士建议,明确搜索引擎有偿推广等新型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属性,将其纳入广告法管理,并尽快制定、颁布专门的互联网广告管理规定,对广告发布的相关主体认定、行为规范、权利义务、监管措施、处罚做出具体规定。
工商部门也应积极介入搜索引擎广告监管,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必须明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和广告推广,各级管理机关也应督促各大搜索引擎服务商切实建立并完善广告审查机制,出台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同时,也应加大网络巡查力度,扩大网络巡查范围,重点关注既与消费者息息相关,又高度依赖“竞价排名”进行商业推广的民生领域。
在立法有困难或者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制定有关行政条例,弥补法律监管漏洞,等条件成熟时再立法,这也是不可或缺的,是法治的体现。在这,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擦亮眼睛,仔细甄别这些搜索结果,尤其是要注意那些带有“推广”字样的网络链接。
(编辑:曹文军)
搜索引擎虚假广告泛滥
打开搜索引擎,输入“整形”“小额贷款”等关键词,映入眼帘的是多家相关机构的广告推介,页面排序远超新闻信息、词语解释等。在这些推介商家中,虚假广告和钓鱼欺诈内容屡见不鲜,更有机构是非法“小门脸”。
搜索引擎服务运营商自身监管缺陷、竞价排名模式下的利益驱使,使其正在替代传统媒体形式,无论在电脑上和手机上都成为虚假广告泛滥的重灾区。这些广告的夸大或虚假宣传,会诱导一些不了解该行业的搜索者轻率的去消费,从而造成身心和财产受损。
在搜索引擎用户规模激增与互联网市场营销价值凸显的背景下,通过搜索引擎推广产品已成为企业营销重要手段,以竞价排名服务为主的商业推广成为搜索引擎运营商的主要收入来源。
何为竞价排名?竞价排名是一种按效果付费的网络推广方式。对于网站而言,搜索引擎自然搜索结果排名的推广效果有限,尤其对于自然排名效果不好的网站。采用竞价排名后,网站可以使自己的链接出现在搜索结果靠前位置,容易引起用户的关注和点击。
“现在搜索引擎页面显示顺序只看‘出钱多少’,企业资质和用户点击量并不重要。”北京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透露,山寨机构和搜索引擎服务商通过人工干预,使虚假信息通过高价竞争排到搜索结果前列,对拒绝交钱参与竞价排名的商家进行恶意屏蔽,并通过占用关键词等方式,使其“冒充”知名品牌、机构、产品进行混淆推广。

网络广告界定模糊?监管现漏洞
互联网广告违法比较严重,一方面是由于一些不良商家为逃避实体市场的监管,纷纷利用互联网络推销其非法产品,谋取不当利益,在这一过程中,通过虚假宣传欺骗误导网民是他们惯用的营销手段;而一些网站为了广告创收,没有严格履行广告审查的法定责任,为虚假违法广告大开方便之门,一些网站广告审查制度不健全,没有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员,也给虚假违法广告提供了可乘之机。
由于互联网广告和其他传统媒体广告有很大的不同。从广告形式上来看,互联网广告可以分为:网站页面宣传、链接广告、电子邮件广告、关键字搜索、微博广告、论坛广告等。而广告监管的有关规定都是针对传统媒体,从而使互联网广告监管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上,最明显的就是管辖权的问题。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但是,上传广告信息行为地即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有可能远在国外,如果按此原则管辖,在实践中可能无法处理违法行为。再如违法互联网广告确认问题,如关键字搜索、微博广告等网络广告在形式上与传统媒体广告差别较大,其广告特征不够明显,难以用广告法界定。关键字搜索以竞价排名形式隐性推销广告信息或广告主,网民在浏览时难以察觉其广告实质。微博广告则以隐秘性传播方式向特定粉丝群体发布软文广告,通常以对某一个产品的使用经验或者体验的形式向网民进行隐性推销。还有处罚难的问题,网络广告违法成本远低于传统广告媒体,且网络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往往不通过书面协议而是在网络平台上签订广告协议,约定投放广告。因此,无法用传统执法手段来取得和固定广告内容、发布次数、发布费用等违法事实。
完善相关法律 依法治假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广告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广告法新增了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并增加规定该项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面对互联网广告违法现象,专项整治虽必要,靠法治更重要,首先要制定相关法规。虽然新修订的广告法已经开始涉及到互联网广告,但却不够完善,立法机关应根据网络广告的现状修改广告法或制定专门的互联网广告法规。
业内人士建议,明确搜索引擎有偿推广等新型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属性,将其纳入广告法管理,并尽快制定、颁布专门的互联网广告管理规定,对广告发布的相关主体认定、行为规范、权利义务、监管措施、处罚做出具体规定。
工商部门也应积极介入搜索引擎广告监管,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必须明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和广告推广,各级管理机关也应督促各大搜索引擎服务商切实建立并完善广告审查机制,出台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同时,也应加大网络巡查力度,扩大网络巡查范围,重点关注既与消费者息息相关,又高度依赖“竞价排名”进行商业推广的民生领域。
在立法有困难或者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制定有关行政条例,弥补法律监管漏洞,等条件成熟时再立法,这也是不可或缺的,是法治的体现。在这,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擦亮眼睛,仔细甄别这些搜索结果,尤其是要注意那些带有“推广”字样的网络链接。
(编辑:曹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