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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初,《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初审,其中规定,生育产假假期从90天延长至98天,难产增加15天;未满4个月流产可以享受30天产假;痛经严重的女职工可以带薪休息,有更年期综合征可减轻劳动量。
此消息一出,在网上引发争论,有人对此表示支持,也有人认为痛经是否严重很难界定。这样的政策对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女职工是好消息,但对企业或女农民工则未必,因为痛经涉及女性隐私,不便操作,即便难受谁愿意为了歇一天每个月去医院开假条?况且如果法律跟不上这样的条例,企业会主动执行吗?
画饼充饥的假期
深圳位于珠三角制造业核心区内,电子、制衣等工厂中,男、女工人数比例倒挂,呈现女工高密度聚集作业的情况。有资料显示,整个珠三角地区产业工人近60%都是女工。
深圳宝安福永某工业区的一位普通女工介绍,她所在的生产线上共有50个人,只有1个离岗证,并限制上厕所次数,“大家只能减少喝水,避免上厕所,来月经时,半天才能去换一次卫生巾,对身体很不好。”
还有女工表示,即使痛经也仍然站立作业,还要上夜班,导致痛经更严重了,“要请假要病历单,去医院开病历单又要做一些检查,开一大堆药,花上120多元,一天的工资和全勤奖也都没有了。”
深圳某大型企业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力资源人士向记者表示,不同女性来月经的时候反应不同,对工作的影响程度也不一样;员工是否真的来月经、来月经的周期在实际中难以确认和量化管理,如果将无需任何医院证明月经假变为法律条文,不仅给单位人事、休假管理协调工作带来比较大的困难,而且可能存在以此为借口“休假”的情况。
不少女员工深受经期加班、夜班之苦,要是痛经严重真能带薪休假,真是满心欢喜。然而,这样的规定在国企还有可能行得通,在私企注定很难落实。怕的是,到头来不过是画饼充饥,让女员工空欢喜一场。
难敌现实冲击

就这个规定而言,在公职单位落实起来,应该是没有丝毫问题的。一方面,公职单位遵循法律条文的意识还是比私人企业高些的。凡是政府允许的福利、假期,都能按照要求办理。问题是,这个制度在私营企业落实起来,就会遇到一定的阻力。
虽然,痛经带薪休假的规定是人性化的,可是如果遭遇了不人性化的抵触,就会一钱不值了。而最为关键的是,在很多私营企业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干多少就给多少钱,不干活也就没有钱。试问,连个底薪都没有,如何实现带薪休假?
形同摆设是职工的痛点,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并不是少了,而是该执行的没有执行到位。招工不允许歧视,规定必须给孕产妇女放足假期,一些用工单位在招工的时候却首先问结婚了吗?生孩子了吗?在妇女节给女职工放了一天假期,结果却又让人家用加班的形式补偿过来。
恶意请假是企业的痛点,除了职工的权益需要维护之外,企业的权益也需要关注。假如说,这个制度能够严格的落实,固然是好事。可是,也会遇到一些恶意请假的行为。前几天,看到一则新闻,网上有人叫卖各种请假条。也就是说,有这样的灰色生意,要什么样的请假条,他们都帮助伪造。而且,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还会动用医生的关系开具虚假的患病证明。如果有些女职工利用法律规定,去做这样的事情,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痛经带薪休假,是一个人性化的好制度。但是,做到不让职工伤痛,不让企业伤痛,才是最为重要的。
难以界定 实施难度大
不可否认,将重度痛经女性的工作纳入了劳动法规保护,既是对职业女性健康权的保护,更是“尊重女性、关爱妇女”的体现,所释放的制度善意值得称赞。但这项新政,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实在是不靠谱。一是女性重度痛经鉴定本身就有困难,可操作性差,怎么证明?二是鉴于女性月经的不确定性,导玫痛经日期不确定,用人单位如何安排经期职工的工作,岂不给单位整体工作带来被动?
早在2011年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张晓梅就提议设立“月经假”。她建议,将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权益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时至今日,仍然没有落实。这是因为,女员工是否真的来月经,在实际中难以确认和量化管理,根本无法实行。
1993年11月26日,国家多个部委共同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由此可见,保护女员工经期的权益并非“无法可依”。但是,痛经休假仍很难落实。
为女性索取例假休假,表面上看来是为广大劳动妇女谋取利益,事实上在成本支出和工作效率的权衡下,或将逼使公司在招聘人员时更青睐男性。没有工作、被逼休长假,才是劳动女性噩梦的开始。
(编辑:李小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