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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6日,夏与妻子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摆摊时,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后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
检方指控,在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因故与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据夏俊峰称,二人曾拿不锈钢的杯子砸夏俊峰头部,夏俊峰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向上刺,刺中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情梳理 法院判决
据夏俊峰家属透露,夏俊峰在庭审中称,自己先被踢了一脚,后又被打了下身,弯下腰时摸到口袋里的小刀,划拉了几下自己也不知道。辩护律师认为,该案的起因是2009年5月16日沈河区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夏俊峰不属于故意杀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2009年11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俊峰在与城管执法人员因摆摊占道问题发生争执后,持刀在被害人办公室行凶,造成2人死亡、1人受重伤。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1年5月9日上午,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夏俊峰称,自己在勤务室被申凯、孙旭东两名城管队员殴打,一时激怒拿刀乱刺。但辽宁省高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
由于目击证人被禁止进入法庭,夏俊峰的自卫杀人一说成为孤证,终审法庭未予采纳。
5月9日9时,在沈阳市看守所的临时法庭,法官宣读了上述刑事裁定书。夏俊峰的妻子张晶旁听了宣判。夏俊峰的辩护律师认为,“故意杀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夏俊峰应为正当防卫。
9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夏俊峰被依法执行死刑。然而,搅动舆论场的“小贩刺死城管案”远没有结束,反而引来更为激烈的争论。
媒体炒作 漠视法律
此事发生之后,夏俊峰的妻子在新浪微博开通博客,并上传了自己儿子的画作,表示了对亡夫的思念。一时间,各个大小媒体开始了对这个家庭的无限关注,在夏俊峰被依法处决之前,甚至联名希望“刀下留人”。
人民网对此撰文《煽情炒作夏俊峰案只能助长极端情绪爆发》,内容中表达了对夏家的同情,同时痛批媒体的不正常的躁动之风。“通过夏俊峰案,我们看到媒体对推动社会进步、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反思不那么多,看到的却是在煽情炒作夏俊峰案,丝毫不顾及此案中那些死者的家属及孩子的悲痛之情,有的还试图违背社会基本价值观去塑造暴力‘英雄’,这似乎有悖于媒体的理性、客观和公正态度。”
有评论指出,为什么小贩夏俊峰的命运能够牵动无数人的心,那是因为夏俊峰也是普通民众中的一个,他的境遇与中国千千万万的普通民众密切相关。公众期待,在中国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障,不要让下一个夏俊峰式悲剧再度发生。也有评论指出,夏俊峰的生死固然重要,但我们更应该关心法律的尊严问题,在律师办案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非理性的因素,多了一些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色彩。律师也应反思,在公共性质的案件,除非涉及保命问题,否则都不应轻易采取无罪辩护的策略,不应无罪辩护到底。民众对于法律条文不熟悉不清楚,但是律师不应犯此类错误,以感性蒙蔽双眼。
当然,沈阳中院也存在一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消减舆情风险,降低不利因素。从满足舆论期待角度而言,沈阳中院在三方面仍有待改进:一是对夏俊峰案这样重要的争议性大案要案的死刑执行应前置发布时间,给家属、公众预留更多心理缓冲期以消减舆情风险;二是在案件的执行上,尤其是在家属的会见上可以更加人性化一些,诸如舆论对“合影照全家福”这一在以往案例中被允许的请求为何在该案中被拒绝的追问;三是未见判后同步解释工作,诸如本案中城管执法是否不当等舆论关切点,究竟与核准死刑有无关系,法院应在判决书外给舆论一个交代。
保持警惕 期待法治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保持警惕,无论是对弱小的同情是否盖过法律的尊严,还是忽视了受害人家庭的后续生活,都应该遵从法律本身的旗帜,而不是跟随一些本就对法律一无所知的媒体。
夏俊峰被执行死刑,留下孤儿寡母,容易激发网友的同情心。但是,一个最简单而素朴的道理是:真实,才最有力,这种力量最能持久。比如他老婆“包装”儿子夏健强,让他靠卖画为生,或者鼓励他成为职业画家,都无可厚非,但前提应该是基本真实,而不是夸大其词。夏健强有没有天赋,或者有多大天赋,应该准确地告诉公众;夏健强的画作是自己画的,还是别人加工的,更应该说清楚。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同情弱者,是很正常的情感,但谁也不能通过夸大或造假来消费人们的同情。这种消费,是不道德的,潜伏着严重的危机,一旦被戳破,将使事情出现逆转,激化人们的逆反心理。为了激发人们对张晶母子的同情,就不惜弄虚作假,其后果可想而知——在事件的一开始,舆论总是一边倒地倾向于弱者,过激言论不绝于耳。但随着报道的深入,真相被多角度还原,部分网友开始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更有甚者,一些网友因觉得自己被欺骗,从而陷入“阴谋论”的怀疑情绪之中,这种现象值得我们反思。
唯有法治的进步才能消弭这些杂音,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在人民大会堂集会,隆重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
检方指控,在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因故与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据夏俊峰称,二人曾拿不锈钢的杯子砸夏俊峰头部,夏俊峰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向上刺,刺中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情梳理 法院判决
据夏俊峰家属透露,夏俊峰在庭审中称,自己先被踢了一脚,后又被打了下身,弯下腰时摸到口袋里的小刀,划拉了几下自己也不知道。辩护律师认为,该案的起因是2009年5月16日沈河区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夏俊峰不属于故意杀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2009年11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俊峰在与城管执法人员因摆摊占道问题发生争执后,持刀在被害人办公室行凶,造成2人死亡、1人受重伤。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1年5月9日上午,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夏俊峰称,自己在勤务室被申凯、孙旭东两名城管队员殴打,一时激怒拿刀乱刺。但辽宁省高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
由于目击证人被禁止进入法庭,夏俊峰的自卫杀人一说成为孤证,终审法庭未予采纳。
5月9日9时,在沈阳市看守所的临时法庭,法官宣读了上述刑事裁定书。夏俊峰的妻子张晶旁听了宣判。夏俊峰的辩护律师认为,“故意杀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夏俊峰应为正当防卫。
9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夏俊峰被依法执行死刑。然而,搅动舆论场的“小贩刺死城管案”远没有结束,反而引来更为激烈的争论。
媒体炒作 漠视法律
此事发生之后,夏俊峰的妻子在新浪微博开通博客,并上传了自己儿子的画作,表示了对亡夫的思念。一时间,各个大小媒体开始了对这个家庭的无限关注,在夏俊峰被依法处决之前,甚至联名希望“刀下留人”。
人民网对此撰文《煽情炒作夏俊峰案只能助长极端情绪爆发》,内容中表达了对夏家的同情,同时痛批媒体的不正常的躁动之风。“通过夏俊峰案,我们看到媒体对推动社会进步、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反思不那么多,看到的却是在煽情炒作夏俊峰案,丝毫不顾及此案中那些死者的家属及孩子的悲痛之情,有的还试图违背社会基本价值观去塑造暴力‘英雄’,这似乎有悖于媒体的理性、客观和公正态度。”
有评论指出,为什么小贩夏俊峰的命运能够牵动无数人的心,那是因为夏俊峰也是普通民众中的一个,他的境遇与中国千千万万的普通民众密切相关。公众期待,在中国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障,不要让下一个夏俊峰式悲剧再度发生。也有评论指出,夏俊峰的生死固然重要,但我们更应该关心法律的尊严问题,在律师办案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非理性的因素,多了一些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色彩。律师也应反思,在公共性质的案件,除非涉及保命问题,否则都不应轻易采取无罪辩护的策略,不应无罪辩护到底。民众对于法律条文不熟悉不清楚,但是律师不应犯此类错误,以感性蒙蔽双眼。
当然,沈阳中院也存在一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消减舆情风险,降低不利因素。从满足舆论期待角度而言,沈阳中院在三方面仍有待改进:一是对夏俊峰案这样重要的争议性大案要案的死刑执行应前置发布时间,给家属、公众预留更多心理缓冲期以消减舆情风险;二是在案件的执行上,尤其是在家属的会见上可以更加人性化一些,诸如舆论对“合影照全家福”这一在以往案例中被允许的请求为何在该案中被拒绝的追问;三是未见判后同步解释工作,诸如本案中城管执法是否不当等舆论关切点,究竟与核准死刑有无关系,法院应在判决书外给舆论一个交代。
保持警惕 期待法治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保持警惕,无论是对弱小的同情是否盖过法律的尊严,还是忽视了受害人家庭的后续生活,都应该遵从法律本身的旗帜,而不是跟随一些本就对法律一无所知的媒体。
夏俊峰被执行死刑,留下孤儿寡母,容易激发网友的同情心。但是,一个最简单而素朴的道理是:真实,才最有力,这种力量最能持久。比如他老婆“包装”儿子夏健强,让他靠卖画为生,或者鼓励他成为职业画家,都无可厚非,但前提应该是基本真实,而不是夸大其词。夏健强有没有天赋,或者有多大天赋,应该准确地告诉公众;夏健强的画作是自己画的,还是别人加工的,更应该说清楚。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同情弱者,是很正常的情感,但谁也不能通过夸大或造假来消费人们的同情。这种消费,是不道德的,潜伏着严重的危机,一旦被戳破,将使事情出现逆转,激化人们的逆反心理。为了激发人们对张晶母子的同情,就不惜弄虚作假,其后果可想而知——在事件的一开始,舆论总是一边倒地倾向于弱者,过激言论不绝于耳。但随着报道的深入,真相被多角度还原,部分网友开始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更有甚者,一些网友因觉得自己被欺骗,从而陷入“阴谋论”的怀疑情绪之中,这种现象值得我们反思。
唯有法治的进步才能消弭这些杂音,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在人民大会堂集会,隆重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