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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职务犯罪易发高发的领域之一。本期大擂台选登的于立新受贿案是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典型。检察官由犯罪手段切入,层层剖析,并提出预防对策,以警示国土资源系统及时采取措施,预防类案,保障民生。
“耕地占补指标”
又一种贿金兑换方式
自2003年起,在辽宁省大连、朝阳两市耕地占补指标流转过程中,于立新利用担任大连市土地整理中心主任、负责耕地占补工作的职务便利,与时任朝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胜(另案处理)商定: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以每公顷6.75万元的价格在朝阳市国土资源局购买耕地占补指标。
为感谢于立新在大连市土地整理中心购买朝阳耕地占补指标过程中提供的帮助,朝阳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事先与于立新商量好的每亩1000元、1100元、1200元不等的回扣分别给予于立新好处费。为掩人耳目,欺上瞒下,于立新事先用假身份证注册成立了大连朝阳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专门用于收受朝阳给予的好处费及给对方提供用于掩饰贿赂款的发票。
2003年9月至2007年9月,朝阳市国土资源局假借支付造地费、劳务费、机械作业费和现金等名目,多次将贿赂款打入大连朝阳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大连金赛公司(该公司控制人于世国是于立新的朋友)账户以及交给于立新本人。四年间,于立新分六次收取王胜送出的好处费计人民币1874.9万元,其中最大一笔达到1177.2万元。
2007年3、4月份,于立新与朋友于世国(另案处理)商定:于立新利用职務上的便利帮助于世国经营土地整理业务,于世国承诺赢利后一定会感谢于立新。
在于立新的授意下,于世国将所属大连祥生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土地开垦、整理等经营项目,同时更名为大连祥生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生公司)。2007年4月至11月间,根据朝阳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资料,于立新起草了祥生公司分别以每公顷5.25万元、4.8万元的价格从朝阳购买新增耕地指标,用于大连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土地开发协议书》两份。
根据朝阳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数据,2007年11月6日,于立新起草了大连市房屋和国土资源局与朝阳市国土资源局同意祥生公司在朝阳购买1175.5836公顷新增耕地占补指标用于大连市占补平衡任务的《协议书》。协议生效后,于立新授意大连市土地整理中心工作人员将祥生公司购得的耕地指标登记入库,并优先推荐给用地单位。
由此,从2007年3月至2009年5月,在于立新的帮助下,祥生公司以每公顷10万元的价格将1175.5836公顷新增耕地占补指标分别出售给大连市各用地单位所在县区政府部门,从中获利5000余万元。2009年1月,于立新以其同学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要求于世国提供1000万元。为感谢于立新的帮助,于世国将1000万元汇入于立新之妻景艳红开办的大连市昊佑投资有限公司,并表示这1000万元是送给于立新的。随后,该笔资金经昊佑投资有限公司转入于立新控股经营的大连市宏远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用于经营活动。
制度缺失监督乏力
公权沦为私权
从主观上来看,于立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在社会经济体制转型期经受不住腐朽主义和“金钱至上“思想的诱惑,丧失了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最起码的职业操守和一名领导干部最基本的党性原则,利用手中权力大肆敛财。
他通过巧立名目、欺上瞒下和移花接木的手段实施犯罪,充分说明他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但是由于他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了质的变化,自律意识荡然无存,取而代之的是日益膨胀的侥幸心理,引他一步步走向犯罪深渊。
“内因通过外因而起作用”,这点在于立新身上再次得到印证。身为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于立新的权力过于集中、部门制度存在漏洞,也缺乏监督制约机制,这几项事实造就了于立新职务犯罪的客观环境。
从本案案情来看,耕地占补指标的数量、价格、付款方式等重要环节完全由于立新决定和操纵,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党组织很少能够参与,更谈不上集体研究决策。朝阳市国土资源局的几任领导也只接触于立新一人,足以看出于立新所在的土地整理中心缺乏集体决策机制和相互制约机制。
此外,于立新与朝阳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胜的违纪违法行为从2003年9月至2007年9月,作案时间持续四年竟没有被组织部门发现,充分暴露了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监督管理的缺失。正是由于缺乏横向和纵向的监督制约机制,为于立新职务犯罪创造了客观条件。
而制度的漏洞也为于立新违法犯罪留下可能。大连市土地整理中心的业务工作制度没有跟上土地资源市场化快速发展的步伐,造成了业务工作制度与现实脱节。特别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流程、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流程、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款拨付程序及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制度等尚不够完善,就是这些业务工作制度的缺失,使相应的监管行为及日常审查处于尴尬境地,为违法犯罪创造了机会。
土地资源管理
亟待权力规范运行
于立新受贿案给国土资源系统提出一个警示:必须抓好国土资源系统队伍建设,突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一些正面典型事例,加强对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操守教育,尤其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的教育,使他们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可以通过案例警示、法制授课、观摩职务犯罪庭审和现身说法等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增强抵御腐败诱惑的能力,真正做到不敢犯罪,不想犯罪。
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预防违法行为的最基本要求,针对于立新案暴露出来的大连市土地整理中心在业务工作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以及不能适应土地资源市场化需要的问题,大连市土地整理中心应集中、深入地对本单位的制度建设情况开展一次认真梳理,深挖单位内部的制度漏洞,尤其要着重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流程、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流程、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款拨付以及对外合同签订程序的制度规定等。
另外,在建立健全业务工作制度的过程中,要立足当下,着眼长远,在保证业务工作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的前提下,使其具有一定前瞻性。这些规定的建立,将使单位的日常管理行为更加科学、合理,也将使类似犯罪行为失去可乘之机。
强化对部门“一把手”权力行使的监管是于立新案对大连市房屋和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的一个提醒。可完善以下工作制度和机制:切实落实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形成同级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和“一言堂”的现象;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和管理,土地整理中心作为一个国土资源系统的关键部门一定要纳入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视线,接受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杜绝“一把手”权力的不规范行使;提供下级对上级特别是“一把手”民主监督的范围和途径,通过政务公开透明,让所有人员都能够了解重大事项以及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的过程和结果;加强对土地整理中心的财务审计。要重点加强对专用款项、占补指标购买资金、指标流转及出售等关键环节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审计、监察,确保“一把手”权力寻租现象不再发生。
国土资源建设领域是大额资金运转领域,国土资源系统特别是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领域的工作人员无时无刻不面临着“诱惑”风险。这就要求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充分认识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性,尽早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度,将其与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落实,形成一边抓土地资源管理,一边抓反腐倡廉的良性互动局面。
此外,还需加强与当地检察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充分利用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优势,通过联席会议、专题预防调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工作形式,加强对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出让转让等重点项目、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力争建立防治腐败、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国土资源良性工作机制。
》 》 犯罪档案
被告人于立新,原为辽宁省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大连市土地整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大连市土地整理中心向朝阳市土地整理中心购买耕地占补指标的过程中,收受钱财,其受贿总额达2874.9万元,最高的单笔受贿数额超过千万元。
于立新受贿案一审于2010年6月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作出判决后,于立新提出上诉,2012年4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立新受贿案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于立新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赃款及二审期间于立新家属代为退赔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职务犯罪易发高发的领域之一。本期大擂台选登的于立新受贿案是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典型。检察官由犯罪手段切入,层层剖析,并提出预防对策,以警示国土资源系统及时采取措施,预防类案,保障民生。
“耕地占补指标”
又一种贿金兑换方式
自2003年起,在辽宁省大连、朝阳两市耕地占补指标流转过程中,于立新利用担任大连市土地整理中心主任、负责耕地占补工作的职务便利,与时任朝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胜(另案处理)商定: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以每公顷6.75万元的价格在朝阳市国土资源局购买耕地占补指标。
为感谢于立新在大连市土地整理中心购买朝阳耕地占补指标过程中提供的帮助,朝阳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事先与于立新商量好的每亩1000元、1100元、1200元不等的回扣分别给予于立新好处费。为掩人耳目,欺上瞒下,于立新事先用假身份证注册成立了大连朝阳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专门用于收受朝阳给予的好处费及给对方提供用于掩饰贿赂款的发票。
2003年9月至2007年9月,朝阳市国土资源局假借支付造地费、劳务费、机械作业费和现金等名目,多次将贿赂款打入大连朝阳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大连金赛公司(该公司控制人于世国是于立新的朋友)账户以及交给于立新本人。四年间,于立新分六次收取王胜送出的好处费计人民币1874.9万元,其中最大一笔达到1177.2万元。
2007年3、4月份,于立新与朋友于世国(另案处理)商定:于立新利用职務上的便利帮助于世国经营土地整理业务,于世国承诺赢利后一定会感谢于立新。
在于立新的授意下,于世国将所属大连祥生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土地开垦、整理等经营项目,同时更名为大连祥生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生公司)。2007年4月至11月间,根据朝阳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资料,于立新起草了祥生公司分别以每公顷5.25万元、4.8万元的价格从朝阳购买新增耕地指标,用于大连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土地开发协议书》两份。
根据朝阳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数据,2007年11月6日,于立新起草了大连市房屋和国土资源局与朝阳市国土资源局同意祥生公司在朝阳购买1175.5836公顷新增耕地占补指标用于大连市占补平衡任务的《协议书》。协议生效后,于立新授意大连市土地整理中心工作人员将祥生公司购得的耕地指标登记入库,并优先推荐给用地单位。
由此,从2007年3月至2009年5月,在于立新的帮助下,祥生公司以每公顷10万元的价格将1175.5836公顷新增耕地占补指标分别出售给大连市各用地单位所在县区政府部门,从中获利5000余万元。2009年1月,于立新以其同学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要求于世国提供1000万元。为感谢于立新的帮助,于世国将1000万元汇入于立新之妻景艳红开办的大连市昊佑投资有限公司,并表示这1000万元是送给于立新的。随后,该笔资金经昊佑投资有限公司转入于立新控股经营的大连市宏远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用于经营活动。
制度缺失监督乏力
公权沦为私权
从主观上来看,于立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在社会经济体制转型期经受不住腐朽主义和“金钱至上“思想的诱惑,丧失了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最起码的职业操守和一名领导干部最基本的党性原则,利用手中权力大肆敛财。
他通过巧立名目、欺上瞒下和移花接木的手段实施犯罪,充分说明他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但是由于他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了质的变化,自律意识荡然无存,取而代之的是日益膨胀的侥幸心理,引他一步步走向犯罪深渊。
“内因通过外因而起作用”,这点在于立新身上再次得到印证。身为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于立新的权力过于集中、部门制度存在漏洞,也缺乏监督制约机制,这几项事实造就了于立新职务犯罪的客观环境。
从本案案情来看,耕地占补指标的数量、价格、付款方式等重要环节完全由于立新决定和操纵,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党组织很少能够参与,更谈不上集体研究决策。朝阳市国土资源局的几任领导也只接触于立新一人,足以看出于立新所在的土地整理中心缺乏集体决策机制和相互制约机制。
此外,于立新与朝阳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胜的违纪违法行为从2003年9月至2007年9月,作案时间持续四年竟没有被组织部门发现,充分暴露了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监督管理的缺失。正是由于缺乏横向和纵向的监督制约机制,为于立新职务犯罪创造了客观条件。
而制度的漏洞也为于立新违法犯罪留下可能。大连市土地整理中心的业务工作制度没有跟上土地资源市场化快速发展的步伐,造成了业务工作制度与现实脱节。特别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流程、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流程、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款拨付程序及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制度等尚不够完善,就是这些业务工作制度的缺失,使相应的监管行为及日常审查处于尴尬境地,为违法犯罪创造了机会。
土地资源管理
亟待权力规范运行
于立新受贿案给国土资源系统提出一个警示:必须抓好国土资源系统队伍建设,突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一些正面典型事例,加强对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操守教育,尤其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的教育,使他们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可以通过案例警示、法制授课、观摩职务犯罪庭审和现身说法等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增强抵御腐败诱惑的能力,真正做到不敢犯罪,不想犯罪。
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预防违法行为的最基本要求,针对于立新案暴露出来的大连市土地整理中心在业务工作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以及不能适应土地资源市场化需要的问题,大连市土地整理中心应集中、深入地对本单位的制度建设情况开展一次认真梳理,深挖单位内部的制度漏洞,尤其要着重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流程、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流程、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款拨付以及对外合同签订程序的制度规定等。
另外,在建立健全业务工作制度的过程中,要立足当下,着眼长远,在保证业务工作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的前提下,使其具有一定前瞻性。这些规定的建立,将使单位的日常管理行为更加科学、合理,也将使类似犯罪行为失去可乘之机。
强化对部门“一把手”权力行使的监管是于立新案对大连市房屋和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的一个提醒。可完善以下工作制度和机制:切实落实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形成同级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和“一言堂”的现象;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和管理,土地整理中心作为一个国土资源系统的关键部门一定要纳入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视线,接受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杜绝“一把手”权力的不规范行使;提供下级对上级特别是“一把手”民主监督的范围和途径,通过政务公开透明,让所有人员都能够了解重大事项以及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的过程和结果;加强对土地整理中心的财务审计。要重点加强对专用款项、占补指标购买资金、指标流转及出售等关键环节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审计、监察,确保“一把手”权力寻租现象不再发生。
国土资源建设领域是大额资金运转领域,国土资源系统特别是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领域的工作人员无时无刻不面临着“诱惑”风险。这就要求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充分认识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性,尽早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度,将其与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落实,形成一边抓土地资源管理,一边抓反腐倡廉的良性互动局面。
此外,还需加强与当地检察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充分利用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优势,通过联席会议、专题预防调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工作形式,加强对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出让转让等重点项目、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力争建立防治腐败、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国土资源良性工作机制。
》 》 犯罪档案
被告人于立新,原为辽宁省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大连市土地整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大连市土地整理中心向朝阳市土地整理中心购买耕地占补指标的过程中,收受钱财,其受贿总额达2874.9万元,最高的单笔受贿数额超过千万元。
于立新受贿案一审于2010年6月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作出判决后,于立新提出上诉,2012年4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立新受贿案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于立新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赃款及二审期间于立新家属代为退赔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