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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贪官敛财频出新招,以“交易型受贿”行为为例,部分官员“另辟蹊径”,通过明显低买或高卖的交易方式,与请托人进行房屋、汽车、字画等大宗商品交易,从中获取巨大财产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隐蔽性,一些官员往往堕入其中而不自知,他们以为“没有直接收钱不为罪”,“形式行为合法就不为罪”。而这类犯罪由于手段高明,花样翻新,也给检察机关侦破案件造成了困难。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表面多隐蔽,但本质是权钱交易,终究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009年4月,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从立案侦查的攸县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刘某倒卖土地使用权证案中发现,刘某曾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攸县市场服务中心主任江其林一间商铺。攸县检察院反贪局立即展开调查,结果发现,江其林所购铺面连成本价都不够,明显比市场价低了许多。经过进一步侦查,原来在 2001年至2003年间,江其林利用其担任攸县市场服务中心主任之便,为刘某在该县开发建设攸州农贸市场做了大量宣传、协调工作,并以市场服务中心招商办公室的名义帮刘某对外销售商铺。之后,刘某出于对江其林的感谢,以成本价2万元将“攸州农贸市场”的一间商铺卖给了江其林。到案发前,该商铺共收取租金十余万元。
案发后,江其林的抵触情绪很大,总认为这一行为只能算一种违纪行为,不会触犯法律。而刘某向办案人员交代,正是因为江其林担任市场服务中心主任一职,他才将商铺以这么低的价格卖给他,其他人不可能以这个价格买到。攸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则表示:“江其林所购铺面正对着市场大门,其成本价格远远超过了2万元,所以江其林所说的以成本价买下铺面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人们的思想中,往往认为以优惠价格购买大宗商品是普遍存在的市场交易行为。然而,如上述案例中所谓的优惠,并不是无偿的,也不是市场交易中的正常让利,而是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作为对价,获得的优惠,是出卖了公权力的结果,市场交易形式的背后掩盖的是权钱交易的实质。这种交易是不对等的,只是一块遮羞布。试想,假若案件中的江其林手中没有权力,绝对不可能捡到这种便宜。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这样一种心态,以高买低卖的交易方式变相行贿,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对于近年来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高度关注。早在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即使所收物品并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也不影响受贿的认定。根据“两高”有关负责人的介绍,只要双方有明确的送、收的意思表示,受贿方实际占有房屋、汽车等即可认定为受贿。《意见》明确强调了权钱交易是受贿犯罪的本质,凡是符合权钱交易特征的,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和方法,无论以什么样的名目出现,都是受贿,都要受到刑法惩罚。
同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首条中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反贿赂犯罪是反腐机关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对于此类新型腐败,我们应该加强制度建设,做好预防工作,才能有效防止各种腐败行为的蔓延,从根本上遏制这类新型腐败行为的发生。
首先,交易型受贿案件中低买或高卖的对象是指不动产房屋、汽车等大宗商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及汽车等物品的取得都必须经过登记、纳税等程序。因此,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完善的机制以监督交易,如采取联网的手段,在国家工作人员买进或卖出大宗物品时,税务等相关部门及时地对该交易行为予以監督。
另外,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益往来的监督。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在开展反腐败的斗争中,实行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制度。这项制度要求官员在就职时要公开自己及配偶的财产状况,以后必须按月申报,一旦发现有违法收入,立即处理,使公务人员的财产及其变动情况受到社会的监督,无疑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遏制钱权交易等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
除了在制度上把关之外,官员们更应该提高自身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反腐意识。不仅要深刻意识到“交易型”受贿本质是犯罪行为,更要避免“揣着明白装糊涂”。人是有欲望的动物,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面对着光怪陆离的社会和形形色色的诱惑,很容易心存侥幸,迷失自我。国家工作人员身为人民公仆,手握国家的权力,在执行任务或者是社会交往过程中,必须更加谨慎,时刻保持廉洁,才能不给不法分子任何机会,防止个人需要向畸形方向发展,维护社会的清正廉洁。
实习编辑:冯晓淑fxs0914@163.com
法条链接: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在这一司法解释中,还把用赌博赢钱的形式收受请托人钱财的行为,明确界定为受贿。
2009年4月,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从立案侦查的攸县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刘某倒卖土地使用权证案中发现,刘某曾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攸县市场服务中心主任江其林一间商铺。攸县检察院反贪局立即展开调查,结果发现,江其林所购铺面连成本价都不够,明显比市场价低了许多。经过进一步侦查,原来在 2001年至2003年间,江其林利用其担任攸县市场服务中心主任之便,为刘某在该县开发建设攸州农贸市场做了大量宣传、协调工作,并以市场服务中心招商办公室的名义帮刘某对外销售商铺。之后,刘某出于对江其林的感谢,以成本价2万元将“攸州农贸市场”的一间商铺卖给了江其林。到案发前,该商铺共收取租金十余万元。
案发后,江其林的抵触情绪很大,总认为这一行为只能算一种违纪行为,不会触犯法律。而刘某向办案人员交代,正是因为江其林担任市场服务中心主任一职,他才将商铺以这么低的价格卖给他,其他人不可能以这个价格买到。攸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则表示:“江其林所购铺面正对着市场大门,其成本价格远远超过了2万元,所以江其林所说的以成本价买下铺面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人们的思想中,往往认为以优惠价格购买大宗商品是普遍存在的市场交易行为。然而,如上述案例中所谓的优惠,并不是无偿的,也不是市场交易中的正常让利,而是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作为对价,获得的优惠,是出卖了公权力的结果,市场交易形式的背后掩盖的是权钱交易的实质。这种交易是不对等的,只是一块遮羞布。试想,假若案件中的江其林手中没有权力,绝对不可能捡到这种便宜。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这样一种心态,以高买低卖的交易方式变相行贿,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对于近年来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高度关注。早在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即使所收物品并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也不影响受贿的认定。根据“两高”有关负责人的介绍,只要双方有明确的送、收的意思表示,受贿方实际占有房屋、汽车等即可认定为受贿。《意见》明确强调了权钱交易是受贿犯罪的本质,凡是符合权钱交易特征的,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和方法,无论以什么样的名目出现,都是受贿,都要受到刑法惩罚。
同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首条中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反贿赂犯罪是反腐机关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对于此类新型腐败,我们应该加强制度建设,做好预防工作,才能有效防止各种腐败行为的蔓延,从根本上遏制这类新型腐败行为的发生。
首先,交易型受贿案件中低买或高卖的对象是指不动产房屋、汽车等大宗商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及汽车等物品的取得都必须经过登记、纳税等程序。因此,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完善的机制以监督交易,如采取联网的手段,在国家工作人员买进或卖出大宗物品时,税务等相关部门及时地对该交易行为予以監督。
另外,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益往来的监督。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在开展反腐败的斗争中,实行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制度。这项制度要求官员在就职时要公开自己及配偶的财产状况,以后必须按月申报,一旦发现有违法收入,立即处理,使公务人员的财产及其变动情况受到社会的监督,无疑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遏制钱权交易等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
除了在制度上把关之外,官员们更应该提高自身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反腐意识。不仅要深刻意识到“交易型”受贿本质是犯罪行为,更要避免“揣着明白装糊涂”。人是有欲望的动物,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面对着光怪陆离的社会和形形色色的诱惑,很容易心存侥幸,迷失自我。国家工作人员身为人民公仆,手握国家的权力,在执行任务或者是社会交往过程中,必须更加谨慎,时刻保持廉洁,才能不给不法分子任何机会,防止个人需要向畸形方向发展,维护社会的清正廉洁。
实习编辑:冯晓淑fxs0914@163.com
法条链接: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在这一司法解释中,还把用赌博赢钱的形式收受请托人钱财的行为,明确界定为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