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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用经济学的研究方法,通过研究县域经济体中经济结构与农民纯收入之间的关系,证明农业产值对农民纯收入的极端重要的影响,有力地反驳了忽视农业的各种观点;同时对用发展聚集型产业来促进收入增长的办法提出质疑,提出只要符合地区资源禀赋的比较优势,任何产业形式都会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不管是聚集型的还是分散的产业形式的观点。
关键词:经济结构;农民纯收入;比较优势
一、导言
本文试图从经济结构的角度来分析华中某省农民收入的决定因素问题,同时使用县域经济体中的数据验证了文中提出的假设。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农民大规模向非农产业转移和流动,这被认为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途径,然而,当粮食的产量出现波动时,有些人又会认为农业人口的减少应该为农业生产的波动负责。事实上,深入的思考会使人们相信,问题的关键远非在于劳动力的转移与流动。本文提出的观点是:①农业领域中产品市场的发育与成熟对增加农民收入是有极其重要影响的,这不但有助于减轻上述的矛盾心态,而且可以改变某些人的根深蒂固的观念,即人们不必过分强调农民在要素市场出卖劳动的收益,被他人雇佣跟自我雇佣一样,都是增加收入的方式。②即使在要素市场中的表现是重要的,然而,被他人雇佣也并不必须发生在农民居住的县域之外,也就是说,长距离的转移与流动并不是不可或缺的。③即使我们必须强调本地的雇佣与劳动力市场发展,但是,与之相对应的发展模式也并不一定是聚集型的产业模式,如集中式的工业生产。这个假设可以认为是有别于约翰逊(2003)提出的观点的。约翰逊强调的是产业的聚集或者说是聚集型的产业,而本文则认为,符合比较优势的产业与产业结构才是重要的,其表现的产业形式可以是聚集的也可以是分散的。
二、概念框架與假设
农民形成收入的市场途径主要有两种:在产品市场上售卖农产品,形成所谓农业收入;在要素市场出售生产要素,获得非农收入,在现阶段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农民通过在外地打工获得工资收入。
现有的研究似乎并不重视农业收入的增加,只有少数研究十分强调得自农业领域的收入,或者说他们的建议有利于农业收入的增长。这种对农业领域的忽视是让人难以理解的。尽管农业领域在相对萎缩,农业人口也必须减少,但是让几亿农民从农业领域转移出来并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因此农业的作用可能仍就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本文提出的第一个有待检验的假设就是:
假设H1:农业生产对增加农民收入而言是重要的,对传统农业比较发达的地区而言更是如此。
其他的研究则十分强调劳动力转移、流动的作用,认为这是一条普适的增收方式。在对中西部地区作了研究之后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事实上,现阶段的研究并不能清楚阐明劳动力的流动到底是通过什么样的机制来增加农民收入的,因为至少对江西省的调查就说明农民得自打工的收入存在极大的波动性。如果把这种波动可以看成是农民理性决策的结果,那么它正好说明只有在某些条件存在的情况下农民才能通过打工增加收入,然而我们对这些约束条件可能所知不多。除去机制不清这样一个缺点之外,“劳动力流动假设”还存在一个共同的暗含假定,即:农民工的流动不需要区分流入地的类型,也就是说不需要区分是在县域之内流动还是跨县域的流动。这个假定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从总体来说,县域内流动比跨县域流动的成本要小。在追求“剩余(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收益最大化与成本最小化可能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说收益最大化意味着跨县域流动(比如从人均收入低的省份进入高收入省份)的话,那么对成本的考虑可能也会使县域内的流动变得合情合理。因此本文的第二个研究假设就是:
假设H2:在考虑成本因素的条件下,县域内的某些产业的发展也会增加农民收入,如果这个产业发展的技术变迁过程是符合该地区的比较优势的话。
假设H2可能意味着县域的经济结构对农民收入的增长有影响,条件是这种产业的发展要符合地区的比较优势。如果这个假设成立的话,这就说明约翰逊(2003)提出的“聚集型工业企业”的发展模式可能仅仅是一种表象,并没有触及问题的本质,或者说,通过发展聚集型工业企业来增加农民收入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县域经济体具有发展工业的良好基础,比如技术工人等等。而传统农业发达的地区可能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反过来说,如果以传统农业发达的地区作为样本进行研究,则不应该得出约翰逊(2003)的结论。本文的基本分析框架(见图1)。

本文以下的研究就是对上面的假设进行经验验证并进行深入的讨论。
三、经验模型、变量设置与数据
本部分建立了农民收入与一组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这一模型的基本形式如下:
Tdii=F(c,gagdpi,segdpi,tegdpi,ui)
Tdi代表县域内农民纯收入的总量;gagdp,segdp,tegdp是指第一、二、三产业的当年GDP。
为了更好地分析各产业内部构成的影响,进一步的分析并让第二产业的内部构成状况作为解释变量进入方程。因为得不到第一产业、第三产业的内部构成状况的数据,所以本文只好放弃类似的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限额以上工业企业的分类使用了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企业的产权性质,将其划分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类;另一种是根据企业的产品性质,将其划分为轻工业企业、重工业企业两类。
四、经验结果与分析
我们通过回归分析的结果,主要如下:
(一)假设H1得到了很好的证明。使用第一产业产值作为衡量农业作用的指标,所有方程的系数都显著异于0,各种检验均通过。最为重要的是,不管控制什么变量,方程的系数都极其稳定。这样的结果说明农业产值的增加对农民收入的增长有十分稳定的作用。各个县的农业产值有很大的差异,稳定的系数至少对农业产值相对较小的地区而言意味着很大的机会,即通过发展农业来增加农民纯收入的空间十分广阔。这就有利地驳斥了忽视农业的各种说法。
(二)建筑业的作用。与农业产值系数相比,建筑业系数的波动较大,同时,另外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其数值较小。因此,结论就是尽管建筑业的作用是明显的,但其作用的强度还是小于农业的作用的,这就从另外的角度说明了农业的重要性;同时,建筑业的重要作用恰恰说明了,农民在本地要素市场上的表现对收入的增加有明显的影响。这又说明了长距离的转移与流动对增加农民收入来并不是必需的,也就是说,到经济发达的省份去打工对增加农民收入而言可能仅仅是一种手段而不是解决问题的全部办法。在某些条件下,并不需要过度强调长距离的转移的重要性,原因在于如果某一产业符合地区资源的比较优势的话,县域内的迁移可能更有利于农民收入的增加。此处研究的建筑业就是一个例子。该省县域经济体中的建筑业主要有民用建筑建设(比如民用住宅建设等)构成,如果在建设过程中大量使用劳动力密集型的技术,则农民收入的增加一定是明显的。上面经验分析的结果正说明了这一点,而这又证明了假设H2的正确性。因为民用住宅建设是分散的而非集聚型的产业,所以本文得出与约翰逊不同的结论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有关工业的解释。工业产值主要在正式的工人、资本等要素之间分配,与农民、农民工的关系自然不大。
进一步把限额以上的工业产值按产品类型细分,我们得到的一个结论就是重工业的规模与农民纯收入间呈现反比关系,这说明在县域经济体中发展没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对经济体中的多数人(农民)的收入增加是不利的。因此,调整经济结构,努力促使产业结构的发展符合地域的比较优势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收入增加的办法;同时,通过增加农民消费的方式来诱使经济实现持续的发展,这样就会使工业人口、服务业人口也从中受益。
按照所有权类型分类,限额以上私营企业对农民收入有显著的正向关系。我们还发现,其他工业企业(主要是小型的个体私营企业)增加值对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不明显。从而推论,个体私营工业企业的发展也并不一定会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很可能有一个“门限规模”在起作用,而只有超过“门限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才会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本文难以解释的结果是,限额以上的企业中集体企业产值的增加竟然也与农民纯收入成反比例关系。按照通常的解释,集体企业与乡镇企业有很大一部分是重叠的。起初,乡镇企业对增加农民收入是功不可没的;后来,乡镇企业大量使用资本设备进行生产,产品呈现资本密集型的特征,这显然违背了中国农村中的人口比较优势。这样发展的最终结局就是农民的收入不再主要来自乡镇企业、集体企业。然而这样的解释仍旧是不充分的,因为强烈的反比例关系并没有得到解释。本文的一个推测是,限额以上集体企业的发展与乡镇、集体对农民的各种摊派和收费有关,这样就有可能形成这种反向关系。当然,这个推测有进一步的检验。
(四)服务业的作用。从经验结果来看,服务业的作用也是明显的。尽管在控制不同变量的条件下,其作用有所波动,但是其数值大小仍旧只是比农业、建筑业的略小,重要性处于第三位。跟工业的作用进行比較,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就是,在县域经济体中发展小型、符合地区人口与资源特点的服务业仍是当务之急。
五、结论
本文的研究问题是农民纯收入的决定因素,选取的视角是本地区经济结构,也就是说作者希望发现本地经济结构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这样的视角的初始动机是回应各种忽视农业在收入决定中的作用的观点。研究结果证明了农业产值在农民收入决定过程中极端重要的作用;同时,本文也肯定了具有分散性的产业的作用,这就与约翰逊(2003)的建议产生了一定的分歧。产生分歧的原因是,本文强调资源比较优势作用的发挥而非重视产业的形式是否为聚集型。笔者认为强调比较优势的作用是从根本上增加农民收入的办法,相反,仅仅强调聚集型工业的发展而忽略其与地区比较优势的结合则可能起到逆反的影响。
本文的研究不足是缺乏对劳动力流动带来的收入的研究,很可能它们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这就意味着只有将这样的研究与本文的研究结合在一起才能更好地认识农民纯收入决定性这个问题。
参考文献:
1、蔡昉,都阳,王美艳.劳动力流动的政治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胡浩,王图展.农户兼业化进程及其对农业生产影响的分析——以江苏省北部农村为例[J].江海学刊,2003(6).
3、陆慧.农村劳动力流动对农民收入影响的效应分析[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
4、栾谨崇.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农民收入增长[J].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04(9).
5、马文彬,葛云伦.农村劳务输出对农民收入影响的实证研究[J].农村经济,2003(10).
6、约翰逊.中国能否通过在农村创造非农工作职位来转移大部分农业劳动力[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9).
7、张秀生,卫鹏鹏.农民收入增长:影响因素与对策[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1).
8、钟甫宁.增加农民收入与经济结构调整[J].农村经济,2004(3).
(作者单位:武汉商贸职业学院经济学院)
关键词:经济结构;农民纯收入;比较优势
一、导言
本文试图从经济结构的角度来分析华中某省农民收入的决定因素问题,同时使用县域经济体中的数据验证了文中提出的假设。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农民大规模向非农产业转移和流动,这被认为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途径,然而,当粮食的产量出现波动时,有些人又会认为农业人口的减少应该为农业生产的波动负责。事实上,深入的思考会使人们相信,问题的关键远非在于劳动力的转移与流动。本文提出的观点是:①农业领域中产品市场的发育与成熟对增加农民收入是有极其重要影响的,这不但有助于减轻上述的矛盾心态,而且可以改变某些人的根深蒂固的观念,即人们不必过分强调农民在要素市场出卖劳动的收益,被他人雇佣跟自我雇佣一样,都是增加收入的方式。②即使在要素市场中的表现是重要的,然而,被他人雇佣也并不必须发生在农民居住的县域之外,也就是说,长距离的转移与流动并不是不可或缺的。③即使我们必须强调本地的雇佣与劳动力市场发展,但是,与之相对应的发展模式也并不一定是聚集型的产业模式,如集中式的工业生产。这个假设可以认为是有别于约翰逊(2003)提出的观点的。约翰逊强调的是产业的聚集或者说是聚集型的产业,而本文则认为,符合比较优势的产业与产业结构才是重要的,其表现的产业形式可以是聚集的也可以是分散的。
二、概念框架與假设
农民形成收入的市场途径主要有两种:在产品市场上售卖农产品,形成所谓农业收入;在要素市场出售生产要素,获得非农收入,在现阶段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农民通过在外地打工获得工资收入。
现有的研究似乎并不重视农业收入的增加,只有少数研究十分强调得自农业领域的收入,或者说他们的建议有利于农业收入的增长。这种对农业领域的忽视是让人难以理解的。尽管农业领域在相对萎缩,农业人口也必须减少,但是让几亿农民从农业领域转移出来并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因此农业的作用可能仍就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本文提出的第一个有待检验的假设就是:
假设H1:农业生产对增加农民收入而言是重要的,对传统农业比较发达的地区而言更是如此。
其他的研究则十分强调劳动力转移、流动的作用,认为这是一条普适的增收方式。在对中西部地区作了研究之后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事实上,现阶段的研究并不能清楚阐明劳动力的流动到底是通过什么样的机制来增加农民收入的,因为至少对江西省的调查就说明农民得自打工的收入存在极大的波动性。如果把这种波动可以看成是农民理性决策的结果,那么它正好说明只有在某些条件存在的情况下农民才能通过打工增加收入,然而我们对这些约束条件可能所知不多。除去机制不清这样一个缺点之外,“劳动力流动假设”还存在一个共同的暗含假定,即:农民工的流动不需要区分流入地的类型,也就是说不需要区分是在县域之内流动还是跨县域的流动。这个假定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从总体来说,县域内流动比跨县域流动的成本要小。在追求“剩余(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收益最大化与成本最小化可能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说收益最大化意味着跨县域流动(比如从人均收入低的省份进入高收入省份)的话,那么对成本的考虑可能也会使县域内的流动变得合情合理。因此本文的第二个研究假设就是:
假设H2:在考虑成本因素的条件下,县域内的某些产业的发展也会增加农民收入,如果这个产业发展的技术变迁过程是符合该地区的比较优势的话。
假设H2可能意味着县域的经济结构对农民收入的增长有影响,条件是这种产业的发展要符合地区的比较优势。如果这个假设成立的话,这就说明约翰逊(2003)提出的“聚集型工业企业”的发展模式可能仅仅是一种表象,并没有触及问题的本质,或者说,通过发展聚集型工业企业来增加农民收入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县域经济体具有发展工业的良好基础,比如技术工人等等。而传统农业发达的地区可能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反过来说,如果以传统农业发达的地区作为样本进行研究,则不应该得出约翰逊(2003)的结论。本文的基本分析框架(见图1)。

本文以下的研究就是对上面的假设进行经验验证并进行深入的讨论。
三、经验模型、变量设置与数据
本部分建立了农民收入与一组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这一模型的基本形式如下:
Tdii=F(c,gagdpi,segdpi,tegdpi,ui)
Tdi代表县域内农民纯收入的总量;gagdp,segdp,tegdp是指第一、二、三产业的当年GDP。
为了更好地分析各产业内部构成的影响,进一步的分析并让第二产业的内部构成状况作为解释变量进入方程。因为得不到第一产业、第三产业的内部构成状况的数据,所以本文只好放弃类似的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限额以上工业企业的分类使用了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企业的产权性质,将其划分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类;另一种是根据企业的产品性质,将其划分为轻工业企业、重工业企业两类。
四、经验结果与分析
我们通过回归分析的结果,主要如下:
(一)假设H1得到了很好的证明。使用第一产业产值作为衡量农业作用的指标,所有方程的系数都显著异于0,各种检验均通过。最为重要的是,不管控制什么变量,方程的系数都极其稳定。这样的结果说明农业产值的增加对农民收入的增长有十分稳定的作用。各个县的农业产值有很大的差异,稳定的系数至少对农业产值相对较小的地区而言意味着很大的机会,即通过发展农业来增加农民纯收入的空间十分广阔。这就有利地驳斥了忽视农业的各种说法。
(二)建筑业的作用。与农业产值系数相比,建筑业系数的波动较大,同时,另外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其数值较小。因此,结论就是尽管建筑业的作用是明显的,但其作用的强度还是小于农业的作用的,这就从另外的角度说明了农业的重要性;同时,建筑业的重要作用恰恰说明了,农民在本地要素市场上的表现对收入的增加有明显的影响。这又说明了长距离的转移与流动对增加农民收入来并不是必需的,也就是说,到经济发达的省份去打工对增加农民收入而言可能仅仅是一种手段而不是解决问题的全部办法。在某些条件下,并不需要过度强调长距离的转移的重要性,原因在于如果某一产业符合地区资源的比较优势的话,县域内的迁移可能更有利于农民收入的增加。此处研究的建筑业就是一个例子。该省县域经济体中的建筑业主要有民用建筑建设(比如民用住宅建设等)构成,如果在建设过程中大量使用劳动力密集型的技术,则农民收入的增加一定是明显的。上面经验分析的结果正说明了这一点,而这又证明了假设H2的正确性。因为民用住宅建设是分散的而非集聚型的产业,所以本文得出与约翰逊不同的结论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有关工业的解释。工业产值主要在正式的工人、资本等要素之间分配,与农民、农民工的关系自然不大。
进一步把限额以上的工业产值按产品类型细分,我们得到的一个结论就是重工业的规模与农民纯收入间呈现反比关系,这说明在县域经济体中发展没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对经济体中的多数人(农民)的收入增加是不利的。因此,调整经济结构,努力促使产业结构的发展符合地域的比较优势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收入增加的办法;同时,通过增加农民消费的方式来诱使经济实现持续的发展,这样就会使工业人口、服务业人口也从中受益。
按照所有权类型分类,限额以上私营企业对农民收入有显著的正向关系。我们还发现,其他工业企业(主要是小型的个体私营企业)增加值对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不明显。从而推论,个体私营工业企业的发展也并不一定会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很可能有一个“门限规模”在起作用,而只有超过“门限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才会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本文难以解释的结果是,限额以上的企业中集体企业产值的增加竟然也与农民纯收入成反比例关系。按照通常的解释,集体企业与乡镇企业有很大一部分是重叠的。起初,乡镇企业对增加农民收入是功不可没的;后来,乡镇企业大量使用资本设备进行生产,产品呈现资本密集型的特征,这显然违背了中国农村中的人口比较优势。这样发展的最终结局就是农民的收入不再主要来自乡镇企业、集体企业。然而这样的解释仍旧是不充分的,因为强烈的反比例关系并没有得到解释。本文的一个推测是,限额以上集体企业的发展与乡镇、集体对农民的各种摊派和收费有关,这样就有可能形成这种反向关系。当然,这个推测有进一步的检验。
(四)服务业的作用。从经验结果来看,服务业的作用也是明显的。尽管在控制不同变量的条件下,其作用有所波动,但是其数值大小仍旧只是比农业、建筑业的略小,重要性处于第三位。跟工业的作用进行比較,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就是,在县域经济体中发展小型、符合地区人口与资源特点的服务业仍是当务之急。
五、结论
本文的研究问题是农民纯收入的决定因素,选取的视角是本地区经济结构,也就是说作者希望发现本地经济结构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这样的视角的初始动机是回应各种忽视农业在收入决定中的作用的观点。研究结果证明了农业产值在农民收入决定过程中极端重要的作用;同时,本文也肯定了具有分散性的产业的作用,这就与约翰逊(2003)的建议产生了一定的分歧。产生分歧的原因是,本文强调资源比较优势作用的发挥而非重视产业的形式是否为聚集型。笔者认为强调比较优势的作用是从根本上增加农民收入的办法,相反,仅仅强调聚集型工业的发展而忽略其与地区比较优势的结合则可能起到逆反的影响。
本文的研究不足是缺乏对劳动力流动带来的收入的研究,很可能它们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这就意味着只有将这样的研究与本文的研究结合在一起才能更好地认识农民纯收入决定性这个问题。
参考文献:
1、蔡昉,都阳,王美艳.劳动力流动的政治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胡浩,王图展.农户兼业化进程及其对农业生产影响的分析——以江苏省北部农村为例[J].江海学刊,2003(6).
3、陆慧.农村劳动力流动对农民收入影响的效应分析[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
4、栾谨崇.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农民收入增长[J].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04(9).
5、马文彬,葛云伦.农村劳务输出对农民收入影响的实证研究[J].农村经济,2003(10).
6、约翰逊.中国能否通过在农村创造非农工作职位来转移大部分农业劳动力[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9).
7、张秀生,卫鹏鹏.农民收入增长:影响因素与对策[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1).
8、钟甫宁.增加农民收入与经济结构调整[J].农村经济,2004(3).
(作者单位:武汉商贸职业学院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