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未成年人是父母的期盼,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再没有比孩子受到伤害更让人揪心的事情了。未成年人在面临成年人侵害时几乎无力或不能有效地反抗,受侵害尤其是性侵害后会遭受严重不良影响,甚至被毁掉一生。因此,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堪称整个社会不能承受之重。只有孩子免于被侮辱和被侵害,这个社会才能给人以安全与尊严。
最近,接连多起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被媒体曝光,未成年人保护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8月6日下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题为“为未成年人构筑安全自护空间”的新闻发布会在房山检察院召开。发布会上,曾参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们介绍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案发特点、预防措施及检察机关在提高未成年人自护意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做出的努力,呼吁全社会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筑安全自护的空间。
据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方洁介绍,2011年5月至2013年7月,房山检察院共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25件,涉及犯罪嫌疑人31人,未成年被害人30人,其强奸罪中未成年被害人15人,强制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中被害人15人。30人中幼女被害人17人,年纪最小的仅4岁。
房山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处长张敏介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处于小学阶段、初中阶段的占所有性侵害案件的80%。其余有高中生,甚至还有学龄前儿童。其中猥亵犯罪的被害人全部是14岁以下的小学生和初中生。
张敏称,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65%的被害人处于无成年人看护状态。被害人因独自一人外出而受害的占50%,因独自一人在房间或独自在屋外玩耍而受害的占全部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的50%。
这一组触目惊心的数据让人听起来都觉得不寒而栗,我们的社会怎么了?现代人到底怎么了?正值青春年少的那些孩子们,他们本应该在父母的呵护下,在学校的浇灌下,无忧无虑的茁壮成长。而这样一系列的恶性事件打破了他们对于成长的幻想、扼杀了他们对于社会的憧憬。我们感到万分的痛心和遗憾,痛定思痛,谴责之余,我们是否更加应该警醒,我们是否能为这些孩子做些什么,还孩子们一个纯净的、健康的、美好的成长乐园。
嫌犯多为熟人, 作案时间多在假期
据张敏介绍,房山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96%的犯罪嫌疑人为熟人。其中有被害人的同学或同事,有监护人的朋友或邻居,有通过电话、网络聊天与被害人约会见面的朋友,还有被害人的老师,被害人的家长,只有极少数是陌生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生在夏秋季,即7~9月份,暑假期间约占全部案件的50%,是此类案件的高发月份。
未成年人侵害实施人一般以诱骗、胁迫手段作案,隐蔽性强且重发多发。更加令人痛心的是加害人往往以教师或家庭成员身份作掩护、有长期与被害人近距离接触的便利,不易引起社会、家长的警惕和防范,频频作案,被害人由于敬畏心理,在遭受侵害时不敢反抗,事后往往也不敢及时告知他人或报警。正是由于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目前办理此类案件存在几大司法困境:取证难、保护难、救济难。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桩亟待解决的头等大事,刻不容缓。
多方原因造成未成年人成为性侵害对象
由于生理心理发育的不成熟,孩子们的思想单纯幼稚,难以辨别他人行为的真实意图。再加上缺乏必要的认知,难以弄清自身行为的是与非,自我保护意识较差,自我约束能力差,容易受诱惑、被哄骗。甚至部分未成年人自身存在某些生活不良习气,饮酒、贪嘴、爱慕虚荣等,容易被人利用而成为性犯罪侵害对象。
其次,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或教育管教不到位,被害未成年人因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和庇护而易遭侵害。
调查发现,绝大多数的受害未成年人,尤其是女生,他们的家庭监护都存在问题。比较典型的情况有:父母外出打工,留守孩子交给老人监护,甚至无人监护放任自流而遭到侵害;家长平时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孩子,又无委托临时代管人,便造成孩子恣意放纵自己,酿成大祸。
除家长疏于监管,没有给予必要的性知识、性安全以及自我保护的教育外,大部分受害未成年人缺乏对性侵害的最基本的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识,有部分孩子在遭到侵害后仍不能辨识事情的性质和后果,甚至不懂如何向家长表达。这说明,我们的很多学校几乎没有对学生开展过防范性侵犯的专门教育,学生缺乏最基本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未成年人的性健康教育一直是我国教育的一大缺陷,就是很多一线城市的公立院校都没有开设相关的课程,学生对于性知识的认知都停留在抽象的概念上,更不用说落后地区、偏远山区的中小学校。而事实证明,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发生几率在相对落后地区的比例要比发达地区、大城市高很多,这不能不说是我们教育的失责。
从社会大环境看,基层村居社区综治工作不到位,治安条件较差,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环境:在流动人口繁杂的某些城市社区、老旧城中村地区,由于缺乏可供学生学习、娱乐、活动的公共场所,很多儿童只能选择在路边、工地、野外等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地方玩耍,使得这些地点和场所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高发地。另外,在大量农民外出打工、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由于村居社会治安较差,对留守未成年人性侵犯的事件也是屡见不鲜。
建立有效的保护体系刻不容缓
性侵未成年人在世界各国都是一种遭人唾弃的罪行,被千夫所指、万人唾骂,政府及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对策,出台有效措施,以遏制此类恶性案件已刻不容缓。为维护法律秩序与伦理道德,社会、学校以及各社会组织与家庭需承担各自必要责任,弥补漏洞,共同构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体系。
目前国内关于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约束和制裁不够细化,急需弥补。呼吁全社会形成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需从严从快给予司法制裁的社会共识,并加大保护力度,树立全民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管理与制裁的漏洞越多,施害者的胆子就越大。
学校应逐步推出开展性健康、性安全方面知识的教育普及,逐步强化未成年人的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的本领和方法。另外,学校需加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的规定与保护措施,切实做到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保障,低年级的学生还要尽可能保证学生在上学放学路上的安全。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也是孩子成长的第一道防护堡垒。在快节奏生活的推动下,很多父母与子女沟通和教育越来越少,越来越散漫;为了忙于生计,许多父母与孩子分隔两地,家庭模式的转变,让很多父母无所适从,需要更新和学习教育孩子的知识。
父母应切实担起教育关爱子女的责任和义务,让孩子在完整、温馨的家庭生活环境下健康成长,避免孩子因为家长的疏于照顾造成心理上的失落感。政府和社会团体对弱势群体更需要加强相关指导,帮助留守儿童、打工子弟的父母克服疏于看护的漏洞。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个艰巨的、长远的任务,也是一个困难重重、问题不断的课题,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努力,来构建一个安全、有效的保护体系。呼吁全社会联动起来,关注孩子的成长,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还孩子们一个灿烂、阳光的明天。
国外惩处性侵害儿童者的相关法律法规
韩国:儿童性犯罪最高判50年。同时公开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2011年7月韩国首部针对严重性犯罪者进行化学阉割的法案获得通过。
日本:与未满18岁儿童性交或者是猥亵行为者,无论是否有金钱往来,作案者都必须受处罚。
波兰:2010年6月波兰成为第一个在国家层面实施化学阉割法的国家,立法规定凡性侵15岁以下的少男少女的性犯罪者,在刑满出狱前必须接受化学阉割。
美国《梅根法案》:不管是否自愿,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都会被判强奸罪,有5个州允许对强奸幼女者判处死刑。随着科技的发展,美国警方已开始尝试采用GPS手环或脚环来追踪出狱强奸犯的行踪。
德国: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量刑一般在10年以上或者是被化学阉割。作案者自己选择,要么在监狱里面待十年,要么自动选择化学阉割。
(编辑 高龙辉)
最近,接连多起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被媒体曝光,未成年人保护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8月6日下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题为“为未成年人构筑安全自护空间”的新闻发布会在房山检察院召开。发布会上,曾参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们介绍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案发特点、预防措施及检察机关在提高未成年人自护意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做出的努力,呼吁全社会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筑安全自护的空间。
据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方洁介绍,2011年5月至2013年7月,房山检察院共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25件,涉及犯罪嫌疑人31人,未成年被害人30人,其强奸罪中未成年被害人15人,强制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中被害人15人。30人中幼女被害人17人,年纪最小的仅4岁。
房山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处长张敏介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处于小学阶段、初中阶段的占所有性侵害案件的80%。其余有高中生,甚至还有学龄前儿童。其中猥亵犯罪的被害人全部是14岁以下的小学生和初中生。
张敏称,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65%的被害人处于无成年人看护状态。被害人因独自一人外出而受害的占50%,因独自一人在房间或独自在屋外玩耍而受害的占全部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的50%。
这一组触目惊心的数据让人听起来都觉得不寒而栗,我们的社会怎么了?现代人到底怎么了?正值青春年少的那些孩子们,他们本应该在父母的呵护下,在学校的浇灌下,无忧无虑的茁壮成长。而这样一系列的恶性事件打破了他们对于成长的幻想、扼杀了他们对于社会的憧憬。我们感到万分的痛心和遗憾,痛定思痛,谴责之余,我们是否更加应该警醒,我们是否能为这些孩子做些什么,还孩子们一个纯净的、健康的、美好的成长乐园。
嫌犯多为熟人, 作案时间多在假期
据张敏介绍,房山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96%的犯罪嫌疑人为熟人。其中有被害人的同学或同事,有监护人的朋友或邻居,有通过电话、网络聊天与被害人约会见面的朋友,还有被害人的老师,被害人的家长,只有极少数是陌生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生在夏秋季,即7~9月份,暑假期间约占全部案件的50%,是此类案件的高发月份。
未成年人侵害实施人一般以诱骗、胁迫手段作案,隐蔽性强且重发多发。更加令人痛心的是加害人往往以教师或家庭成员身份作掩护、有长期与被害人近距离接触的便利,不易引起社会、家长的警惕和防范,频频作案,被害人由于敬畏心理,在遭受侵害时不敢反抗,事后往往也不敢及时告知他人或报警。正是由于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目前办理此类案件存在几大司法困境:取证难、保护难、救济难。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桩亟待解决的头等大事,刻不容缓。
多方原因造成未成年人成为性侵害对象
由于生理心理发育的不成熟,孩子们的思想单纯幼稚,难以辨别他人行为的真实意图。再加上缺乏必要的认知,难以弄清自身行为的是与非,自我保护意识较差,自我约束能力差,容易受诱惑、被哄骗。甚至部分未成年人自身存在某些生活不良习气,饮酒、贪嘴、爱慕虚荣等,容易被人利用而成为性犯罪侵害对象。
其次,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或教育管教不到位,被害未成年人因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和庇护而易遭侵害。
调查发现,绝大多数的受害未成年人,尤其是女生,他们的家庭监护都存在问题。比较典型的情况有:父母外出打工,留守孩子交给老人监护,甚至无人监护放任自流而遭到侵害;家长平时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孩子,又无委托临时代管人,便造成孩子恣意放纵自己,酿成大祸。
除家长疏于监管,没有给予必要的性知识、性安全以及自我保护的教育外,大部分受害未成年人缺乏对性侵害的最基本的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识,有部分孩子在遭到侵害后仍不能辨识事情的性质和后果,甚至不懂如何向家长表达。这说明,我们的很多学校几乎没有对学生开展过防范性侵犯的专门教育,学生缺乏最基本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未成年人的性健康教育一直是我国教育的一大缺陷,就是很多一线城市的公立院校都没有开设相关的课程,学生对于性知识的认知都停留在抽象的概念上,更不用说落后地区、偏远山区的中小学校。而事实证明,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发生几率在相对落后地区的比例要比发达地区、大城市高很多,这不能不说是我们教育的失责。
从社会大环境看,基层村居社区综治工作不到位,治安条件较差,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环境:在流动人口繁杂的某些城市社区、老旧城中村地区,由于缺乏可供学生学习、娱乐、活动的公共场所,很多儿童只能选择在路边、工地、野外等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地方玩耍,使得这些地点和场所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高发地。另外,在大量农民外出打工、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由于村居社会治安较差,对留守未成年人性侵犯的事件也是屡见不鲜。
建立有效的保护体系刻不容缓
性侵未成年人在世界各国都是一种遭人唾弃的罪行,被千夫所指、万人唾骂,政府及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对策,出台有效措施,以遏制此类恶性案件已刻不容缓。为维护法律秩序与伦理道德,社会、学校以及各社会组织与家庭需承担各自必要责任,弥补漏洞,共同构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体系。
目前国内关于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约束和制裁不够细化,急需弥补。呼吁全社会形成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需从严从快给予司法制裁的社会共识,并加大保护力度,树立全民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管理与制裁的漏洞越多,施害者的胆子就越大。
学校应逐步推出开展性健康、性安全方面知识的教育普及,逐步强化未成年人的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的本领和方法。另外,学校需加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的规定与保护措施,切实做到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保障,低年级的学生还要尽可能保证学生在上学放学路上的安全。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也是孩子成长的第一道防护堡垒。在快节奏生活的推动下,很多父母与子女沟通和教育越来越少,越来越散漫;为了忙于生计,许多父母与孩子分隔两地,家庭模式的转变,让很多父母无所适从,需要更新和学习教育孩子的知识。
父母应切实担起教育关爱子女的责任和义务,让孩子在完整、温馨的家庭生活环境下健康成长,避免孩子因为家长的疏于照顾造成心理上的失落感。政府和社会团体对弱势群体更需要加强相关指导,帮助留守儿童、打工子弟的父母克服疏于看护的漏洞。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个艰巨的、长远的任务,也是一个困难重重、问题不断的课题,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努力,来构建一个安全、有效的保护体系。呼吁全社会联动起来,关注孩子的成长,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还孩子们一个灿烂、阳光的明天。
国外惩处性侵害儿童者的相关法律法规
韩国:儿童性犯罪最高判50年。同时公开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2011年7月韩国首部针对严重性犯罪者进行化学阉割的法案获得通过。
日本:与未满18岁儿童性交或者是猥亵行为者,无论是否有金钱往来,作案者都必须受处罚。
波兰:2010年6月波兰成为第一个在国家层面实施化学阉割法的国家,立法规定凡性侵15岁以下的少男少女的性犯罪者,在刑满出狱前必须接受化学阉割。
美国《梅根法案》:不管是否自愿,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都会被判强奸罪,有5个州允许对强奸幼女者判处死刑。随着科技的发展,美国警方已开始尝试采用GPS手环或脚环来追踪出狱强奸犯的行踪。
德国: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量刑一般在10年以上或者是被化学阉割。作案者自己选择,要么在监狱里面待十年,要么自动选择化学阉割。
(编辑 高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