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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摘要】:網络隐私权我们可以看做是当下网络时代传统隐私权的一种延伸,但是它却与传统隐私权有很大的不同,即其除了具有人格属性外还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当今时代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隐私权的财产属性和经济价值愈加明显,尽管早有学者呼吁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然而广大网民只是关注了自己网络隐私权的人格属性而没注意到其中的财产属性。本文通过对网络隐私权内涵和性质进行分析,关键从其财产属性方面探索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价值,并对广大网民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个人信息;经济价值;保护
当今社会成员参与各种各样的社会活动的时候,几乎都不可避免的需要提相关的供个人信息。而这里所讲的网络隐私权实质上就是指个人信息。
目前关于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关于广义的网络隐私权,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定义是:“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个人相关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意见等。”[1]这是最广义的一个定义,几乎包括了隐私权的所有内容。狭义的网络隐私权又分为两种,其中一种认为是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仅仅指网络中的个人信 息的内容,此种观点并没有把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涵盖在内。另一种狭义的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传统意义上隐私权在网络中的表现 形式, 即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手段所从事的侵犯传统意義的隐私权。很明显,上述关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要么太过于宽泛,要么太过于狭隘或有失偏颇。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不能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也不能仅仅指网络中的个人信息或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侵犯传统的隐私权。网络隐私权应当是网络用户在网络中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个人的网上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权利。网络隐私的内容包括网络用户在申请网上开户、个人主页、免费邮箱以及其他服务时, 网络服务商要求用户登记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手机号码、兴趣爱好甚至是婚姻状况等身份信息,或是个人网上活动的网络习惯等个人信息。当然,上述网络隐私范围内的内容也并不是绝对的, 只要能够合理的划入是个人信息和个人的网上活动之列,我们就可以认定其属于网络隐私范畴。
在性质上,网络隐私权与传统的隐私权存在很大的不同。传统的隐私权只具有人格属性,是个人可以直接控制的私人信息、活动、住宅等私人空间,法律对传统隐私权保护的逻辑基础主要体现在“隐”与“密”的特征,只是被动的防御私人空间不受外界干扰。而网络隐私权,包含了有些不是具有绝对“隐”与“密”特征的个人信息(如性别、年龄、兴趣爱好等在熟人之间就不是隐私),除了具有人格属性之外,还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因为在网络时代,各大网络公司为了能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便捷服务,或者发展潜在的客户,这就使其对用户个人信息、网络行 为习惯、个人兴趣爱好乃至空间进行合法收集变得更为迫切,这就使得个人信息在当今时代变得极具商业价 值。现在的网络大数据、广告的精准投放,就是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对网络用户的网络习惯、兴趣爱好等个人信息的收集,并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进而给用户匹配其所感兴趣的广告或者推荐给用户一些可能感兴趣的商品,并从广告主或者供应商那里获得经济利益。与此同时,公民必须应当知道其网络隐私是否同意被收集、怎样被收集,其网络隐私是如何被使用和处理的,对其隐私的使用应该获得怎样的报酬和服务。也就是说,网络用户应当对其网络隐私享有处分的权利,并从其对个人的网络隐私的处分中获取收益,当然这种收益不仅指经济上的收益,也可以是一种服务。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很失望的发现,一方面绝大多数的网络用户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网络隐私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需要保护,另一方面网络公司在当今网络时代具有强势地位,如果你不提供一些个人信息可能就无法享受其服务,而你提供的个人信息可能会被出售给其他公司或者向自己提供一些广告来发展潜在的客户,而在这些个人信息的使用中,广大网民对反馈来的广告或者商品的推荐只能被动的接受,几乎没有获得利益。这是隐藏在网络服务掩盖之下的经济利益,广大网民应该有权分享这一部分经济利益。这就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
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首先要唤醒全民网络隐私权的意识,树立正确的隐私保护观念。这就需要立法对网络隐私权相关内容加以规范。当然,根据当前我国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的缺失来讲,最初的立法应当是框架性的和建设性的。一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唤醒广大网络用户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二是引导网络公司合法合理的收集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并将对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付以相应的报酬。其次,网络隐私的保护目前来说只靠框架性和建设性的法律还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这就需要行业的自律。各大网络公司应当联合制定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标准和网络用户从出售个人网络隐私中获取利益的方法。笔者认为目前有的网络公司通过用户观看广告并提交答卷的形式来购买用户的网络隐私比较可行。网络用户的收益和观看的广告直接挂钩,网络广告由被动模式转换成了主动模式,网络用户也从中获益,这是网络隐私权应有的经济价值。
网络是一个开放和共享的网络,在网络上信息就是价值。鉴于广大网络用户对于保护网络隐私权意识的淡薄、法律的缺失,网络隐私权这一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的权益并没有给网络用户带来多大的利益,本文也只是从经济层面浅略分析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价值所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任重而道远。
注释:
[1]殷丽娟,《专家谈履行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 检查日报, 1999 年 5 月 26 日。
作者简介:刘敬宝(1990—),男,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摘要】:網络隐私权我们可以看做是当下网络时代传统隐私权的一种延伸,但是它却与传统隐私权有很大的不同,即其除了具有人格属性外还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当今时代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隐私权的财产属性和经济价值愈加明显,尽管早有学者呼吁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然而广大网民只是关注了自己网络隐私权的人格属性而没注意到其中的财产属性。本文通过对网络隐私权内涵和性质进行分析,关键从其财产属性方面探索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价值,并对广大网民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个人信息;经济价值;保护
当今社会成员参与各种各样的社会活动的时候,几乎都不可避免的需要提相关的供个人信息。而这里所讲的网络隐私权实质上就是指个人信息。
目前关于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关于广义的网络隐私权,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定义是:“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个人相关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意见等。”[1]这是最广义的一个定义,几乎包括了隐私权的所有内容。狭义的网络隐私权又分为两种,其中一种认为是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仅仅指网络中的个人信 息的内容,此种观点并没有把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涵盖在内。另一种狭义的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传统意义上隐私权在网络中的表现 形式, 即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手段所从事的侵犯传统意義的隐私权。很明显,上述关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要么太过于宽泛,要么太过于狭隘或有失偏颇。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不能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也不能仅仅指网络中的个人信息或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侵犯传统的隐私权。网络隐私权应当是网络用户在网络中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个人的网上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权利。网络隐私的内容包括网络用户在申请网上开户、个人主页、免费邮箱以及其他服务时, 网络服务商要求用户登记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手机号码、兴趣爱好甚至是婚姻状况等身份信息,或是个人网上活动的网络习惯等个人信息。当然,上述网络隐私范围内的内容也并不是绝对的, 只要能够合理的划入是个人信息和个人的网上活动之列,我们就可以认定其属于网络隐私范畴。
在性质上,网络隐私权与传统的隐私权存在很大的不同。传统的隐私权只具有人格属性,是个人可以直接控制的私人信息、活动、住宅等私人空间,法律对传统隐私权保护的逻辑基础主要体现在“隐”与“密”的特征,只是被动的防御私人空间不受外界干扰。而网络隐私权,包含了有些不是具有绝对“隐”与“密”特征的个人信息(如性别、年龄、兴趣爱好等在熟人之间就不是隐私),除了具有人格属性之外,还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因为在网络时代,各大网络公司为了能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便捷服务,或者发展潜在的客户,这就使其对用户个人信息、网络行 为习惯、个人兴趣爱好乃至空间进行合法收集变得更为迫切,这就使得个人信息在当今时代变得极具商业价 值。现在的网络大数据、广告的精准投放,就是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对网络用户的网络习惯、兴趣爱好等个人信息的收集,并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进而给用户匹配其所感兴趣的广告或者推荐给用户一些可能感兴趣的商品,并从广告主或者供应商那里获得经济利益。与此同时,公民必须应当知道其网络隐私是否同意被收集、怎样被收集,其网络隐私是如何被使用和处理的,对其隐私的使用应该获得怎样的报酬和服务。也就是说,网络用户应当对其网络隐私享有处分的权利,并从其对个人的网络隐私的处分中获取收益,当然这种收益不仅指经济上的收益,也可以是一种服务。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很失望的发现,一方面绝大多数的网络用户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网络隐私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需要保护,另一方面网络公司在当今网络时代具有强势地位,如果你不提供一些个人信息可能就无法享受其服务,而你提供的个人信息可能会被出售给其他公司或者向自己提供一些广告来发展潜在的客户,而在这些个人信息的使用中,广大网民对反馈来的广告或者商品的推荐只能被动的接受,几乎没有获得利益。这是隐藏在网络服务掩盖之下的经济利益,广大网民应该有权分享这一部分经济利益。这就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
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首先要唤醒全民网络隐私权的意识,树立正确的隐私保护观念。这就需要立法对网络隐私权相关内容加以规范。当然,根据当前我国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的缺失来讲,最初的立法应当是框架性的和建设性的。一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唤醒广大网络用户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二是引导网络公司合法合理的收集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并将对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付以相应的报酬。其次,网络隐私的保护目前来说只靠框架性和建设性的法律还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这就需要行业的自律。各大网络公司应当联合制定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标准和网络用户从出售个人网络隐私中获取利益的方法。笔者认为目前有的网络公司通过用户观看广告并提交答卷的形式来购买用户的网络隐私比较可行。网络用户的收益和观看的广告直接挂钩,网络广告由被动模式转换成了主动模式,网络用户也从中获益,这是网络隐私权应有的经济价值。
网络是一个开放和共享的网络,在网络上信息就是价值。鉴于广大网络用户对于保护网络隐私权意识的淡薄、法律的缺失,网络隐私权这一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的权益并没有给网络用户带来多大的利益,本文也只是从经济层面浅略分析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价值所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任重而道远。
注释:
[1]殷丽娟,《专家谈履行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 检查日报, 1999 年 5 月 26 日。
作者简介:刘敬宝(1990—),男,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