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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银联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跨行、跨地区交易的问题,但其一家独大的市场独占地位却逐渐阻碍我国的银行卡产业发展。自成立以来,银联利用其支配地位屡屡进行垄断行为,对消费者、商户与市场发展都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定位不清、监管不力、缺乏竞争等诸多原因导致银联的发展出现问题,亟待解决。厘清监管关系,开放清算市场,加强反垄断执法迫在眉睫。
关键词:中国银联;垄断行为;加强监管;开放市场
一、中国银行卡市场现状
自1985年第一张银行卡发放以来,中国的银行卡业务发展迅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发布的《2015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2015年第三季度末,全国银行卡在用发卡数量52.52亿张,全国人均持有银行卡3.85张,其中,人均持有信用卡0.30张。仅第三季度,全国银行卡交易金额达173.13万亿元。其中,消费业务76.12亿笔,金额14.26万亿元;转账业务76.67亿笔,金额125.10万亿元,笔数、金额分别占银行卡业务总量的34.29%和72.26%。
在巨大的人均持卡量背后,作为我国唯一的专门经营银行卡网络交换平台的银联,独占着我国银行卡产业链中的卡组织业务。为在更大范围内解决银行卡跨行、跨地区使用的问题,推动联网通用,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批准,银联于2002年3月成立。[1]在银联成立之前,各商业银行独立开展银行卡业务,自行发卡、建立系统,并发布自己的银行卡受理终端,但这种纵向的发展缺乏有效的协调和监管机制,各产业链之间独立开展业务,导致终端系统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并形成恶性竞争。当银联成立之后,银行卡产业形成了新的资源整合机制,具有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逐渐融入银联的网络系统中,进行了业务的重新分工与整合,发卡、网络服务、收单业务之间的分工更趋向专业化与合理化。[2]
银联的成立与发展实现了资源的整合集中与有效利用,但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的数次垄断行为引发诸多现实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银联所具有的独特的垄断地位对我国银行卡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发展的作用受到质疑,银联是否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也成为一个热议话题。
二、银联的垄断性分析
(一)垄断地位。银行卡产业的运行机制由三方构成:一是供应商,即发卡机构;二是信息服务商,即通过清算系统转接支付市场的“中间人”;三是终端服务商,即最终的收单机构。我国的发卡与收单机构众多,各商业银行与专门的信用卡公司均提供此类服务。但信息服务商仅有银联一家,作为唯一的卡组织,掌握着全国的银行卡交易的必经渠道。依托银联跨行交易清算系统(CUPS),银联制定和推广银联跨行交易清算系统入网标准,统一银行卡跨行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形成银行卡产业的资源共享和自律机制。[3]银联既拥有制定准入标准、调解纠纷的权利,又直接置身于银行卡的产业链之中,既是裁判者,又是运动员。在这一相关市场中,银联是唯一的服务者,具有不可替代性,且掌控准入门槛,垄断地位昭然可见。
银联固然拥有垄断地位,但其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范围内的行政垄断,而是政策性垄断。银联并非国有企业,也不是可以利用行政权力独占资源的政府部门,而是特定的社会环境下为了维护经济安全与提高社会效率而成立的金融机构。其垄断地位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也增强了国际竞争力。
(二)垄断行为。银联的垄断状态固然不可厚非,但其却屡屡利用其独占地位实施垄断,主要有以下垄断行为:(1)垄断价格行为。垄断价格行为即以不公平的高价卖出或以不公平的低价买入。自2003年以来,成都、上海、重庆等地的多家企业就开始抵制刷卡消费,深圳46家商户还决定开展两天"拒绝刷卡"行动,归根到底是银联所确定的刷卡手续费过高。1%的手续费对于刷卡消费笔数和数额占总交易量30%的大型商户而言,無疑是一种负担,每年因此产生的手续费超过百万。同时,因商家与银联的矛盾而转嫁给消费者的延迟消费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2)拒绝交易行为。2006年银联拒绝为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中小银行发行的参与到VISA与MasterCard网络交易结算系统的奥运双币卡进入银联网络结算,最终导致数量高达1亿的挂上了VISA与MasterCard的BIN号双币卡丧失跨行支付功能而不得不退出市场。银联为保障自己的市场垄断地位,排斥海外银行卡组织的行为引发众多不满。2012年,WTO裁决认为银联的垄断作为已经对海外银行卡供应商构成歧视,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3)强制交易行为。2005年10月,银联对各会员银行下发《关于收取品牌服务费、对跨境跨行查询交易收费以及调整跨境取现交易手续费标准的函》,拟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收取消费者ATM机跨行查询的手续费。而此项费用开收后,跨行查询的交易量大减,在舆论压力下,银联不得不澄清暂不收取。银联混淆自身定位,以行政手段强迫交易相对人接受不公平的交易,购买自己的服务。(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行为。银联作为一个卡组织,强行介入线下收单,其全资子公司银联商务负责POS机布放和收单业务。2008年,银联单方面强制深圳各商业银行将自营的间联POS改造为银联的直联POS,还要求缴纳POS月租费,直接进行排除竞争的行为。2013年,银联强行收编第三方支付的线上、线下支付,要求其必须纳入银联清算系统,最终导致支付宝停止所有线下POS业务。为维护垄断利益,银联利用支配地位进行的种种行为严重干扰了产业的创新、有序发展。
三、对银联垄断的规制建议
(一)厘清银联的监管关系。银联自身定位模糊,利用垄断地位固化利益,本应发挥作用的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与监管关系更是有待明确。行政行业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不清,反垄断执法监管靶的不明,更是垄断行为明目张胆的重要原因。[1]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收单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应当积极行使职能,规范收单业务。
(二)加强发改委的反垄断执法、联合执法。针对银联的垄断行为,发改委应当加强执法力度,对各项价格制定、费用征收加强评估,建立完善的价格审查机制,规范银联的行为。除了发挥国家反垄断机关的执法能动性,还要调动持卡人与商户等直接利益相关者的维权积极性,直面银联的不当行为与收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开放清算市场。针对银联一家独大的现状,需要开放清算市场,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各方主体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始终以保护国内金融市场安全而拒绝海外清算机构的做法并不可行,阻碍新兴的第三方支付发展也不利于国内市场的健全。不论是一味打击还是盲目保护,都不利于我国银行卡产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只有提高自己的实力,提供更好的服务,才能真正抢占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1]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
[2] 马幸荣:《如何规制中国银联的垄断行为》,《经济导刊》,2010年6月。
[3] 姜奇平:《反对银联垄断 开放清算市场》,《互联网周刊》,2013年18期。
[4]王宇:《我国银行卡支付清算市场价格行为的竞争法分析》,《中国物价》,2013年11月。
关键词:中国银联;垄断行为;加强监管;开放市场
一、中国银行卡市场现状
自1985年第一张银行卡发放以来,中国的银行卡业务发展迅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发布的《2015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2015年第三季度末,全国银行卡在用发卡数量52.52亿张,全国人均持有银行卡3.85张,其中,人均持有信用卡0.30张。仅第三季度,全国银行卡交易金额达173.13万亿元。其中,消费业务76.12亿笔,金额14.26万亿元;转账业务76.67亿笔,金额125.10万亿元,笔数、金额分别占银行卡业务总量的34.29%和72.26%。
在巨大的人均持卡量背后,作为我国唯一的专门经营银行卡网络交换平台的银联,独占着我国银行卡产业链中的卡组织业务。为在更大范围内解决银行卡跨行、跨地区使用的问题,推动联网通用,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批准,银联于2002年3月成立。[1]在银联成立之前,各商业银行独立开展银行卡业务,自行发卡、建立系统,并发布自己的银行卡受理终端,但这种纵向的发展缺乏有效的协调和监管机制,各产业链之间独立开展业务,导致终端系统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并形成恶性竞争。当银联成立之后,银行卡产业形成了新的资源整合机制,具有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逐渐融入银联的网络系统中,进行了业务的重新分工与整合,发卡、网络服务、收单业务之间的分工更趋向专业化与合理化。[2]
银联的成立与发展实现了资源的整合集中与有效利用,但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的数次垄断行为引发诸多现实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银联所具有的独特的垄断地位对我国银行卡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发展的作用受到质疑,银联是否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也成为一个热议话题。
二、银联的垄断性分析
(一)垄断地位。银行卡产业的运行机制由三方构成:一是供应商,即发卡机构;二是信息服务商,即通过清算系统转接支付市场的“中间人”;三是终端服务商,即最终的收单机构。我国的发卡与收单机构众多,各商业银行与专门的信用卡公司均提供此类服务。但信息服务商仅有银联一家,作为唯一的卡组织,掌握着全国的银行卡交易的必经渠道。依托银联跨行交易清算系统(CUPS),银联制定和推广银联跨行交易清算系统入网标准,统一银行卡跨行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形成银行卡产业的资源共享和自律机制。[3]银联既拥有制定准入标准、调解纠纷的权利,又直接置身于银行卡的产业链之中,既是裁判者,又是运动员。在这一相关市场中,银联是唯一的服务者,具有不可替代性,且掌控准入门槛,垄断地位昭然可见。
银联固然拥有垄断地位,但其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范围内的行政垄断,而是政策性垄断。银联并非国有企业,也不是可以利用行政权力独占资源的政府部门,而是特定的社会环境下为了维护经济安全与提高社会效率而成立的金融机构。其垄断地位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也增强了国际竞争力。
(二)垄断行为。银联的垄断状态固然不可厚非,但其却屡屡利用其独占地位实施垄断,主要有以下垄断行为:(1)垄断价格行为。垄断价格行为即以不公平的高价卖出或以不公平的低价买入。自2003年以来,成都、上海、重庆等地的多家企业就开始抵制刷卡消费,深圳46家商户还决定开展两天"拒绝刷卡"行动,归根到底是银联所确定的刷卡手续费过高。1%的手续费对于刷卡消费笔数和数额占总交易量30%的大型商户而言,無疑是一种负担,每年因此产生的手续费超过百万。同时,因商家与银联的矛盾而转嫁给消费者的延迟消费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2)拒绝交易行为。2006年银联拒绝为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中小银行发行的参与到VISA与MasterCard网络交易结算系统的奥运双币卡进入银联网络结算,最终导致数量高达1亿的挂上了VISA与MasterCard的BIN号双币卡丧失跨行支付功能而不得不退出市场。银联为保障自己的市场垄断地位,排斥海外银行卡组织的行为引发众多不满。2012年,WTO裁决认为银联的垄断作为已经对海外银行卡供应商构成歧视,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3)强制交易行为。2005年10月,银联对各会员银行下发《关于收取品牌服务费、对跨境跨行查询交易收费以及调整跨境取现交易手续费标准的函》,拟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收取消费者ATM机跨行查询的手续费。而此项费用开收后,跨行查询的交易量大减,在舆论压力下,银联不得不澄清暂不收取。银联混淆自身定位,以行政手段强迫交易相对人接受不公平的交易,购买自己的服务。(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行为。银联作为一个卡组织,强行介入线下收单,其全资子公司银联商务负责POS机布放和收单业务。2008年,银联单方面强制深圳各商业银行将自营的间联POS改造为银联的直联POS,还要求缴纳POS月租费,直接进行排除竞争的行为。2013年,银联强行收编第三方支付的线上、线下支付,要求其必须纳入银联清算系统,最终导致支付宝停止所有线下POS业务。为维护垄断利益,银联利用支配地位进行的种种行为严重干扰了产业的创新、有序发展。
三、对银联垄断的规制建议
(一)厘清银联的监管关系。银联自身定位模糊,利用垄断地位固化利益,本应发挥作用的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与监管关系更是有待明确。行政行业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不清,反垄断执法监管靶的不明,更是垄断行为明目张胆的重要原因。[1]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收单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应当积极行使职能,规范收单业务。
(二)加强发改委的反垄断执法、联合执法。针对银联的垄断行为,发改委应当加强执法力度,对各项价格制定、费用征收加强评估,建立完善的价格审查机制,规范银联的行为。除了发挥国家反垄断机关的执法能动性,还要调动持卡人与商户等直接利益相关者的维权积极性,直面银联的不当行为与收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开放清算市场。针对银联一家独大的现状,需要开放清算市场,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各方主体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始终以保护国内金融市场安全而拒绝海外清算机构的做法并不可行,阻碍新兴的第三方支付发展也不利于国内市场的健全。不论是一味打击还是盲目保护,都不利于我国银行卡产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只有提高自己的实力,提供更好的服务,才能真正抢占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1]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
[2] 马幸荣:《如何规制中国银联的垄断行为》,《经济导刊》,2010年6月。
[3] 姜奇平:《反对银联垄断 开放清算市场》,《互联网周刊》,2013年18期。
[4]王宇:《我国银行卡支付清算市场价格行为的竞争法分析》,《中国物价》,201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