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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决定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据权威资料统计,近年来我国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正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继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同样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新《刑诉法》的颁布实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也对检察机关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试从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入手,探讨如何对现有社会帮教体系进行优化,以期实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关键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社会帮教体系 优化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调查
未成年犯罪情况已经成为一严重的社会问题,表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且性质越来越恶劣很有点触目惊心,比如很多时候犯罪情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以及造成的影响,在成年人看来都是匪夷所思的——奈何这样的案件实实在在是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的。
眼下的焦作市有五个区,其中一个某区只有二十来万人人口,从2009年至今,已经结案或者进入公诉审理程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或者以未成年人为犯罪主体的案件便有212起。这些案件大体说来包括偷盗、抢劫、凶杀、性犯罪等多种类型。说的直观一点,除了网络诈骗黑客攻击等高知商犯罪案件以外,其他的成年人群体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犯罪类型,在该区的这些案件中都可以找到例证。
未成年人犯罪大致说来有几个特点:其一是偶发性较强;其二是预谋性案件逐渐由成年人群体向未成年群体转移;其三,群体性作案较多;其四是犯罪类型相对集中,重新犯罪率高。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家庭原因;二是学校教育方向严重失之偏颇;三是如同楞镜散射光线一样形成的多彩社会对未成年人产生的诱惑作用;四是社会上专门矫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功能性单位,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二、建立并优化检察机关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帮教体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法很多,政府、学校、社会、家庭与孩子的亲情和威权关系不同,那么在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方面提供保证的方法和渠道也就各不相同。不过,简单地依靠某一方来实现这一目标都是不切实际的,必须将各方面的力量能量整合起来,建立起来完整的社会帮教体系才是最佳的选择。社会帮教体系的建立大致说来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
1、法律法规的整合
多年来,国家已经出台了许多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实现这些法律法规的整合是建立并优化预防未成年犯罪社会帮教体系的先决条件。
第一是,回归法律的保护价值。人们遵守法律或者说依照法律规定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的根本目的是保护自己的自由与权益,卢梭说“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利”,便是法律的这一价值的最好说明了。法律的保护价值至上的观念是在近代民主理想上诞生并成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法律对青少年的保护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或者说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社会和家庭环境的政权意志性质的保护。另一方面避免青少年受到法律的制裁,实际上就是防止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是一种辩证式的保护,或者说是哲学性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是为进行这种性质的保护而制定。第二是,整合并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帮教体系的系统立法。应该将这些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規的相关条文整理出来,用来指导帮教工作。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以外,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大致还有很多,比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还有,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2、整合社会上各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帮教力量,建立起完整的帮教体系。
前面说过,未成年人步入歧途的主要原因存在三个方面,就是家庭、学校和社会,所以建立预防未成年犯罪帮教体系也应该从这三个方面着手。大致说来,又有几个方面的具体措施。第一是实现社会上各种帮教单位的人力资源和设备的整合。也就是将各种与青少年保护的社会机构单位像学校、社区、家庭、法律机关、关工委等整合起来,形成统一的力量。只有统一起来,有了具体的负责人和行动章程,帮教体系才能正常运作。第二是在整合的基础上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帮教专门组织机构。目前,我国现有的各种未成年人帮教组织机构,如未成年法庭、社区矫正单位、“观护基地”等大多都是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还未能形成完备的体系,所以收效甚微,这也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较高的十分重要的原因。第三是促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帮教的帮教人员专业化、帮教手段科学化。在帮教人员方面,目前我国从事社会帮教工作的人员大多以兼职者为主,包括政府民政部门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工会、妇联、共青团、关工委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在职职工、在校学生等志愿者。这些人员大多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甚至有的文化水平很低,在具体的工作中,与其说是以法律来引导来规范未成人的行为,不如说是依靠情感来感化孩子了,也就是说,他们在法律专业知识的缺失影响到了帮教工作的效果。
关键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社会帮教体系 优化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调查
未成年犯罪情况已经成为一严重的社会问题,表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且性质越来越恶劣很有点触目惊心,比如很多时候犯罪情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以及造成的影响,在成年人看来都是匪夷所思的——奈何这样的案件实实在在是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的。
眼下的焦作市有五个区,其中一个某区只有二十来万人人口,从2009年至今,已经结案或者进入公诉审理程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或者以未成年人为犯罪主体的案件便有212起。这些案件大体说来包括偷盗、抢劫、凶杀、性犯罪等多种类型。说的直观一点,除了网络诈骗黑客攻击等高知商犯罪案件以外,其他的成年人群体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犯罪类型,在该区的这些案件中都可以找到例证。
未成年人犯罪大致说来有几个特点:其一是偶发性较强;其二是预谋性案件逐渐由成年人群体向未成年群体转移;其三,群体性作案较多;其四是犯罪类型相对集中,重新犯罪率高。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家庭原因;二是学校教育方向严重失之偏颇;三是如同楞镜散射光线一样形成的多彩社会对未成年人产生的诱惑作用;四是社会上专门矫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功能性单位,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二、建立并优化检察机关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帮教体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法很多,政府、学校、社会、家庭与孩子的亲情和威权关系不同,那么在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方面提供保证的方法和渠道也就各不相同。不过,简单地依靠某一方来实现这一目标都是不切实际的,必须将各方面的力量能量整合起来,建立起来完整的社会帮教体系才是最佳的选择。社会帮教体系的建立大致说来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
1、法律法规的整合
多年来,国家已经出台了许多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实现这些法律法规的整合是建立并优化预防未成年犯罪社会帮教体系的先决条件。
第一是,回归法律的保护价值。人们遵守法律或者说依照法律规定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的根本目的是保护自己的自由与权益,卢梭说“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利”,便是法律的这一价值的最好说明了。法律的保护价值至上的观念是在近代民主理想上诞生并成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法律对青少年的保护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或者说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社会和家庭环境的政权意志性质的保护。另一方面避免青少年受到法律的制裁,实际上就是防止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是一种辩证式的保护,或者说是哲学性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是为进行这种性质的保护而制定。第二是,整合并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帮教体系的系统立法。应该将这些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規的相关条文整理出来,用来指导帮教工作。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以外,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大致还有很多,比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还有,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2、整合社会上各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帮教力量,建立起完整的帮教体系。
前面说过,未成年人步入歧途的主要原因存在三个方面,就是家庭、学校和社会,所以建立预防未成年犯罪帮教体系也应该从这三个方面着手。大致说来,又有几个方面的具体措施。第一是实现社会上各种帮教单位的人力资源和设备的整合。也就是将各种与青少年保护的社会机构单位像学校、社区、家庭、法律机关、关工委等整合起来,形成统一的力量。只有统一起来,有了具体的负责人和行动章程,帮教体系才能正常运作。第二是在整合的基础上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帮教专门组织机构。目前,我国现有的各种未成年人帮教组织机构,如未成年法庭、社区矫正单位、“观护基地”等大多都是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还未能形成完备的体系,所以收效甚微,这也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较高的十分重要的原因。第三是促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帮教的帮教人员专业化、帮教手段科学化。在帮教人员方面,目前我国从事社会帮教工作的人员大多以兼职者为主,包括政府民政部门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工会、妇联、共青团、关工委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在职职工、在校学生等志愿者。这些人员大多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甚至有的文化水平很低,在具体的工作中,与其说是以法律来引导来规范未成人的行为,不如说是依靠情感来感化孩子了,也就是说,他们在法律专业知识的缺失影响到了帮教工作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