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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被称为“罗宾汉税”的遗产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尤其是调节过高收入和不合理的隐性收入有一定的效果,但在我国却迟迟难以成行。本文试从社会背景、经济背景以及法律背景等方面对遗产税在我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相关问题做一探讨,并给出相关的应对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公平;征收;财产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7-0358-01
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由于它明显带有劫富济贫的性质, 可以抑制贫富分化和社会浪费,所以又被称为“罗宾汉税。
一、“罗宾汉税”在中国之“侠” ——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
(一)可行性分析:1、存在较为充足的“遗产税”课税税源。充足的税源是开征遗产税的基础之一。从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看,2005年为141051亿元,2009年为260772亿元,短短的几年时间增长了近1倍。随着个人收入的显著增加,个人拥有财产数量大幅增长可以说,不论是从现实的税源角度,还是从潜在的税源角度来说,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经济前提条件都已具备。2、必要的法律环境已建立。我国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作出了相关规定,为遗产税的实施提供了征收管理的程序性规定。民法上强调权利义务一致性,继承权是国家以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事權利,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财产所有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缴纳遗产税即继承权人对国家和社会承担的一项义务,为我国遗产税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法律环境。
(二)必要性分析:1、有利于调解社会贫富差距。马歇尔认为:“财富的不均虽没有通常被指责的那样厉害,但的确是我们经济组织的一个严重缺点,通过对遗产征税,既不会伤害人们的主动性,又不会大大限制国民收入的增长, 这种方法显然是对社会有利的。”“罗宾汉税”之要义便在于缓解社会贫富差距,从富人手中征得税款来平衡财富的分配。即所谓的“不患寡而患不均”。改革开放迄今已三十余年,在总体的经济发展上去的了突飞猛进的成绩,但是与此同时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也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矛盾最为激化的问题纠结点。而开征遗产税,课税最具针对性的便是富人累积的财产,通过征税的过滤,能直接起到一个削减富人财富为国家收入的作用。继而成为国家财产用以发展国计民生,便是“劫富济贫”之目标的达成。2、有利于完善现行税制结构。财产税应是财税征收的“重头戏”。但在现行税制结构中,财产税的改革明显滞后于流转税和所得税。目前,我国的财产税仅有资源税、房产税、土地税、契税、车船税等少数的几个税种,而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种财产——遗产却未被纳入征税范围,这无疑是我国财产税制度的一大缺陷。因此,我国应开征遗产税,填补现行税制的这一空白,对于促进我国财产税乃至整个税制体系的健全都有重要意义。3、改善社会财富观念。伴随着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而产生的社会矛盾之一便是“为富不仁”与“仇富”。“富二代”这些人手中掌握着较多的社会资源,若不能正确对待财富,这对于中国今后的经济以及整个社会风气的良好发展均是贻害无穷。开征遗产税在制度上向财产的继承者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鼓励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获得财富,同时也给“非富之家”一个平等奋斗的机会。
二、“罗宾汉税”在中国之“盗”——开征遗产税的阻碍分析
(一)民众对“遗产税”的认同度偏低。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人家庭间的连接精神相当高,很多人认为自已的财产是一辈子辛苦而来的,“子承父业”理所应当的。而公民的财产收入在生前的时候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等税款,为何死后还要向国家缴纳巨额的税款。而富裕阶层作为现行制度的既得利益者,更是不愿意毕生累积的财富化为乌有。
(二)有可能冲击我国的民营经济。中国的经济处于发展阶段,财富的累积并不十分稳定。总体而言,国家在经济发展上的思路是以鼓励为主。而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和资本积累尚处于初级阶段, 这些致富者基本上处于青壮年阶段,大多数的遗产继承人只是潜在的。若不能使民众对遗产税有正确的认知,而贸然开征遗产税,暂且不论短期内其收入的多少,有可能对民营经济的发展造成冲击。
(三)配套制度不完善。首当其冲的就是个人财产的申报和核查制度。没有明确的个体课税目标,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便会大打折扣。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财产登记,财产申报和财产评估机制,社会信用体系有很大缺口,很难准确统计个人财产数量以流动情况。“而相关机构的建立 ,法律法规的制定,专业人员的聘用与培训,被继承人财产信息的记录,追踪以及税源的监控等等,都需要政策和大量资金进行长期投入”方可。
三、“罗宾汉税”的中国演绎——“遗产税”在中国的出路分析
开征遗产税这一新税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要缓解民众的抵触情绪,使纳税人从思想上明确征收遗产税的合法性、合理性,并最终转化为自觉纳税的行动。其次,创建个人信用制度,完善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同时健全个人财产评估制度。再次,可以考虑总遗产税和累进税率制度。目前在其他国家开征遗产税采用三种税制,即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混合遗产税。在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较低,遗产税的征收缺乏经验,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风气尚未形成,遗产税宜采用简便易行的方式。最后,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赠与税同步开征,避免财产所有人如果在生前将财产赠与其他人。
关键词:遗产税;公平;征收;财产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7-0358-01
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由于它明显带有劫富济贫的性质, 可以抑制贫富分化和社会浪费,所以又被称为“罗宾汉税。
一、“罗宾汉税”在中国之“侠” ——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
(一)可行性分析:1、存在较为充足的“遗产税”课税税源。充足的税源是开征遗产税的基础之一。从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看,2005年为141051亿元,2009年为260772亿元,短短的几年时间增长了近1倍。随着个人收入的显著增加,个人拥有财产数量大幅增长可以说,不论是从现实的税源角度,还是从潜在的税源角度来说,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经济前提条件都已具备。2、必要的法律环境已建立。我国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作出了相关规定,为遗产税的实施提供了征收管理的程序性规定。民法上强调权利义务一致性,继承权是国家以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事權利,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财产所有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缴纳遗产税即继承权人对国家和社会承担的一项义务,为我国遗产税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法律环境。
(二)必要性分析:1、有利于调解社会贫富差距。马歇尔认为:“财富的不均虽没有通常被指责的那样厉害,但的确是我们经济组织的一个严重缺点,通过对遗产征税,既不会伤害人们的主动性,又不会大大限制国民收入的增长, 这种方法显然是对社会有利的。”“罗宾汉税”之要义便在于缓解社会贫富差距,从富人手中征得税款来平衡财富的分配。即所谓的“不患寡而患不均”。改革开放迄今已三十余年,在总体的经济发展上去的了突飞猛进的成绩,但是与此同时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也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矛盾最为激化的问题纠结点。而开征遗产税,课税最具针对性的便是富人累积的财产,通过征税的过滤,能直接起到一个削减富人财富为国家收入的作用。继而成为国家财产用以发展国计民生,便是“劫富济贫”之目标的达成。2、有利于完善现行税制结构。财产税应是财税征收的“重头戏”。但在现行税制结构中,财产税的改革明显滞后于流转税和所得税。目前,我国的财产税仅有资源税、房产税、土地税、契税、车船税等少数的几个税种,而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种财产——遗产却未被纳入征税范围,这无疑是我国财产税制度的一大缺陷。因此,我国应开征遗产税,填补现行税制的这一空白,对于促进我国财产税乃至整个税制体系的健全都有重要意义。3、改善社会财富观念。伴随着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而产生的社会矛盾之一便是“为富不仁”与“仇富”。“富二代”这些人手中掌握着较多的社会资源,若不能正确对待财富,这对于中国今后的经济以及整个社会风气的良好发展均是贻害无穷。开征遗产税在制度上向财产的继承者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鼓励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获得财富,同时也给“非富之家”一个平等奋斗的机会。
二、“罗宾汉税”在中国之“盗”——开征遗产税的阻碍分析
(一)民众对“遗产税”的认同度偏低。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人家庭间的连接精神相当高,很多人认为自已的财产是一辈子辛苦而来的,“子承父业”理所应当的。而公民的财产收入在生前的时候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等税款,为何死后还要向国家缴纳巨额的税款。而富裕阶层作为现行制度的既得利益者,更是不愿意毕生累积的财富化为乌有。
(二)有可能冲击我国的民营经济。中国的经济处于发展阶段,财富的累积并不十分稳定。总体而言,国家在经济发展上的思路是以鼓励为主。而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和资本积累尚处于初级阶段, 这些致富者基本上处于青壮年阶段,大多数的遗产继承人只是潜在的。若不能使民众对遗产税有正确的认知,而贸然开征遗产税,暂且不论短期内其收入的多少,有可能对民营经济的发展造成冲击。
(三)配套制度不完善。首当其冲的就是个人财产的申报和核查制度。没有明确的个体课税目标,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便会大打折扣。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财产登记,财产申报和财产评估机制,社会信用体系有很大缺口,很难准确统计个人财产数量以流动情况。“而相关机构的建立 ,法律法规的制定,专业人员的聘用与培训,被继承人财产信息的记录,追踪以及税源的监控等等,都需要政策和大量资金进行长期投入”方可。
三、“罗宾汉税”的中国演绎——“遗产税”在中国的出路分析
开征遗产税这一新税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要缓解民众的抵触情绪,使纳税人从思想上明确征收遗产税的合法性、合理性,并最终转化为自觉纳税的行动。其次,创建个人信用制度,完善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同时健全个人财产评估制度。再次,可以考虑总遗产税和累进税率制度。目前在其他国家开征遗产税采用三种税制,即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混合遗产税。在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较低,遗产税的征收缺乏经验,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风气尚未形成,遗产税宜采用简便易行的方式。最后,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赠与税同步开征,避免财产所有人如果在生前将财产赠与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