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骗局:17名官员向贴吧吧主“花钱买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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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柘城县单鹏鹏三人,利用担任柘城百度贴吧吧主的身份,分别或合伙在柘城百度貼吧发帖。加精置顶。仅仅一年多的时间,三人就通过“有偿删帖”勒索27人次,勒索对象包括柘城县纪委、工商局、卫生局、水利局、民政局等17名政府官员。2017年5月16日,三人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5年6个月、4年等有期徒刑。以前,对“有偿删帖”行为,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难以查处。2013年9月9日“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发帖”“有偿删帖”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或敲诈勒索罪予以明确规定。
  三吧主分工明确有偿删帖
  1983年出生于柘城县的单鹏鹏,是柘城百度贴吧大吧主,1985年、1991年出生于柘城县的刘盈民和韩伟杰是一般吧主。三个人虽然文化程度不高,都是初中毕业,但平时喜欢上网,脑子也很灵活。成立于2006年的柘城百度贴吧,有注册网民14万多人,有大吧主1人,小吧主9人,只有单鹏鹏、刘盈民、韩伟杰三人有权限删帖。
  刘盈民是从2015年9月份开始当上柘城百度贴吧主的,推荐人是单鹏鹏和韩伟杰,他在柘城百度贴吧名叫“爷爷的睫毛”。2016年春节前,刘盈民把“爷爷的睫毛”吧主名字换成了“吧豚”,这个名字用了有3个多月,他又换成“爷爷的睫毛”。
  据刘盈民供述,自己在柘城百度贴吧加精置顶的带有负面内容的帖子,一部分是自己用自己的权限对别人的发帖加精置顶,一部分是单鹏鹏教自己在网站上搜一些“柘城”或者“学校”等关键词,搜到以后,复制负面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通过微信发给单鹏鹏。单鹏鹏通过自己的小号发到柘城百度贴吧上,然后由自己来加精置顶。当事人找我们,收到钱后就删帖,自己删帖和收钱都要和单鹏鹏平分。单鹏鹏是大吧主,他删帖不用和自己说,他收多少钱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参与有偿删帖的有20多次。
  单鹏鹏、刘盈民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单鹏鹏三人靠删帖敲诈勒索的作案经过。
  2015年秋天,有网友在柘城百度贴吧发布了有关柘城县水利局马姓局长纵容非法采沙的帖子,县水利局负责人通过一个中间人给单鹏鹏打电话让他删帖。单鹏鹏说:“柘城百度贴吧不是我一个吧主,我就不说了,你给他们两人每人1000元钱吧。”中间人通过支付宝给单鹏鹏转账2000元钱,单鹏鹏自肥1000元,刘盈民分得1000元。
  2015年10月中旬,有人在百度贴吧柘城吧发帖说,柘城县国土资源局稽查队队长王丙违法开发小产权房,刘盈民看到后“加精、置顶”。帖子出现之后,县国土资源局一个叫“小方”的给单鹏鹏打电话说:“你看看咋回事,怎么有俺局的帖子。”单鹏鹏说:“我回去问问,看是怎么回事。”单鹏鹏回去和刘盈民商量,刘盈民说:“他们最少得拿1500元钱,才能删帖。”单鹏鹏给小方说,最少得拿1500块钱才能把帖子删掉。之后,单鹏鹏把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发给小方,有人给支付宝转账1500元。单鹏鹏给了刘盈民500元,自己留了1000元。2016年3月份左右,柘城县国土资源局的这个帖子又出现了,还是刘盈民加精、置顶。小方又给单鹏鹏打电话,单鹏鹏回去就把这个帖子删了,因为这个帖子之前就收过钱了,所以这次删帖也没有再收钱。
  2016年7月份,有人在柘城百度贴吧发帖《实名举报柘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股股长邱某》,内容是柘城县的电梯只要拿钱给邱某就免检,这个帖子是刘盈民加精、置顶。单鹏鹏的朋友张军给他打电话说:“哥,那个帖子是一个亲戚的,帮忙照顾一下。”同时,也有人联系刘盈民。到了晚上,有人拿2000元给了刘盈民,之后刘盈民分给单鹏鹏1000元,自己分得1000元。
  作为大吧主,单鹏鹏除了安排刘盈民等人发帖、加精置顶外,自己也频频发帖,制造“商机”。
  一次,单鹏鹏从微信朋友圈转载一个柘城县惠济乡化工厂排污的帖子,帖子里提了一个姓白的县环保局稽查队长。
  第二天,单鹏鹏的一个表哥让他赶紧把这个帖子删了,单鹏鹏说:“吧主也不是我自己,我也有难处。”单鹏鹏把帖子删了之后,他给表哥说:“你看,帖子也删了,能不能给点钱?”后来,单鹏鹏表哥拿了2000元给了单鹏鹏,他和刘盈民分赃。
  企业不堪忍受敲诈报案
  单鹏鹏、刘盈民二人“有意发帖”和“有偿删帖”行为,不但涉及柘城政府部门、学校,也波及一些企业。
  2015年5月份,单鹏鹏、刘盈民将一条关于某置业公司强拆的负面帖子加精置顶。该公司让孟姓员工找单鹏鹏删帖,单鹏鹏以删帖包年费的名义向其索要6000元钱。
  2016年7月下旬,单鹏鹏、刘盈民将一篇标题为《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柘城大气的污染防治》的帖子在百度柘城吧发布,内容直指柘城县某木业公司。为了消除负面影响,该公司负责人李某让公司员工杨某负责删帖。杨某联系上了单鹏鹏,单鹏鹏同意删帖,但索要3000元。后来,李某安排人将3000元钱交给单鹏鹏,帖子也随之被删除。
  李某认为,他们这是借删帖索要钱财,就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人敲诈27人次8万余元
  2016年8月20日,单鹏鹏、刘盈民、韩伟杰三人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9月23日,单鹏鹏、刘盈民二人分别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韩伟杰于11月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鹏鹏、刘盈民、韩伟杰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2月6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单鹏鹏、刘盈民、韩伟杰三人,利用自己百度柘城吧网站吧主的身份,实施27人次勒索行为,单鹏鹏、刘盈民全部参与,累计索要财物7.8万余元;韩伟杰参与其中的3次,累计索要财物500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开庭时,单鹏鹏向法庭提供谅解书11份,刘盈民提供谅解书13份,韩伟杰提供谅解书4份。   法院审理认定,单鹏鹏、刘盈民、韩伟杰三人或者单鹏鹏、刘盈民两人,分別或合伙在柘城百度贴吧发帖,加精置顶,实施敲诈勒索27人次。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利用自己在百度柘城吧网站的吧主身份将被害人的负面帖子,在柘城吧网站加精置顶后,在网上多次进行发布,以删帖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单鹏鹏、刘盈民敲诈价值数额巨大,韩伟杰敲诈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单鹏鹏系初犯、偶犯、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从轻处罚的观点予以支持。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盈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予以支持。被告人韩伟杰在本案中参与实施的行为较少,且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2016年12月30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单鹏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刘盈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韩伟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接到一审判决后,单鹏鹏、刘盈民提出上诉。
  单鹏鹏上诉称,他仅参与部分犯罪,且部分被害人系出于感谢主动给付,量刑重。刘盈民上诉称,删帖系单鹏鹏安排,系从犯;没有参与部分犯罪;被害人主动给钱删贴,属非法经营,量刑重。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未经核实的负面帖子加精置顶,以增加帖子的关注度和影响力,威胁被害人为消除不良影响而拿钱删帖,并以删贴为由索要钱财后分肥,单鹏鹏、刘盈民勒索财物数额巨大,韩伟杰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7年5月16日,商丘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解释为有偿删帖定罪
  时下,对于有偿删帖,已经不是什么秘密。因特定主体不同,手段不同,目的不同,有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有的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下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2007年11月间,陈某注册成立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1年,他与某网签订了一份协议,由此取得该网环保频道采编权,陈某等人利用这种权利前往山西、内蒙古多地,多次进行所谓的采访活动。如果企业不想被曝光,可以通过交广告费的形式与他们合作。他以负面报道相要挟,强迫6家企业支付350余万元的“广告费”和“宣传费”。
  2015年,北京警方接到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转交的线索后,着手调查,一个以陈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陈某通过发送负面报道,利用企业害怕受到影响的恐惧心理,要挟企业支付所谓的合作费用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发送负面报道,并向企业明确表示,想撤销并不再继续发布负面报道仅能通过成为广告客户这一途径来实现,从而迫使企业成为其广告客户并与其合作,达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陈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2016年6月,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责令陈某向被害单位退赔钱款。
  2014年8月,浙江青田县人程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了关于当地某公司及公司负责人单某的负面网帖。单某委托金某删帖,程某趁机提出“借款”。金某为了能够成功删帖,将单某支付款项中的20万元汇至程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收到钱后,程某陆续删除了相关负面网帖。
  2016年10月,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说,对有偿删帖行为,以前,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难以查处。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针对在网络上通过“发帖”“删帖”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予以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指出,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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