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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耗资近10万的豪华婚宴,竟然因一份“基围虾”引发出一场少见的争议,新郎认为五星级酒店用“沙虾”冒充了“基围虾”,而酒店方面则认为“沙虾”就是“基围虾”。双方僵持不下,以至于闹上法庭。2007年4月28日上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怪案……
小虾搅喜宴
2007年1月20日,南京市一家广告公司的老板小朱和未婚妻在城北一家知名五星级酒店举行婚宴。此前的2006年10月13日,他们就与该酒店签订了婚宴服务合同。双方合同约定:小朱的喜宴预计43桌,每桌标准不含酒水2288元,预付款32.032元,余款在婚宴当日以现金付清。
1月20日,小朱的婚礼如期举行。婚宴进行20分钟后,酒店服务员将一道“白灼基围虾”端上了餐桌。小朱的朋友有几位是做水产生意的,在品尝了“白灼基围虾”后,一致认为这根本就不是服务员报的菜名基围虾,而是价格低得多的沙虾。
听了内行的判断,小朱心中怒气油然而生,他一边向朋友们道歉,一边当即找到了酒店的一位当值负责人,要他把问题说清楚。见小朱身边有内行,酒店是“在关公面前耍大刀”,这位负责人知道事情瞒不下去了,只好承认餐桌上的虾子不是基围虾而是沙虾,并承诺会减去酒席的相应费用。为了不破坏喜庆气氛,小朱表示了同意。交涉过程中,小朱的家人还悄悄录了像。
客人散尽后,小朱及家人找到酒店方面,要求妥善解决酒席中沙虾冒充基围虾的问题,但接待他的另一位负责人却不认可刚才那位负责人的说法,称那位负责人当初的解释是为了平息大家的情绪,并非同意赔偿。这位负责人还信誓旦旦地称:“不懂不要装懂,这些年来我们都是这样经营的,沙虾本来就是基围虾,酒店根本不存在欺诈的问题。”
小朱无法接受酒店方面的态度,既然问题谈不妥,他也就没有支付剩余的酒席款。几日之后,小朱和家人再次找到酒店,希望能够尽快解决纠纷。双方各自提出的降低标准悬殊太大,再次弄得不欢而散。为了掌握对自己有利的证据,3月5日,朱军和几位内行的朋友一道,再次不动声色地来到这家酒店用餐,并特意点了“白灼基围虾”这道菜。内行的朋友一品尝,所谓的基围虾依旧是沙虾冒充。朱军保存了盘中的虾子样品,并取得了消费发票,做好了跟对方打官司的准备。
基围虾PK沙虾
因为小朱一直没按合同付齐酒宴余款,2007年3月15日,这家五星酒店一怒之下将小朱告上了鼓楼区法院,要求小朱立即支付余款6.3万多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法院于当天受理了此案。
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小朱随即提起反诉,称酒店以沙虾冒充基围虾,构成消费欺诈,要求酒店双倍赔偿41份基围虾款2.3386万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五星级酒店被指用沙虾冒充基围虾,并被消费者诉以双倍索赔,这在全国尚属首例,一时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后,于4月20日首次开庭对案件展开审理。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针对酒店的诉讼请求,小朱辩称:原告在履行合同中用沙虾顶替基围虾的做法,构成消费欺诈,而且因为这件事,让自己的喜宴出现了不愉快,就此,酒店方必须承担责任。原告酒店则认为,沙虾本来就是基围虾,小朱完全是在胡搅蛮缠,欺诈的说法不能成立。酒店方还提供了一些证据:根据有关书籍、包括网上的资料对基围虾的定义,沙虾就是基围虾,基围虾只是民间对沙虾的称谓。这些著作及资料的确表明:沙虾就是基围虾。而小朱也同样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资料,以及多年从事水产经营朋友提供的证言,表明在南京市场上沙虾与基围虾根本不可混同。

这样一来,沙虾到底是不是基围虾,就成了本案的焦点。为了搞清楚这个概念,承办此案的法官杨向涛决定要搞个水落石出。一番考证之后才发现,原来“基围虾”和“沙虾”都不是虾的学名,而是生活中的通俗叫法。“基围虾”得名于海水围基堤坝养殖的方法,刀额新对虾、周氏新对虾、日本对虾均可用此种方式养殖,因此这些虾都可以叫做“基围虾”;同时,因绝大多数虾子,包括上述各种对虾,都具有在沙中潜伏等习性,所以又均可被称之为“沙虾”。目前市场上所称的“基围虾”基本是日本对虾,也就是人们认定的正宗基围虾,它与人们常说
的“沙虾”事实上有所不同,有关书籍及网站报道所记载的基围虾即为沙虾的说法并不准确。
专家们还对小朱作为证据保存的虾进行了确认,经权威机构认定,该虾应为南美白对虾,该种对虾口感、颜色、基本养殖方法和基围虾不同,不可以将该种对虾称为基围虾。专家们还表示,南京市场上所称的基围虾确为正宗基围虾,市场上所称的“沙虾”应为南美白对虾;南京市水产市场上出售的“沙虾”和“基围虾”是不同的对虾种类,两者价格相差很大,应有区别。
酒店构成欺诈
在对案件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定性后,4月28日上午9点,鼓楼区法院对案件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婚宴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除了对婚宴中“白灼基围虾”选用的虾是否为基围虾有争议外,并无其他争议,因此对于酒店方提供的其他无争议部分的服务,小朱应当支付费用。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小朱在五星级酒店举办婚宴,每桌不含酒水的价格是2288元,所点的基围虾不会是价格比较低的南京本地所称的沙虾,而应该是基围虾。酒店在小朱婚宴上提供的“白灼基围虾”用沙虾所烹制。对于婚宴合同中“白灼基围虾”的价格,原告未予明确。结合基围虾在春节前的价格要高于春节后的价格的事实,法院认定婚宴中的“白灼基围虾”的价格应为每份172元。
基于此,原告酒店作为专业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为被告小朱提供婚宴“白灼基围虾”特定菜肴时,以价格较低的沙虾作为该特定菜肴的原料,构成了消费欺诈,故原告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该特定菜肴一倍价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在婚宴当日实际消费41桌,故原告应赔偿被告的损失为14.104元。被告应给付原告方的婚宴服务费用余款。判决小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酒店43.441元;驳回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朱军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至此水落石出,但此案带给人们的思索却还在继续。
一位参加本案旁听的市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今许多五星酒店往往认为老百姓对这样的高档消费不熟悉,所以会出现以沙虾冒充基围虾赚取暴利的事情,应该说这种现象不仅在南京有,在许多城市的星级酒店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可悲的是,许多消费者在当了冤大头后,根本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
承办本案的法官在接受采访时则表示,大家去酒店集体消费时,最好能签订合同,合同越细化越好;游客和临时就餐者应该保留所有交费凭据,一旦出现问题才好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