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双边投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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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主要是对美国与约旦哈希姆王国于1997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议进行分析和评论,内容包括协议中的重要规则及原则,如最惠国待遇、收益自由转移、争端解决等。同时就该协议对约旦希哈姆王国的影响进行简单评论。
  关键词:双边投资协议;争端解决;最惠国待遇;约旦希哈姆王国;美国
  中图分类号:DF9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3-0020-02
  
  一、约双边投资协议签订的背景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外国直接投资被认为是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它给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个获取重要资本来源的途径以及进入世界市场的机会,另外还有新技术和知识,劳动力的训练和发展,以及商业发展和管理中最好的实务信息等。技术在生产发展中起着基础作用,并且促进竞争,对于出口能力的提升是有积极影响的。外国直接投资通过技术传播的方式在消除发展中国加与发达国家间的技术差距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约旦哈希姆王国(以下下简称约旦)是中东一个阿拉伯小国,该国缺少水利供应且自然资源极度缺乏。约旦的经济传统上依靠富有的阿拉伯产油国支持、国际捐赠、旅游业及来自本国公民的国外汇款。由于特殊的地理及政治背景,约旦的经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远远大于该地区其他国家。因此外国投资基本上是约旦能够取得的外国资本的唯一来源。
  如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约旦通过不断地努力改善投资环境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入。约旦已经着手实施了大范围的法律和机构改革政策,目的就在于减少外国资本进入的壁垒,特别是外国直接投资。
  自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约旦政府就开始通过投资协议的方式以期进入区域和国际市场。约旦的投资政策目的在于融入全球经济。在选择商业伙伴时,约旦政府考虑的一些因素主要是它的经济市场之大小、政治和经济稳定性及吸引投资的潜力。出于对这些原因及其他一些原因的考虑,约旦于1997年7月2号与美国签订了双边投资协议,并于2003年6月12号实施生效。
  二、美约双边投资协议中关于投资的原则和规定
  (一)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
  根据国别待遇原则,美约双方应给予对方投资者及其投资以不差于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指的是,美约双方应给予对方投资者及其投资以不差于给予非参与该协议的第三方投资者及投资的待遇。
  由这些待遇原则产生的义务适用到涉及“管理、指导、经营、销售或者涉及投资的其他处理”的各个层面。上述条款和原则通过融合国际法惯例中的强制要求东道国(即被投资国)根据“公平合理待遇”及“全方位的安全保障”原则来对待在其领域内投资。
  (二)执行条件
  美约双边投资协议禁止执行条件的使用。美国或者约旦均不能对投资者加以执行条件的限制,如对于某一投资领域的建立、获取、扩展、管理、行动或者经营施以一定条件的限制。禁止条件的范围非常广泛并且包含了禁止如下义务内容的规定,即,出口一定百分比的产品,对国内资料的优先使用,包含国内产品比率达到一定的标准,技术的转让,通过限制国内销售并对一定比例产品进行出口和涉及在东道国开展研发工作的要求以达到一定程度的贸易平衡。然而,美国和约旦可能对于收益或者持续性收益以及激励措施实施一定的条件限制。
  (三)收益的自由转移
  任何一方都必须允许所有出入该方境内的投资之转移的自由和及时。为了达到这一一个目的,美约双边投资协定规定需确保投资者能获取以市场交换汇率为准的相应外国货币。
  (四)征收与补偿
  美约双边投资协定指出,除非基于非歧视原则的基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及补偿措施,投资不得被征收。补偿必须及时到位并且应当与征收行为做出时(征收当日)投资的市场价值相当。依据收益自由转移原则,被征收投资的价值必须是能全部进行转移的。
  (五)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的解决
  美约双边投资协议第9和10款指出,通过国际仲裁来解决一国投资者与另一接受投资国之间的投资争端。协议包括了以下一些重要的关于争端解决的条款。
  美国与约旦双方在美约双边投资协议中均宣布接受仲裁的效力约束。在投资者所在国的仲裁机制下,投资者或者公司可以对接受投资的东道国提出如下主张,即,投资者或者公司因接受投资的东道国对美约双边投资协议的违反而遭受了损失或者损害。
  美约双边投资协定允许投资者通过如下途径寻求争端解决方式,即,在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规则的框架下,或者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条约的增设便利条款下,还或者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条约的仲裁条款下寻求仲裁解决途径。
  只有当投资者或者公司满足一定条件时,投资者或者公司的主张才可以呈送仲裁,这些条件包括:投资者或者公司没有将争端诉诸争端双方中的任何一个的法院或者行政法院;没有将争端诉诸争端双方之前一致同意适用的争端解决程序;还有就是争端产生已经过去三个月。
  仲裁院的组成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由三个仲裁员组成,其中争端双方各指派一名仲裁员,还有一名仲裁员应当由两国同意的第三国仲裁员担任并且该仲裁员担任仲裁院的主席。
  除非争端双方一致同意,所有仲裁结果的执行与所有听证会都应当在选定第三国仲裁员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并且仲裁小组应当将小组的决定在仲裁结果的执行或者听证会结束的日期起内两个月给予描述和公布,这两者的完成不分先后顺序。
  除非由争端双方另行决定,仲裁院应当位于承认并能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缔结国的境内。仲裁院必须依据国际法的适用规则来决定争端中相关事宜的裁决。
  选定仲裁院的裁决对于争端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另外,协议缔结双方应当及时执行仲裁院裁决的相关内容。仲裁院仲裁小组主席与仲裁员的花费以及其他仲裁程序的花费,应当由协议缔结双方均等支付。然而,仲裁小组也有权力根据自身的分析判断指出协议缔结双方中的哪一方应当支付相对较多部分的费用。
  (六)小结
  以上的分析显示出美约双边投资协议对于美国对约旦投资的过程中享受的待遇规定有所改善。这些改善来自于美约双边投资协议中制定的关于投资的一般规定。那些确保美国投资者根据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原则而享有的待遇对执行条件进行了禁止,规定了收益的自由转移,并且将国家法中关于征收与赔偿的标准应用于投资实践相关的问题中。值得注意的是那些对来自美国的投资的争端问题之解决方式的改善条款。这些条款包括了解决投资者与接受投资的东道国之间的问题之规定,这为这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条国际仲裁的道路。
  三、美约双边投资协议对约旦的影响
  总的说来,美约双边投资协议对于促进美国对约旦的投资起到了令人震惊的效果。另外,这也将是美国对约旦投资不断深化发展的一个催化剂。有学者曾对美国2005年对约旦投资的相关数据进行了统计,发现约旦当年的外国投资中很大一部分是美国的投资。这一研究成果表明约旦当局采取的法律改革对于美国投资者的决定之做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约旦为促进跨国协议(如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协议)和双边协议(尤其是与美国签订的那些相关协议)的实施,在其商业法律环境方面的改变,对于创造一个令人满意的投资环境以及对于外国投资者对该国进行投资的决定做出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这些作用在21世纪初外国对约旦直接投资的增长的数据上来看就显得非常明显了。根据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出版的2009年世界投资报告的数据来看,约旦的外国直接投资份额增长额巨大,从2000年的31亿3500万增长到了2008年的180亿零1200万。出去这些因素,美国对约旦的直接投资还因为美约另一个“自由贸易协议”的实施而有所增长。根据美国经济分析数据局的资料显示,美国对约旦直接投资从2006年的3900万增长到了2008年的1亿2100万。
  小结:约旦在20世纪90年代的法律体制改革,无论是在改革的法律数量、范围还是影响上,在之前的约旦历史上是没有出现过的。正是这些改革于2000年将约旦带进了世界贸易组织,并且给予了美国足够的信心与约旦签订双边投资协议。美约双边投资协议为约旦吸引投资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很好的一个框架。这一点通过21世纪初约旦在接受外国直接总投资的数量上的增长就可以得到证明。
  约旦政府被要求确保国内法律、规定及程序等与这些协议的规定保持一致。在许多方面,尽管这些要求将创造一个会帮助约旦国内及国外投资的增长的新的受到良好保护的法律环境,但是美约双边投资协议以及后来的自由贸易协议对于约旦法律和它们的行政管理及执行机制构成了很大的新的挑战。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龙炜,男,湘潭大学法学院09级国际法硕士研究生;徐璐璐,湘潭大学法学院09级国际法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陈安.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机制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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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United States-Jordan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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