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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主体广泛,但仍应受到一定限制。国家机关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应根据其职能、级别和管辖区域确定,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应根据其宗旨目的、事业范围和活动地域确定。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公民个人虽不能提起公益诉讼,但可向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反映。在公益诉讼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问的关系、公益诉讼主体与直接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行政管理权与民事公益诉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