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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听证制度作为一座沟通政府与民众的桥梁,是实现自己当家作主的重要方式。以价格听证为例,民众普遍认为价格听证就是"涨价会"各种新闻关于听证代表的负面消息层出不穷。要真正发挥听证的作用,就要从听证代表筛选这一最基本的环节出发,不断完善听证,实现听证的现实价值。
关键词:代表筛选 行政听证 价格听证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地方围绕居民用水用电、公共交通、医疗卫生、环境评价等公共项目和公益性服务,纷纷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听取民众的意见,这既是政治文明的进步,又是人文关怀的彰显。但是也必须看到,由于制度不完善,公共行业部门举行的价格听证会屡屡变成涨价会,听证会结果往往与民意相悖,民众认为政府召开听证会是"作秀"之举的言论不绝于耳。①在没有得到预期结果而又认为意见没有得到充分表达情况下,不难理解民众会认为这只有政府自导自演的一场为了"涨价"的表演,其目的只是为了给行政决定披上民主的外衣。本文对格听证中代表筛选制度进行讨论,以此为基础进而试图为听证中的代表筛选提出建议。
一、我国行政听证代表筛选制度的缺陷
(一)听证代表产生缺乏公开性
对于听证代表人选的确定,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多采用的随机抽取或摇号的方式。但是到了现实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熟悉的面孔,反复的多次参加各种听证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十条规定:"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对于这样一种宽泛的规定,行政机关为了使自己行政决策成功实施,必然会通过各种方式在听证中安排倾向于自己的代表,而真正渴望表达自身意见的群体,却没有办法进入到听证中去。
(二)听证代表筛选标准不明确
对于一场听证会,行政机关作为强势方,对于决策必然经过了详细的调查与考证,在听证会上有着充分的准备,如果听证代表缺乏相关的知识,很容易被行政机关以数据和建设需要等理由牵着鼻子走,无法透彻的看到决策的背景资料。对于听证会,并不是要求要具有一个统一的听证代表筛选标准,这也是不切实际的,听证的种类纷繁复杂,不同的听证代表组成是可以有差异的,但是对于听证来说,总是需要有几个基本的标准,类似于法律中的基本原则,起到一个大方向上的指导作用。一些行政听证是需要有某些专业素养的代表,运用专业知识才能更好的指出行政决策的漏洞,更好的表达出民众的渴求,过于强调身份必然就是代表不能真正代表人民。
(三)听证代表数量不确定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听证会筛选代表的总人数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当初刚开始实行听证会时,立法者就没有关注到这个问题,而是将决定听证会人数的权力交到了行政机关手上,众所周知,一个会议的人数并不是越多越好,如何把握与会人数,这是一个很值得商榷的问题。如果人数太少,那么必定就会有利益团体被遗漏,不能充分交流。如果人数过于庞杂,那么效率低下,浪费宝贵的时间与其他资源。
(四)听证代表地位不平等
举行的价格听证中,经营者和听证代表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就目前来看,举行听证一般都是企业为了涨价而进行的,基本没有因为消费者觉得价格过于高昂而举行的听证会,从这里可以看出,两方对于要求听证举行的权利是不对等的。并且在听证过程中,举办方单方面开始决定与会的人选,造成了听证代表人员的随意性,没有具有法律、经济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代表人选,这样更进一步拉开了经营者与听证代表的差距,人为的扩大了听证中不平等。
二、完善听证代表筛选制度的建议。
(一)公开消费者代表的筛选
针对听证代表的产生,有必要提高听证会的公开性,首先即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将听证会的每一环节都规定下来,使之有法可依。并且应当设定多种多样的公开渠道,如通过媒体、网络等,应当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按流程开价格听证会的程序,从遴选程序开始,要公开价格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报名方式和条件,在举办过程中,要公开听证方案,在听证过程中,要公开各方的发言和观点等等。最后,在结果及其依据的理由方面都应当做到公开与透明,使得广大公众能够全方位了解价格听证会举行的各个环节。
(二)明确听证代表标准
目前来看,听证代表采取推荐和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是主流,那么听证机关就应当制定一个大的标准。不能以代表的政治身份代替专业知识的选拔标准,选择的听证代表首先应具有该领域的相关知识,在某一方面的突出成绩不代表在任何方面都具备能力。以专业知识的多少来选拔,可以保证代表在听证会上与行政机关很好的沟通,不至于因知识素质的欠缺而失语。最普通的民众也应当进入到听证的环节中去,这些民众应是真正与听证内容具有利害关系者,他们才会有激情,有表达自己对于听证内容看法的渴望,避免出现举办方强拉硬派等现象,出现某些代表进入会场就睡觉,表达意见就举手赞同的敷衍情况。
(三)明确听证代表数量
关于听证代表数量的问题,在听证代表的总数上,法律应当规定一个大致范围,确定最少参与人数以及最大参与人数,中间的波动范围由举办听证的行政机关自由裁量。但是对于不同性质的听证以及听证内容影响力大小在总人数上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避免行政机关利用听证代表人数来影响听证进程。听证中人数比例问题也值得关注,每个不同的利益团体都应当有代表参与到听证中来,因为一个行政决策的影响往往是多方面的,不能因为群体的弱势地位或人数稀少而忽略他们的合法利益。
(四)建立听证代表救济制度
作为一名听证代表,其面对的是行政机关,背负的责任是众多普通民众的诉求,这样不平等的地位之间,要求了听证代表需要有救济制度加以保护。其救济方式可以有多种,可以将价格听证的救济纳入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里来,还可以通过建立全面的监督机制等方式进行相应的救济,形成多种监督途径。可以由中立的司法机关等监督听证程序的进行,同时将社会舆论、网络、媒体等平台来评议听证。救济制度明面是保障听证代表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机关的压力,实则在尽力抹消听证双方的不平等,是听证能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下运行,真正发出民众渴望发出的声音,并切实的传达到行政决策机关耳中。
注释:
①参见吴湘玲 姜楠:《听证代表遴选公开化制度探析》,载于连云港高等师范学校学报,2010年9月第3期。
参考文献:
[1]吴湘玲 姜楠:《听证代表遴选公开化制度探析》,载于连云港高等师范学校学报,2010年第3期。
[2]王健:《行政听证代表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载于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7期。
[3]胡峻:《关于行政听证代表几个问题探析》,载于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4]孙静 贺鹏:《论价格行政代表遴选困境》,载于经营管理者,2012年第11期。
[5]周烜:《价格听证会中公众参与的作用及限度分析》,载于商品与质量,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熊骏,男,湖南长沙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13级宪法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代表筛选 行政听证 价格听证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地方围绕居民用水用电、公共交通、医疗卫生、环境评价等公共项目和公益性服务,纷纷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听取民众的意见,这既是政治文明的进步,又是人文关怀的彰显。但是也必须看到,由于制度不完善,公共行业部门举行的价格听证会屡屡变成涨价会,听证会结果往往与民意相悖,民众认为政府召开听证会是"作秀"之举的言论不绝于耳。①在没有得到预期结果而又认为意见没有得到充分表达情况下,不难理解民众会认为这只有政府自导自演的一场为了"涨价"的表演,其目的只是为了给行政决定披上民主的外衣。本文对格听证中代表筛选制度进行讨论,以此为基础进而试图为听证中的代表筛选提出建议。
一、我国行政听证代表筛选制度的缺陷
(一)听证代表产生缺乏公开性
对于听证代表人选的确定,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多采用的随机抽取或摇号的方式。但是到了现实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熟悉的面孔,反复的多次参加各种听证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十条规定:"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对于这样一种宽泛的规定,行政机关为了使自己行政决策成功实施,必然会通过各种方式在听证中安排倾向于自己的代表,而真正渴望表达自身意见的群体,却没有办法进入到听证中去。
(二)听证代表筛选标准不明确
对于一场听证会,行政机关作为强势方,对于决策必然经过了详细的调查与考证,在听证会上有着充分的准备,如果听证代表缺乏相关的知识,很容易被行政机关以数据和建设需要等理由牵着鼻子走,无法透彻的看到决策的背景资料。对于听证会,并不是要求要具有一个统一的听证代表筛选标准,这也是不切实际的,听证的种类纷繁复杂,不同的听证代表组成是可以有差异的,但是对于听证来说,总是需要有几个基本的标准,类似于法律中的基本原则,起到一个大方向上的指导作用。一些行政听证是需要有某些专业素养的代表,运用专业知识才能更好的指出行政决策的漏洞,更好的表达出民众的渴求,过于强调身份必然就是代表不能真正代表人民。
(三)听证代表数量不确定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听证会筛选代表的总人数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当初刚开始实行听证会时,立法者就没有关注到这个问题,而是将决定听证会人数的权力交到了行政机关手上,众所周知,一个会议的人数并不是越多越好,如何把握与会人数,这是一个很值得商榷的问题。如果人数太少,那么必定就会有利益团体被遗漏,不能充分交流。如果人数过于庞杂,那么效率低下,浪费宝贵的时间与其他资源。
(四)听证代表地位不平等
举行的价格听证中,经营者和听证代表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就目前来看,举行听证一般都是企业为了涨价而进行的,基本没有因为消费者觉得价格过于高昂而举行的听证会,从这里可以看出,两方对于要求听证举行的权利是不对等的。并且在听证过程中,举办方单方面开始决定与会的人选,造成了听证代表人员的随意性,没有具有法律、经济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代表人选,这样更进一步拉开了经营者与听证代表的差距,人为的扩大了听证中不平等。
二、完善听证代表筛选制度的建议。
(一)公开消费者代表的筛选
针对听证代表的产生,有必要提高听证会的公开性,首先即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将听证会的每一环节都规定下来,使之有法可依。并且应当设定多种多样的公开渠道,如通过媒体、网络等,应当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按流程开价格听证会的程序,从遴选程序开始,要公开价格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报名方式和条件,在举办过程中,要公开听证方案,在听证过程中,要公开各方的发言和观点等等。最后,在结果及其依据的理由方面都应当做到公开与透明,使得广大公众能够全方位了解价格听证会举行的各个环节。
(二)明确听证代表标准
目前来看,听证代表采取推荐和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是主流,那么听证机关就应当制定一个大的标准。不能以代表的政治身份代替专业知识的选拔标准,选择的听证代表首先应具有该领域的相关知识,在某一方面的突出成绩不代表在任何方面都具备能力。以专业知识的多少来选拔,可以保证代表在听证会上与行政机关很好的沟通,不至于因知识素质的欠缺而失语。最普通的民众也应当进入到听证的环节中去,这些民众应是真正与听证内容具有利害关系者,他们才会有激情,有表达自己对于听证内容看法的渴望,避免出现举办方强拉硬派等现象,出现某些代表进入会场就睡觉,表达意见就举手赞同的敷衍情况。
(三)明确听证代表数量
关于听证代表数量的问题,在听证代表的总数上,法律应当规定一个大致范围,确定最少参与人数以及最大参与人数,中间的波动范围由举办听证的行政机关自由裁量。但是对于不同性质的听证以及听证内容影响力大小在总人数上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避免行政机关利用听证代表人数来影响听证进程。听证中人数比例问题也值得关注,每个不同的利益团体都应当有代表参与到听证中来,因为一个行政决策的影响往往是多方面的,不能因为群体的弱势地位或人数稀少而忽略他们的合法利益。
(四)建立听证代表救济制度
作为一名听证代表,其面对的是行政机关,背负的责任是众多普通民众的诉求,这样不平等的地位之间,要求了听证代表需要有救济制度加以保护。其救济方式可以有多种,可以将价格听证的救济纳入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里来,还可以通过建立全面的监督机制等方式进行相应的救济,形成多种监督途径。可以由中立的司法机关等监督听证程序的进行,同时将社会舆论、网络、媒体等平台来评议听证。救济制度明面是保障听证代表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机关的压力,实则在尽力抹消听证双方的不平等,是听证能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下运行,真正发出民众渴望发出的声音,并切实的传达到行政决策机关耳中。
注释:
①参见吴湘玲 姜楠:《听证代表遴选公开化制度探析》,载于连云港高等师范学校学报,2010年9月第3期。
参考文献:
[1]吴湘玲 姜楠:《听证代表遴选公开化制度探析》,载于连云港高等师范学校学报,2010年第3期。
[2]王健:《行政听证代表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载于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7期。
[3]胡峻:《关于行政听证代表几个问题探析》,载于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4]孙静 贺鹏:《论价格行政代表遴选困境》,载于经营管理者,2012年第11期。
[5]周烜:《价格听证会中公众参与的作用及限度分析》,载于商品与质量,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熊骏,男,湖南长沙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13级宪法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