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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长期以来,对于诈骗罪和抢劫罪的区分一直是刑法分则第五章财产犯罪的难点,再加上旧刑法理论的认识偏差,使得这两个罪的区分界限十分模糊,本文通过一则案例来对两罪进行比较,厘清两罪的界限。
关键字:诈骗罪 抢劫罪 非法占有 转化抢劫
案情介绍:被害人王某受雇为他人牧羊。某日,被告人李某开一辆卡车至王某牧羊的地方(位于荒山野岭,四周无人烟),对王某说:"你家主人把羊(共计29只)已经全部卖给我了,让我用车拉走。"王某不信,让李某叫主人来当面说明。李某又说:"那我们把羊装上车,带你一同去找你主人问个清楚。"王某未反对。于是,李某将羊全部装上车,让王某站在后车厢上。李某发动卡车急速向前驶去。卡车行驶500米后,王某发现不是去主人家的路,于是大声喊叫让李某停车,但李某长时间置之不理,继续开车前行。王某情急之下跳车,李某不知,因车速过快,王某头部碰到石头上严重受伤,因无人救助流血过多而死亡。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1.诈骗罪的本质: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的行为本质是通过虚构事实,捏造事实使得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客观上有处分的行为,主观上有处分的意思。诈骗罪最诡异的地方在于行为人做出了处分财物的行为,但是这种处分的行为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愿,而是因为被骗,做出的错误的处分意思。
2.抢劫罪的本质:刑法263条第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是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行为人放弃财物,从而使自己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这种暴力程度比抢夺罪的暴力程度要高一些,使对方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
3.事后转化抢劫:刑法第269条规定,对犯诈骗、抢夺、盗窃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的规定是一种注意规定,提醒司法人员注意,当行为在犯诈骗、抢夺、盗窃的过程中如果使用暴力,并且暴力程度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要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4.诈骗罪中处分意思和处分行为的理解。诈骗罪中要求行为人使用欺骗的手段使得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处分财物,主观上有处分的意思,客观上有处分的行为。例如14周岁以下的儿童被骗后,将自己家中的2万元的现金交给犯罪分子,此时犯罪分子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原因就是14岁以下的儿童心智不成熟,不具有独立处分2万元财物的认识水平,此时处分财物的行为缺乏了处分意思,因此不构成诈骗罪。再如犯罪分子在超市买东西,将一部价值上万元的相机装在一个大饼干盒里,然后将饼干盒拿到收银台结账,收银员按照饼干的价格扫描后,犯罪分子将饼干盒拿出超市。对于这一情形,对犯罪分子应该定盗窃罪,而非诈骗罪。理由是:犯罪分子将照相机装在饼干盒,混淆视听,收银员在收钱时并不知道饼干盒里面有一部照相机,此时收银员虽然被骗,但是收银员并没有因为被骗而处分照相机,因为收银员根本不知道照相机在饼干盒里。综上所述,要构成诈骗罪就必须具备处分意思和处分行为,两者缺一不可。
5.事后转化抢劫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269条的描述,要构成事后转化抢劫,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实施的是诈骗、抢夺、盗窃。至于是否一定要求构成诈骗罪、抢夺罪、盗窃罪,则不一定,应当说要求的是能够被利用的财物,可以表现为财产性利益的财物都可以。而且这种诈骗、抢夺、盗窃是具有诈骗罪、抢夺罪、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的类型化,即能够被诈骗罪、抢夺罪、盗窃罪所评价。二.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要求与刑法263条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一致,只有这样才能具备抢劫罪的本质条件,才能够转化。三.使用暴力要求具有当场性,当场对时间和空间都有要求。时间条件要求在诈骗、抢夺、盗窃的行为实施中被发现,使用暴力,这种暴力要求与行为同步进行。空间条件要求在诈骗、抢夺、盗窃的犯罪现场,或者在行为结束后的持续空间范围内。四.事后转化抢劫的目的是为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如果不是这三种目的则不可能构成事后转化抢劫。
6.结合上述法理评论前文案例
案例中李某欺骗王某,让王某将其主人的羊交给自己,看似是一起三角诈骗,受骗人是王某,受害人是王某的主人,行骗人是李某。可是案例中强调了一句话"王某不信",当李某欺骗王某时,王某并没有因为王某的欺骗而产生认识错误,既然没有认识错误的产生就不会有主观上处分的意思,客观上处分的行为。因此凭借这句话就可以认定本案,李某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前面李某的行骗行为到后来发展为将羊装上车,在车上王某发现路不对,感觉被骗,让李某停车,然而李某不顾王某的反对,继续行驶。这一过程中的行为貌似是事后转化抢劫中的抗拒抓捕,窝藏赃物。可是根据前文所述,要构成事后转化抢劫,前提是要构成诈骗、抢夺、盗窃。而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够成诈骗,因此缺乏事后转化抢劫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刚开始是想通过欺骗的手段来骗取羊,后发现王某不信,便采取其他方式将羊先装上车,然后强行拉走,在拉走的过程中不顾王某的反对,继续强行行驶,王某没有办法,只好跳车。欺骗在现实生活中是经常出现的,骗只是一种手段,在很多犯罪下都会采用,本案中刚开始时也是以骗为手段,但是我们看待构成何罪时应该从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来把握,不能被表面的手段所蒙蔽。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取得财物,在取财的过程中刚开始实施欺骗,后面将车装上车后,采取急速驾车的方式压制李某的反抗,将羊抢走,这其实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当构成抢劫罪,对于王某的死亡,按照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来处理。
在刑法分则第五章财产犯罪中,有的时候罪名和罪名的区分度很小,这就要求我们要从每个罪的本质特征入手,把握每个罪的核心,通过这种方法才能准确比较罪与罪之间的差别,这对我们准确定罪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柏浪涛.刑法攻略.北京:中国政法经济出版社.2014年第六版
[2]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四版
[3]李立众.刑法一本通.北京:法律出版社.第九版
作者简介:张璐 男,陕西汉中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关键字:诈骗罪 抢劫罪 非法占有 转化抢劫
案情介绍:被害人王某受雇为他人牧羊。某日,被告人李某开一辆卡车至王某牧羊的地方(位于荒山野岭,四周无人烟),对王某说:"你家主人把羊(共计29只)已经全部卖给我了,让我用车拉走。"王某不信,让李某叫主人来当面说明。李某又说:"那我们把羊装上车,带你一同去找你主人问个清楚。"王某未反对。于是,李某将羊全部装上车,让王某站在后车厢上。李某发动卡车急速向前驶去。卡车行驶500米后,王某发现不是去主人家的路,于是大声喊叫让李某停车,但李某长时间置之不理,继续开车前行。王某情急之下跳车,李某不知,因车速过快,王某头部碰到石头上严重受伤,因无人救助流血过多而死亡。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1.诈骗罪的本质: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的行为本质是通过虚构事实,捏造事实使得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客观上有处分的行为,主观上有处分的意思。诈骗罪最诡异的地方在于行为人做出了处分财物的行为,但是这种处分的行为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愿,而是因为被骗,做出的错误的处分意思。
2.抢劫罪的本质:刑法263条第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是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行为人放弃财物,从而使自己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这种暴力程度比抢夺罪的暴力程度要高一些,使对方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
3.事后转化抢劫:刑法第269条规定,对犯诈骗、抢夺、盗窃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的规定是一种注意规定,提醒司法人员注意,当行为在犯诈骗、抢夺、盗窃的过程中如果使用暴力,并且暴力程度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要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4.诈骗罪中处分意思和处分行为的理解。诈骗罪中要求行为人使用欺骗的手段使得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处分财物,主观上有处分的意思,客观上有处分的行为。例如14周岁以下的儿童被骗后,将自己家中的2万元的现金交给犯罪分子,此时犯罪分子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原因就是14岁以下的儿童心智不成熟,不具有独立处分2万元财物的认识水平,此时处分财物的行为缺乏了处分意思,因此不构成诈骗罪。再如犯罪分子在超市买东西,将一部价值上万元的相机装在一个大饼干盒里,然后将饼干盒拿到收银台结账,收银员按照饼干的价格扫描后,犯罪分子将饼干盒拿出超市。对于这一情形,对犯罪分子应该定盗窃罪,而非诈骗罪。理由是:犯罪分子将照相机装在饼干盒,混淆视听,收银员在收钱时并不知道饼干盒里面有一部照相机,此时收银员虽然被骗,但是收银员并没有因为被骗而处分照相机,因为收银员根本不知道照相机在饼干盒里。综上所述,要构成诈骗罪就必须具备处分意思和处分行为,两者缺一不可。
5.事后转化抢劫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269条的描述,要构成事后转化抢劫,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实施的是诈骗、抢夺、盗窃。至于是否一定要求构成诈骗罪、抢夺罪、盗窃罪,则不一定,应当说要求的是能够被利用的财物,可以表现为财产性利益的财物都可以。而且这种诈骗、抢夺、盗窃是具有诈骗罪、抢夺罪、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的类型化,即能够被诈骗罪、抢夺罪、盗窃罪所评价。二.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要求与刑法263条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一致,只有这样才能具备抢劫罪的本质条件,才能够转化。三.使用暴力要求具有当场性,当场对时间和空间都有要求。时间条件要求在诈骗、抢夺、盗窃的行为实施中被发现,使用暴力,这种暴力要求与行为同步进行。空间条件要求在诈骗、抢夺、盗窃的犯罪现场,或者在行为结束后的持续空间范围内。四.事后转化抢劫的目的是为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如果不是这三种目的则不可能构成事后转化抢劫。
6.结合上述法理评论前文案例
案例中李某欺骗王某,让王某将其主人的羊交给自己,看似是一起三角诈骗,受骗人是王某,受害人是王某的主人,行骗人是李某。可是案例中强调了一句话"王某不信",当李某欺骗王某时,王某并没有因为王某的欺骗而产生认识错误,既然没有认识错误的产生就不会有主观上处分的意思,客观上处分的行为。因此凭借这句话就可以认定本案,李某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前面李某的行骗行为到后来发展为将羊装上车,在车上王某发现路不对,感觉被骗,让李某停车,然而李某不顾王某的反对,继续行驶。这一过程中的行为貌似是事后转化抢劫中的抗拒抓捕,窝藏赃物。可是根据前文所述,要构成事后转化抢劫,前提是要构成诈骗、抢夺、盗窃。而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够成诈骗,因此缺乏事后转化抢劫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刚开始是想通过欺骗的手段来骗取羊,后发现王某不信,便采取其他方式将羊先装上车,然后强行拉走,在拉走的过程中不顾王某的反对,继续强行行驶,王某没有办法,只好跳车。欺骗在现实生活中是经常出现的,骗只是一种手段,在很多犯罪下都会采用,本案中刚开始时也是以骗为手段,但是我们看待构成何罪时应该从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来把握,不能被表面的手段所蒙蔽。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取得财物,在取财的过程中刚开始实施欺骗,后面将车装上车后,采取急速驾车的方式压制李某的反抗,将羊抢走,这其实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当构成抢劫罪,对于王某的死亡,按照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来处理。
在刑法分则第五章财产犯罪中,有的时候罪名和罪名的区分度很小,这就要求我们要从每个罪的本质特征入手,把握每个罪的核心,通过这种方法才能准确比较罪与罪之间的差别,这对我们准确定罪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柏浪涛.刑法攻略.北京:中国政法经济出版社.2014年第六版
[2]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四版
[3]李立众.刑法一本通.北京:法律出版社.第九版
作者简介:张璐 男,陕西汉中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