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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诊所式教育在我国的应用,目前仅局限于高等院校法学院系的本科教育,对于研究生阶段则较少涉入。在法学研究生教育领域推广诊所式教育,增强对诊所式教育的认识和实践,对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诊所式教育;法学研究生;本土化
法律教学模式的选择是法学教育的一个核心问题,体现了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和理念选择,关系着法律人才的发展方向。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主要采用传统的讲授型和判例型的教学模式,这种教育模式在法学本科阶段和研究生教育阶段一直使用,使得研究生教育和本科生教育没有明显的区别,这是法学教育的缺陷,也是改革法学教育模式的动因所在。法学教育是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学科,而传统的讲授型教育不仅不利于法律人才的培养,也不利于法律教学模式多元化的发展。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特点
“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名词,由“诊所法律教育”一词派生而来。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又称临床法学教育(Clinical Program),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这种模式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利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在法学院内部设立了旨在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律诊所,学生在诊所教师的具体指导下学习和运用法律,从而培养了职业思维、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为将来成为合格的法律执业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
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的法学教育相比存在如下特征:
1.实践性强。传统法律教育的思维培养是建立在已知的和虚拟想象的基础上。而诊所式法律教育以真实的案件作为学生学习的第一手材料,强调从实践中学习,突出了实践性特点。根据耶鲁大学的维斯勒(Wizner)教授所言,“对于美国人来说,法律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工具,而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知识体”。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依托法律诊所,采用互动教学,将法律实践融入学生理论学习之中,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2.内容和形式灵活。就法律教育的形式而言,既可以是模拟法庭中简单的角色扮演,也可以是复杂的现场法庭辩论,甚至可以在趣味性活动中进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内容也是非常灵活的。在大量诊所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目标本身通常是不清晰的可变的,诊所学生及教师会随着法律服务的逐步进行而不断调整法律教育的内容。学生在灵活的环境中体会复杂的主观性和人性、不确定的事实并进行相应的判断。
3.思维方式不同。传统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对学生的逻辑性思维的培养,使学生在考虑任何问题时常陷于抽象的价值判断,寻求不到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而诊所法律教育则要求学生用律师的思维去思考问题,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而不是从学理角度对事物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断。学生在诊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无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代理法律事务,在实务中检验所学的法学理论,培养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4.评估方式独特。传统的法学教育以学生评估教师和以学生的考试成绩、学术成果作为教学指标的评估。在现有的法律教学模式中,无法找到除了学习成绩之外,能对学生进行更加直接与客观的评价方法。而诊所法律教育是根据教学目标,创造出对学生的新的评价方法。在诊所式教育课堂中,学生更加关心他们所承办案件的成败,更加关心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感受。教师要让学生理解,案件的成败固然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指标,但是更重要的是他们承办案件中是否真正的成长了,是否得到了他们所想要得到的方法、技能和知识。如果得到了,即使案件没有成功,他们仍应得到好的评价,而这种评价方法在传统教学模式中是无法实施的。
二、法学研究生诊所式教育的本土化思路
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新进的教育模式,中国法学院引进诊所之初,从理念、操作都几乎照搬美国经验。尽管美国经验是中国诊所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借鉴资源,但美国诊所是建立在普通法传统基础上的,中美诊所式教育在背景、历史、观念、条件等多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必须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探求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研究生诊所教育模式。
1. 研究生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设置。
法学研究生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应由两部分组成,即课堂教学部分和实案指导部分。诊所教育中课堂教学主要集中于对有关法律应用经验和技巧方面的介绍和模拟练习,以便使研究生能够将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对法律的学习有一个更加扎实和实用的基础。同时,法学研究生通过不断的接触一些全新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并在课堂上加以讨论,使学生们能够随时从这些真实的材料中,获得对法律和社会的全新认识。
实案指导是法学研究生诊所教学课程的另一个组成模式。在实案指导过程中,教师变成了研究生的督导人,要指导和督导研究生从事一定的法律实践工作,将在课堂教学中学到的经验和技巧应用到实践中去,同时还要为研究生的行为和工作承担责任。教师尽可能少地干涉研究生的活动,将更多的精力倾注于对研究生的工作观察、评价和反馈,对研究生提出的问题给与启发性的指导,以使研究生有更多的机会自己作出决断。
此外,还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课程内容设置要兼顾到参加课程的所有研究生的兴趣和问题之所在,避免针对的问题过于具体而导致某些研究生对课堂教学不感兴趣;二是课程的设置要尽可能地与实案指导的进度保持一致,使研究生感到所学和所用是同步的。
2.诊所法学研究生的分配与教师的选择。
选课研究生的人数应当与诊所中指导教师的人数相对应。这便于指导教师一对一的教学指导。一般而言,一名指导教师指导4~8名研究生为宜,最多不能超过10人。因为在诊所课程中大量的教学工作是通过对研究生的实案指导完成的,一名指导教师带8名研究生,意味着他(她)同时要处理4个以上的案件,这样的工作量是十分巨大的,繁重的工作压力会直接影响教学质量。因此必须对师生比例进行严格限制。对教师的选择上,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对诊所教育有全面的理解和掌握;二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三是要有高度的工作热情;四是有高度的责任心。诊所里,指导教师不仅是法律原则和案件分析方法的传播人,更是一个榜样、一个令人信任的同事和朋友。在实践过程中, 研究生会依赖指导教师的建议和引导,更会观察指导教师的处世哲学和所作所为。因此,法学院应当注重指导教师的委任,选派那些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为人正直的教师为诊所指导教师,也可以根据需要,聘任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热心的司法人员做指导老师。
3.扩展诊所教育的物质保障。
诊所式教育的推广与应用,要有必要的物质基础作保障。与传统的教学模式不同,诊所教育的教学空间被突破,校园内、外都是研究生与教师交流的地点。在具体运作中,案件的安排、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准备各种法律文件、办公设备的维护等等,均产生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基于此,诊所法律教育需要得到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帮助。首先,是来自所在院校的支持,院校可以在资金、政策和教学管理等方面给予诊所教育课程设置以全面的支持。特别是在教学管理方面,从课程的认定、排课、学分、评估等方面都需要给予充分的肯定;其次,是来自相关各专业机构的支持,包括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在课堂教学和指导学生办案过程中都需要得到这些机构和部门的帮助和支持;最后,是各种社会力量的支持,如各种基金组织,社会公益法律服务团体等。
综上所述,将法学研究生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遍及化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可以预想,随着社会对法律教育目标认识的深化和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实践经验的积累,这种教育模式能够而且应该在全国法学院普遍开展。这既是法科研究生的需要,也是法律教育改革的需要,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林剑.我国法律硕士诊所式教育探讨[D].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008.
[2]夏利民,李恩慈.法学教育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383.
[3]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
[4]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6.
[5]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05.
[6]安淑珍.诊所式教育在我国的发展探析[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6).
编辑/牛小源
关键词:诊所式教育;法学研究生;本土化
法律教学模式的选择是法学教育的一个核心问题,体现了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和理念选择,关系着法律人才的发展方向。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主要采用传统的讲授型和判例型的教学模式,这种教育模式在法学本科阶段和研究生教育阶段一直使用,使得研究生教育和本科生教育没有明显的区别,这是法学教育的缺陷,也是改革法学教育模式的动因所在。法学教育是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学科,而传统的讲授型教育不仅不利于法律人才的培养,也不利于法律教学模式多元化的发展。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特点
“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名词,由“诊所法律教育”一词派生而来。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又称临床法学教育(Clinical Program),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这种模式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利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在法学院内部设立了旨在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律诊所,学生在诊所教师的具体指导下学习和运用法律,从而培养了职业思维、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为将来成为合格的法律执业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
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的法学教育相比存在如下特征:
1.实践性强。传统法律教育的思维培养是建立在已知的和虚拟想象的基础上。而诊所式法律教育以真实的案件作为学生学习的第一手材料,强调从实践中学习,突出了实践性特点。根据耶鲁大学的维斯勒(Wizner)教授所言,“对于美国人来说,法律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工具,而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知识体”。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依托法律诊所,采用互动教学,将法律实践融入学生理论学习之中,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2.内容和形式灵活。就法律教育的形式而言,既可以是模拟法庭中简单的角色扮演,也可以是复杂的现场法庭辩论,甚至可以在趣味性活动中进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内容也是非常灵活的。在大量诊所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目标本身通常是不清晰的可变的,诊所学生及教师会随着法律服务的逐步进行而不断调整法律教育的内容。学生在灵活的环境中体会复杂的主观性和人性、不确定的事实并进行相应的判断。
3.思维方式不同。传统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对学生的逻辑性思维的培养,使学生在考虑任何问题时常陷于抽象的价值判断,寻求不到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而诊所法律教育则要求学生用律师的思维去思考问题,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而不是从学理角度对事物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断。学生在诊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无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代理法律事务,在实务中检验所学的法学理论,培养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4.评估方式独特。传统的法学教育以学生评估教师和以学生的考试成绩、学术成果作为教学指标的评估。在现有的法律教学模式中,无法找到除了学习成绩之外,能对学生进行更加直接与客观的评价方法。而诊所法律教育是根据教学目标,创造出对学生的新的评价方法。在诊所式教育课堂中,学生更加关心他们所承办案件的成败,更加关心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感受。教师要让学生理解,案件的成败固然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指标,但是更重要的是他们承办案件中是否真正的成长了,是否得到了他们所想要得到的方法、技能和知识。如果得到了,即使案件没有成功,他们仍应得到好的评价,而这种评价方法在传统教学模式中是无法实施的。
二、法学研究生诊所式教育的本土化思路
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新进的教育模式,中国法学院引进诊所之初,从理念、操作都几乎照搬美国经验。尽管美国经验是中国诊所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借鉴资源,但美国诊所是建立在普通法传统基础上的,中美诊所式教育在背景、历史、观念、条件等多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必须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探求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研究生诊所教育模式。
1. 研究生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设置。
法学研究生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应由两部分组成,即课堂教学部分和实案指导部分。诊所教育中课堂教学主要集中于对有关法律应用经验和技巧方面的介绍和模拟练习,以便使研究生能够将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对法律的学习有一个更加扎实和实用的基础。同时,法学研究生通过不断的接触一些全新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并在课堂上加以讨论,使学生们能够随时从这些真实的材料中,获得对法律和社会的全新认识。
实案指导是法学研究生诊所教学课程的另一个组成模式。在实案指导过程中,教师变成了研究生的督导人,要指导和督导研究生从事一定的法律实践工作,将在课堂教学中学到的经验和技巧应用到实践中去,同时还要为研究生的行为和工作承担责任。教师尽可能少地干涉研究生的活动,将更多的精力倾注于对研究生的工作观察、评价和反馈,对研究生提出的问题给与启发性的指导,以使研究生有更多的机会自己作出决断。
此外,还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课程内容设置要兼顾到参加课程的所有研究生的兴趣和问题之所在,避免针对的问题过于具体而导致某些研究生对课堂教学不感兴趣;二是课程的设置要尽可能地与实案指导的进度保持一致,使研究生感到所学和所用是同步的。
2.诊所法学研究生的分配与教师的选择。
选课研究生的人数应当与诊所中指导教师的人数相对应。这便于指导教师一对一的教学指导。一般而言,一名指导教师指导4~8名研究生为宜,最多不能超过10人。因为在诊所课程中大量的教学工作是通过对研究生的实案指导完成的,一名指导教师带8名研究生,意味着他(她)同时要处理4个以上的案件,这样的工作量是十分巨大的,繁重的工作压力会直接影响教学质量。因此必须对师生比例进行严格限制。对教师的选择上,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对诊所教育有全面的理解和掌握;二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三是要有高度的工作热情;四是有高度的责任心。诊所里,指导教师不仅是法律原则和案件分析方法的传播人,更是一个榜样、一个令人信任的同事和朋友。在实践过程中, 研究生会依赖指导教师的建议和引导,更会观察指导教师的处世哲学和所作所为。因此,法学院应当注重指导教师的委任,选派那些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为人正直的教师为诊所指导教师,也可以根据需要,聘任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热心的司法人员做指导老师。
3.扩展诊所教育的物质保障。
诊所式教育的推广与应用,要有必要的物质基础作保障。与传统的教学模式不同,诊所教育的教学空间被突破,校园内、外都是研究生与教师交流的地点。在具体运作中,案件的安排、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准备各种法律文件、办公设备的维护等等,均产生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基于此,诊所法律教育需要得到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帮助。首先,是来自所在院校的支持,院校可以在资金、政策和教学管理等方面给予诊所教育课程设置以全面的支持。特别是在教学管理方面,从课程的认定、排课、学分、评估等方面都需要给予充分的肯定;其次,是来自相关各专业机构的支持,包括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在课堂教学和指导学生办案过程中都需要得到这些机构和部门的帮助和支持;最后,是各种社会力量的支持,如各种基金组织,社会公益法律服务团体等。
综上所述,将法学研究生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遍及化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可以预想,随着社会对法律教育目标认识的深化和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实践经验的积累,这种教育模式能够而且应该在全国法学院普遍开展。这既是法科研究生的需要,也是法律教育改革的需要,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林剑.我国法律硕士诊所式教育探讨[D].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008.
[2]夏利民,李恩慈.法学教育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383.
[3]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
[4]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6.
[5]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05.
[6]安淑珍.诊所式教育在我国的发展探析[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6).
编辑/牛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