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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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看守所内在押人员权利保障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在押人员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但实践中在押人员权利保障存在重形式轻实质、超期羁押、民警执法不规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不足等问题,本文针对问题提出加强羁押期限管控、严禁刑讯逼供、加强检察监督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 在押人员 权利保障 检察监督
  作者简介:王芳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四部检察官,研究方向:刑诉法;郑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六部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54
  2009年2月,在押人员李荞明在看守所内死亡这起所谓的“躲猫猫”事件发生以来,看守所内在押人员权利保障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明确写入,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
  一、在押人员权利概述
  在押人员也称羁押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个月以下,或者余刑在3个月以下,不便送往监狱的罪犯,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根据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押人员被羁押在看守所内,主要依法享有四项权利:一是人身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人格权,与家属、亲友会见、通信的权利(通信的内容有限制),与律师、辩护人会见、通信的权利,探视权(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基本生活保障权等。二是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三是民事权利。主要有财产权、继承权、婚姻家庭权、发明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四是诉讼权利。主要包括:辩护权,聘请律师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核对讯问笔录和亲笔供词权利,要求回避的权利,上诉权,未成年人在押人员在被讯问和审判时可以要求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的权利,控告、申诉、检举权等。
  二、在押人员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就注重对人权的保护,特别是对被监管人(包括看守所内的在押人员)保护的保障措施、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断完善。但司法实践中在押人员权利保障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形式、轻实质
  在押人员被刑事拘留收押入看守所羁押,到法院判决生效下达执行刑满释放或投送监狱离开看守所的过程中,存在强调对在押人员犯罪的惩罚,忽视对在押人员合法权利的保障,对程序公正认识不够的问题。
  (二)超期羁押现象仍然存在,成为刑事司法的顽症
  超期羁押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在押人员的基本诉讼权利,破坏司法权威和执法公信力。但是超期羁押的问题仍长期得不到有效化解。例如在审判阶段,承办法官采取滥用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等手段来延长办案期限,将审限运用到极致,并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多久就判决多久的不正常情况。
  (三)公安民警执法不规范问题突出
  一是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时有发生。刑讯逼供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违背了司法公正的执法理念,容易造成一些冤假错案,如浙江的张辉、张高平叔侄案、湖北的佘祥林案等冤案。二是公安派出所民警对在押人员随身物品扣押不规范。随意查扣犯罪嫌疑人随身物品,不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有的甚至把犯罪嫌疑人的随身物品随手放置无人专管,导致丢损;扣押的犯罪嫌疑人随身物品,经过查实与犯罪无关也未及时处理发还。
  (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仍需加强
  在司法实践中,监所检察部门即驻看守所检察室,因受多种因素限制,法律监督职能不能充分体现出来。一是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办公场所就设在看守所内,并依附于看守所,必然受看守所制约;二是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常年在看守所,与看守所监管民警工作在一起,久而久之,形成情感牵连出现“同质化”;三是检察监督法律权威不足,特别是针对同级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如法律文书错误、执行文书送达超过法定期限等违法问题)的法律监督,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法院不予理会。
  三、保障在押人员权利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羁押期限的管控,杜绝超期羁押
  看守所和检察院驻所检察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加强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管控,促进换押制度正确实施,防止超期羁押。一是规范换押程序,明确换押责任。案件交接的两家办案单位分别办理换押手续,将换押的责任落实到案件移送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办案部门以及案件承办人身上,促进换押制度的有效落实。二是严格遵守《提讯提解证》的办理和使用规定。办案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看守所羁押时,应当在《拘留证》或者《逮捕证》上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看守所在办案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对超过《提讯提解证》上注明的法定羁押起止时间,没有《提讯提解证》,或者《提讯提解证》中注明的提解出所情形不符合有关规定,办案机关要求提讯或者提解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或者提解。对于移送案件的办案部门移送案件不办理换押手续的,看守所应坚决不准许办案单位提讯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超过法定期限办案单位未移送案件又提讯的,应视办案部门换押手续不完备,不准许办案单位提讯、提解。
  (二)严禁刑讯逼供,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一是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根本上切断刑讯逼供的原动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对以刑讯、欺骗、威胁、利诱等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有效遏制刑讯逼供。二是强化收押检察,严把入口关。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入所时的身体体表等健康检察,对在押人员入所健康体检表记载伤情的,驻所检察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可能涉及非法證据线索的,及时开展调查,通过对在押人员谈话、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转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以便今后在审查案件时综合分析,将非法证据及时排除。三是建立与公安机关相分离的侦查羁押制度。将看守所与公安机关脱钩,看守所交司法行政部门管辖,实行侦押分离,一方面为公安预审服务提供保障,也对公安办案民警的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遏制侦讯人员的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三)加强检察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利
  一是建立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充分保障在押人员的控告、举报、申诉权。驻所检察要认真办理在押人员及相关人员控告、举报和申诉,注重对看守所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畅通诉求渠道。每个监房设检察信箱,驻所检察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启,第一时间收集在押人员控告、举报、申诉及批评建议等书面材料,对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材料,依照法律规定自查或者转送、报告相关司法机关处理。二是深化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要注意避免干预执法、“越俎代庖”等监督越位情形,要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履行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责,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四)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措施
  一是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的立法完善。有必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将保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二是提高看守所监管民警素质。要进一步加强相关业务知识、执法能力的培训,提高看守所民警的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三是保障律师会见权。要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真正保障律师申请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权,并在会见时间上给予充分保障;遵守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法律规定,禁止在律师会见室安装监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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