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场误伤,能否免责/儿童摔伤,餐厅有责/工作自由,不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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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球场误伤,能否免责
  问:我儿子是一名小学五年级学生,上周在学校接受体育老师范某的邀请,参加老师之间的足球比赛,结果小腿被踢伤,医院诊断为小腿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我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体育老师范某赔偿经济损失。范某称,足球比赛有一定危险性,参加比赛即意味着自愿承担危险,否则谁还敢玩对抗性强的体育项目?请问,什么叫“自愿承担危险”?范某可以据此免责吗?
  王磊(河南南阳)
  律师说法:一般来说,参与具有一定危险的对抗性体育活动,属自愿承担危险的行为。参与人在这种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在合理的范围内,加害行为人及活动组织者可以免责。所以,在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人自愿承担危险是被告主张免责抗辩的正当理由。但“自愿承担危险”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求受害人具有能够意识到危险的存在,且具有参与此项危险运动的一般人所能具有的防范、避免的技能,并能够亲自做出自愿承担危险的意思表示行为能力;其次,考虑到自然人的智力、体力及生理发育的相互适应程度,在具有人身接触和冲撞行为的对抗性竞技活动中,一般要求在一定年龄段的自然人之间进行。据此,你儿子作为未成年人,参加成人间的足球比赛是危险的。作为体育老师的范某邀请你儿子参加比赛,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你儿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将“自愿承担危险”作为抗辩理由。
  
  ■儿童摔伤,餐厅有责
  问:前几天我带儿子吃快餐,餐后他在餐厅内的游乐场里玩耍,被一个小朋友撞倒,造成手臂骨折,花去医药费2000多元。我多次找该快餐厅要求赔偿,遭到拒绝。餐厅经理称,餐厅在游乐场门口贴有“本游乐场供身高在1.2米以下的儿童使用”的告示牌,已尽到了提醒义务,我儿子身高超过1.3米,进入游乐场玩耍违反了此规定,产生的一切后果应自行承担。请问,餐厅经理的话有法律依据吗?
  古波(河南郑州)
  律师意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你儿子与该快餐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消费服务的法律关系。该快餐厅对其提供的游乐场配套服务项目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消费者在接受该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该快餐厅的具体义务包括谨慎管理,有效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你儿子和其他在游乐场内玩耍的儿童不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该快餐厅在游乐场门口贴出“本游乐场供身高在1.2米以下的儿童使用”的规定,尽到了提醒义务,却未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疏导,没尽到其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你作为未成年人或者说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也负有监护义务,但不能认为法定监护人必须形影不离地跟随被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人监管的现象普遍存在。本案中,你儿子在游乐场内玩耍,你不可能贴身照顾,不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条件;换言之,游乐场的限制恰恰妨碍了你对儿子的贴身照顾,因而应当由该快餐厅承担对你儿子的安全保障义务。该快餐厅未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使你儿子受到伤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工作自由,不得限制
  问:结婚以前,我就发现男友心眼儿很小,每当我和男同事多说两句话,或接到男性朋友打来的电话,他就会问个没完。我把这当成他爱我的表现,没在意。结婚后,他的小心眼儿几乎成了病态,居然逼我辞职,然后又阻止我出去工作。我不愿在家当全职太太,可是每次我找到工作,他就到工作单位大吵大闹,还让他的亲戚跟踪我,监视我的一举一动,好像我是一个随时准备背叛丈夫的女人!为此,我们经常争吵,感情渐渐疏远。我感到彻底绝望,准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问,法院会支持我的请求吗?
  李芹芹(河南信阳)
  律师意见: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尽管法律对保障妇女权益做了明确、反复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事还是屡屡发生。在婚姻关系中,对妇女合法权益,包括工作自由权利的侵犯主要是来自丈夫一方,因而直接影响婚姻关系的存续。本案中,你丈夫的做法是极其自私的,他是把妻子看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对妻子缺乏起码的信任,实质是满足自己的占有欲,是对妻子人格尊严的侵害,并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如果你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挽救的可能,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予支持。
  【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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