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来源 :新生代·上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angchuan2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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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在近十年里,已覆盖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产生了多种信贷模式。在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原有消费观念改变的同时也不断爆发出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现存的法律法规中都很少涉及。对于当下互联网金融下的“校园贷”近两年来,随着校园贷的野蛮式发展与普及,校园贷成为了大学生信用贷款的主要方式来源,在给大学生消费、学业和创业等带来便捷的同时,其负面新闻也层出不穷,因无法偿还巨额贷款而致大学生自寻短见、裸照流露甚至被逼走上犯罪道路等例子屡见不鲜,校园贷成为了当下社会最受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校园贷”其实质就是于2006年进入我国得“校园贷”。有数据显示,2016年,面向大学生的互联网消费信贷规模已突破800亿元。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尤其是网贷行业,面临着三个特点:快、偏、乱,即规模增长势头太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也正是因为偏和乱,引发了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性。但另一方面,由于“校园贷”行业仍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且相关法律规范模糊,致使该行业内存在一定乱象。此时,认清这些法律问题及风险,制订相应的防范对策,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P2P平台规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校园贷”出现的背景及分类
  2002年,招商银行发行了第一张针对学生的信用卡,各家银行也进入发行学生信用卡的行列中抢占市场,大学生的信用卡市场瞬间被开发出来。由于后续高违约率、高坏账率等问题,2009年7月,银监会要求银行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对已经满18岁的学生发信用卡,需落实父母等第二方还款来源,且贷款的额度较低,这大大提升了向学生发放信用卡的门槛,政策的限制导致学生信用卡市场受到了打击,银行逐步暂停该业务,退出学生信用卡市场。从2013年开始,“校园贷”进入了爆发式增长阶段。“校园贷”可归纳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分期购物平台,比如分期乐、趣分期等,除了分期也提供较低额度的现金贷款服务;第二类是P2P 贷款平台,主要是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资金贷款服务、助学贷款,如投投贷、名校贷等;第三类主要是传统的电商平台提供信贷服务,比如京东提供的打白条、淘宝网提供的蚂蚁花呗。
  二、“校园贷”问题研究意义
  “校园贷”问题研究意义分别分为1、理论意义:在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与市场经济不断深入的环境下,网络贷款逐步走入人们的生活。尤其是当下的大学生,他们的相对可靠的还债条件和对小额贷款的大量需求,吸引了大部分金融机构的目光,校园金融成为各路资本追逐的对象。这些金融机构纷纷瞄准大学生这一消费群体,开始了以发放贷款收取利息为主要目的的经济活动,给社会带来了便利却同样存在隐患。2、现实意义:大学生大多理财意识淡薄,独立掌控消费能力差。脱离了父母亲友的监管,大学生因过度膨胀的畸形超前消费和享受心理而堕入“校园网贷”的债务圈的事件比比皆是,惨痛的代价令人扼腕。
  三、“校园贷”问题的原因
  “校园贷”问题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还在于借款方的特殊性,即大学生从法律意义上的成人与经济、社会意义上的不独立、不成年二方面的特殊矛盾。一句话,大学生处于准成年人阶段。
  按照现行《民法总则》规定,十八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大学生多数处于18周岁以上,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大学生是合法的借款主体,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但问题在于大学生由于处于求学期,并未真正参与就业,没有独立稳定的经济收入,他们不可能像其他成年人一样按期还款,违约风险大增,除非其父母慷慨解囊代为还款。这就是说,大学生的法律上的行为能力是具备的,但实际上的、经济上的行为能力是欠缺的,这是一对矛盾。这个矛盾持续存在于大学生求学期间,且不可解决,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也就是说大学生还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成年人,没有能力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责任。校园贷的后果将由大学生父母、社会来买单,这是一种特殊的代价。
  大学生的特殊性从心理学上可用“成年礼时期”来概括。也就是说成年礼不是某一个时间点,而是一个时间段,整个大学生求学时期就是这个成年礼时期,大学毕业才真正成年,求学期间的大学生正处在这一时期。关于成年礼就是一段时间的理论,东方国家也有例子,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土著民卑南族,它的成年礼不同于一般民族的仢式化的成年礼,而是将本族少年从12岁起进行长达六七年的培训,这一过程统称为所年礼。这一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当族中少年长至12岁时,全族男子举行一场打猎活动,结束后少年有资格进入到“钱戈汁”——对少年进行教育锻炼的专门性场所;第二阶段,在“钱戈汁”同样要祭拜神灵,开始狩猎,这次狩猎更像是少年的一次学习汇报,之后,晋升到“巴拉馆”进入下一阶段的培训。“巴拉馆”结束后,正式宣布少年成人。
  四、我国“校园贷”现存问题
  (一)无明确的市场准入门槛
  目前,我国“校园贷”平台是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在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其设立条件与一般的公司并无不同。这意味着其市场准入門槛并没有因其“民间借贷中介”的特殊性质而有独特的要求,从而造成行业内企业良莠不齐的局面。
  (二)无明确的监管机构
  “校园贷”平台自诞生以来就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以致出现监管真空。在某些地区,该平台由地方金融办进行监管,但金融办监管的合理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值得商榷。
  (三)无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
  在“校园贷”平台关停越发频繁的当下,对于“校园贷”平台如何平稳顺利地退出市场、在其退出市场时如何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等问题,都没有具体的可依据的法律法规。
  五、我国“校园贷”目前暴露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校园贷”从业者需要关注的主要法律风险   作为“校园贷”行业者,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如下几种碰触“红线”的风险。
  1.理财-资金池模式导致的风险
  目前有很多“校园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风险
  相当多的“校园贷”平台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甚至有的不合格借款人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3.未认真核查贷款资金来源导致的风险
  “校园贷”的资金来源于持有闲散资金的出借人,但由于平台往往缺乏对资金来源审查的手段,因此不能排除其来源的非法性,这就使得平台有被用作洗钱或者从事高利贷的工具的风险。
  (二)贷款人需要注意的主要法律风险
  贷款人在“校园贷”过程中最关注的就是贷出资金的安全风险,而目前危及贷款资金安全的因素有很多,较典型的有:
  1、缺乏客观全面的借款人信用信息。
  如前所述,目前“校园贷”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自己提供的信息来评价其信用,此种证明信息极易造假,即便都是真实的,也因为存在片面性而无法全面体现借款人的信息。
  2、难以监管贷出资金的实际用途。
  资金贷出后,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诺的用途使用资金,目前并无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而一旦出现利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不按照承诺使用资金导致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等情况,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贷款人仅能向借款人追责。
  3、缺乏保障在途资金安全的措施。
  “校园贷”会产生数额巨大的在途資金,在网贷平台内控不力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非法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校园贷”法律风险的防范建议
  (一)明确“校园贷”平台的法律性质
  如前所述,“校园贷”平台的本质功能应该是提供咨询、场所、促成买卖,而并不直接介入融资活动之中,不是借贷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接触客户资金。为有利于其进一步规范健康发展,应将“校园贷”平台界定为为借贷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信贷服务机构”。
  (二)构建健全的监管体系
  1、监管范围有法可依
  建议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明确“校园贷”平台的“中介”地位,并制定市场准入标准,规范行业日常经营活动。此外,还需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2、合理完善监管体系
  从内部监管的角度看,一方面,要鼓励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另一方面,要完善平台内控机制。从外部监管的角度看,由于网贷平台经营业务的区域性和地方化色彩非常强,因此要强化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同时建立中央与地方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备案制度。
  (三)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
  目前,中央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仅限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使用,“校园贷”平台在运营过程中无法直接便利有效使用。为此,一方面建议要积极促进央行与“校园贷”平台征信系统的对接,另一方面,要建立改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并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
  (四)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
  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可以有效防止平台或个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也有利于实现破产隔离,对于控制金融行业风险、切实保护贷款人利益以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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