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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小额信贷是一种面向低收入人群和微型企业的一种创新型金融服务,其目的是通过对贫困人群和小微企业进行信贷活动,使贫困群体也享受平等的金融服务的权利,抑制金融排斥现象,促进贫困人群的生存与发展,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我国的小额信贷发展近三十年,但由于法律监管体系的不健全,阻碍了我国的小额信贷的持续与发展,本文通过总结国外成功的小额信贷经验,结合自身国情提出了优化小额信贷法律监管体系的对策。
[关键词]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监管体系
1引言
小额信贷既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也是一种有效的扶贫政策。其在世界范围内都有成功的实践,但由于各国的实际国情、发展程度、文化背景等方面的不同,小额信贷的运作模式与监管方式存在普遍的差异性。由于目前我国小额信贷法律地位缺失、小额信贷资金运作受限、以及小额信貸监管体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出现,严重的阻碍了我国小额信贷发展。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具体情况、现状和实际国情,制定和完善我国的小额信贷法律体系,为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小额信贷在运行中的法律困境和监管体系上的缺失,并结合国内外经验提出了完善小额信贷运行和监管的建议,并指出了通过对法律和制度的完善来不断促进小额信贷的良性发展的重要性。
2小额信贷法律监管的概述
2.1小额信贷的法律监管的含义
2.1.1小额信贷法律监管的概念
小额信贷法律监管是指国家相关部门通过制定一系列相关法律来对小额信贷机构、业务、运作方式进行监督和管理,规范其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和市场退出等方面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些和小额信贷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共同構成小额信贷的法律体系。
2.2小额信贷法律监管的作用
2.2.1化解风险,保护投资人利益。小额信贷由于采用灵活的担保体制,因此存在较高的违约风险,小额联保制度可能会导致风险扩散,小组内一个人违约可能会导致大面积违约,其信贷组合风险较大。由此可见加强小额信贷的法律监管,用法律来约束信贷机制中的违约现象,可以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2.2.2实现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小额信贷机构的特殊性组织形式,导致其资金来源比较单一,而且后续资金不足一直是制约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小额信贷的特殊性导致了其监管的特殊化。因此,制定专属小额信贷监管的法律制度,不仅可以扩大小额信贷机构的规模,完善内部控制,又可以有效拓展融资渠道,减缓信用危机,这样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提供了有利条件。
2.2.3减少民间借贷,缓解非法借贷危机。由于小额信贷与民间借贷存在交叉现象,民间巨额借贷可能打着小额信贷的旗号,进行非法民间借贷,会给民间借贷带来巨额风险。制定小额信贷的相关法律,可以减少非法民间借贷的滋生,缓解非法借贷危机,为小额信贷良性健康发展提供法律和政策空间,有效的使民间资本往小额信贷机构流转。
3小额信贷的法律监管体系的发展与困境
3.1我国小额信贷法律监管的现状
在法律法规方面,尽管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条文,给小额信贷机构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仅具有临时性法律地位,缺乏规范性和明确性。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监管小额信贷服务的法律,对于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或者内部管理办法也比较少。在监管方面我国小额信贷的监管主体大致可分为三类:—类是公益性小额信贷主要包括政府主导专项扶贫贷款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项。一类是自益性小额信贷主要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政策性银行专项贷款等。第三类是互益性小额信贷主要包括农村资金互助社。
3.2我国小额信贷法律监管的困境
3.2.1我国小额信贷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条文,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取得了质的飞跃,在民间资本的管理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金融环境的创新,使得了金融服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然而,随着小额信贷的的飞跃发展,我国的小额信贷制度也逐渐凸显出其弊端,制约着我国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管法律体系不完整。自从小额信贷引入我国,至今尚没有一部专门的针对小额信贷的法律监管,虽然相关部门出台了多个部门规章、地方性规范文件,但是这些大多是依托于政策性文件,是暂时的、难以有效指挥的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真正起到约束违法行为的作用。另外,法律法规在各地区、各部门的不一致性导致小额信贷机构在开展金融服务时无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必然会给监管部门带来很大的困扰和难度。
(2)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机构非合法化。目前,我国约束金融机构的法律体系中未对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身份进行界定,这导致小额信贷机构一直处于法律范畴之外,所以我国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并没有合法化,法律地位的缺失,产权归属的不明晰,监管主体的混乱,导致公益性小额信贷很难在市场中发挥有益的修补作用。
(3)小额信贷的监管权不明晰。小额信贷监管权呈现出“多头监管”的特征,各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范围不明确,导致“多头监管”的现象出现。尽管人民银行和当地政府成立了临时监管小组,但是这些监管小组纪律松散,也没有科学的监管标准。监管混乱会直接导致小额信贷机构的高成本与低效率,严重浪费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4我国小额信贷法律监管优化的途径
4.1国外小额信贷法律监管的经验研究
小额信贷属于一种金融创新,世界各国的小额信贷都在寻求适应各国国情的监管方式,由于孟加拉国在小额信贷方面乃至全世界范围内的成功案例,加之,孟加拉国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国情。因此,把孟加拉国的小额信贷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并从中获得法律监管方面的启示。 4.1.1孟加拉国的小额信贷法律监管体系
孟加拉国乡村银行为上个世纪孟加拉国贫困地区人口脱贫和改善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小额信贷法律监管体系具有以下特征:
(1)制定专门的法律进行监管。1983年,孟加拉国制定了《乡村银行法》,这是一部独立的专门为乡村银行制定的法律条文,明确了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并规定了乡村银行在借贷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使得乡村银行在借贷过程中有法可依。后来制定的《小额信贷监管法案》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2)具有独立、分层监管模式。根据《小额信贷监管法案》,成立了独立的小额信贷管理局,并规定附有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必须将小额信贷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保持其财务账目相互独立。孟加拉国建立了独立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的人员与银行是保持独立的。
4.2全面完善法律监管体系的途径
4.2.1加强小额信贷法律监管的建议
加强小额信贷法律监管,使得小额信贷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做到有法可依,为小额信贷机构良性可持续发展扫清障碍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上述孟加拉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分类监管的原则。因为不同性质的信贷机构具有不同的风控能力,因此有必要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分类监管。对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机构进行非审慎性监管,鼓励这类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发展;对于比较正规的金融机构,采用审慎性原则进行监管,保持其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对于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由央行直接监管,当地政府不参与其中,提高监管效率。
(2)积极进行小额信贷专门立法。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小额信贷监管进行系统规定的法律。暂时性的法律规范不具有权威性,并不能在监管中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专门立法是必由之路。这样,更加有利于形成一个比较体系化的科学的监管模式。
(3)完善农户联保制度。这项制度的最大成功之处在于无需抵押的借款模式,本质上是一种连带责任的体制,正是这种特殊的连带责任体制,突显了小额信贷机构的内部管理的弊端。违约风险的提高导致了小额信贷不能大胆的实行,因此,健全农户联保制度、制定严格的入组标准、选取负责任的联保小组组长以及形成组内成员间的相互监督机制,以保障联保贷款的使用目的合理和按期归还。
4.2.2完善辅助的监管途径
通过立法手段监管小额信贷机构是必由之路,当然,建立一套科学的辅助监管途径会使得监管成效事半功倍。因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辅助监管途径。
(1)建立小额信贷业自律监管协会。建立小额信贷行业自律协会是一种有效监管的方式。自律协会可以为该行业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搭建一个高效平台,提高监管效率,减少信息不对称。
(2)建立小额信贷信用评级制度。小额信贷的信用违约风险是制约小额信贷快速发展的重大阻碍,而小额信贷机构的信用评级,对于公众评判资金来源提供了依据。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专业的评级,可以为监管部门和社会大众提供判断依据。因此,建立小额信贷信用评级体制,也能加强小额信贷的良性发展。
(3)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制度。存款机构向保险基金机构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这样既保证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基金机构也会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小额信贷机构在诚信方面的负面影响。这种模式会利于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5结束语
小额信贷作为一种创新金融工具,历经了不同阶段并逐渐走向成熟,为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小额信贷相关政策和法律监管的体系的不健全,严重阻碍了我国小额信贷的良性发展。因此,建立一套完备的、科学的法律监管体系,对于推动我国小额信贷是否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小额信贷法律监管存在的困境,结合国外小额信贷机构发展的成功经验,提出了一系列的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监管途径。辅助途径的提出,保证了我国小额信贷的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也为我国的金融创新起了示范作用,对我国新型金融创新起到深远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谢玉梅.“国外小额信贷发展对我国的启示”.经济问题,2007(5)85-87.
[2]余羚.“关于中国小额信贷组织的法律问题研究”.社科纵横,2008(6):148-149.
[3]周洁.“小额信贷产业兴起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启示”.商业时代,2008(3):68-69.
[4]裘益群.“国外小额信贷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经济师,2007(6)245-246.
[5]武翔宇,董运来.“中国小额信贷监管研究”.经济纵横,2007(6)5-7.
[6]焦瑾璞.“探索、发展小额信贷的有效模式”.中国金融,2007(2):36-38.
[7]乔瑜华,韩更章.“中国小额信贷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理论导刊,2005(11):20-22.
[8]溫宇.我国小额信贷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作者简介:
刘媛媛(1990—),女,汉族,河南濮阳市人,金融碩士,单位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金融专业,研究方向金融产品营销。
[关键词]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监管体系
1引言
小额信贷既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也是一种有效的扶贫政策。其在世界范围内都有成功的实践,但由于各国的实际国情、发展程度、文化背景等方面的不同,小额信贷的运作模式与监管方式存在普遍的差异性。由于目前我国小额信贷法律地位缺失、小额信贷资金运作受限、以及小额信貸监管体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出现,严重的阻碍了我国小额信贷发展。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具体情况、现状和实际国情,制定和完善我国的小额信贷法律体系,为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小额信贷在运行中的法律困境和监管体系上的缺失,并结合国内外经验提出了完善小额信贷运行和监管的建议,并指出了通过对法律和制度的完善来不断促进小额信贷的良性发展的重要性。
2小额信贷法律监管的概述
2.1小额信贷的法律监管的含义
2.1.1小额信贷法律监管的概念
小额信贷法律监管是指国家相关部门通过制定一系列相关法律来对小额信贷机构、业务、运作方式进行监督和管理,规范其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和市场退出等方面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些和小额信贷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共同構成小额信贷的法律体系。
2.2小额信贷法律监管的作用
2.2.1化解风险,保护投资人利益。小额信贷由于采用灵活的担保体制,因此存在较高的违约风险,小额联保制度可能会导致风险扩散,小组内一个人违约可能会导致大面积违约,其信贷组合风险较大。由此可见加强小额信贷的法律监管,用法律来约束信贷机制中的违约现象,可以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2.2.2实现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小额信贷机构的特殊性组织形式,导致其资金来源比较单一,而且后续资金不足一直是制约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小额信贷的特殊性导致了其监管的特殊化。因此,制定专属小额信贷监管的法律制度,不仅可以扩大小额信贷机构的规模,完善内部控制,又可以有效拓展融资渠道,减缓信用危机,这样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提供了有利条件。
2.2.3减少民间借贷,缓解非法借贷危机。由于小额信贷与民间借贷存在交叉现象,民间巨额借贷可能打着小额信贷的旗号,进行非法民间借贷,会给民间借贷带来巨额风险。制定小额信贷的相关法律,可以减少非法民间借贷的滋生,缓解非法借贷危机,为小额信贷良性健康发展提供法律和政策空间,有效的使民间资本往小额信贷机构流转。
3小额信贷的法律监管体系的发展与困境
3.1我国小额信贷法律监管的现状
在法律法规方面,尽管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条文,给小额信贷机构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仅具有临时性法律地位,缺乏规范性和明确性。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监管小额信贷服务的法律,对于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或者内部管理办法也比较少。在监管方面我国小额信贷的监管主体大致可分为三类:—类是公益性小额信贷主要包括政府主导专项扶贫贷款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项。一类是自益性小额信贷主要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政策性银行专项贷款等。第三类是互益性小额信贷主要包括农村资金互助社。
3.2我国小额信贷法律监管的困境
3.2.1我国小额信贷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条文,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取得了质的飞跃,在民间资本的管理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金融环境的创新,使得了金融服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然而,随着小额信贷的的飞跃发展,我国的小额信贷制度也逐渐凸显出其弊端,制约着我国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管法律体系不完整。自从小额信贷引入我国,至今尚没有一部专门的针对小额信贷的法律监管,虽然相关部门出台了多个部门规章、地方性规范文件,但是这些大多是依托于政策性文件,是暂时的、难以有效指挥的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真正起到约束违法行为的作用。另外,法律法规在各地区、各部门的不一致性导致小额信贷机构在开展金融服务时无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必然会给监管部门带来很大的困扰和难度。
(2)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机构非合法化。目前,我国约束金融机构的法律体系中未对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身份进行界定,这导致小额信贷机构一直处于法律范畴之外,所以我国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并没有合法化,法律地位的缺失,产权归属的不明晰,监管主体的混乱,导致公益性小额信贷很难在市场中发挥有益的修补作用。
(3)小额信贷的监管权不明晰。小额信贷监管权呈现出“多头监管”的特征,各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范围不明确,导致“多头监管”的现象出现。尽管人民银行和当地政府成立了临时监管小组,但是这些监管小组纪律松散,也没有科学的监管标准。监管混乱会直接导致小额信贷机构的高成本与低效率,严重浪费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4我国小额信贷法律监管优化的途径
4.1国外小额信贷法律监管的经验研究
小额信贷属于一种金融创新,世界各国的小额信贷都在寻求适应各国国情的监管方式,由于孟加拉国在小额信贷方面乃至全世界范围内的成功案例,加之,孟加拉国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国情。因此,把孟加拉国的小额信贷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并从中获得法律监管方面的启示。 4.1.1孟加拉国的小额信贷法律监管体系
孟加拉国乡村银行为上个世纪孟加拉国贫困地区人口脱贫和改善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小额信贷法律监管体系具有以下特征:
(1)制定专门的法律进行监管。1983年,孟加拉国制定了《乡村银行法》,这是一部独立的专门为乡村银行制定的法律条文,明确了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并规定了乡村银行在借贷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使得乡村银行在借贷过程中有法可依。后来制定的《小额信贷监管法案》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2)具有独立、分层监管模式。根据《小额信贷监管法案》,成立了独立的小额信贷管理局,并规定附有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必须将小额信贷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保持其财务账目相互独立。孟加拉国建立了独立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的人员与银行是保持独立的。
4.2全面完善法律监管体系的途径
4.2.1加强小额信贷法律监管的建议
加强小额信贷法律监管,使得小额信贷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做到有法可依,为小额信贷机构良性可持续发展扫清障碍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上述孟加拉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分类监管的原则。因为不同性质的信贷机构具有不同的风控能力,因此有必要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分类监管。对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机构进行非审慎性监管,鼓励这类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发展;对于比较正规的金融机构,采用审慎性原则进行监管,保持其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对于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由央行直接监管,当地政府不参与其中,提高监管效率。
(2)积极进行小额信贷专门立法。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小额信贷监管进行系统规定的法律。暂时性的法律规范不具有权威性,并不能在监管中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专门立法是必由之路。这样,更加有利于形成一个比较体系化的科学的监管模式。
(3)完善农户联保制度。这项制度的最大成功之处在于无需抵押的借款模式,本质上是一种连带责任的体制,正是这种特殊的连带责任体制,突显了小额信贷机构的内部管理的弊端。违约风险的提高导致了小额信贷不能大胆的实行,因此,健全农户联保制度、制定严格的入组标准、选取负责任的联保小组组长以及形成组内成员间的相互监督机制,以保障联保贷款的使用目的合理和按期归还。
4.2.2完善辅助的监管途径
通过立法手段监管小额信贷机构是必由之路,当然,建立一套科学的辅助监管途径会使得监管成效事半功倍。因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辅助监管途径。
(1)建立小额信贷业自律监管协会。建立小额信贷行业自律协会是一种有效监管的方式。自律协会可以为该行业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搭建一个高效平台,提高监管效率,减少信息不对称。
(2)建立小额信贷信用评级制度。小额信贷的信用违约风险是制约小额信贷快速发展的重大阻碍,而小额信贷机构的信用评级,对于公众评判资金来源提供了依据。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专业的评级,可以为监管部门和社会大众提供判断依据。因此,建立小额信贷信用评级体制,也能加强小额信贷的良性发展。
(3)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制度。存款机构向保险基金机构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这样既保证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基金机构也会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小额信贷机构在诚信方面的负面影响。这种模式会利于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5结束语
小额信贷作为一种创新金融工具,历经了不同阶段并逐渐走向成熟,为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小额信贷相关政策和法律监管的体系的不健全,严重阻碍了我国小额信贷的良性发展。因此,建立一套完备的、科学的法律监管体系,对于推动我国小额信贷是否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小额信贷法律监管存在的困境,结合国外小额信贷机构发展的成功经验,提出了一系列的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监管途径。辅助途径的提出,保证了我国小额信贷的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也为我国的金融创新起了示范作用,对我国新型金融创新起到深远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谢玉梅.“国外小额信贷发展对我国的启示”.经济问题,2007(5)85-87.
[2]余羚.“关于中国小额信贷组织的法律问题研究”.社科纵横,2008(6):148-149.
[3]周洁.“小额信贷产业兴起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启示”.商业时代,2008(3):68-69.
[4]裘益群.“国外小额信贷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经济师,2007(6)245-246.
[5]武翔宇,董运来.“中国小额信贷监管研究”.经济纵横,2007(6)5-7.
[6]焦瑾璞.“探索、发展小额信贷的有效模式”.中国金融,2007(2):36-38.
[7]乔瑜华,韩更章.“中国小额信贷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理论导刊,2005(11):20-22.
[8]溫宇.我国小额信贷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作者简介:
刘媛媛(1990—),女,汉族,河南濮阳市人,金融碩士,单位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金融专业,研究方向金融产品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