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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93条确立了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7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现仅就公诉工作中如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进行一些探析。
1、公诉部门应充分认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意义
修改后刑诉法第93条确立的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一项全新的诉讼监督职责,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减少羁押适用具有重要意义。羁押必要性审查给我国刑事诉讼审前羁押制度带来重大变化,也给广大办案人员长期形成的执法观念和思维方式带来重大冲击,办案人员对侦查、羁押制度等一些基本问题需要重新认识,执法办案中一些的固有观念和做法需要及时转变和适应,进一步增强保障人权和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心,为正确实施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公诉部门应充分认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对于确实已经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不具有人身危险性而无继续羁押必要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可以促使其真心悔悟。尤其是对无羁押必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减少看守所复杂环境的交叉感染,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二是有利于分化瓦解共同犯罪嫌疑人。对共同犯罪嫌疑人恰当运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可以促使其中的从犯、胁从犯为争取宽大处理而积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罪行,甚至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缉拿其他犯罪嫌疑人。三是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随着犯罪率不断上升,看守所经常人满为患、不堪重负,相关的财政支出也在逐年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适时解除羁押,可以降低审前羁押率,从而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2、公诉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
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功能仅在于保障整个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不能滥用。羁押作为逮捕的法律后果,也就有必要随时进行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危害性审查。二是人身危险性审查。三是诉讼可控性审查。 检察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包括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但与其他部门相比,公诉部门的审查应突出以下两方面。
一是逮捕羁押后有无新的证据变化,包括定罪证据、量刑证据两方面。对于量刑证据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犯罪嫌疑人已不符合逮捕的条件等情况,应当改变羁押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
二是羁押公正性的审查。也就是羁押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是否构成犯罪,也就是对逮捕质量的间接监督,前诉讼环节批准逮捕是否正确,有无事实证据依据、法律依据,事实证据有无变化,继续羁押是否报批、羁押是否超期等等;合理性审查,主要包括根据具体查办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是否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
3、公诉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五方联动机制。以在押人员信息系统为载体,按照侦查监督、监所、公诉、公安机关、法院的职能,划分审查逮捕、捕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四个诉讼阶段,整合司法资源,增强工作的合力,形成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部门联动机制。二是建立了“侦、捕、诉、监”信息共享一体化机制。即侦查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部门对各自掌握的捕后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信息要互通有无、信息共享,尤其是对可能影响到强制措施改变的信息要及时通报,公诉部门要根据所获得的信息随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影响强制措施改变的信息,也可向公诉部门反映,随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三是建立三方沟通、三级审批机制。对于拟变更逮捕措施的案件,要求案件承办人与侦监部门、监所部门进行事前沟通,再提出办案意见,开展集体讨论,再由分管检察长决定。同时,承办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妨碍侦查可能性、悔罪态度和监管帮教条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详细注明逮捕条件变化因素,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及预防再犯两个方面,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是否解除羁押实施评估。
4、公诉部门要强化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二是设立听证程序。结合案情可以启动公开听证程序,围绕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全面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在侦查和审判阶段举行听证会,还可以邀请侦查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参加。三是依托刑事和解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侵害个人法益的类型案件,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将达成刑事和解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要依据。四是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说理制度。无论是继续羁押还是解除羁押,都将理由和依据向当事人讲清楚、说明白,必要时书面通知,以获取各方的信赖和理解,确保变更强制措施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以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诉求,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通讯地址:朝阳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朝阳 122000)
1、公诉部门应充分认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意义
修改后刑诉法第93条确立的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一项全新的诉讼监督职责,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减少羁押适用具有重要意义。羁押必要性审查给我国刑事诉讼审前羁押制度带来重大变化,也给广大办案人员长期形成的执法观念和思维方式带来重大冲击,办案人员对侦查、羁押制度等一些基本问题需要重新认识,执法办案中一些的固有观念和做法需要及时转变和适应,进一步增强保障人权和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心,为正确实施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公诉部门应充分认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对于确实已经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不具有人身危险性而无继续羁押必要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可以促使其真心悔悟。尤其是对无羁押必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减少看守所复杂环境的交叉感染,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二是有利于分化瓦解共同犯罪嫌疑人。对共同犯罪嫌疑人恰当运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可以促使其中的从犯、胁从犯为争取宽大处理而积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罪行,甚至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缉拿其他犯罪嫌疑人。三是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随着犯罪率不断上升,看守所经常人满为患、不堪重负,相关的财政支出也在逐年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适时解除羁押,可以降低审前羁押率,从而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2、公诉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
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功能仅在于保障整个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不能滥用。羁押作为逮捕的法律后果,也就有必要随时进行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危害性审查。二是人身危险性审查。三是诉讼可控性审查。 检察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包括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但与其他部门相比,公诉部门的审查应突出以下两方面。
一是逮捕羁押后有无新的证据变化,包括定罪证据、量刑证据两方面。对于量刑证据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犯罪嫌疑人已不符合逮捕的条件等情况,应当改变羁押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
二是羁押公正性的审查。也就是羁押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是否构成犯罪,也就是对逮捕质量的间接监督,前诉讼环节批准逮捕是否正确,有无事实证据依据、法律依据,事实证据有无变化,继续羁押是否报批、羁押是否超期等等;合理性审查,主要包括根据具体查办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是否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
3、公诉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五方联动机制。以在押人员信息系统为载体,按照侦查监督、监所、公诉、公安机关、法院的职能,划分审查逮捕、捕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四个诉讼阶段,整合司法资源,增强工作的合力,形成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部门联动机制。二是建立了“侦、捕、诉、监”信息共享一体化机制。即侦查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部门对各自掌握的捕后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信息要互通有无、信息共享,尤其是对可能影响到强制措施改变的信息要及时通报,公诉部门要根据所获得的信息随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影响强制措施改变的信息,也可向公诉部门反映,随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三是建立三方沟通、三级审批机制。对于拟变更逮捕措施的案件,要求案件承办人与侦监部门、监所部门进行事前沟通,再提出办案意见,开展集体讨论,再由分管检察长决定。同时,承办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妨碍侦查可能性、悔罪态度和监管帮教条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详细注明逮捕条件变化因素,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及预防再犯两个方面,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是否解除羁押实施评估。
4、公诉部门要强化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二是设立听证程序。结合案情可以启动公开听证程序,围绕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全面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在侦查和审判阶段举行听证会,还可以邀请侦查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参加。三是依托刑事和解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侵害个人法益的类型案件,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将达成刑事和解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要依据。四是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说理制度。无论是继续羁押还是解除羁押,都将理由和依据向当事人讲清楚、说明白,必要时书面通知,以获取各方的信赖和理解,确保变更强制措施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以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诉求,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通讯地址:朝阳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朝阳 1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