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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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案情
  郭某在一家商店买了3吨瓜子,拜托杨某帮忙找车拉到老家去,杨某答应后,半路上谎称超载被交警拦下,卸了一吨瓜子,后杨某将该一吨瓜子卖掉(经物价部门鉴定,该一吨的瓜子市价为8000元),钱被其还赌债了。
  二、定性上的分歧与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三、法理解释
  (一)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1.杨某的行为具备法益的侵犯性。
  刑法第13条所称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指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即刑法第13条所列举的行为对国家法益,公共法益、集体法益以及公民法益的侵犯性。具体表现为侵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等[1]。而本案中,杨某在未经郭某允许的情况下,将属于郭某的1吨瓜子暗中卖出,并将所得用于偿还所欠的赌债,其行为已侵犯了郭某的财产所有权,即社会主义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杨某的行为具有法益的侵犯性。
  2.杨某的行为具有非难可能性。
  犯罪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本案中杨某在行为当时,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其客观违法行为及其结果也应当归责于杨某本人,因而其行为及结果具备非难的可能性,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与责难。
  (二)杨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即行为人伪造事实或采用其他欺骗的手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被害人基于此错误的认识而自愿处分自己财产,进而行为人非法取得被害人财产的行为。
  本案中,郭某将3吨瓜子拜托杨某帮忙找车拉到老家去,在运输期间杨某虚构了超载被交警拦下而卸了一吨瓜子的事实,其行为具备了采用欺骗手段、虚构事实进而使货主郭某产生了错误认识的情节,但郭某并未基于此错误的认识而自愿交出或处分自己的财产,即郭某并未基于此错误的认识而自愿将一吨瓜子的所有权转移至杨某的名下,因而杨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特征,不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杨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之,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1.郭某和杨某之间存在委托关系。
  郭某在一家商店买了3吨瓜子,拜托杨某帮忙找车拉到老家去,杨某答应的行为当时,虽然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委托合同,但从日常生活规则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即存在着委托与被委托的民事关系。杨某基于此委托关系对郭某的3吨瓜子而具有了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支配力,即事实上的占有或法律上占有。
  2.杨某基于事实上的占有而将委托管理的财物转变为自己所有。
  侵占罪的一个明显的特点是行为人将自己占有的财产转变为自己所有。本案中杨某半路上谎称超载被交警拦下而卸了一吨瓜子,最后将该一吨瓜子卖掉,其非法所得用于偿还欠下的赌债,其行为当时已经实现了一吨财物由事实占有向非法所有的转化,已具备侵占罪的特征。
  3.被杨某非法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且杨某事实上已无法归还。
  本案中,被杨某非法变卖的一吨瓜子经物价部门鉴定,市价为8000元,根据刑法规定属于数额较大,且杨某已将非法所得用于支付自己欠下的赌债,事实上已造成无法归还或拒不归还的状态。
  综上所述,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注释:
  [1]张明楷 《刑法学》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0-81页
  (作者通讯地址: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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