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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民警察的权利,往往得不到社会及法律的重视与保障。如何更好的赋予人民警察应有的权利,成为了人民警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条件。“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便是这个道理。如今在警校培养高素质警务专业人才的背景下,从制度与实践真正做好人民警察的权利保障工作,才是真正尊重时刻坚守在岗位上人民警察,也为警校生走入人民警察行业有效执行公权带来一抹绿意。
【关键词】 警校教育背景;警察权利;保障路径
赋予人民警察应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保障人权的一项有富有深意的大作为。但是我们往往对于普通群众,或者说是所谓的弱势群体给予了特殊的关注,而被赋予国家权力的人民警察的权利却鲜被论及,缺乏深刻的认识。人民警察时刻坚守在保障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的一线,他们本是承担了更重的责任与风险,及时全面的赋予人民警察多层次的合理权利是促进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
一、警校教育背景下实现人民警察权利遭受的挑战
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力量,是捍卫公民权力的执行者,承担着打击犯罪的艰巨任务。虽然人民警察是公权力的执行者,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坚实的后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人民警察的基本权利也遭受着不小的挑战与威胁。
《法制晚报》上曾刊登:街头,一个青年人在公共场所装疯作邪纠缠一位路人,肆意辱骂,围观者越来越多,造成交通堵塞。恰在这时,一位人民警察路过此地,被围观者看见,于是大声疾呼:“警察,有人闹事。”遇上这等事情,人民警察理所当然上前干涉,陷入困境的受害人得以解脱并从人缝中溜走。那位愈见人多愈疯癫的青年这下不依了,他揪住警察,扯着嗓子和警察理论,甚至口出秽言,侮辱警察的人格。围观者越来越多,有挑事儿的搅起浑水起哄闹事。警察一个人孤零零的,被推来搡去。围观的群众于是大声地嘲笑着人民警察。尊严受到侵害的警察恼怒了,他一把抓住肇事者的衣领,要把他带到派出所。谁知这名青年扯着嗓门大叫了两声:“警察打人啦,警察打人啦!”围观的人立刻就像炸开了锅,个个摆出一副公正无私的面孔,发出义正词严的责问:警察怎么可以打人呢?
我们的人民警察常常会遇到这样的事情:当他们全力以赴去保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时,他们不仅得不到应有的支持,反而被置于很尴尬的境地。当他们奋不顾身扑向狡诈凶残的歹徒时,那些刚刚还在背地里议论要是将歹徒绳之以法才能大快人心的群众一下子又成了漠然的看客。更为幽默的是陷入“警察抓贼时无人应答,只能孤身奋战;诬称警察打人时风起云涌,到处一呼百应”的怪圈。
这些问题和事件的出现不会空穴来风,子虚乌有,但也可能有夸张成分。毋庸置疑的是这些事件,大大影响了人民警察在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也间接的导致了大量袭警事件的出现,造成了警民关系紧张的局面。像这样的事情,真的是举不胜举,警察的权利也在受到侵害就是这样一个不争的现实,受到极大地挑战。
不仅这样,警察往往是背腹受敌。除了受到少数是非不明的愚昧群众的侵害,更多的时候是受到歹徒和犯罪分子的侵害。警察在与犯罪人搏斗受伤的,医药费往往是一个问题。因公致残甚至死亡的,大部分的公安机关往往也只是一次性的给予一笔抚恤费,对因公伤残的人民警察的后续生活没有保障,因功牺牲的人民警察的亲属也没有得到持续的慰藉与精神支持。
目前网络舆论中对于警察形象的各种负面评论也是日益增多,现实中许多媒体和民众只要有机会就会对警察的负面新闻进行不遗余力的肆意炒作,不少人把对各种社会矛盾的不满与积怨,全部转移到对警察的网络舆论攻击上,甚至还出现了各种谩骂警察的言论,鼓噪之声此起彼伏。
此外,人民警察及其家属遭到歹徒的打击报复更是家常便饭。和平年代有哪个行业面临如此巨大的风险。只有人民警察。高负荷的工作时间,高负荷的工作压力,人民警察甚至已在社会角色中扮演弱者的身份。
三、警校教育背景下实现人民警察权利保障的路径探析
“无救济,即无权利”是著名的法谚。这里说的便是权利的保障问题,即权利受到侵害以后,如何施以救济的问题。也许很多人会产生疑问,人民警察是国家权力的执行者,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是享有“特权”的人,怎么还会需要别人来保护呢?
(一)法律铺垫。
人民警察权利的法律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活动,以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人民警察的各项权利给予保障。人民警察要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这些活动也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障。我国《宪法》、《人民警察法》、《婚姻法》、《民法》等法律都对人民警察的权利给予确定,而《刑法》、《人民警察法》、《婚姻法》、《民法》等都对人民警察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进行了规定。可以说,人民警察权利的法律保障是很充分的。
(二)行政先行。
人民警察权利的行政保障是指人民警察在执行警务活动中,国家保证对人民警察的工资福利待遇、物质装备、经费、基础设施、科技成果应用等方面的保障。国家加大对人民警察的工资福利待遇、物质装备、经费、基础设施、科技成果应用等方面的投入,不仅能够强化人民警察的权利,使人民警察的基本权利有所依附,还能够提升人民警察的战斗力,适应现代化警务的要求与发展。
(三)社会保障。
人民警察权利的社会保障是指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权利及其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给予的支持与尊重。在现实生活中,人民警察往往被错误地供上神坛,从不允许半点差错,他们是普通的人,办案抓贼没有高科技装备,只有赤手空拳,斗智斗勇。特别是人民群众,要转变思想,不仅认识到自己应该与人民警察站在统一战线内,积极配合人民警察打击犯罪,也要认识到自己对保护人民警察权利的重要作用。
(四)群体重视。
人民警察权利的自身保障是指人民警察通过自身的努力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障。人民警察的权利是人民警察的切身利益,也只有人民警察自己才能从根本上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
综上所述,对人民警察的权利进行保障,不仅有利于保证人民警察完成国家赋予的各项任务,推动人民警察顺利的开展各项警务工作,还有利于提高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思想认识,排除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各种干扰,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各种合法利益,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人民警察是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惩治犯罪活动的武装力量。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代表国家和政府保护公众的权利的执法者。此刻,很多人也许会产生疑问,人民警察是权力的象征,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他們的权利还需要别人保护吗?答案是肯定的。正是由于人民警察具有这样的本质属性,才使得人民警察的权利更加应该受到尊重与保护,以便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王鹰.人民警察与公民权利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2]第三届警察公共关系国际论坛文集.警察与媒体[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3]邢曼媛.孟丽萍.杨玉海.人民警察执法权力与自身权利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赵欣,女(1991年3月——),汉族,陕西渭南人,研究实习员,西南政法大学侦查学专业法学硕士,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研究方向:公安类系部高教研究、侦查学。
【关键词】 警校教育背景;警察权利;保障路径
赋予人民警察应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保障人权的一项有富有深意的大作为。但是我们往往对于普通群众,或者说是所谓的弱势群体给予了特殊的关注,而被赋予国家权力的人民警察的权利却鲜被论及,缺乏深刻的认识。人民警察时刻坚守在保障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的一线,他们本是承担了更重的责任与风险,及时全面的赋予人民警察多层次的合理权利是促进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
一、警校教育背景下实现人民警察权利遭受的挑战
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力量,是捍卫公民权力的执行者,承担着打击犯罪的艰巨任务。虽然人民警察是公权力的执行者,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坚实的后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人民警察的基本权利也遭受着不小的挑战与威胁。
《法制晚报》上曾刊登:街头,一个青年人在公共场所装疯作邪纠缠一位路人,肆意辱骂,围观者越来越多,造成交通堵塞。恰在这时,一位人民警察路过此地,被围观者看见,于是大声疾呼:“警察,有人闹事。”遇上这等事情,人民警察理所当然上前干涉,陷入困境的受害人得以解脱并从人缝中溜走。那位愈见人多愈疯癫的青年这下不依了,他揪住警察,扯着嗓子和警察理论,甚至口出秽言,侮辱警察的人格。围观者越来越多,有挑事儿的搅起浑水起哄闹事。警察一个人孤零零的,被推来搡去。围观的群众于是大声地嘲笑着人民警察。尊严受到侵害的警察恼怒了,他一把抓住肇事者的衣领,要把他带到派出所。谁知这名青年扯着嗓门大叫了两声:“警察打人啦,警察打人啦!”围观的人立刻就像炸开了锅,个个摆出一副公正无私的面孔,发出义正词严的责问:警察怎么可以打人呢?
我们的人民警察常常会遇到这样的事情:当他们全力以赴去保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时,他们不仅得不到应有的支持,反而被置于很尴尬的境地。当他们奋不顾身扑向狡诈凶残的歹徒时,那些刚刚还在背地里议论要是将歹徒绳之以法才能大快人心的群众一下子又成了漠然的看客。更为幽默的是陷入“警察抓贼时无人应答,只能孤身奋战;诬称警察打人时风起云涌,到处一呼百应”的怪圈。
这些问题和事件的出现不会空穴来风,子虚乌有,但也可能有夸张成分。毋庸置疑的是这些事件,大大影响了人民警察在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也间接的导致了大量袭警事件的出现,造成了警民关系紧张的局面。像这样的事情,真的是举不胜举,警察的权利也在受到侵害就是这样一个不争的现实,受到极大地挑战。
不仅这样,警察往往是背腹受敌。除了受到少数是非不明的愚昧群众的侵害,更多的时候是受到歹徒和犯罪分子的侵害。警察在与犯罪人搏斗受伤的,医药费往往是一个问题。因公致残甚至死亡的,大部分的公安机关往往也只是一次性的给予一笔抚恤费,对因公伤残的人民警察的后续生活没有保障,因功牺牲的人民警察的亲属也没有得到持续的慰藉与精神支持。
目前网络舆论中对于警察形象的各种负面评论也是日益增多,现实中许多媒体和民众只要有机会就会对警察的负面新闻进行不遗余力的肆意炒作,不少人把对各种社会矛盾的不满与积怨,全部转移到对警察的网络舆论攻击上,甚至还出现了各种谩骂警察的言论,鼓噪之声此起彼伏。
此外,人民警察及其家属遭到歹徒的打击报复更是家常便饭。和平年代有哪个行业面临如此巨大的风险。只有人民警察。高负荷的工作时间,高负荷的工作压力,人民警察甚至已在社会角色中扮演弱者的身份。
三、警校教育背景下实现人民警察权利保障的路径探析
“无救济,即无权利”是著名的法谚。这里说的便是权利的保障问题,即权利受到侵害以后,如何施以救济的问题。也许很多人会产生疑问,人民警察是国家权力的执行者,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是享有“特权”的人,怎么还会需要别人来保护呢?
(一)法律铺垫。
人民警察权利的法律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活动,以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人民警察的各项权利给予保障。人民警察要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这些活动也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障。我国《宪法》、《人民警察法》、《婚姻法》、《民法》等法律都对人民警察的权利给予确定,而《刑法》、《人民警察法》、《婚姻法》、《民法》等都对人民警察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进行了规定。可以说,人民警察权利的法律保障是很充分的。
(二)行政先行。
人民警察权利的行政保障是指人民警察在执行警务活动中,国家保证对人民警察的工资福利待遇、物质装备、经费、基础设施、科技成果应用等方面的保障。国家加大对人民警察的工资福利待遇、物质装备、经费、基础设施、科技成果应用等方面的投入,不仅能够强化人民警察的权利,使人民警察的基本权利有所依附,还能够提升人民警察的战斗力,适应现代化警务的要求与发展。
(三)社会保障。
人民警察权利的社会保障是指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权利及其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给予的支持与尊重。在现实生活中,人民警察往往被错误地供上神坛,从不允许半点差错,他们是普通的人,办案抓贼没有高科技装备,只有赤手空拳,斗智斗勇。特别是人民群众,要转变思想,不仅认识到自己应该与人民警察站在统一战线内,积极配合人民警察打击犯罪,也要认识到自己对保护人民警察权利的重要作用。
(四)群体重视。
人民警察权利的自身保障是指人民警察通过自身的努力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障。人民警察的权利是人民警察的切身利益,也只有人民警察自己才能从根本上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
综上所述,对人民警察的权利进行保障,不仅有利于保证人民警察完成国家赋予的各项任务,推动人民警察顺利的开展各项警务工作,还有利于提高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思想认识,排除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各种干扰,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各种合法利益,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人民警察是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惩治犯罪活动的武装力量。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代表国家和政府保护公众的权利的执法者。此刻,很多人也许会产生疑问,人民警察是权力的象征,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他們的权利还需要别人保护吗?答案是肯定的。正是由于人民警察具有这样的本质属性,才使得人民警察的权利更加应该受到尊重与保护,以便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王鹰.人民警察与公民权利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2]第三届警察公共关系国际论坛文集.警察与媒体[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3]邢曼媛.孟丽萍.杨玉海.人民警察执法权力与自身权利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赵欣,女(1991年3月——),汉族,陕西渭南人,研究实习员,西南政法大学侦查学专业法学硕士,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研究方向:公安类系部高教研究、侦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