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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档案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依法治档已经成为档案事业发展的主题。那么,现阶段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在依法治档的进程中切实加强档案执法监督工作,进而依法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本文拟就此问题加以探讨。
1.加强档案执法监督工作的必要性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依法保障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因为档案执法监督工作能够保证档案事业发展的统一性、连续性、稳定性。有统一性才有公平、公正、才不至于政出多门、相互抵触;而连续性、稳定性则是档案事业保持健康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先决因素。一是从档案执法监督的作用上讲,它可以在法制的前提下有效防止出现档案法律、法规被违反、扭曲、误用的可能,同时当上述问题发生后可以通过档案执法监督工作加以纠正,使被扰乱或中断的法制秩序得以恢复和调整。二是从當前我国档案工作的现状方面看,《档案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档案事业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然而。因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和传统观念的束缚,一些单位在贯彻实施《档案法》的过程中还往往带有主观片面性和随意性,某些部门还存在以言废法、以权压法、以情代法的错误做法,这就需要一个中间机制——档案执法监督机制来保障《档案法》的实施,保证档案执法的严肃与公正。三是从档案执法监督工作的现实方面看,当前我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已经在起作用,但未获得人们所期望的以及它本身所应达到的效果。具体表现为监督滞后、监督虚设和监督乏力。这就要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档案执法监督制度,强化执法监督职能,。同时,加强执法监督工作也有利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自律。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首先应该尊法、守法,垂范执法,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强化行政管理部门法定的监督职能。
2.当前档案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从当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现状来看,尚存在不少的问题,对档案执法监督工作的认识还停留在较浅的层面上,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执法监督行为的随意性,执法监督不利,执法监督乱作为等问题。具体表现:一是个别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依法享有的执法监督权限混淆不清,有案不查或无案乱查时有发生;二是档案违法行为界定不准。档案违法除了几个大的方面,如严重捐坏、买卖、泄密好把握以外,其它方面不好界定;三是执法监督的程序不清,出了问题不知从何着手;四是《档案法》与其它法规的矛盾和冲突也是影响档案执法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例如,《档案法》与《保密法》的衔接问题,《档案法》与《著作权法》的冲突都使档案执法监督工作处于两难境地。这些问题不仅影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形象,而且还会削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效果。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2.1现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主体作用有所削弱
《档案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从而从法律上明确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能。但是近年来由于机构改革,使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很难落实,很多地方没有设置稳定、健全、专门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有的实行局馆合一,取消了行政编制,客观上削弱了执法监督权,造成监督力量薄弱;有的干脆撤消了档案局,只保留档案馆,而又未赋予档案馆法定的监督职能,从而造成监督主体不明。且执法监督工作中的组织建设越往基层,越是虚化、空乏。
2.2开展档案执法监督工作的外部环境较差
一方面,一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效施行既缺乏经验,又不够重视,没有意识到自身作为执法监督主体所发挥出来的主观能动性和执法监督效果之间的积极效应,还没有从根本上树立依法治档的观念。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于档案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识比较淡薄,对档案行政执法表现出漠然的态度;加之目前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规定和制度又很不健全,宏观上法规体系不完善,缺乏可供操作的专门监督法规和标准,这些都影响了具体的执法监督活动。
2.3档案违法行为对社会影响的间接性
由于档案违法行为会对权利义务关系产业影响,所以档案事物中各种行为对权利义务影响的是否直接会对档案执法监督工作的难易受程度产生影响。即当某种行为对权利义务的影响越直接,执法监督工作就越容易进行,反之则越加困难。而在档案事物中,除国家机关和归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外,还有大量行为对国家、社会以及他人的权利义务的影响并不直接。如在《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九种违法行为中,除侵害对象是已经由各级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以外,其余的往往不直接体现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这就往往造成档案违法行为人(或单位)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以为然,使档案执法监督工作处于相对不利的状态。
3.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对策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因而如何完善现有档案执法监督机制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3.1完善档案执法监督的主体建设
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解决:一是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在机构改革中保留的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由其依据档案法律法规来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权。二是通过法律途径重新明确档案执法监督主体。如果在县(市)一级机关中确实难以保留档案行政管理机关,那就需对现行政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在法律条文中明确授予某个组织以档案执法监督权。
3.2加强配套的立法工作
档案执法监督必须有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作为依据。根据目前我国档案执法监督工作的现状,健全完善条款较细、操作性强的法规、规章和相关监督条例,强化制约功能,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这就要求加强立法工作,加快有关监督条例和监督法的制定。要依法明确档案执法监督的形式、程度和手段,包括咨询、调查、弹劾等实施办法,从而依靠法制,解决监督难、监督不到位、监督不力、监督弱化的问题,实行科学、合理、有效的监督。
3.3建立档案系统内部的执法监督机制
主要是指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执法监督人员对档案工作人员的一种监督机制。这种监督,直至目前,无论是从制度上还是从实践上考查,都未进入到规范轨道。要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档案系统内部讲,必须突破几十年一贯制的以业务管理代替执法监督的工作模式,确立档案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地位,使档案行政管理由“弱”、变“强”,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上下级之间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监督机制。
3.4加强档案执法监督员队伍建设
档案执法监督工作讲求一个法字,讲求规范化,不规范的执法监督行为不仅无效,而且还要负法律责任。这无疑要求我们的档案执法监督人员尽快实现“转轨变型”,使我们的工作概念、知识素养、行为模式由过去比较偏重业务转为既重档案业务基础,更重档案法制管理。建设一支知法、懂法、守法的高素质的档案执法监督干部队伍,这也是做好档案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
1.加强档案执法监督工作的必要性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依法保障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因为档案执法监督工作能够保证档案事业发展的统一性、连续性、稳定性。有统一性才有公平、公正、才不至于政出多门、相互抵触;而连续性、稳定性则是档案事业保持健康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先决因素。一是从档案执法监督的作用上讲,它可以在法制的前提下有效防止出现档案法律、法规被违反、扭曲、误用的可能,同时当上述问题发生后可以通过档案执法监督工作加以纠正,使被扰乱或中断的法制秩序得以恢复和调整。二是从當前我国档案工作的现状方面看,《档案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档案事业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然而。因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和传统观念的束缚,一些单位在贯彻实施《档案法》的过程中还往往带有主观片面性和随意性,某些部门还存在以言废法、以权压法、以情代法的错误做法,这就需要一个中间机制——档案执法监督机制来保障《档案法》的实施,保证档案执法的严肃与公正。三是从档案执法监督工作的现实方面看,当前我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已经在起作用,但未获得人们所期望的以及它本身所应达到的效果。具体表现为监督滞后、监督虚设和监督乏力。这就要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档案执法监督制度,强化执法监督职能,。同时,加强执法监督工作也有利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自律。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首先应该尊法、守法,垂范执法,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强化行政管理部门法定的监督职能。
2.当前档案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从当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现状来看,尚存在不少的问题,对档案执法监督工作的认识还停留在较浅的层面上,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执法监督行为的随意性,执法监督不利,执法监督乱作为等问题。具体表现:一是个别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依法享有的执法监督权限混淆不清,有案不查或无案乱查时有发生;二是档案违法行为界定不准。档案违法除了几个大的方面,如严重捐坏、买卖、泄密好把握以外,其它方面不好界定;三是执法监督的程序不清,出了问题不知从何着手;四是《档案法》与其它法规的矛盾和冲突也是影响档案执法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例如,《档案法》与《保密法》的衔接问题,《档案法》与《著作权法》的冲突都使档案执法监督工作处于两难境地。这些问题不仅影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形象,而且还会削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效果。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2.1现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主体作用有所削弱
《档案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从而从法律上明确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能。但是近年来由于机构改革,使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很难落实,很多地方没有设置稳定、健全、专门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有的实行局馆合一,取消了行政编制,客观上削弱了执法监督权,造成监督力量薄弱;有的干脆撤消了档案局,只保留档案馆,而又未赋予档案馆法定的监督职能,从而造成监督主体不明。且执法监督工作中的组织建设越往基层,越是虚化、空乏。
2.2开展档案执法监督工作的外部环境较差
一方面,一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效施行既缺乏经验,又不够重视,没有意识到自身作为执法监督主体所发挥出来的主观能动性和执法监督效果之间的积极效应,还没有从根本上树立依法治档的观念。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于档案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识比较淡薄,对档案行政执法表现出漠然的态度;加之目前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规定和制度又很不健全,宏观上法规体系不完善,缺乏可供操作的专门监督法规和标准,这些都影响了具体的执法监督活动。
2.3档案违法行为对社会影响的间接性
由于档案违法行为会对权利义务关系产业影响,所以档案事物中各种行为对权利义务影响的是否直接会对档案执法监督工作的难易受程度产生影响。即当某种行为对权利义务的影响越直接,执法监督工作就越容易进行,反之则越加困难。而在档案事物中,除国家机关和归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外,还有大量行为对国家、社会以及他人的权利义务的影响并不直接。如在《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九种违法行为中,除侵害对象是已经由各级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以外,其余的往往不直接体现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这就往往造成档案违法行为人(或单位)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以为然,使档案执法监督工作处于相对不利的状态。
3.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对策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因而如何完善现有档案执法监督机制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3.1完善档案执法监督的主体建设
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解决:一是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在机构改革中保留的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由其依据档案法律法规来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权。二是通过法律途径重新明确档案执法监督主体。如果在县(市)一级机关中确实难以保留档案行政管理机关,那就需对现行政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在法律条文中明确授予某个组织以档案执法监督权。
3.2加强配套的立法工作
档案执法监督必须有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作为依据。根据目前我国档案执法监督工作的现状,健全完善条款较细、操作性强的法规、规章和相关监督条例,强化制约功能,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这就要求加强立法工作,加快有关监督条例和监督法的制定。要依法明确档案执法监督的形式、程度和手段,包括咨询、调查、弹劾等实施办法,从而依靠法制,解决监督难、监督不到位、监督不力、监督弱化的问题,实行科学、合理、有效的监督。
3.3建立档案系统内部的执法监督机制
主要是指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执法监督人员对档案工作人员的一种监督机制。这种监督,直至目前,无论是从制度上还是从实践上考查,都未进入到规范轨道。要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档案系统内部讲,必须突破几十年一贯制的以业务管理代替执法监督的工作模式,确立档案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地位,使档案行政管理由“弱”、变“强”,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上下级之间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监督机制。
3.4加强档案执法监督员队伍建设
档案执法监督工作讲求一个法字,讲求规范化,不规范的执法监督行为不仅无效,而且还要负法律责任。这无疑要求我们的档案执法监督人员尽快实现“转轨变型”,使我们的工作概念、知识素养、行为模式由过去比较偏重业务转为既重档案业务基础,更重档案法制管理。建设一支知法、懂法、守法的高素质的档案执法监督干部队伍,这也是做好档案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