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诉工作服务和保障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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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将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承担着指控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职能,如何更好发挥公诉职能,全力维护和保障民生则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为此,笔者从加强公诉专业建设的角度对此提出几点看法。
  一、公诉工作服务和保障民生必要性分析
  (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指导方针,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动、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据此,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服务和保障民生,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
  (二)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环节是要以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和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即,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检察机关公诉工作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职责,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民生,是公诉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和重要方面,也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
  (三)是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为基本内容的先进的法治理念。其中,执法为民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是宪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就要以维护和保障人民利益为根本宗旨,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一切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服务和保障民生,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更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
  (四)是实践检察工作主题的内在要求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体現了有中国特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内在规律和基本特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基本目标和根本任务,是检察机关全部法律监督工作的价值取向。而促进和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正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保障。所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与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和高度的统一。因此,检察公诉工作服务和保障民生是以改善民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公诉工作深入实践检察工作主题的内在要求。
  二、公诉工作服务和保障民生应注意的几点关系问题
  指控犯罪是公诉工作的基本任务,因此,公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为民生社会建设提供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是其职责所在。笔者以为,公诉工作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为民生社会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建设,应当处理好以下几方面关系:
  (一)执法公正与执法效率的关系
  公正是人们追求的理想和价值目标,也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因此,执法公正是包括公诉在内的所有检察执法活动的永恒的主题和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同时,效率也是一个法律的重要价值,因为公正本身就蕴含着对效率的追求,缺乏效率的公正是毫无疑义的。从根本上讲,执法公正是有效率的公正。因此,公诉工作要特别注意处理好执法公正与执法效率的关系,确保在政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执法效率,在提高执法效率的基础上确保执法公正。
  (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所谓公诉工作的法律效果,就是指公诉活动与公诉结果与法律规定相符的程度,我们强调公诉工作的法律效果,就是强调要求公诉活动与公诉结果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所谓公诉工作的社会效果,是指公诉活动与公诉结果与社会公共利益相符合的程度,公诉工作所追求的社会效果就是能够满足社会需求和群众利益的社会效果。公诉工作既是法律专业化较强的执法活动,又是一项社会参与性极大的社会活动,公诉工作的最终要接受社会的评价,因此,公诉工作必须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个基本目的,从根本上讲,打击犯罪是为了保障社会上更广大人民的人权,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权。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矛盾在于: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的人权,就必须对犯罪进行严厉的打击,而严厉打击犯罪就必须对被追诉人的权力给予较多的限制,这样广大人民的权利的公共利益就与被追诉人的个人利益发生了冲突,从而社会上的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追诉的对象,如果对犯罪的打击过于严厉,人们的自由又面临危险,人们安全与自由之间就会发生冲突。因此,公诉工作必须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特别是在行使公诉权时,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犯罪轻重、犯罪情节以及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以此来决定追诉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三、公诉工作服务和保障民生之方式探索
  基于以上论述,笔者进一步认为,积极探索和实现公诉工作专业化建设,既是增强指控犯罪能力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能力的重要方面,又是公诉工作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民生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实现公诉职权的合理细化
  第一,追诉犯罪的权能。世界各国对于检察机关追诉犯罪、提起公诉的权能均持相同的立场。可以说,检察机关所拥有的其他职权都是公诉权能的延伸或者是与其有密切联系。
  第二,法律监督的权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法律监督权是由检察机关不同的部门分别承担的,公诉部门承担的诉讼监督权基本包含在公诉权内。因此,在公诉权中,自然也就包含有法律监督的权能。
  第三,保障人权的权能。法律运行的终极目标在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因此,人民的权益是司法权益的根本,保障人权也必然成为公诉权的一项中权能。
  第四,综合治理的权能。法律从社会发展中出现,也注定必须进入社会发展中发挥其作用。因此,作为司法活动重要内容的公诉权的行使,必然具有了服务社会、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权能。
  (二)检察资源的进一步整合
  笔者认为,在公诉资源的配置上,应当在加强专业化办案组的同时,根据不同的公诉权能,对现有公诉部门进行合理的调整,可考虑以下方案:
  第一,从公诉科室的设置上,根据不同的公诉权能,设置相对独立的几个科室,分别管辖严重刑事犯罪、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轻微刑事案件与未成年人案件,从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对不同的利益主体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
  第二,从专业化队伍建设上,根据不同公诉权能,在不同的科室内设置相应的专业化办案组。具体而言,依据不同的罪名设置办案组;在轻微刑事案件的科室,设立刑事和解办案组、简易程序办案组等,从而保证“宽严相济”等刑事政策的正确适用。
  第三,公诉机关承担着监督审判、提起抗诉的职能,可以考虑在公诉部门设立专门的判决审查组,从而集中对法院审判过程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专项审查。这样一方面保证了案件审查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上提高了效率。同时可以发挥类案监督的效果,对办案形成指导性意见。
  (三)增强公诉与社会的互动,努力优化司法环境
  司法活动以实现社会正义为己任,司法过程在社会中展开,其最终结果又交付给社会,由此决定司法行为不能不关注自己给社会带来了什么,这一问题在实践中通俗地称之为办案的社会效果。在公诉权行使的过程中,应逐步完善一下办案机制:
  其一,完善司法参与,实现公诉社会效果最大化。在司法参与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司法参与制度化,要注意合理引导社会的司法参与。司法参与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司法参与处理不好,容易导致腐败和动荡,但是同时必须注意司法参与的制度化,避免司法参与的随意性和运动性。
  其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办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改革开放后,党中央从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这已被实践证明是完全正确的。人民检察院立足办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仅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同时也积累的不少经验。比如,加强对外地流动人员犯罪的预防;开展“法制副校长”教育活动;加强检察建议和法制宣传。所有这些检察工作向外、向后引申的做法必须坚持,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予以发展。今后,要进一步探索形式多样、成效显著的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总之,开展公诉专业化建设是加强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重要方面,更是公诉工作发挥自身职能,提升公诉工作能力和水平,促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提供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方式和途径,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探索和努力。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0;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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