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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北京市政府副处以上的领导干部申报年度个人情况时,发现所填的表格和以前有了微妙的变化——表格第一项悄然换成了对干部本人婚姻变化状况的了解。
这个变化要归因于1月10日北京市通过的《<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
这个《实施办法》要求北京市的中管干部、市管干部每年1月20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的情况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首次被列入了上报的范畴。
北京市政府监察处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表示,《实施办法》只是结合北京实际,个别地方对2006年9月中央出台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在规定适用范围、受理内容等方面都和中央保持一致。
事实上,南京市早在2005年时就规定干部要报告婚姻变化情况。
领导干部腐败60%以上跟包“二奶”有关
就在北京市委常委会召开的前一天,中纪委第七次全会围绕干部作风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有关领导干部生活作风的表述引起外界强烈关注。
《检察日报》近日刊文称,全国人大《婚姻法》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巫昌祯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领导干部腐败60%以上跟包“二奶”有关系,被查处贪官中95%的人有情妇。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过勇博士曾根据媒体公开报道的情况,分别建立了案例库A和案例库B进行数据分析。案例库A包括1978年以来几乎全部被查处的副部级以上(含副部级)公职人员腐败要案,司法机关尚未宣判的除外,共有68个案例。案例库B包括1978年以来部分被查处的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副部级以下(不含副部级)公职人员腐败要案,共有526个案例。
分析结果表明:就腐败公职人员发生生活作风问题的频度而言,案例库A涉案的68名高官中,至少有18起涉及“生活作风问题”,占26.5%;而在案例B中,526名公职人员中至少有84人性关系复杂,占16%。
过勇告诉记者:“因贪恋女色而涉足腐败的高官还有很多,如果说‘生活作风问题’在20年前还是一个很严重的‘罪名’,到了10年前就几乎算不了什么。很多人认为‘生活作风’属于个人问题。但是有多起案例表明,‘生活作风问题’往往成为官员走向腐败的第一步。”
回首2006年中国腐败大案,一批重量级高官落马无不是从生活作风细节失守开始。
而北京市将官员生活细节的关注层级“下调”到副处级,是否“打击面”太大?市政府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高官出问题受人关注,但处级官员是基层执政相当重要的领导力量,同样有发生腐败的可能性条件。”
《实施办法》精神很快传达到北京市各执政部门,海淀区的一位副处长虽然还没拿到申报表格,但事关自身,他对这项新规定已很清楚。
随着公务透明化,官员必然成为公众人物,对于普通公民和公务员该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官员有义务按照党纪要求,实现个人隐私和公权之间的连带关系。
“这个新办法是反腐策略更加深入的体现,动机和用意是好的,”前文提到的海淀区的那位干部说,“不过,一些官员生活作风的变化未必直接导致婚姻变化。腐败官员可能有二奶,同时他们的妻子也在一些部门供职,享受着很好的待遇。”
“中国有‘民不告,官不究’的惯例,领导自己的私生活有很大隐蔽性,群众很难发现,况且婚姻变动也有正常性。”中央党校教授高新民认为,官员最终还是通过权力达到目的,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公开权力运作过程,监督权力。
干部生活细节考查路线图
据一些长期从事人事组织工作的老同志回忆,新中国初期,军队领导干部要向组织汇报婚姻配偶等家庭情况,由组织把关配偶的阶级出身、海外关系等。婚姻是否稳定是官员选拔的参考因素之一,一桩婚姻的变化会牵扯很多社会关系的改变。
过勇认为,在计划经济时代人都是单位制的,婚姻受到控制,是单位制的必然产物。新中国成立初期,惩治起了很大的作用,制度预防起了一定作用,教育的有效性得以发挥,领导干部能够以身作则。上世纪80年代初,教育的作用减少了,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起,惩治和预防对官员个人生活作风问题的力度加大。
1985年,中央发布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规定凡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除在国营、集体、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在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性行业工作者外,一律不准经商。所有干部子女,特别是在经济部门工作的干部子女,都不得凭借家庭关系和影响,参与或受人指派,利用牌价议价差别,拉扯关系,非法倒买倒卖,牟取暴利。
10年后,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要求将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讲学、写作、审稿等劳务所得纳入领导干部申报范围。
1997年1月,《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出台,将报告事项扩大到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本人、配偶、子女在房产、出国、婚丧喜庆、经营企业、违法犯罪等六方面的情况。
9年后的2006年,这个又有了新版本,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的情况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首次被列入了上报的范畴。
每一次的变化,都与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官员腐败违纪的特点直接相关。
是否有另一个监督惩罚机制
江苏宿迁要求干部力戒不良生活小节;山西河津市出台规定,不孝敬父母不能当领导干部;芜湖市委日前出台“干部监督进社区”新举措;重庆綦江聘任10名干部监督观察员,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内外”的监督,特别是对社交圈、生活圈的言行情况进行监督。
中共对党员干部的要求历来严格,过勇说,通过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对官员的动向进行监察,为防止贪官外逃做了很多准备工作。但是在惩治腐败方面还有很多漏洞,比如这次的要求,官员是否能够真正做到,如果不申报是否有另一个监督惩罚机制?
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教授王伟提到一个不容忽略的问题:向官员讲清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对他们不仅是监督,也是保护。“但我们的文件往往涉及面广,而操作性差。”
他说,美国政府于1979年成立伦理办公室,作为具有很大独立性的政府机构,它直接向总统、国会和国务院负责,重点掌管包括总统在内的美国最高级的3000名公务员的财产收入的申报工作。政府伦理办公室被赋予很大权力,包括就高级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和廉政等方面的问题召开听证会。1992年颁布的《美国行政部门雇员伦理行为标准》即是由政府伦理办公室制定的。
韩国也设立了多领域、多层次、具有实权的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
专家介绍说,国外的公务员分为业务类公务员和政务类公务员,伦理道德要求严格,舆论监督的力度很强。
这个变化要归因于1月10日北京市通过的《<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
这个《实施办法》要求北京市的中管干部、市管干部每年1月20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的情况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首次被列入了上报的范畴。
北京市政府监察处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表示,《实施办法》只是结合北京实际,个别地方对2006年9月中央出台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在规定适用范围、受理内容等方面都和中央保持一致。
事实上,南京市早在2005年时就规定干部要报告婚姻变化情况。
领导干部腐败60%以上跟包“二奶”有关
就在北京市委常委会召开的前一天,中纪委第七次全会围绕干部作风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有关领导干部生活作风的表述引起外界强烈关注。
《检察日报》近日刊文称,全国人大《婚姻法》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巫昌祯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领导干部腐败60%以上跟包“二奶”有关系,被查处贪官中95%的人有情妇。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过勇博士曾根据媒体公开报道的情况,分别建立了案例库A和案例库B进行数据分析。案例库A包括1978年以来几乎全部被查处的副部级以上(含副部级)公职人员腐败要案,司法机关尚未宣判的除外,共有68个案例。案例库B包括1978年以来部分被查处的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副部级以下(不含副部级)公职人员腐败要案,共有526个案例。
分析结果表明:就腐败公职人员发生生活作风问题的频度而言,案例库A涉案的68名高官中,至少有18起涉及“生活作风问题”,占26.5%;而在案例B中,526名公职人员中至少有84人性关系复杂,占16%。
过勇告诉记者:“因贪恋女色而涉足腐败的高官还有很多,如果说‘生活作风问题’在20年前还是一个很严重的‘罪名’,到了10年前就几乎算不了什么。很多人认为‘生活作风’属于个人问题。但是有多起案例表明,‘生活作风问题’往往成为官员走向腐败的第一步。”
回首2006年中国腐败大案,一批重量级高官落马无不是从生活作风细节失守开始。
而北京市将官员生活细节的关注层级“下调”到副处级,是否“打击面”太大?市政府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高官出问题受人关注,但处级官员是基层执政相当重要的领导力量,同样有发生腐败的可能性条件。”
《实施办法》精神很快传达到北京市各执政部门,海淀区的一位副处长虽然还没拿到申报表格,但事关自身,他对这项新规定已很清楚。
随着公务透明化,官员必然成为公众人物,对于普通公民和公务员该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官员有义务按照党纪要求,实现个人隐私和公权之间的连带关系。
“这个新办法是反腐策略更加深入的体现,动机和用意是好的,”前文提到的海淀区的那位干部说,“不过,一些官员生活作风的变化未必直接导致婚姻变化。腐败官员可能有二奶,同时他们的妻子也在一些部门供职,享受着很好的待遇。”
“中国有‘民不告,官不究’的惯例,领导自己的私生活有很大隐蔽性,群众很难发现,况且婚姻变动也有正常性。”中央党校教授高新民认为,官员最终还是通过权力达到目的,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公开权力运作过程,监督权力。
干部生活细节考查路线图
据一些长期从事人事组织工作的老同志回忆,新中国初期,军队领导干部要向组织汇报婚姻配偶等家庭情况,由组织把关配偶的阶级出身、海外关系等。婚姻是否稳定是官员选拔的参考因素之一,一桩婚姻的变化会牵扯很多社会关系的改变。
过勇认为,在计划经济时代人都是单位制的,婚姻受到控制,是单位制的必然产物。新中国成立初期,惩治起了很大的作用,制度预防起了一定作用,教育的有效性得以发挥,领导干部能够以身作则。上世纪80年代初,教育的作用减少了,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起,惩治和预防对官员个人生活作风问题的力度加大。
1985年,中央发布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规定凡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除在国营、集体、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在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性行业工作者外,一律不准经商。所有干部子女,特别是在经济部门工作的干部子女,都不得凭借家庭关系和影响,参与或受人指派,利用牌价议价差别,拉扯关系,非法倒买倒卖,牟取暴利。
10年后,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要求将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讲学、写作、审稿等劳务所得纳入领导干部申报范围。
1997年1月,《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出台,将报告事项扩大到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本人、配偶、子女在房产、出国、婚丧喜庆、经营企业、违法犯罪等六方面的情况。
9年后的2006年,这个又有了新版本,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的情况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首次被列入了上报的范畴。
每一次的变化,都与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官员腐败违纪的特点直接相关。
是否有另一个监督惩罚机制
江苏宿迁要求干部力戒不良生活小节;山西河津市出台规定,不孝敬父母不能当领导干部;芜湖市委日前出台“干部监督进社区”新举措;重庆綦江聘任10名干部监督观察员,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内外”的监督,特别是对社交圈、生活圈的言行情况进行监督。
中共对党员干部的要求历来严格,过勇说,通过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对官员的动向进行监察,为防止贪官外逃做了很多准备工作。但是在惩治腐败方面还有很多漏洞,比如这次的要求,官员是否能够真正做到,如果不申报是否有另一个监督惩罚机制?
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教授王伟提到一个不容忽略的问题:向官员讲清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对他们不仅是监督,也是保护。“但我们的文件往往涉及面广,而操作性差。”
他说,美国政府于1979年成立伦理办公室,作为具有很大独立性的政府机构,它直接向总统、国会和国务院负责,重点掌管包括总统在内的美国最高级的3000名公务员的财产收入的申报工作。政府伦理办公室被赋予很大权力,包括就高级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和廉政等方面的问题召开听证会。1992年颁布的《美国行政部门雇员伦理行为标准》即是由政府伦理办公室制定的。
韩国也设立了多领域、多层次、具有实权的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
专家介绍说,国外的公务员分为业务类公务员和政务类公务员,伦理道德要求严格,舆论监督的力度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