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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破产免责制度的范围界定、分析确立,是我国在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免责制度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特有的一部分,是世界各国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利益的一项制度。本文从免责制度的基本理念、免责制度正当性、免责的例外以及各国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介绍和论述,试述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重要性及可行性,对我国免责制度的法律设置提出个人的想法。
关键词:个人破产;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法律制度建立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现状:
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与重整法(草案)》中,已经扩大申请破产的范围到商主体,但对个人破产的建立目前还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目前个人破产已经在英、美等国家实行,随着我国经济消费趋势逐渐去道德化,人民消费观念更加超前,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指日可待。
我国虽然目前在破产法体系之中,并没有有关破产免责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的内容,都是特殊情形下,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体现了司法中的免责制度的立法精神,为我国今后免责制度的建立与出台作出铺垫。
二、免责制度的基本概念与价值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申请破产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所欠债务之时,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对于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免除责任的债务,予以免责的制度。
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就是必须能够生活,为了生活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的东西。”破产的免责制度的建立首要价值就是可以保障债务人并非穷尽底线的偿还人,也能保障其基本的人权,不让其变成社会的流浪者,有重获新生的机会。
此外,免责制度体现的最直接的价值还有以下两点:
(一)破产免责可以保障社会福祉系统的平稳运行:
如果不考虑在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下的个人破产免责,将使债务人在不慎落入破产危机之中后,由于长期债务偿还的压力,在经济、物质、精神方面遭受巨大挫折和难以恢复,使破产债务人没有翻身之日,沦为乞丐或流浪者。国家的福利体系不能对这些人置之不理,将使国家福利体系超预期支出甚至瘫痪。这也会反过来以纳税人的钱保障个人破产人的基本生活,反而加大了公民的纳税额和削减了公民社会福祉。综上所述,免责制度的建立关乎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
(二)破产免责可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往往是因为不了解金融风险的相关知识或者过度消费、过度投资,从而导致申请个人破产的后果。而免责制度的建立,可以使这种金融风险发生的后果分担给债权人,当债权人意识到免责事由可能发生,便会在与债务人确立债权债务之前,加强对债务人的个人信用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的审核次数和力度。这种反向作用机制,可以有效降低金融市场中债权债务纠纷的发生,防范金融风险,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安定。
三、破产免责制度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在破产法草案中驳回破产免责制度的确立的原因主要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仍需完善:
近年来,我国对于个人信用体系的进程突飞猛进: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与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微信存款体现实现实名制等就推进了我国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方面的进程。
此外,除了强制力监管,随着我国公民素质的提高和对金融风险的理性认识增强,公民在进行日常经济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在更加关注对相对人个人信用调查、积累和统计。同时,公民也提升自身的信用,为之后个人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借贷,或者为自己在社会上信用与良性道德评价的积累与增长作出准备。
相信在法治、政府、企业(如电商企业监管)、以及公民自身监督情形下,我国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的伟大宏图一定能实现。在个人信用制度完善的前提下,更全面、公正、有效地发挥个人破产的免责制度。
四、各国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及对我国立法制度选择的建议
总结已确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各个国家所遵守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英国——当然免责制度:是指债务人在债务财产清算之时,只要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就可以直接免责,无需申请;
(二)德日国家——许可免责制度:是指债务人在财产清算之时,需要在自己可以免责的财产范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批准后,可对该部分财产免责。
(三)澳大利亚、美国——折衷许可制:是许可免责制度和当然免责制度的混合制度。
五、構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关于选取的立法制度的建议:
鉴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司法繁忙,和我国本身的立法体系的严格性、许可性,建议我国在立法时选取许可免责制,只有在债务人申请获得受理与批准后,才可免责。
(二)立法时,应明确自然人免责的效力:
即规定对债务人的免责效力和自愿履行后的有效性,也要规定债权人对免责财产无权申领的效力等。
(三)增加撤销自然人破产免责的条款:
以防债务人进行欺诈手段的破产行为犯罪,侵害债权人本应获得的财产权利,建立增加撤销自然人破产免责条款的法律法规是很有必要的。
六、结语
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毋庸置疑,我国该项制度的出台也势在必行。本文主要介绍了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价值、可行性以及对立法制度选择和其他立法的建议。
由于作者学术水平有限以及在立法实践方面缺乏经验,只能就制度的构建提一些浅薄的建议,是否可行还需要立法者们作出更多的实证调查分析和进一步提高立法水平。
参考文献
[1]邹海林:“破产免责的含义与我国破产法”,《河北法学》,1994 年第 2 期。
[2]邹海林:“关于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的思考”,《政法论坛》,2002 年第 3 期。
[3]殷慧芬:“破产免责制度的历史考察”,《河北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11] 殷慧芬:“美国破产法 2005 年修正案述评”,《比较法研究》,2007 年第 2 期。
[4]陈建萍、孟军:“个人破产者的重生——新加坡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启示”,《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 年第 5期。
[5]胡玲.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制度研究[J].当代经济,2011(03).
[6]谢渊.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对《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探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第8卷,第3期
[7]洪玉.略论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第5期
[8]张阳平:《浅议不可抗力造成购房贷款合同不可履行之损失承担》,载《决策咨询通讯》,2008 年第 5 期。
关键词:个人破产;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法律制度建立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现状:
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与重整法(草案)》中,已经扩大申请破产的范围到商主体,但对个人破产的建立目前还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目前个人破产已经在英、美等国家实行,随着我国经济消费趋势逐渐去道德化,人民消费观念更加超前,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指日可待。
我国虽然目前在破产法体系之中,并没有有关破产免责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的内容,都是特殊情形下,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体现了司法中的免责制度的立法精神,为我国今后免责制度的建立与出台作出铺垫。
二、免责制度的基本概念与价值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申请破产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所欠债务之时,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对于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免除责任的债务,予以免责的制度。
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就是必须能够生活,为了生活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的东西。”破产的免责制度的建立首要价值就是可以保障债务人并非穷尽底线的偿还人,也能保障其基本的人权,不让其变成社会的流浪者,有重获新生的机会。
此外,免责制度体现的最直接的价值还有以下两点:
(一)破产免责可以保障社会福祉系统的平稳运行:
如果不考虑在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下的个人破产免责,将使债务人在不慎落入破产危机之中后,由于长期债务偿还的压力,在经济、物质、精神方面遭受巨大挫折和难以恢复,使破产债务人没有翻身之日,沦为乞丐或流浪者。国家的福利体系不能对这些人置之不理,将使国家福利体系超预期支出甚至瘫痪。这也会反过来以纳税人的钱保障个人破产人的基本生活,反而加大了公民的纳税额和削减了公民社会福祉。综上所述,免责制度的建立关乎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
(二)破产免责可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往往是因为不了解金融风险的相关知识或者过度消费、过度投资,从而导致申请个人破产的后果。而免责制度的建立,可以使这种金融风险发生的后果分担给债权人,当债权人意识到免责事由可能发生,便会在与债务人确立债权债务之前,加强对债务人的个人信用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的审核次数和力度。这种反向作用机制,可以有效降低金融市场中债权债务纠纷的发生,防范金融风险,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安定。
三、破产免责制度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在破产法草案中驳回破产免责制度的确立的原因主要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仍需完善:
近年来,我国对于个人信用体系的进程突飞猛进: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与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微信存款体现实现实名制等就推进了我国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方面的进程。
此外,除了强制力监管,随着我国公民素质的提高和对金融风险的理性认识增强,公民在进行日常经济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在更加关注对相对人个人信用调查、积累和统计。同时,公民也提升自身的信用,为之后个人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借贷,或者为自己在社会上信用与良性道德评价的积累与增长作出准备。
相信在法治、政府、企业(如电商企业监管)、以及公民自身监督情形下,我国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的伟大宏图一定能实现。在个人信用制度完善的前提下,更全面、公正、有效地发挥个人破产的免责制度。
四、各国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及对我国立法制度选择的建议
总结已确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各个国家所遵守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英国——当然免责制度:是指债务人在债务财产清算之时,只要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就可以直接免责,无需申请;
(二)德日国家——许可免责制度:是指债务人在财产清算之时,需要在自己可以免责的财产范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批准后,可对该部分财产免责。
(三)澳大利亚、美国——折衷许可制:是许可免责制度和当然免责制度的混合制度。
五、構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关于选取的立法制度的建议:
鉴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司法繁忙,和我国本身的立法体系的严格性、许可性,建议我国在立法时选取许可免责制,只有在债务人申请获得受理与批准后,才可免责。
(二)立法时,应明确自然人免责的效力:
即规定对债务人的免责效力和自愿履行后的有效性,也要规定债权人对免责财产无权申领的效力等。
(三)增加撤销自然人破产免责的条款:
以防债务人进行欺诈手段的破产行为犯罪,侵害债权人本应获得的财产权利,建立增加撤销自然人破产免责条款的法律法规是很有必要的。
六、结语
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毋庸置疑,我国该项制度的出台也势在必行。本文主要介绍了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价值、可行性以及对立法制度选择和其他立法的建议。
由于作者学术水平有限以及在立法实践方面缺乏经验,只能就制度的构建提一些浅薄的建议,是否可行还需要立法者们作出更多的实证调查分析和进一步提高立法水平。
参考文献
[1]邹海林:“破产免责的含义与我国破产法”,《河北法学》,1994 年第 2 期。
[2]邹海林:“关于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的思考”,《政法论坛》,2002 年第 3 期。
[3]殷慧芬:“破产免责制度的历史考察”,《河北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11] 殷慧芬:“美国破产法 2005 年修正案述评”,《比较法研究》,2007 年第 2 期。
[4]陈建萍、孟军:“个人破产者的重生——新加坡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启示”,《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 年第 5期。
[5]胡玲.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制度研究[J].当代经济,2011(03).
[6]谢渊.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对《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探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第8卷,第3期
[7]洪玉.略论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第5期
[8]张阳平:《浅议不可抗力造成购房贷款合同不可履行之损失承担》,载《决策咨询通讯》,2008 年第 5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