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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摘要】:在如今的大数据时代下,信用十分重要,它是实现社会经济各方面发展互联互通的纽带。但是长期以来,信用缺失是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的事实和日趋严重的问题,本文从三个领域发现问题,并由浅入深,探讨大数据背景下信任缺失,信任危机的境况,分析原因,并结合当代现状提出相关对策与信用监管的新模式。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信用;监管;新模式
构建我国现代社会的信用机制,不仅需要遵循传统监管机制保证信用机制的正常运行,更需要追求创新与突破利用大数据所提供的信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发展仍比较落后,导致当前社会出现诸多信用危机问题,这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障碍。
一.大数据时代下诚信问题的表现
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极大拓展了数据源的广度和深度,大幅提高了授信效率和信用评价的全面性、完善度等。因此,建设高效全面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 虽然大数据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方面作用很大,但是其推进难度也不小,存在一些瓶颈。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方面
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网络的开放性和符号的连通性,隐私保护出现显而易见的危机。这些恶意行为主要表现为布景他人同意利用个人手段恶意收集与发布他人隐私。信息时代的个人隐私具有了“价值”的特点,使得一部分人活着经济实体可以利用别人的隐私牟取利益,以致于网络上个人的隐私权常常受到破坏。
(二).网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飞跃,网络空间为网民提供了個人表达意愿和发布个人空间作品的自由空间,再加上互联网对信息几乎是无限制地免费使用,这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便利。比如个人的一个网站上的作品被另一个网站擅自使用的现象,除去对版权的侵犯,还有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还包括他人的专利、商标权的侵犯以及不正当的竞争、窃取商业机密等不诚信的行为。
(三).网络中的信息诈骗
信息诈骗是大数据时代中信用缺失最严重的表现。部分网络使用者在网上非法散步虚假信息,或者是篡改各种保密数据,谋取某些知名机构的信息,诱导网民,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实物或金钱的网络犯罪行为。
二.网络诚信问题产生的危害及原因
诚信缺失或信用危机在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表现出来,对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的危害颇深。从表面看,诚信缺失是由道德滑坡造成的,但从更深层次分析,既有经济转型、市场缺陷、机制不完善和诚信道德教育缺失的影响,也有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失信成本过低,守信激励不够。
(一)网络诚信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近年来,我国网络的发展突飞猛进,但是网络道德和网络法规的发展相对于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显得严重滯后。我国缺乏完善的失信惩罚机制,对守信者和失信者的奖励和惩罚的界限不明确。使得守信者获取不到利益,失信者也没有收到相应的惩戒机制。因此造成失信者和守信者瘾利益不公平而产生不公平的厌恶。久而久之,必将引诱更多的人去以身试法,趋势很多讲诚信的人也变成了失信者,这样不仅对网络道德构成了风险,也会对参与各方的利益主体产生严重的损害。比如,在当前盛行的网购现象中,由于网购的不可接触性,使得许多无良商家销售虚假商品,并存在着虚假刷新用刷销量问题,欺骗消费者。 因此,我们必须将网络诚信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建立严厉的法制制裁措施,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网络诚信的吸引力。
(二).信用体系与网络监控不完善
1.社会信用体系发育不良,信用制度很不完善
我国尚未建立与发达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作为信用体系基础的信用记录、征信组织和监督制度。我国对企业信用及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记录和监督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中,尚未形成体系,既难以形成完整的信用记录,也无法进行有效监督。而对个人经济行为的记录和监督,目前尚为空白,这不仅影响了个人信用的发展,同时也无法提供企业和社会评价个人承担社会经济责任能力的依据。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所了解的信息不对称,从而给失信和欺诈提供了可能。
2.缺乏先进的网络监管技术
我国在网络监管方面仍存在不少缺陷。例如,在网络监管技术方面,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面,以及网络监管的执行机制方面都不完善,也很容易使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 网络通讯系统具有的开放式特点造成的其易遭受计算机病毒和电脑黑客攻击。例如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模式的监管中,我国对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过多、对非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者不足,以及由此导致的商业银行贷款无法创新、大量的非银行网络融资风险巨大的问题等都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三)现行道德教育中网络道德教育缺失
在我国的网络环境中,诚信不足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我国现阶段的道德体系建设过程中,对于青年人的思想指导意义表现的不明显,教育内容中没有对网络社会的实际环境作出足够的说明,一定程度上让青少年在接受道德教育的过程中产生了明显的逆反心理。正是由于这种逆反心理的存在,导致网络虚拟环境中的青年人在失去了束缚条件之后,内心的真实情况显露无疑。 另一方面,在我国的网络道德教育过程中,对于网络诚信的重视程度不足,也导致了网络虚拟空间中的道德缺失。以及普法教育的缺乏使广大老百姓法律契约意识淡薄,在商务、劳务等经济活动中,由于不懂得法律,仅凭良心和口头商定,没有按合同法等来办事,导致自己容易上当受骗,合法的权益得不到根本的保障,并且为那些欺诈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大数据时代下信用监管新模式的对策与建议 (一).政府监管新模式的创建
一方面,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政府可以在“对口监管”的现有模式上,对现有的监管相关部门的职权加以整合,并且设立专门的网络监管机构,在网络上公开各个部门的职权和义务,在监管网络的同时也接受人民的监督,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同时,改变原有的监管理念,监管的主体不必拘泥于政府有关部门,还应该扩大到各行业组织及私营部门。各个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将自己的职责细化,让监管的力度大增。并建立运行高效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强化信用信息公开,提供便利条件;加快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提供可靠信息来源,从而根本上消除信用信息“孤岛”,为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供证据。并加强网络警察队伍的建设,通过网络警察来规范网络秩序。
另一方面,信用监管新模式的实行少不了法律的支持,政府应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促进信用监管的法制化建设。首先,要查找现有法律,对现有法律中针对互联网信用犯罪的进行详细解读,并根据现实的网络犯罪情况加以补充说明,对现有法律不足的地方加以完善,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确立不同的刑罚。惩罚力度和查处概率增大,会使人理性意识到失信成本太高而做出不失信的行为抉择。加大打击力度,会使失信成本升高,从而制止失信行为的产生和发展。
其次,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节点增加,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规定各个节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有些公民个人信息直接关乎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等核心利益,需要法律重点保护。但有的公民个人信息并不直接关系公民的切身利益,但经过数字化分析也能构成对公民的侵权,这类型的公民个人信息需要保护的程度无需如 个人敏感隐私信息 那么强,一般保护即可。所以,需要法律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然后根据类别的不同规定不同的保护力度。
充分考虑以大数据征信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下信用征信的新特点,对现有征信法律规范进行补充完善,将新金融业态下的征信业务发展模式纳入到法律规制体系中,賦予其合法地位,明确大数据技术条件下信息数据的采集、整合以及使用的流程、规范,最终促进民间征信与央行征信协调、多元化发展。
(二).市场监管新模式的创新
目前市场在监管上已经开始运用大数据理念和技术,创新市场监管新模式应在现有基础上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模式,更好的运用大数据。其首要任务就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大数据监管平台,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以强有力的措施,推进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经济规范有序,引导经营者诚实守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首先,通过企业存量数据,注册资本理清,区域分布,企业的财务报表等信息,来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然后运用大数据的分析技术,通过信用追踪,来告诉大众企业是否健康以及未来一段时间能否正常运转,掌握企业各方面真实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通过企业信用的树立来推动市场信用。其次,运用大数据挖掘利用消费维权信息,监管平台应及时更新发布监管情况,提醒消费者,监测的数据也可以告诉消费者哪些商品有假,哪些商品质量可信,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更好的体现信用监管的显著成效,用大数据推动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三).个人监管新模式的构建
1、从制度层面上推广建立实名制
对拟进入网络空间的网民进行身份认证,每个用户在社交网络只能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一个实名账号,并且发言和信用情况都会被记录下来,从而使大众在网路空间的行为有被合法追踪的可能性。经过身份认证的網民自然会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网民的法律意识,规范了网民的行为。二来可以通过网络求助于网络警察,网络警察运用大数据技术,通过注册信息找到债务人并要求他像债权人支付债款。实名制可以有效改善在网络环境下网络缺失问题,使网络空间往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实现大数据时代新一轮的转型。
2、从道德层面上加强公民公序良俗的观念
由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高速度,低成本传播加剧了“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的古训,任何人都有资格站在道德的高度上践踏他人权益。所以构建个人信用监管新模式要加强数据时代的伦理道德教育,公民个人应该加强自己善与恶、是与非、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邪恶、诚实与虚伪的道德观念,不去消费舆论,做不负责任的键盘侠。用正确的舆论建立大数据时代下信用的公序良俗。并且通过个人的自我约束,推动个人信用监管的正规化建设。改变惯有的贪图小利的思想,意识到个人信息、个人网络信用的重要性。坚决用实际行动抵制网络上的以共享个人信息获得蝇头小利的行为,并且及时像监管部门举报违法的共享信息的网页。通过加强公民的公序良俗观念,让大众意识到裸贷的危险性、严重性。加强对百姓的教育,强化百姓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将传统道德中的诚信思想继承、改造和发展,使之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结合,形成大数据时代下的新的道德规范,并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全过程贯彻落实。提高公民对信用的重视。
在大数据时代,传统的信用监管方法正在被以互联网为主要载体的大数据强烈冲击,而通过云计算使大数据能够融入于信用监管正在成为一种新型模式,使信用监管更具有效率性与有效性。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将各人、市场、政府等相对独立的部分组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对信用的监管和惩治效力,从而提高网络失信成本,改善现有信用监管模式。在这个时代,需要我们同步跟随时代步伐采用大数据化的信用监管。任务艰巨,使命光荣。
参考文献:
[1]吴昭华.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J].电子世界,2014-03-15:192-193
[2]刘新海.大数据挖掘助力未来金融服务业[J].金融创新,2014,21:117-126
[3]董喆.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大数据挖掘研究[A].现代经济信息.2014(22)
[4]刘律.大数据时代下的大数据有多大[EB/OL].http://www.thebigdata.cn/QiTa/88.html
[5]李真.互联网金融体系:本质、风险与法律监管进路[J].经济与管理,2014(5):51-57.
[6]杜迎伟.大数据时代征信业发展探析[N].金融时报.2014-09-29.
[7]方真,王伟.电子商务环节中的失信原因分析[J]. China E—Commerce,2004(05).
[8]黄玺.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征信业发展的思考[J].征信,2014(5):50-52.
[9][德]尼古拉·杰恩茨.金融隐私—征信制度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10]曾强.电子商务的理论与实践:全球“大局观”下的中国电子商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403-404.
项目来源: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5年度大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专项项目,项目编号是XYX201507
【摘要】:在如今的大数据时代下,信用十分重要,它是实现社会经济各方面发展互联互通的纽带。但是长期以来,信用缺失是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的事实和日趋严重的问题,本文从三个领域发现问题,并由浅入深,探讨大数据背景下信任缺失,信任危机的境况,分析原因,并结合当代现状提出相关对策与信用监管的新模式。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信用;监管;新模式
构建我国现代社会的信用机制,不仅需要遵循传统监管机制保证信用机制的正常运行,更需要追求创新与突破利用大数据所提供的信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发展仍比较落后,导致当前社会出现诸多信用危机问题,这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障碍。
一.大数据时代下诚信问题的表现
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极大拓展了数据源的广度和深度,大幅提高了授信效率和信用评价的全面性、完善度等。因此,建设高效全面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 虽然大数据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方面作用很大,但是其推进难度也不小,存在一些瓶颈。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方面
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网络的开放性和符号的连通性,隐私保护出现显而易见的危机。这些恶意行为主要表现为布景他人同意利用个人手段恶意收集与发布他人隐私。信息时代的个人隐私具有了“价值”的特点,使得一部分人活着经济实体可以利用别人的隐私牟取利益,以致于网络上个人的隐私权常常受到破坏。
(二).网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飞跃,网络空间为网民提供了個人表达意愿和发布个人空间作品的自由空间,再加上互联网对信息几乎是无限制地免费使用,这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便利。比如个人的一个网站上的作品被另一个网站擅自使用的现象,除去对版权的侵犯,还有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还包括他人的专利、商标权的侵犯以及不正当的竞争、窃取商业机密等不诚信的行为。
(三).网络中的信息诈骗
信息诈骗是大数据时代中信用缺失最严重的表现。部分网络使用者在网上非法散步虚假信息,或者是篡改各种保密数据,谋取某些知名机构的信息,诱导网民,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实物或金钱的网络犯罪行为。
二.网络诚信问题产生的危害及原因
诚信缺失或信用危机在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表现出来,对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的危害颇深。从表面看,诚信缺失是由道德滑坡造成的,但从更深层次分析,既有经济转型、市场缺陷、机制不完善和诚信道德教育缺失的影响,也有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失信成本过低,守信激励不够。
(一)网络诚信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近年来,我国网络的发展突飞猛进,但是网络道德和网络法规的发展相对于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显得严重滯后。我国缺乏完善的失信惩罚机制,对守信者和失信者的奖励和惩罚的界限不明确。使得守信者获取不到利益,失信者也没有收到相应的惩戒机制。因此造成失信者和守信者瘾利益不公平而产生不公平的厌恶。久而久之,必将引诱更多的人去以身试法,趋势很多讲诚信的人也变成了失信者,这样不仅对网络道德构成了风险,也会对参与各方的利益主体产生严重的损害。比如,在当前盛行的网购现象中,由于网购的不可接触性,使得许多无良商家销售虚假商品,并存在着虚假刷新用刷销量问题,欺骗消费者。 因此,我们必须将网络诚信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建立严厉的法制制裁措施,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网络诚信的吸引力。
(二).信用体系与网络监控不完善
1.社会信用体系发育不良,信用制度很不完善
我国尚未建立与发达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作为信用体系基础的信用记录、征信组织和监督制度。我国对企业信用及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记录和监督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中,尚未形成体系,既难以形成完整的信用记录,也无法进行有效监督。而对个人经济行为的记录和监督,目前尚为空白,这不仅影响了个人信用的发展,同时也无法提供企业和社会评价个人承担社会经济责任能力的依据。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所了解的信息不对称,从而给失信和欺诈提供了可能。
2.缺乏先进的网络监管技术
我国在网络监管方面仍存在不少缺陷。例如,在网络监管技术方面,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面,以及网络监管的执行机制方面都不完善,也很容易使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 网络通讯系统具有的开放式特点造成的其易遭受计算机病毒和电脑黑客攻击。例如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模式的监管中,我国对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过多、对非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者不足,以及由此导致的商业银行贷款无法创新、大量的非银行网络融资风险巨大的问题等都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三)现行道德教育中网络道德教育缺失
在我国的网络环境中,诚信不足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我国现阶段的道德体系建设过程中,对于青年人的思想指导意义表现的不明显,教育内容中没有对网络社会的实际环境作出足够的说明,一定程度上让青少年在接受道德教育的过程中产生了明显的逆反心理。正是由于这种逆反心理的存在,导致网络虚拟环境中的青年人在失去了束缚条件之后,内心的真实情况显露无疑。 另一方面,在我国的网络道德教育过程中,对于网络诚信的重视程度不足,也导致了网络虚拟空间中的道德缺失。以及普法教育的缺乏使广大老百姓法律契约意识淡薄,在商务、劳务等经济活动中,由于不懂得法律,仅凭良心和口头商定,没有按合同法等来办事,导致自己容易上当受骗,合法的权益得不到根本的保障,并且为那些欺诈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大数据时代下信用监管新模式的对策与建议 (一).政府监管新模式的创建
一方面,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政府可以在“对口监管”的现有模式上,对现有的监管相关部门的职权加以整合,并且设立专门的网络监管机构,在网络上公开各个部门的职权和义务,在监管网络的同时也接受人民的监督,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同时,改变原有的监管理念,监管的主体不必拘泥于政府有关部门,还应该扩大到各行业组织及私营部门。各个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将自己的职责细化,让监管的力度大增。并建立运行高效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强化信用信息公开,提供便利条件;加快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提供可靠信息来源,从而根本上消除信用信息“孤岛”,为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供证据。并加强网络警察队伍的建设,通过网络警察来规范网络秩序。
另一方面,信用监管新模式的实行少不了法律的支持,政府应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促进信用监管的法制化建设。首先,要查找现有法律,对现有法律中针对互联网信用犯罪的进行详细解读,并根据现实的网络犯罪情况加以补充说明,对现有法律不足的地方加以完善,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确立不同的刑罚。惩罚力度和查处概率增大,会使人理性意识到失信成本太高而做出不失信的行为抉择。加大打击力度,会使失信成本升高,从而制止失信行为的产生和发展。
其次,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节点增加,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规定各个节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有些公民个人信息直接关乎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等核心利益,需要法律重点保护。但有的公民个人信息并不直接关系公民的切身利益,但经过数字化分析也能构成对公民的侵权,这类型的公民个人信息需要保护的程度无需如 个人敏感隐私信息 那么强,一般保护即可。所以,需要法律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然后根据类别的不同规定不同的保护力度。
充分考虑以大数据征信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下信用征信的新特点,对现有征信法律规范进行补充完善,将新金融业态下的征信业务发展模式纳入到法律规制体系中,賦予其合法地位,明确大数据技术条件下信息数据的采集、整合以及使用的流程、规范,最终促进民间征信与央行征信协调、多元化发展。
(二).市场监管新模式的创新
目前市场在监管上已经开始运用大数据理念和技术,创新市场监管新模式应在现有基础上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模式,更好的运用大数据。其首要任务就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大数据监管平台,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以强有力的措施,推进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经济规范有序,引导经营者诚实守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首先,通过企业存量数据,注册资本理清,区域分布,企业的财务报表等信息,来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然后运用大数据的分析技术,通过信用追踪,来告诉大众企业是否健康以及未来一段时间能否正常运转,掌握企业各方面真实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通过企业信用的树立来推动市场信用。其次,运用大数据挖掘利用消费维权信息,监管平台应及时更新发布监管情况,提醒消费者,监测的数据也可以告诉消费者哪些商品有假,哪些商品质量可信,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更好的体现信用监管的显著成效,用大数据推动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三).个人监管新模式的构建
1、从制度层面上推广建立实名制
对拟进入网络空间的网民进行身份认证,每个用户在社交网络只能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一个实名账号,并且发言和信用情况都会被记录下来,从而使大众在网路空间的行为有被合法追踪的可能性。经过身份认证的網民自然会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网民的法律意识,规范了网民的行为。二来可以通过网络求助于网络警察,网络警察运用大数据技术,通过注册信息找到债务人并要求他像债权人支付债款。实名制可以有效改善在网络环境下网络缺失问题,使网络空间往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实现大数据时代新一轮的转型。
2、从道德层面上加强公民公序良俗的观念
由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高速度,低成本传播加剧了“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的古训,任何人都有资格站在道德的高度上践踏他人权益。所以构建个人信用监管新模式要加强数据时代的伦理道德教育,公民个人应该加强自己善与恶、是与非、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邪恶、诚实与虚伪的道德观念,不去消费舆论,做不负责任的键盘侠。用正确的舆论建立大数据时代下信用的公序良俗。并且通过个人的自我约束,推动个人信用监管的正规化建设。改变惯有的贪图小利的思想,意识到个人信息、个人网络信用的重要性。坚决用实际行动抵制网络上的以共享个人信息获得蝇头小利的行为,并且及时像监管部门举报违法的共享信息的网页。通过加强公民的公序良俗观念,让大众意识到裸贷的危险性、严重性。加强对百姓的教育,强化百姓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将传统道德中的诚信思想继承、改造和发展,使之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结合,形成大数据时代下的新的道德规范,并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全过程贯彻落实。提高公民对信用的重视。
在大数据时代,传统的信用监管方法正在被以互联网为主要载体的大数据强烈冲击,而通过云计算使大数据能够融入于信用监管正在成为一种新型模式,使信用监管更具有效率性与有效性。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将各人、市场、政府等相对独立的部分组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对信用的监管和惩治效力,从而提高网络失信成本,改善现有信用监管模式。在这个时代,需要我们同步跟随时代步伐采用大数据化的信用监管。任务艰巨,使命光荣。
参考文献:
[1]吴昭华.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J].电子世界,2014-03-15:19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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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喆.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大数据挖掘研究[A].现代经济信息.20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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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真.互联网金融体系:本质、风险与法律监管进路[J].经济与管理,2014(5):51-57.
[6]杜迎伟.大数据时代征信业发展探析[N].金融时报.2014-09-29.
[7]方真,王伟.电子商务环节中的失信原因分析[J]. China E—Commerce,2004(05).
[8]黄玺.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征信业发展的思考[J].征信,2014(5):50-52.
[9][德]尼古拉·杰恩茨.金融隐私—征信制度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10]曾强.电子商务的理论与实践:全球“大局观”下的中国电子商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403-404.
项目来源: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5年度大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专项项目,项目编号是XYX2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