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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1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7]2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测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租赁补贴和棚户区改造2019年任务计划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