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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民法通则》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表述,侵权是违法行为,是有过错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应当承担以赔偿为主要形式。对此,本文分析研究了具体侵权行为中侵害财产权利,包括侵害动产,侵害不动产,侵害他物权,侵害债权,并列举了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
具体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利;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侵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对侵权行为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文表达了中国民法对侵权行为的基本界定,即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等法律后果的行为。在现实生活表现中,具体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限于篇幅,本文只对侵害财产权利进行分析研究。
1 侵害动产
侵害动产,是以动产所有权为侵权客体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非法侵占动产。没有法律根据而非法占有属于他人的动产,是非法侵占动产,可以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可以是侵占所有的目的。以侵占所有为目的而非法侵占,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1.2非法毁损他人动产。毁损是指原物仍然存在,但在物理形态上受到损坏或在物的内在价值上减少,或者二者兼而有之。灭失是指原物因遭受他人非法侵害,使其不复存在,或者不以原有的形态存在。
1.3无权处分和非法出租中的侵权行为。无权处分是指非所有人或无合法授权的人擅自将所有人的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所有权人不承认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受让人取得时为善意无过失者,无权处分构成侵权行为,应依善意取得制度和侵权法规定,追究无权处分人的侵权责任;受让人为恶意,负返还财产责任,无功受禄权处分人依侵权行为赔偿其他损失。
1.4妨碍所有人依法行使所有权
非法查封他人财产,阻碍他人收获自己的庄稼或者果园里的果实,禁止他人依法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财产,均为妨害所有人依法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构成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所有人可以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2 侵害不动产
前述侵害动产的四种侵权行为,都可以成为侵害不动产的行为。险些之外,侵害不动产还有以下两种行为。
2.1侵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的行为。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侵害不动产所有权本身的行为,另一类是损害土地等自然资源的行为。
2.2滥用不动产权利造成相邻他方不动产遭受侵害。违反相邻关系的要求,在行使其权利时给对方不动产造成损害,就不再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而构成滥用权利,加损害于他人,构成侵害不动产所有权。
3 侵害他物权
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特许物权、担保物权等他物权,均可以构成侵权行为。侵害他物权的行为既可表现为对用益物权的侵占、毁损,比如侵占、毁损经营的财产和使用的土地以及用益地上的设施等,也可以表现为对他物权的非法剥夺以及对他物权行使的非法干预、阻碍和妨碍等。
侵害他物权,侵权人为财产所有人的,应当恢复原状,停止侵害;造成用益权人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侵权人为第三人的,构成两个侵权关系,即侵害他物权和侵害所有权;二者形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竞合,两个赔偿权利人都有权向加害人请求赔偿,一个赔偿请求实现之后,另外一个赔偿请求权消灭。由于用益物由他物权人占有,由物的占有权产生他物权人的优先权的,可以优先向加害人请求赔偿。如果他物权人怠于行使赔偿权,所有权人可以行使赔偿请求权。
4 侵害债权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者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债权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4.1被侵害的必须是合法债权。合法债权的存在是构成债权侵权行为的基础。在所有合法的债权中,以合同之债最容易受到侵害,因而债权侵权行为以合同侵权为主体,但其他债权同样也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4.2加害人必须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这种第三人,既不是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而是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侵害债权的加害人只能由这种第三人构成。
4.3行为必须违法。侵害债权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为违反我国《民法通则》中第5条相关规定而侵害他人合法债权。
4.4第三人须出于主观上的故意。债权侵权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其内容是,第三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债权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第三人实施不法行为的目的,就是要妨害债权的实现。第三人不以妨害债权为目的,不能构成侵害债权。过失不能构成债权侵权行为。
4.5第三人的行为须造成债权损害。债权损害的事实,主要表现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使债权不能实现,债务人因向第三人有效地清偿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消灭,债权人应该获得的利益丧失,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行等等。债权损害事实主要是债权预期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债权财产的直接损失。同时,债权损害事实应与债权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侵害债权的行为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是债权人的人作债权准占有人接受债务的清偿,使债权消灭;二是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免除被代理人的债务人对被代理人的债务;三是与债务人通谋妨害债权实现;四是债务人决定债权人交付的标的物,第三人故意毁损或消灭,致使债权无法实现;五是第三人将作为债务人人演出者给予监禁,致使演出合同的债权人遭受损失;六是通过劝说、利诱、欺骗等手段诱使债务人违背债务,即引诱违约。
侵害债权的案例分析:某城市演出公司举办大型演唱会,邀请毛阿敏等歌星到场进行专场演唱。演出公司举行新闻发布会,次日各媒体发布演出消息,同时开始售票。仅仅几天,就售出了1万多张票。这时,某晚报报道《毛阿敏不来了》的虚假消息,造成退票8000张、其他票无法卖出的后果。演出公司无奈只好送票保证演出,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于是演出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该晚报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认为被告恶意侵害债权,造成重大损失,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侵害债权的赔偿范围,应以财产及财产利益损失范围为标准。对于财产直接损失,应当给予全部赔偿。对于财产利益的损失,应当包括债权预期的全部数额,以及延迟履行的违约金损失,造成其他财产利益损失等,均应全部赔偿。
《民法通则》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表述,侵权是违法行为,是有过错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应当承担以赔偿为主要形式。对此,本文分析研究了具体侵权行为中侵害财产权利,包括侵害动产,侵害不动产,侵害他物权,侵害债权,并列举了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
具体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利;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侵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对侵权行为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文表达了中国民法对侵权行为的基本界定,即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等法律后果的行为。在现实生活表现中,具体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限于篇幅,本文只对侵害财产权利进行分析研究。
1 侵害动产
侵害动产,是以动产所有权为侵权客体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非法侵占动产。没有法律根据而非法占有属于他人的动产,是非法侵占动产,可以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可以是侵占所有的目的。以侵占所有为目的而非法侵占,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1.2非法毁损他人动产。毁损是指原物仍然存在,但在物理形态上受到损坏或在物的内在价值上减少,或者二者兼而有之。灭失是指原物因遭受他人非法侵害,使其不复存在,或者不以原有的形态存在。
1.3无权处分和非法出租中的侵权行为。无权处分是指非所有人或无合法授权的人擅自将所有人的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所有权人不承认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受让人取得时为善意无过失者,无权处分构成侵权行为,应依善意取得制度和侵权法规定,追究无权处分人的侵权责任;受让人为恶意,负返还财产责任,无功受禄权处分人依侵权行为赔偿其他损失。
1.4妨碍所有人依法行使所有权
非法查封他人财产,阻碍他人收获自己的庄稼或者果园里的果实,禁止他人依法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财产,均为妨害所有人依法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构成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所有人可以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2 侵害不动产
前述侵害动产的四种侵权行为,都可以成为侵害不动产的行为。险些之外,侵害不动产还有以下两种行为。
2.1侵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的行为。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侵害不动产所有权本身的行为,另一类是损害土地等自然资源的行为。
2.2滥用不动产权利造成相邻他方不动产遭受侵害。违反相邻关系的要求,在行使其权利时给对方不动产造成损害,就不再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而构成滥用权利,加损害于他人,构成侵害不动产所有权。
3 侵害他物权
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特许物权、担保物权等他物权,均可以构成侵权行为。侵害他物权的行为既可表现为对用益物权的侵占、毁损,比如侵占、毁损经营的财产和使用的土地以及用益地上的设施等,也可以表现为对他物权的非法剥夺以及对他物权行使的非法干预、阻碍和妨碍等。
侵害他物权,侵权人为财产所有人的,应当恢复原状,停止侵害;造成用益权人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侵权人为第三人的,构成两个侵权关系,即侵害他物权和侵害所有权;二者形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竞合,两个赔偿权利人都有权向加害人请求赔偿,一个赔偿请求实现之后,另外一个赔偿请求权消灭。由于用益物由他物权人占有,由物的占有权产生他物权人的优先权的,可以优先向加害人请求赔偿。如果他物权人怠于行使赔偿权,所有权人可以行使赔偿请求权。
4 侵害债权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者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债权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4.1被侵害的必须是合法债权。合法债权的存在是构成债权侵权行为的基础。在所有合法的债权中,以合同之债最容易受到侵害,因而债权侵权行为以合同侵权为主体,但其他债权同样也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4.2加害人必须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这种第三人,既不是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而是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侵害债权的加害人只能由这种第三人构成。
4.3行为必须违法。侵害债权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为违反我国《民法通则》中第5条相关规定而侵害他人合法债权。
4.4第三人须出于主观上的故意。债权侵权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其内容是,第三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债权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第三人实施不法行为的目的,就是要妨害债权的实现。第三人不以妨害债权为目的,不能构成侵害债权。过失不能构成债权侵权行为。
4.5第三人的行为须造成债权损害。债权损害的事实,主要表现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使债权不能实现,债务人因向第三人有效地清偿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消灭,债权人应该获得的利益丧失,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行等等。债权损害事实主要是债权预期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债权财产的直接损失。同时,债权损害事实应与债权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侵害债权的行为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是债权人的人作债权准占有人接受债务的清偿,使债权消灭;二是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免除被代理人的债务人对被代理人的债务;三是与债务人通谋妨害债权实现;四是债务人决定债权人交付的标的物,第三人故意毁损或消灭,致使债权无法实现;五是第三人将作为债务人人演出者给予监禁,致使演出合同的债权人遭受损失;六是通过劝说、利诱、欺骗等手段诱使债务人违背债务,即引诱违约。
侵害债权的案例分析:某城市演出公司举办大型演唱会,邀请毛阿敏等歌星到场进行专场演唱。演出公司举行新闻发布会,次日各媒体发布演出消息,同时开始售票。仅仅几天,就售出了1万多张票。这时,某晚报报道《毛阿敏不来了》的虚假消息,造成退票8000张、其他票无法卖出的后果。演出公司无奈只好送票保证演出,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于是演出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该晚报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认为被告恶意侵害债权,造成重大损失,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侵害债权的赔偿范围,应以财产及财产利益损失范围为标准。对于财产直接损失,应当给予全部赔偿。对于财产利益的损失,应当包括债权预期的全部数额,以及延迟履行的违约金损失,造成其他财产利益损失等,均应全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