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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通缉令”频频出现,使网络通缉似乎成为一种新型的通缉方式而深受关注。本文认为网络通缉超越了传统“通缉”的固有含义,涉及诸多权利的公然侵犯,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的出现。
关键词网络通缉 消极评价 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80-02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遍使用,网民力量日趋强大,“网络通缉令”骤然成为互联网上最为显赫的名词之一。网络通缉令频频亮相,每张都无例外地引起无数网民地极大专注和呼应,网络通缉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但是由此引发的后果也不可小觑。因此,笔者以网络通缉的含义为切入点来对网络通缉的评价作简单思考。
通缉是一种刑事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侦查措施。即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其基本内涵式包括:(一)发布主体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注意通缉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通缉的发布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即使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亦是由公安机关发布);(二)发布要求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三)发布目的是为了缉拿犯罪嫌疑人;(四)针对对象即对于罪该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使用;(五)发布形式有法律的严格规定(即通缉令),而通缉令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法律文书,是通缉措施的文本表现形式。由此可知,“网络通缉”与司法机关实施的通缉并非等同关系,亦非真正意义上的通缉行为。“网络通缉令”也只是借用通缉令这个的噱头以吸引眼球,引起广大网民注意。
从广义上讲,“网络通缉”是一种依托网络数据资源来查找有关人、事、物的新型搜索方法。这种方式是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而产生,依托网络资源发展,解决了人类快速查找相关信息的需求。它的高效性、无时限性、低成本性等优势日益凸显。笔者根据“网络通缉令”的内容和目的,将“网络通缉令”分为两类:一是要求侵权方停止侵犯自己权益类的:二是谴责、批评某种社会现象类的。后者的运用比较常见。“网络通缉令”表明了发布人对某一社会事件或现象的立场、观点、态度。
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网民人数的剧增(已经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网民第一大国),网民素质的良莠不齐,网络道德的空前淡漠。一种新型的“网络通缉”方式——人肉搜索悄然出现。按照谷歌公司的说法,“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 。本文研究的“网络通缉”取其新型概念。
目前,我国尚未对这种“网络通缉”(人肉搜索)行为进行明确规范。但从大家密切关注的多起“网络通缉”事件中,可以看出 “网络通缉令”的行为已然边缘化,甚至有触犯法律之嫌。固然,“网络通缉”在某种意义上确然体现了社会公众道德的进步,彰显了国民社会责任感的提高。网民自发自主地对某个事件进行关注、评论与追查,从实质上形成了对某些社会丑恶现象的舆论监督。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其逾越法律底线的免责事由。如果允许用非正义的手段追求正义的结果,这本身已经演变为“非正义”了,必然与法律创制的初衷背道而驰。如果“网络通缉”是通过攻击性的手段(辱骂、恣意中伤、散播谣言等),积极主动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来达到发布者“善意”的目的,也是不正义的,在法律亦构成侵权。
网络虽然是个虚拟的空间,但它产生的社会影响却是实然的。所以,在网络通缉现象风起云涌的现状下,如何保证“网络通缉”的合法底线?我们必然要保持一种慎之又慎的客观态度,来粗浅地阐述笔者对“网络通缉”的评价。
一、对人权保障的公然侵犯
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卢梭)
(一)隐私不隐
隐私,即公民私人生活的秘密。保护隐私,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公民个人的尊严、情感得到极大尊重的表现,亦是实现个人与社会和谐发展、整个社会达到安定的基本要求。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网络通缉通过人肉搜索方式,全方位查找通缉对象的个人信息,包括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个人生活全况等,并将其在网络空间予以公布,使通缉对象的个人信息全然曝光,毫无隐私可言。
(二)名誉不名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在网络通缉中经常出现有些网民使用捏造、诽谤、侮辱性的语句对通缉对象进行人身攻击,使其评价失范,再借助功能强大的网络,将其的错误评价予以广泛传播,对他人形成误导,最终使事态发展呈现恶性循环之势。网络通缉因为具有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影响效应大等特征,其危害性是传统的名誉侵权无法比拟的,加之网络的可复制、可链接性,致使网络名誉侵权手段非常简单,后果非常严重。通缉对象的名誉在网络和现实的双重空间里倾刻轰然倒塌。
除此之外,网络通缉对通缉对象肖像的大肆传播、丑化,是对公民肖像权的任意践踏;对通缉对象及其家人正常生活秩序(如通讯)的恣意破坏是对公民人权的极大冒犯等都不容忽视。
二、以暴制暴——对社会正义的公然挑衅
“网络通缉”是一种以弘扬社会正义为名实施的侵害通缉对象权益的“软暴力”。这种“网民自主自发地聚集起来对道德罪行进行调查并执行处罚”的网络通缉在一定层面上确然开辟了一条维护社会公德秩序的“另类”通道。但是毫无顾及地公开传播他人隐私、恶意辱骂攻击他人、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等问题,使“网络通缉”脱离了“义举”而最终演变成“网络暴力”。以暴治暴有悖于法理,不是通向法治正义的正当途径。
网络本身没有暴力蕴味,网络暴力源于娱乐消费文化下人性的变化。暴力娱乐突破公共道德的领域,以道德高地之优势扑向私人空間和现实生活。网民们对某一现象的讨论往往演变成对个人的审判,甚至是集体围攻,出现了“沉默的螺旋”、“贞节牌坊”、“公审游街”、“私刑”等古老而野蛮的道德审判,披上高科技的数字外衣复活且壮大 。让.波德里亚在《消费社会》一书中写道“如果没有‘集体意识’中对享乐的预料和自省式协同增强作用,消费就只会是消费而不会具有社会一体化的力量。”“这种暴力……是曾经被需求的总体积极性取消、掩蔽、删除了的欲望的消极性在行动上的突然表现。”实际上,“网络搜索”演变成网络世界的一种暴力消费,受众在娱乐暴力和消费暴力,同时亦被暴力所消费和娱乐。
一旦网络力量试图干涉于现实生活,就必然接受对现实社会法律和秩序的制约,突破这一底限,“网络通缉”就可能变成“网络暴力”。 “发布网络通缉令,本身是一种缺乏理性,滥用网络自由的行为,既缺乏法律根据,也会削弱和影响真正通缉令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人人皆为主宰者,于是有些网民将一些现实问题放置于网络,利用其放大效应,引起全体网民的高度关注。在现实司法活动无法“伸张正义”之时,某些网民往往选择自力救济的方式,这给“网络通缉”行为的衍生创造了极大地生存空间。故而,“网络通缉”的盛行亦成必然。然而,“网络通缉”虽披着“通缉”的外衣,却不具有法律效力;网民虽自诩“执法者”,却缺乏制度性的权力。这使他们往往寄托于非理性的情绪宣泄,以达到个人的目的和心理上的平衡,最终促使网络通缉脱离了诉求正义的初衷,而沦丧于非正义之渊。一个主张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社会,绝不允许使用“多数人的暴力”去剥夺个体权利的行为。违反道德者固然应该受到谴责,但是我们不应该把他制作成标本,放在祭台上,任他成为群众道德审判狂欢广场上的牺牲品。这对“被审判者”来说不公平,不仅因为它“刑罪不相当”,还因为它逾越了法律和道德底线。因此,“网络通缉”杜绝任意可为。
三、对网络道德秩序的公然冲击
沸沸扬扬的诸多网络通缉事件,我们可以看到有的网络通缉行为已然触犯了法律。虽然某种意义上“网络通缉”似乎体现了社会公众道德的进步,但其衍生的诸多网络暴力行径却公然逾越法律的底线,虚拟空间的信息传播同样必须接受现实规则的约束,网络言行不规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现象彰显了当今社会成员整体诉求长久受压制的现状,它们的出现成为网民“宣泄”情绪的出口,而且这种宣泄的潜在能量是无法想象的。网络传播的广度、深度和速度使搜索异常便捷,使言论不受任何节制,加之技术和劳动力成本低,复制传播成本几乎为零,网络中的法律风险尚属空白,更放纵了这种“宣泄需求”,道德在这种网络狂欢派对中被边缘化,网络道德秩序在此起彼伏的“审判声”中岌岌可危。
“择其善者而从之,择其不善者而改之。”因此,只有让网络通缉在健全的法制规制下被适当地运用,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它才能够为建设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重建道德良知起到推进作用。网络时代呼唤网络伦理,网络生活需要网络道德。网络通缉以其零度的容忍和刚性的惩罚,像高悬在民众头上的利剑,让人们心中充满恐惧,唯恐自己有朝一日成为那祭台上的贡品!
关键词网络通缉 消极评价 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80-02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遍使用,网民力量日趋强大,“网络通缉令”骤然成为互联网上最为显赫的名词之一。网络通缉令频频亮相,每张都无例外地引起无数网民地极大专注和呼应,网络通缉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但是由此引发的后果也不可小觑。因此,笔者以网络通缉的含义为切入点来对网络通缉的评价作简单思考。
通缉是一种刑事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侦查措施。即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其基本内涵式包括:(一)发布主体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注意通缉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通缉的发布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即使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亦是由公安机关发布);(二)发布要求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三)发布目的是为了缉拿犯罪嫌疑人;(四)针对对象即对于罪该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使用;(五)发布形式有法律的严格规定(即通缉令),而通缉令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法律文书,是通缉措施的文本表现形式。由此可知,“网络通缉”与司法机关实施的通缉并非等同关系,亦非真正意义上的通缉行为。“网络通缉令”也只是借用通缉令这个的噱头以吸引眼球,引起广大网民注意。
从广义上讲,“网络通缉”是一种依托网络数据资源来查找有关人、事、物的新型搜索方法。这种方式是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而产生,依托网络资源发展,解决了人类快速查找相关信息的需求。它的高效性、无时限性、低成本性等优势日益凸显。笔者根据“网络通缉令”的内容和目的,将“网络通缉令”分为两类:一是要求侵权方停止侵犯自己权益类的:二是谴责、批评某种社会现象类的。后者的运用比较常见。“网络通缉令”表明了发布人对某一社会事件或现象的立场、观点、态度。
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网民人数的剧增(已经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网民第一大国),网民素质的良莠不齐,网络道德的空前淡漠。一种新型的“网络通缉”方式——人肉搜索悄然出现。按照谷歌公司的说法,“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 。本文研究的“网络通缉”取其新型概念。
目前,我国尚未对这种“网络通缉”(人肉搜索)行为进行明确规范。但从大家密切关注的多起“网络通缉”事件中,可以看出 “网络通缉令”的行为已然边缘化,甚至有触犯法律之嫌。固然,“网络通缉”在某种意义上确然体现了社会公众道德的进步,彰显了国民社会责任感的提高。网民自发自主地对某个事件进行关注、评论与追查,从实质上形成了对某些社会丑恶现象的舆论监督。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其逾越法律底线的免责事由。如果允许用非正义的手段追求正义的结果,这本身已经演变为“非正义”了,必然与法律创制的初衷背道而驰。如果“网络通缉”是通过攻击性的手段(辱骂、恣意中伤、散播谣言等),积极主动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来达到发布者“善意”的目的,也是不正义的,在法律亦构成侵权。
网络虽然是个虚拟的空间,但它产生的社会影响却是实然的。所以,在网络通缉现象风起云涌的现状下,如何保证“网络通缉”的合法底线?我们必然要保持一种慎之又慎的客观态度,来粗浅地阐述笔者对“网络通缉”的评价。
一、对人权保障的公然侵犯
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卢梭)
(一)隐私不隐
隐私,即公民私人生活的秘密。保护隐私,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公民个人的尊严、情感得到极大尊重的表现,亦是实现个人与社会和谐发展、整个社会达到安定的基本要求。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网络通缉通过人肉搜索方式,全方位查找通缉对象的个人信息,包括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个人生活全况等,并将其在网络空间予以公布,使通缉对象的个人信息全然曝光,毫无隐私可言。
(二)名誉不名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在网络通缉中经常出现有些网民使用捏造、诽谤、侮辱性的语句对通缉对象进行人身攻击,使其评价失范,再借助功能强大的网络,将其的错误评价予以广泛传播,对他人形成误导,最终使事态发展呈现恶性循环之势。网络通缉因为具有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影响效应大等特征,其危害性是传统的名誉侵权无法比拟的,加之网络的可复制、可链接性,致使网络名誉侵权手段非常简单,后果非常严重。通缉对象的名誉在网络和现实的双重空间里倾刻轰然倒塌。
除此之外,网络通缉对通缉对象肖像的大肆传播、丑化,是对公民肖像权的任意践踏;对通缉对象及其家人正常生活秩序(如通讯)的恣意破坏是对公民人权的极大冒犯等都不容忽视。
二、以暴制暴——对社会正义的公然挑衅
“网络通缉”是一种以弘扬社会正义为名实施的侵害通缉对象权益的“软暴力”。这种“网民自主自发地聚集起来对道德罪行进行调查并执行处罚”的网络通缉在一定层面上确然开辟了一条维护社会公德秩序的“另类”通道。但是毫无顾及地公开传播他人隐私、恶意辱骂攻击他人、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等问题,使“网络通缉”脱离了“义举”而最终演变成“网络暴力”。以暴治暴有悖于法理,不是通向法治正义的正当途径。
网络本身没有暴力蕴味,网络暴力源于娱乐消费文化下人性的变化。暴力娱乐突破公共道德的领域,以道德高地之优势扑向私人空間和现实生活。网民们对某一现象的讨论往往演变成对个人的审判,甚至是集体围攻,出现了“沉默的螺旋”、“贞节牌坊”、“公审游街”、“私刑”等古老而野蛮的道德审判,披上高科技的数字外衣复活且壮大 。让.波德里亚在《消费社会》一书中写道“如果没有‘集体意识’中对享乐的预料和自省式协同增强作用,消费就只会是消费而不会具有社会一体化的力量。”“这种暴力……是曾经被需求的总体积极性取消、掩蔽、删除了的欲望的消极性在行动上的突然表现。”实际上,“网络搜索”演变成网络世界的一种暴力消费,受众在娱乐暴力和消费暴力,同时亦被暴力所消费和娱乐。
一旦网络力量试图干涉于现实生活,就必然接受对现实社会法律和秩序的制约,突破这一底限,“网络通缉”就可能变成“网络暴力”。 “发布网络通缉令,本身是一种缺乏理性,滥用网络自由的行为,既缺乏法律根据,也会削弱和影响真正通缉令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人人皆为主宰者,于是有些网民将一些现实问题放置于网络,利用其放大效应,引起全体网民的高度关注。在现实司法活动无法“伸张正义”之时,某些网民往往选择自力救济的方式,这给“网络通缉”行为的衍生创造了极大地生存空间。故而,“网络通缉”的盛行亦成必然。然而,“网络通缉”虽披着“通缉”的外衣,却不具有法律效力;网民虽自诩“执法者”,却缺乏制度性的权力。这使他们往往寄托于非理性的情绪宣泄,以达到个人的目的和心理上的平衡,最终促使网络通缉脱离了诉求正义的初衷,而沦丧于非正义之渊。一个主张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社会,绝不允许使用“多数人的暴力”去剥夺个体权利的行为。违反道德者固然应该受到谴责,但是我们不应该把他制作成标本,放在祭台上,任他成为群众道德审判狂欢广场上的牺牲品。这对“被审判者”来说不公平,不仅因为它“刑罪不相当”,还因为它逾越了法律和道德底线。因此,“网络通缉”杜绝任意可为。
三、对网络道德秩序的公然冲击
沸沸扬扬的诸多网络通缉事件,我们可以看到有的网络通缉行为已然触犯了法律。虽然某种意义上“网络通缉”似乎体现了社会公众道德的进步,但其衍生的诸多网络暴力行径却公然逾越法律的底线,虚拟空间的信息传播同样必须接受现实规则的约束,网络言行不规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现象彰显了当今社会成员整体诉求长久受压制的现状,它们的出现成为网民“宣泄”情绪的出口,而且这种宣泄的潜在能量是无法想象的。网络传播的广度、深度和速度使搜索异常便捷,使言论不受任何节制,加之技术和劳动力成本低,复制传播成本几乎为零,网络中的法律风险尚属空白,更放纵了这种“宣泄需求”,道德在这种网络狂欢派对中被边缘化,网络道德秩序在此起彼伏的“审判声”中岌岌可危。
“择其善者而从之,择其不善者而改之。”因此,只有让网络通缉在健全的法制规制下被适当地运用,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它才能够为建设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重建道德良知起到推进作用。网络时代呼唤网络伦理,网络生活需要网络道德。网络通缉以其零度的容忍和刚性的惩罚,像高悬在民众头上的利剑,让人们心中充满恐惧,唯恐自己有朝一日成为那祭台上的贡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