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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残联,各福利企业: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使残疾职工与健全职工一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及本市福利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参加失业保险时间问题本市福利企业及其残疾职工自2004年1月1日起纳入全市失业保险统筹范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二、关于缴费时间问题1999年10月31日前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