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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为实现工伤职工选择工伤医疗机构就医和工伤保险待遇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需要,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对2003年12月31日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