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出游遭遇损害归来依然有权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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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缓解工作、生活带来的压力,许多人选择在“五一”小长假外出游玩。可有些人却因为权益受到损害,最终“乘兴而去,败兴而归”。那么,归来后的你究竟该如何维权呢?笔者收集了一些去年“五一”假期的案例,或许能给你有所借鉴与帮助。
  自驾游爱车被砸,管理方应当赔偿
  【案例】 2012年5月1日,李某驾车带着家人外出游玩,并将爱车停至该景区内设的停车场中。可当游玩一天的李某回去取车时,发现自己的爱车被停车场内断折的大榕树砸中,致使爱车受损严重。为挽回自己的损失,李某找到该景区的管理方要求赔偿,却遭拒绝,景区管理方的理由是:“该榕树有明显的干枯、倾斜痕迹,你还将车停在它下面,致使车受损显然是你自找的。”
  【点评】 景区管理方应担责。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停车地点为该景区内设停车场,景区管理方对停车场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管理方在明知位于停车场内的榕树有干枯、倾斜现象,应能预见随时都有砸伤行人、砸坏车辆的可能,却没有及时排除危险,明显是违反了自身的义务。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正因为景区管理方既未排除危险也为作任何警示,决定了其必须对李某所受到的损害担责。
  随团游景点缩水,旅行社必须担责
  【案例】 2012年4月30日,刘某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织的杭州观光旅游。按照约定,参观的景点有西湖、灵隐寺、龙井村、钱江新城等景区。可导游却将一半时间将大家带到没有约定的“关系单位”购物,导致真正参观时只能来去匆匆,甚至后来干脆取消了去灵隐寺的行程。面对刘某等要求退还部分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的要求,旅行社诡辩称:“时间那么赶,哪能全去,要么多付钱,要么就不能怪我们了。”
  【点评】 旅行社应当担责。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导游故意拖延时间、擅自取消景点的行为明显与之吻合,自然必须承担退回未去灵隐寺的旅游费用。另一方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即从这一角度上看,旅行社也应向刘某退还部分购物款。
  自助游被强制购物,商家难逃刑罚
  【案例】 2012年5月1日,黄某在一处景区旅游时,看好一款父亲喜欢的纪念手表,打算多走几家商店比较比较。而她走到第二家,发现不仅其价格比前家高出490元,且系假冒伪劣,遂想离去。但被商家拦住,并不由分说地被打了两个耳光,而后还遭到公开威胁:“为给你服务,已耽误店里的生意,难道你能一走了事?”黄某无奈,只好按对方的要求,以3万元买了10块手表。
  【点评】 商家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该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具备了其要件:一是商家将假冒伪劣手表高价、多量出售,目的并非正当、公平交易,而是通过破坏平等主体之间的自愿、公平原则,非法占有黄某财物。二是商家已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迫使黄某因恐惧而不敢反抗,接受不愿意接受的交易。三是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予立案追诉的强迫交易行为中包括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即本案金额达3万元、手表系伪劣商品当属其列。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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