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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不仅与我国人民群众息息相关,还与行政主体有着紧密的联系。行政主体一般指的是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而加强政府机关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管理问题是推进法治建设不可忽视的一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执法应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严格来说是国家委任制公务员实施。在政府机关中普遍存在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合同工等类型工作人员。在法律意义上理解: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应该是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配合,合同工负责辅助性内勤工作。执法人员编制与职责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人民群众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信赖。
关键词:行政主体;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法治建设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结构优化在一定程度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实现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同时,也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信赖和公信力。下面我就行政意识、行政职权、人员流动、在职培训、行政责任等五个方面进行论述,希望对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需强化依法行政意识
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最内在的深层次因素,观念层面的东西是最为深刻和持久的,法的传统之所以可以延续,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意识强有力的传承作用,但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却相对比较稳定,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因此,法律意识可以使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得以延续。提醒我们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同时要注重行政执法意识的强化,只有在行政执法意识方面稳定连续,法治政府才可能顺利推进。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的主体,也是行政意识传播的主要群体和主体力量,所以要求我们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要注重对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意识的强化。人民群众是依法行政的参与者,也是法律意识强化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群体,我们要引导人民学会用法、懂法、服从法律,学会用法律手段处理事务,有尊严得生活在法治社会。人民群众树立法律意识,强化法律意识,行政工作人员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共同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共同营造具有良好秩序的文明、法治社会环境。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实现需严格区分行政执法人员职权
行政职权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两大类: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在平时的执法活动中,公安系统的辅警、治安员往往是执法的主体力量,而具有执法专业知识、执法素质、执法专业技能的民警却很多时候不见踪影。据理解得知,真正有机会参加各方面培训的是我们的民警同志而非辅警、治安员。首先要对执法人员职权进行依法区分。行政执法应该由国家公务员实施,辅助性、内勤性的工作由事业编制和临时工实施,特别在政法单位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必要时要着力考虑职位的重要性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其次对于事业编制和合同工的管理问题。事业编制是对行政编制不足的补充,但在招考方面要进行统一和公开招考,让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才加入政府行政辅助执法工作,在工作中也要对其工作职权范围作出一定的规制,做到“居其位谋其职”。合同工是在单位从事辅助性内勤工作的工作人员,对于协助行政主体处理行政事务具有一定的意义。在保证其福利待遇的前提下,在适用合同工制度的过程中要严格规范管理,从事的工作应该限定在辅助性内勤工作为主,同时也可以借鉴国有银行的做法进行合同工统一派遣制度,把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合理区分。只有把行政执法人员职权严格区分,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才可以取信于民,才可以得到人民群众信任和服从政府管理,支持法治政府建设。
三、法治政府建设的促进需优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流动
公务员在体制里面合理交流,有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情况下,满足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的各方面人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得到选调单位和原单位的同意下,在尊重公务员个人职业前途发展需要和结合单位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实行公开选调,优化资源配置,有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各个方面。我认为:执法人员合理流动首先要公开选调、统一选调,实质为避免暗箱操作、主动接受监督。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各方面的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不仅需要有经验的公务员,还需要有工作热情的新任公务员,公开、统一选调,更好地服务于法治政府建设,也即尝试面向社会招录国家公务员,面向公务员选调公务员的双层公务员 人才招录适用模式。其次是在可行的前提下,应拓宽选调条件,让更多不同专业的人才进入法治政府建设中来,贯彻“能者居之”的人才适用制度。拓宽选调条件存在影响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问题,但试想:让部分有心为建设、尽全力的人选择去留比留人不留心的用人模式更加人性化、科学化、实用化。
四、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提高需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在职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主体力量,他们的每一个执法行为都影响着法治政府的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在职培训,在新的执法环境和执法要求下更新执法知识,提高执法能力,满足执法需要。我认为:首先要定期培训。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牵头下,政府领导的支持下,确定每年的培训时间、培训对象,并以新形势下的执法环境和要求制订培训内容。其次要保质培训。组织部门要选择专业的培训老师,确定科学、专业的培训内容,通过列举出现问题的行政执法事例引起学员注意,并且适当引导学员借鉴经验教训,避免培训内容的形式化,培训内容应该多结合行政执法现实和当地实际情况。最后要不定期考核和重修。对于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不定期考核,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对于培训课程不参加,参加成绩不理想,执法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学员进行重修再培训。
五、法治政府建设的保障需明确行政主体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要做到实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法治政府不仅给予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职权,还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合法的执法行为承担的责任,做到权责统一。我认为:首先是要依法承担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务人员的不法行政行为造成的行政责任都作出相应的规定,对于行政责任的承担,我们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次是敢于承担责任。敢于承责,不仅可以借鉴错误行为的经验教训,还可以警示以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最后是要适当依法追究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令其改正错误的行政行为,出现很严重的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情形,可以依法作出相应更加严厉的行政处分,以求不影响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权威性。
行政主体问题是关乎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成败的重要因素。全方位解决行政主体存在的问题,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树立行政执法权威,以求得到人民群众支持和服从行政执法活动和法治建设,从而推进和保障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一体建设。
参考文献:
[1]杨海坤,章志远.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张名扬.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变革与重构[J].学理论,2014(13)
[3]仪喜峰.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02)
[4]熊文钊,郑毅.建设法治政府的模式与政府法治论[J].法学杂志,2010(11)
[5]陈莹莹.法治视野下的行政主体权限冲突解决路径研究[D].苏州大学,2008
作者简介:
罗晗,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2级硕土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关键词:行政主体;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法治建设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结构优化在一定程度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实现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同时,也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信赖和公信力。下面我就行政意识、行政职权、人员流动、在职培训、行政责任等五个方面进行论述,希望对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需强化依法行政意识
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最内在的深层次因素,观念层面的东西是最为深刻和持久的,法的传统之所以可以延续,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意识强有力的传承作用,但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却相对比较稳定,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因此,法律意识可以使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得以延续。提醒我们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同时要注重行政执法意识的强化,只有在行政执法意识方面稳定连续,法治政府才可能顺利推进。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的主体,也是行政意识传播的主要群体和主体力量,所以要求我们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要注重对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意识的强化。人民群众是依法行政的参与者,也是法律意识强化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群体,我们要引导人民学会用法、懂法、服从法律,学会用法律手段处理事务,有尊严得生活在法治社会。人民群众树立法律意识,强化法律意识,行政工作人员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共同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共同营造具有良好秩序的文明、法治社会环境。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实现需严格区分行政执法人员职权
行政职权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两大类: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在平时的执法活动中,公安系统的辅警、治安员往往是执法的主体力量,而具有执法专业知识、执法素质、执法专业技能的民警却很多时候不见踪影。据理解得知,真正有机会参加各方面培训的是我们的民警同志而非辅警、治安员。首先要对执法人员职权进行依法区分。行政执法应该由国家公务员实施,辅助性、内勤性的工作由事业编制和临时工实施,特别在政法单位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必要时要着力考虑职位的重要性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其次对于事业编制和合同工的管理问题。事业编制是对行政编制不足的补充,但在招考方面要进行统一和公开招考,让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才加入政府行政辅助执法工作,在工作中也要对其工作职权范围作出一定的规制,做到“居其位谋其职”。合同工是在单位从事辅助性内勤工作的工作人员,对于协助行政主体处理行政事务具有一定的意义。在保证其福利待遇的前提下,在适用合同工制度的过程中要严格规范管理,从事的工作应该限定在辅助性内勤工作为主,同时也可以借鉴国有银行的做法进行合同工统一派遣制度,把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合理区分。只有把行政执法人员职权严格区分,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才可以取信于民,才可以得到人民群众信任和服从政府管理,支持法治政府建设。
三、法治政府建设的促进需优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流动
公务员在体制里面合理交流,有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情况下,满足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的各方面人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得到选调单位和原单位的同意下,在尊重公务员个人职业前途发展需要和结合单位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实行公开选调,优化资源配置,有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各个方面。我认为:执法人员合理流动首先要公开选调、统一选调,实质为避免暗箱操作、主动接受监督。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各方面的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不仅需要有经验的公务员,还需要有工作热情的新任公务员,公开、统一选调,更好地服务于法治政府建设,也即尝试面向社会招录国家公务员,面向公务员选调公务员的双层公务员 人才招录适用模式。其次是在可行的前提下,应拓宽选调条件,让更多不同专业的人才进入法治政府建设中来,贯彻“能者居之”的人才适用制度。拓宽选调条件存在影响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问题,但试想:让部分有心为建设、尽全力的人选择去留比留人不留心的用人模式更加人性化、科学化、实用化。
四、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提高需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在职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主体力量,他们的每一个执法行为都影响着法治政府的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在职培训,在新的执法环境和执法要求下更新执法知识,提高执法能力,满足执法需要。我认为:首先要定期培训。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牵头下,政府领导的支持下,确定每年的培训时间、培训对象,并以新形势下的执法环境和要求制订培训内容。其次要保质培训。组织部门要选择专业的培训老师,确定科学、专业的培训内容,通过列举出现问题的行政执法事例引起学员注意,并且适当引导学员借鉴经验教训,避免培训内容的形式化,培训内容应该多结合行政执法现实和当地实际情况。最后要不定期考核和重修。对于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不定期考核,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对于培训课程不参加,参加成绩不理想,执法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学员进行重修再培训。
五、法治政府建设的保障需明确行政主体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要做到实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法治政府不仅给予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职权,还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合法的执法行为承担的责任,做到权责统一。我认为:首先是要依法承担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务人员的不法行政行为造成的行政责任都作出相应的规定,对于行政责任的承担,我们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次是敢于承担责任。敢于承责,不仅可以借鉴错误行为的经验教训,还可以警示以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最后是要适当依法追究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令其改正错误的行政行为,出现很严重的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情形,可以依法作出相应更加严厉的行政处分,以求不影响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权威性。
行政主体问题是关乎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成败的重要因素。全方位解决行政主体存在的问题,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树立行政执法权威,以求得到人民群众支持和服从行政执法活动和法治建设,从而推进和保障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一体建设。
参考文献:
[1]杨海坤,章志远.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张名扬.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变革与重构[J].学理论,2014(13)
[3]仪喜峰.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02)
[4]熊文钊,郑毅.建设法治政府的模式与政府法治论[J].法学杂志,2010(11)
[5]陈莹莹.法治视野下的行政主体权限冲突解决路径研究[D].苏州大学,2008
作者简介:
罗晗,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2级硕土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