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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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日益提高,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从法律的视角关注个人信息的保护,寻求具体的对策措施,切实充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对于实现公民切身利益,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个人信息是与特定人相关的信息,是一个人非常重要的人格权之一。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个人信息作为个人所具有的、或与个人相关的可识别的信息,如果公开这些信息,与个人有关或无关的其他自然人,可以根据信息直接定位于特定的个人,并根据直接根究自己的需要加以利用。如果个人信息被擅自非法使用,将会给权利人带来不利的结果。从法律的视角关注个人信息的保护尤为重要。
  一、国外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概述
  要使个人信息不被非法利用,必须依靠法律来保护。个人信息是在法律规划下实施比较成功的国家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欧盟采用立法模式保护个人信息,是基于保障基本的人格权益。1995年,欧洲联盟通过了《关于与处理个人数据处理相关的个人数据保护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以保护自然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特别是个人数据处理隐私权的保护。美国采取政府领导下的行业自律模式,同时通过分散立法,辅助行业模式的实施。1974年《隐私权法》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法律。日本参考欧盟的立法模式,更多采纳了美国的保护机制,通过政府立法和行业自律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德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是比较有代表性的,采用统一立法模式,以信息自决权为宪法基础,以人格权为民法基础,统一规范、保护所有个人数据。德国个人数据保护法规范了立法原则、监督机构、损害赔偿等机制,已经成为个人数据保护的一种立法规范。
  二、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立法的原则
  和上述的国家相比,我国目前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仍不健全不完善,主要体现为没有系统的构建信息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邮政法、商业银行法、身份证书法、母子保健法、统计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规章中,我国还没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此类侵权案件日益增多,但被侵权人却面临着无法可依、无处可诉的尴尬局面,因此,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迫在眉睫。以OECD准则为蓝本,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一是目的明确原则,即个人信息在收集时必须有明确的特定目的,禁止超出目的范围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二是公开原则,即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一般应保持公开,本人有权知悉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情况。三是限制利用原则,即个人信息在利用时应该严格限定在收集的目的范围内,不应作收集目的之外使用。四是安全保护原则,即个人信息应该处于安全的保护中,避免可能发生的个人信息的泄漏、意外灭失和不当使用。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过程中,必须坚持这些原则,这样才能跟好的保护公民信息安全。
  三、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助于实现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个人信息权利是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依据,它是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一项基本人权,尤其体现了公民的人格利益和隐私利益,在信息社会中,作为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的个人信息权利。它在各个方面都影响着人们。另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在网络信息社会里,公民在网上的活动常常需要各种信息注册,而商家收集这些信息,并且在其知情或者不知情的情形下利用这些个人信息,从而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滥用,会干扰公民的个人信息的正常流通及其正常生活。保护个人信息,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也体现了以人为本,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四、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策与思路
  个人信息的保护,应该注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构建:
  第一,政府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信息网络时代的发展给政府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个人信息作为一项社会资源是非常重要的,是现代化商业和政府运作的基础。个人信息的泄漏、扭曲和滥用等现象常有出现,所以行政法成为保护个人信息的一种必然。因此急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来规范政府的行为,防止政府非法泄露个人资料。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已经具体措施,法律后果,切实为人权保护提供可行性的对策措施。
  第二,信息收集者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网络非常普及的今天,网络信息收集者收集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因此,网络信息收集者应该在公民知情的前提下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按约定的方式合理使用,在用作它途时应征得被收集者同意,不随意泄露他人信息。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信息采集者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违规泄露、滥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公民自身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个人信息泄露或者被滥用,根本是损害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从根本上说,公民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个人信息保护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公民自身也应该加强防范意识,无论是在虚拟的网络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都应注意谨慎的运用个人信息,切实做好防范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被他人非法使用。
  参考文献:
  [1]郎庆斌,孙毅,杨莉.个人信息保护概论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
  [2]齐爱民.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EB/OL]
  http://www.lawtime.cn/info/zscq/zscqlw/20111022113517.html,2011-10-22/2014-10-09
  作者简介:
  张艳霞(1994.08~),女,宁夏中卫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武文娟(1992.01~),女,天津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3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论网络时代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项目编号:13C241)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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