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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将PPP模式引入公租房建设项目,通过对公租房项目产权结构的研究,明确公私双方的权利的合理配置,构建了公租房PPP模式的动态治理框架,使公私之间产权明晰、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基本对应,政府监督、内部监督、社会监督与合同约束相结合。从而提高公租房项目建设效率和资源优化配置,最终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关键词:公租房;PPP模式;产权结构;治理机制
Abstract: the PPP mode is introduced into the male rent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rough the tests of rent the property right structure of the project research, clear the rights of the public or private parties the reasonable configuration, to construct the rent of the PPP models and dynamic management framework, a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right between clarity, remaining control and the residual claims basic corresponding, the government supervision, internal supervision, social supervision and contract constraint combined. So as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 rent and resource allocation optimization and finally realize the maximization of social welfare.
Key words: male rent; PPP models; Property right structure; Governance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自2010年6月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以来,公租房得到了全社会的密切关注。目前针对公租房PPP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大环境下的政策,融资方式的选择,政府不同的供给模式,以及制度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研究,而缺乏对公私双方投资效率、合作机理、产权结构与管理政策的研究。本文从项目产权结构的角度出发,探讨公私双方投资产权结构,构建出公租房项目动态治理框架,为更好的将PPP模式应用于公租房的建设中,发挥社会最大化效益做铺垫。
一、PPP模式项目所有权配置
在PPP模式的推行实践中,项目所有权配置发生了重大改变,形成了管理、建设和监督分离的项目治理结构。
对于非经营性公共项目而言,国有产权的剩余索取权是不可转让的,剩余索取权归
国家独有。在PPP模式下,对获得项目控制权的代建人配置相匹配的项目剩余索取权,这样才能通过项目剩余控制权(权)、项目剩余索取权(利)和项目风险分担(责)的统一来激励代建人。
二、PPP模式下的产权结构
目前,私人部门参与公共项目投资逐渐成为推动公用事业不断发展的原动力,在公共领域建立公私伙伴关系有以下几种模式:
(1)公私合作。
(2)经营权参与。
(3)特许经营。
(4)政府采购或政府服务外包。
三、构建公租房PPP模式动态治理框架
1、公租房PPP模式的治理机制
公租房项目推行PPP模式可以通过项目产权的合理配置,完善治理结构,提高公租房的效率。
2、PPP模式下公租房激励机制
政府通过招标选择社会化、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即代理人)作为公租房建设期项目法人对公租房建设实施全过程项目管理,负责整个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这种项目治理结构下要求拥有项目控制权的代建人根据所承担的风险,分享项目剩余索取权,形成对代建人的激励,否则当公共项目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不能对应时,公共项目会出现“项目法人缺失”现象。
3、构建公租房PPP模式的动态治理框架
公私合营模式是两种以上股权和债权的组合,根据公租房项目特点建立公司合作项目的治理结构。公租房项目的治理结构如下图1:
图1 公租房PPP模式动态治理框架
政府和私人公司委托项目公司,拥有项目的“有限”经营权和剩余索取权,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公租房项目的垄断性要求收费定价听证,并报有关部门审核。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公租房项目产权结构的研究,构建了公租房PPP模式的动态治理框架,此建立的公租房PPP模式的动态治理框架,首先反映了公司之间产权明晰,即政府和私人公司共同拥有所有权,明确各自产权比例;其次,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基本对应,政府投资人和私人公司拥有剩余索取权的同时,能够对项目公司进行有效的控制,项目公司也拥有“有限”的经營权和剩余索取权;最后,内部责任明确,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基本对应,政府投资人和私人公司可以派出监事会监督项目公司,在PPP项目中使政府监督、内部监督、社会监督与合同约束相结合,促进公租房建设项目成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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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叶晓甦,易朋成,吴书霞.PPP项目控制权本质探讨[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28)
作者简介:
洪迪(1987-)男,湖北孝感人,就职于重庆交通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工程项目管理实施与控制。
张恒丽(1988-)女,山东临沂人,就职于重庆交通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企业战略管理理论与应用。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用PDF形式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