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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进行检察改革的一项重大尝试,在实践上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诉讼效率,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的相关权益。对于这一制度,学者们褒贬不一,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在我国并没有法律根据,且不属于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各地检察机关自行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办理案件是超越职权的表现。对其作用,我们有目共睹,但其缺陷也不能忽视。而在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中先尝试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人们更易于接受,可以扬长避短,更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和谐诉讼效率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中图分类号:D915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即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对于触犯刑法但又没有必要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为其设定一定的期限和必须符合的条件进行考察,待考察期限届满再根据其具体表现作出是否起诉的最终处理的制度。顺应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附条件不起诉写入刑事诉讼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学界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褒贬不一
持反对意见的学者理由大致如下:
1、 合法性问题
(1)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缓刑包括暂缓起诉、刑罚暂缓宣告和刑罚暂缓执行这三项内容。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暂缓起诉和刑罚暂缓宣告制度。
(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拥有的法定职权——不起诉,包括三种不起诉,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而我国各地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并不属于其中,检察机关进行附条件不起诉改革是超越职权的表现。
2、 公平问题
持此类观点的学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违反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可能导致各种特权阶层或群体。如有的案件以重点大学作为是否起诉的标准,给人以“刑不上大夫”的感觉,似乎法律并不是一视同仁,而是对精英阶层另眼相看。
必须承认,各地的附条件不起诉改革尚缺乏成熟的理论思考,很多基本问题不能得到合理解释。但是,作为从夹缝中成长起来的新鲜事物,其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完善和发展的巨大作用也是不可否认的:
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效益价值。目前我国的实际是司法资源严重不足,司法负担日益沉重,诉讼成本高效率低。而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使符合条件的案件终止于起诉环节,有利于缩短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2、附条件不起诉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和监狱容易交叉感染,且被打上犯罪的烙印释放后难以回归社会,容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而运用附条件不起诉,让其一定时间反省自身,认识到错误,符合条件后得以免予起诉,能够在良好社会环境中继续生活学习
二、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诉讼程序中尝试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可行性
鉴于当前的实际,个人认为,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尝试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此为突破,待其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后,运用于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将是一个扬长避短的好方法:
首先,在合法性问题上,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领域一直奉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其犯罪采取区别于成年人的特殊程序,这是国家和广大人民都予以认可的。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的巨大变革时期,许多旧的法律制度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司法改革势在必行。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取得的较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是大家必须承认的,虽然仍有许多缺陷,仍是值得倡导和推行的。
其次,对于公平问题,给予未成年大学生某种宽大处理,并不是因为他们是什么“精英”,而仅仅是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尚处于人生起步阶段,没有足够的能力去甄别周围的一切,没有足够的能力去控制自己的行为。且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被关押在看守所或监狱,更容易被交叉感染,释放后被贴上犯罪“标签”,严重影响出狱后的就业和安置,容易对前途感到绝望,对生活失去希望,从而走上再次犯罪的道路。
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及完善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终止诉讼的司法制度,其运用必须要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
1、适用条件:
(1)适用对象必须是未成年人。
(2)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
(3)犯罪嫌疑人自身必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罪表现。
(4)是否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被害人和所在社区原谅。
(5)是否愿意回归社会并积极采取行动。
2、适用程序:
(1)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举行听证会。
(2)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由公诉部门集体进行讨论,最后报请检察长或监察委员会决定。
(3)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由公安机关监督,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予以配合,以便能够及时掌握被考察人的情况。
(3)考察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对考察期间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表现进行评价,结合犯罪嫌疑人自己汇报、所在社区打分,最后由检察机关作出综合评断。
(4)根据评断,检察机关作出最后处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考察其间未有悔罪表现,不服监管,不能得到社会认可,检察机关即移送起诉:如果表现良好,得到社会认可,则公开宣告不起诉。
(5)对决定不服,移送起诉案件的公安机关、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都有权要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乃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而且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由此形成了对不起诉决定的三重监督制约机制。
四、结语
改革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育、挽救的有益尝试,不仅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随着实践经验的不断增加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将逐步得到司法界和广大人民的认可。
作者:江西财经大学2007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张成敏.附条件不起诉(或暂缓起诉)——失却法理敏感的违法改革.
[2]谢鹏程.为暂缓不起诉辩护.
[3]龙宗智.实现刑事政策的程序保障.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和谐诉讼效率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中图分类号:D915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即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对于触犯刑法但又没有必要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为其设定一定的期限和必须符合的条件进行考察,待考察期限届满再根据其具体表现作出是否起诉的最终处理的制度。顺应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附条件不起诉写入刑事诉讼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学界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褒贬不一
持反对意见的学者理由大致如下:
1、 合法性问题
(1)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缓刑包括暂缓起诉、刑罚暂缓宣告和刑罚暂缓执行这三项内容。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暂缓起诉和刑罚暂缓宣告制度。
(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拥有的法定职权——不起诉,包括三种不起诉,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而我国各地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并不属于其中,检察机关进行附条件不起诉改革是超越职权的表现。
2、 公平问题
持此类观点的学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违反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可能导致各种特权阶层或群体。如有的案件以重点大学作为是否起诉的标准,给人以“刑不上大夫”的感觉,似乎法律并不是一视同仁,而是对精英阶层另眼相看。
必须承认,各地的附条件不起诉改革尚缺乏成熟的理论思考,很多基本问题不能得到合理解释。但是,作为从夹缝中成长起来的新鲜事物,其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完善和发展的巨大作用也是不可否认的:
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效益价值。目前我国的实际是司法资源严重不足,司法负担日益沉重,诉讼成本高效率低。而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使符合条件的案件终止于起诉环节,有利于缩短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2、附条件不起诉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和监狱容易交叉感染,且被打上犯罪的烙印释放后难以回归社会,容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而运用附条件不起诉,让其一定时间反省自身,认识到错误,符合条件后得以免予起诉,能够在良好社会环境中继续生活学习
二、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诉讼程序中尝试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可行性
鉴于当前的实际,个人认为,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尝试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此为突破,待其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后,运用于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将是一个扬长避短的好方法:
首先,在合法性问题上,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领域一直奉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其犯罪采取区别于成年人的特殊程序,这是国家和广大人民都予以认可的。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的巨大变革时期,许多旧的法律制度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司法改革势在必行。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取得的较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是大家必须承认的,虽然仍有许多缺陷,仍是值得倡导和推行的。
其次,对于公平问题,给予未成年大学生某种宽大处理,并不是因为他们是什么“精英”,而仅仅是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尚处于人生起步阶段,没有足够的能力去甄别周围的一切,没有足够的能力去控制自己的行为。且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被关押在看守所或监狱,更容易被交叉感染,释放后被贴上犯罪“标签”,严重影响出狱后的就业和安置,容易对前途感到绝望,对生活失去希望,从而走上再次犯罪的道路。
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及完善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种终止诉讼的司法制度,其运用必须要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
1、适用条件:
(1)适用对象必须是未成年人。
(2)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
(3)犯罪嫌疑人自身必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罪表现。
(4)是否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被害人和所在社区原谅。
(5)是否愿意回归社会并积极采取行动。
2、适用程序:
(1)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举行听证会。
(2)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由公诉部门集体进行讨论,最后报请检察长或监察委员会决定。
(3)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由公安机关监督,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予以配合,以便能够及时掌握被考察人的情况。
(3)考察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对考察期间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表现进行评价,结合犯罪嫌疑人自己汇报、所在社区打分,最后由检察机关作出综合评断。
(4)根据评断,检察机关作出最后处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考察其间未有悔罪表现,不服监管,不能得到社会认可,检察机关即移送起诉:如果表现良好,得到社会认可,则公开宣告不起诉。
(5)对决定不服,移送起诉案件的公安机关、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都有权要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乃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而且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由此形成了对不起诉决定的三重监督制约机制。
四、结语
改革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育、挽救的有益尝试,不仅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随着实践经验的不断增加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将逐步得到司法界和广大人民的认可。
作者:江西财经大学2007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张成敏.附条件不起诉(或暂缓起诉)——失却法理敏感的违法改革.
[2]谢鹏程.为暂缓不起诉辩护.
[3]龙宗智.实现刑事政策的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