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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医疗纠纷日益增加,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剧增,探索如何分散医疗执业风险、化解医患矛盾,已经成为社会研究热点问题。我国某些地区的政府、医疗机构,探索推广了医疗责任保险,以缓解社会矛盾,化解医疗执业风险,减轻医疗机构因医疗侵权而引起的经济负担。事实证明,保险是最有效的风险转移制度。
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强制保险制度;可行性研究
医疗责任保险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历史,目前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均有健全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引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先后在多个地区进行了试点和探索。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用的概念是“医疗事故”,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使用 “医疗损害”,摒弃“医疗事故”的概念,将医疗侵权行为统称为“医疗损害”,并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一、 “医疗损害”纠纷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数量增长较快,以北京市为例,2008年,北京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715件;2009年885件;2010年1004件;全国法院受理医疗损害一、二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1万件;2008年1.38万件;2009年1.61万件。案件的快速增长体现了医患关系的紧张和医患矛盾的尖锐化。虽然纠纷案件逐年上升,但诉讼法院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
二、 “医疗损害”责任险的发展历史
(一)国外医疗责任险发展情况
多数国家医疗责任险强制执行;但由于各国的医疗水平、法律环境、赔偿限额等方面的差异,未形成统一模式。
英国实行互助保险模式,医疗责任险首先出现在英国。英国的医疗服务属于福利性质,互助性责任保险通过提前介入医疗事故处理,根据法律为医生提供辩护,减轻赔偿责任,维护医生的权益和声誉,有效的预防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的发生。
美国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医院和医生都必须购买医疗责任险。发生医疗纠纷问题后,由医疗评审与监督管理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经法院诉讼,由陪审团判定医生是否存在过错等。
(二)国内医疗责任险发展情况
1、天津:借力政府 发展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属于一种“准公共产品”,因此只有获得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有效引导,才能真正获得稳健发展。
2009年2月,天津市政府颁布《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明确要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由市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二级以上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投保,并将医疗责任保险纳入医患纠纷调解机制,在全国范围内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
2010年6月,针对医疗责任保险在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为明确保险公司参与纠纷调解的法律地位,天津保监局配合市司法局共同制定出台《关于保险公司参与医疗纠纷调解的意见》,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作为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参与纠纷调解,为保险机构在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和医疗纠纷调解处置工作中发挥作用奠定了基础。
医疗责任保险不断发挥经济补偿作用,有效缓解医患矛盾,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在促进“平安医院”建设的同时,也为人民生活提供了风险保障。
2、厦门推医疗责任保险 37家公立医疗机构全投保
2011年6月,厦门市医疗责任保险双方签署了《厦门市医责险统保架协议》,承保后凡在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導致的人身损害均可获得保险理赔,单例最高可获赔30万元。
3、广东:推动公立医院医疗责任险统保工作
2011年5月,广东省卫生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推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责险全省统保。参加医责险统保的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可将纠纷处理转介到广东医调委进行调解,经过调解、评鉴后达成的赔偿调解协议,赔偿金将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给患者或其家属。这种模式旨在将医患纠纷处置从院内转移到院外方面。
广东的医责险统保与以往商业医责险相比有三大优势。一是保障范围广:以往医责险只为医疗事故赔付,统保医责险除医疗事故外,结合《侵权责任法》并对医疗过错、医疗意外等均确定为保险责任范围,更合理转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责任风险。二是保障程度高:统保方案大幅提高了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赔偿限额。一家三级综合医院全年累计赔付限额高达500万元,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赔付限额高达200万元,每位医务人员每次最高限额则高达50万元。三是赔付高效快速:经过医调委成功调解的案件,医患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首席承保公司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赔偿给患方。
此外,海南省、河南省、黑龙江省也相继试点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引入“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经调解后,将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201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通过上述各地出台的政策可以看出,各级省市政府高度重视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目的都是为了化解目前日益增长的医患之间的矛盾。
三、 “医疗损害”责任保险的现实作用
医疗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基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条件的不同,各地的医疗基础设施和医务人员的水平也是参差不齐,误诊误治是客观存在的。
“医疗损害”责任保险通过保险杠杆的作用及其风险转嫁机制,实现“医疗损害”责任保险承担的社会化。一方面,可以及时转嫁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从业风险,能够使患者获得及时充足的赔偿,避免医疗机构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保持经营的稳定和营业秩序的正常;另一方面,可以解除医疗人员的后顾之忧,安心于医疗技术的学习创新,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进步。 四、 建立“医疗损害”责任强制保险的建议
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明确提出,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医疗责任、医疗意外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保监会要求,到2015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同时,推动将医责险纳入“平安医院”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建设。
推出强制性“医疗损害”责任保险的时机已经成熟,具体做法上,可以借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相关举措建立“醫疗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自愿投保意愿不足的情况下,依靠法律的强制力促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投保。主要有六个措施:
1、政府制定统一参保政策;建立《“医疗损害”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必须购买“医疗损害”责任强制保险。
2、完善法律法规;根据《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修正,出台《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3、统一责任范围;
统一“医疗损害”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各方的权利义务。
4、统一赔偿限额;参照各地当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设立各地的赔偿限额,考虑到强制保险的广覆盖、低收费的特点,建议赔偿限额不宜过高。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购买商业性“医疗损害”责任保险的方式分摊医疗机构的其他风险。
5、统一费率标准;收费标准可以借鉴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的模式,从医院的规模,床位数,执业医师的数量,执业医师的行医范围,医院的营业额(或手术台数)设置不同的系数,进行收费。
同时设立风险控制因子,根据医疗机构的风险情况,对费率实行浮动制。通过价格杠杆促使医疗机构加强安全管理。
6、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建立独立且中立的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鉴定机构,保险公司前期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
结束语
通过“医疗损害”强制保险,建立全国“医疗损害”强制责任保险数据库。借助“医疗损害”强制保险,将无限的医疗风险转换为有限的保险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转移和分散医疗过失的索赔风险和处理风险。不仅保障广大患者能得到快速、有效的经济赔偿,也使各医疗机构能从繁杂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用有限的医疗资源为更多的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作者简介:张晓梅,女,汉族。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金融学在职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方向。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医疗纠纷日益增加,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剧增,探索如何分散医疗执业风险、化解医患矛盾,已经成为社会研究热点问题。我国某些地区的政府、医疗机构,探索推广了医疗责任保险,以缓解社会矛盾,化解医疗执业风险,减轻医疗机构因医疗侵权而引起的经济负担。事实证明,保险是最有效的风险转移制度。
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强制保险制度;可行性研究
医疗责任保险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历史,目前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均有健全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引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先后在多个地区进行了试点和探索。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用的概念是“医疗事故”,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使用 “医疗损害”,摒弃“医疗事故”的概念,将医疗侵权行为统称为“医疗损害”,并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一、 “医疗损害”纠纷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数量增长较快,以北京市为例,2008年,北京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715件;2009年885件;2010年1004件;全国法院受理医疗损害一、二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1万件;2008年1.38万件;2009年1.61万件。案件的快速增长体现了医患关系的紧张和医患矛盾的尖锐化。虽然纠纷案件逐年上升,但诉讼法院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
二、 “医疗损害”责任险的发展历史
(一)国外医疗责任险发展情况
多数国家医疗责任险强制执行;但由于各国的医疗水平、法律环境、赔偿限额等方面的差异,未形成统一模式。
英国实行互助保险模式,医疗责任险首先出现在英国。英国的医疗服务属于福利性质,互助性责任保险通过提前介入医疗事故处理,根据法律为医生提供辩护,减轻赔偿责任,维护医生的权益和声誉,有效的预防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的发生。
美国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医院和医生都必须购买医疗责任险。发生医疗纠纷问题后,由医疗评审与监督管理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经法院诉讼,由陪审团判定医生是否存在过错等。
(二)国内医疗责任险发展情况
1、天津:借力政府 发展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属于一种“准公共产品”,因此只有获得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有效引导,才能真正获得稳健发展。
2009年2月,天津市政府颁布《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明确要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由市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二级以上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投保,并将医疗责任保险纳入医患纠纷调解机制,在全国范围内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
2010年6月,针对医疗责任保险在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为明确保险公司参与纠纷调解的法律地位,天津保监局配合市司法局共同制定出台《关于保险公司参与医疗纠纷调解的意见》,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作为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参与纠纷调解,为保险机构在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和医疗纠纷调解处置工作中发挥作用奠定了基础。
医疗责任保险不断发挥经济补偿作用,有效缓解医患矛盾,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在促进“平安医院”建设的同时,也为人民生活提供了风险保障。
2、厦门推医疗责任保险 37家公立医疗机构全投保
2011年6月,厦门市医疗责任保险双方签署了《厦门市医责险统保架协议》,承保后凡在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導致的人身损害均可获得保险理赔,单例最高可获赔30万元。
3、广东:推动公立医院医疗责任险统保工作
2011年5月,广东省卫生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推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责险全省统保。参加医责险统保的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可将纠纷处理转介到广东医调委进行调解,经过调解、评鉴后达成的赔偿调解协议,赔偿金将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给患者或其家属。这种模式旨在将医患纠纷处置从院内转移到院外方面。
广东的医责险统保与以往商业医责险相比有三大优势。一是保障范围广:以往医责险只为医疗事故赔付,统保医责险除医疗事故外,结合《侵权责任法》并对医疗过错、医疗意外等均确定为保险责任范围,更合理转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责任风险。二是保障程度高:统保方案大幅提高了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赔偿限额。一家三级综合医院全年累计赔付限额高达500万元,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赔付限额高达200万元,每位医务人员每次最高限额则高达50万元。三是赔付高效快速:经过医调委成功调解的案件,医患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首席承保公司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赔偿给患方。
此外,海南省、河南省、黑龙江省也相继试点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引入“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经调解后,将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201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通过上述各地出台的政策可以看出,各级省市政府高度重视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目的都是为了化解目前日益增长的医患之间的矛盾。
三、 “医疗损害”责任保险的现实作用
医疗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基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条件的不同,各地的医疗基础设施和医务人员的水平也是参差不齐,误诊误治是客观存在的。
“医疗损害”责任保险通过保险杠杆的作用及其风险转嫁机制,实现“医疗损害”责任保险承担的社会化。一方面,可以及时转嫁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从业风险,能够使患者获得及时充足的赔偿,避免医疗机构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保持经营的稳定和营业秩序的正常;另一方面,可以解除医疗人员的后顾之忧,安心于医疗技术的学习创新,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进步。 四、 建立“医疗损害”责任强制保险的建议
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明确提出,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医疗责任、医疗意外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保监会要求,到2015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同时,推动将医责险纳入“平安医院”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建设。
推出强制性“医疗损害”责任保险的时机已经成熟,具体做法上,可以借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相关举措建立“醫疗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自愿投保意愿不足的情况下,依靠法律的强制力促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投保。主要有六个措施:
1、政府制定统一参保政策;建立《“医疗损害”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必须购买“医疗损害”责任强制保险。
2、完善法律法规;根据《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修正,出台《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3、统一责任范围;
统一“医疗损害”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各方的权利义务。
4、统一赔偿限额;参照各地当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设立各地的赔偿限额,考虑到强制保险的广覆盖、低收费的特点,建议赔偿限额不宜过高。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购买商业性“医疗损害”责任保险的方式分摊医疗机构的其他风险。
5、统一费率标准;收费标准可以借鉴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的模式,从医院的规模,床位数,执业医师的数量,执业医师的行医范围,医院的营业额(或手术台数)设置不同的系数,进行收费。
同时设立风险控制因子,根据医疗机构的风险情况,对费率实行浮动制。通过价格杠杆促使医疗机构加强安全管理。
6、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建立独立且中立的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鉴定机构,保险公司前期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
结束语
通过“医疗损害”强制保险,建立全国“医疗损害”强制责任保险数据库。借助“医疗损害”强制保险,将无限的医疗风险转换为有限的保险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转移和分散医疗过失的索赔风险和处理风险。不仅保障广大患者能得到快速、有效的经济赔偿,也使各医疗机构能从繁杂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用有限的医疗资源为更多的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作者简介:张晓梅,女,汉族。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金融学在职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