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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全国冬季雾霾天气的出现,环境问题再一次成为全国人民关注的焦点,在遏制环境犯罪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面我国刑法上还存在很多不足,环境刑事政策作为国家应对环境犯罪及时有效的措施,很好的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从严的环境刑事政策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它既能保障刑法的稳定性,也可以为司法解释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提供价值向导。本文以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的关系为视角,阐述环境刑事政策的概念和价值,希翼为环境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 环境刑事政策 司法解释 价值
作者简介:刘少静,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刑法学专业2013级在读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20-02
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惩罚和治理犯罪,刑法、刑事政策以及司法解释陆续登上历史的舞台。刑法、刑事政策和司法解释因其制定主体、作用等不同,他们在应对犯罪时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刑事政策按其类型可以分为一般的刑事政策和具体的刑事政策, 本文从司法解释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来阐述环境犯罪刑事政策的概念和价值,所论述的观点皆是从具体的刑事政策角度出发。通过刑事政策在指导司法解释中的作用,阐述环境刑事政策的概念和价值,从而能够指导人们更好制定和应用环境刑事政策,使环境刑事政策能够更好的在保护环境和弥补刑法不足方面发挥其作用。本文从环境刑事政策概念的界定入手,进一步提出在实践中的司法解释融入环境刑事政策的价值,从而能够更好的将保护环境的立法理念贯彻执行下去。
一、 环境犯罪刑事政策概念的学界争执与界定
环境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 既具有与其它犯罪相同的特征, 也具有与其它犯罪相异的特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环境犯罪与其它犯罪相同的特征。环境犯罪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征,与其他犯罪相比环境犯罪行为更具有累积性( 潜伏性) 、持续性、间接性、复杂性等特征,环境犯罪的侵害后果更加严重,对社会的影响更加恶劣。因此, 为了更加有效的应对环境犯罪和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具体的刑事政策,制定的环境犯罪刑事政策,既要考虑到环境犯罪与其他犯罪相同的特征,也要考虑到其独特性,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指导司法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更加有效的解决环境犯罪问题。
本文提出从司法解释与环境关系的角度来阐述环境刑事政策的概念,主要是考虑到刑事政策和司法解释在具体司法案件的应用过程中具有权威性、灵活性、正对性等特点。正如曲新久的“刑事政策的权利分析”中提到“有多少个刑事政策研究者就有多少种刑事政策的概念”,因此,不同的研究学者在不同的研究阶段对环境刑事政策的概念有不同的论述,但对各个时期环境刑事政策概念的整理过程中不难发现,主要是从这两方面对环境刑事政策进行概念的界定,一种概念是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指出环境刑事政策是执政党或国家基于预防、控制和惩治环境犯罪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维护秩序与安全, 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目标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另一种定义是从环境政策的角度出发,指出环境刑事政策的概念是指,国家或执政党为了更加有效的遏制环境犯罪、保护环境,运用和依靠国家司法力量,采取更为直接和有效的刑罚手段和行政手段同环境犯罪作斗争,以期更加有效的惩处环境犯罪,警惕潜在的环境犯罪分子,达到更好的保护环境的目的。上述两种对环境犯罪刑事政策的概念是从不同的角度对环境刑事政策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一种概念指出了环境刑事政策制定的主体、目的和具体的表现形式,但这一概念基本上是在刑事政策的概念上对环境刑事政策的概念进行拓展,且在对环境刑事政策的文字描述中,语言过于繁琐,不符合法律法规对文字简明扼要的要求;第二种环境刑事政策的概念中提出依靠司法力量保护环境的策略,从概念中不难发现在对环境刑事政策的概念开始关注司法方面的运用,但环境刑事政策作为刑事政策的一种,它在执行过程中不仅需要司法力量的保驾护航,更需要其他力量与司法力量的相互配合,才能够更好的贯彻环境刑事政策保护环境的理念,因此,这一定义也存在遗憾性的缺陷。
基于对上述两种关于环境刑事政策争执的阐述,本文笔者从刑事政策和司法解释的角度来阐述环境刑事政策的概念,既要保留其合理的地方也要考慮到其不足,既要考虑到其是一项刑事政策和环境政策,也要考虑到其对具体司法解释中的影响。从这些角度出发,笔者认为,环境刑事政策的概念可以概括为,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为指导, 运用较为严厉的刑罚手段和其他非刑罚手段惩治环境犯罪, 保护环境权益和其他权益, 保障社会、经济、人口、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刑事政策的价值判断影响司法解释
随着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形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已经不能适应人们对环境从严治理的需要,这就需要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从“宽严相济”向“从严”方面转化。由于我国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面的不健全,以及环境技术方面比较落后等问题,在办理环境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有不少犯罪嫌疑人利用这些漏洞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不仅从容了犯罪分子,更是进一步对社会发展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办理环境犯罪案件主要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司法人员和学者们经常谈到的三难问题。但是从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些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规定:
首先,《解释》降低了环境犯罪入的标准。《解释》中将环境犯罪的刑事犯罪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也就是说很多环境污染不需要造成污染的后果,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可以看出,《解释》中对环境犯罪主体形态的认罪发生了转变,以加强了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这将在保护环境、打击环境犯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我国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法律保证。 其次,在环境犯罪的可操作性上《解释》中针对办理环境犯罪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一线工作人员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三难”问题,做了比较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一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司法执行的成本,一些侵害环境的行为,不在要求必须发生污染环境的结果出现,也就是说一些行为只要行为存在就可以定罪,方便了司法部门查处这类犯罪,不但节约了司法成本,更是对那些环境犯罪的潜在分子敲响了警钟。
二是根据环境犯罪的特点,我国以往对环境犯罪定罪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定罪时必须要求有专业性的检验或鉴定。但是我国在这些方面的制度和技术都不够健全,这就使得一些环境犯罪利用这些漏洞逃避法律的制裁,对此,《解释》规定经过法庭查证属实的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的机构作出的检验报告,也可以认定。
三是取证方面,众所周知环境犯罪在发生后由于人为、自然等方面的影响,使得行政部门执法、公安部门查处此类的犯罪时容易出现取证难等问题,为了克服这一难题2013年《解释》中规定,经过省级部门认定的环保部门在平常的大气、水体、土地这种监测过程中取得的数据,确认它是客观真实的,也可以直接作为证据。
一般的刑事政策是对犯罪进行整体上、宏观上的考量而制定的规范,那么具体的刑事政策和司法解释应是针对个别的、一定时期内出现的犯罪现象进行定罪量刑的考察。因为在司法实务中,不免会出现司法解释与当前的刑事政策相冲突的现象,如何解决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涉及到司法解释的价值判断问题。将刑事政策的价值更好的融入司法解释当中,能够更好的实现立法者的利益取向,有效的解决当前的社会问题,更加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如何将刑事政策的价值判断融入司法解释中,首先要了解刑事政策的价值的表现特征有哪些?
第一,权威性。一项政策和法律的权力取决于其指定主体,刑事政策的制定主体是国家,就我国而言刑事政策的制定主体是共产党和代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刑事政策制定主体的权威性,使得刑事政策一出台必然披上权威的外衣。而相对来说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一定时期内的审判和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法规问题而做出解释和补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从权利来源上不难看出,刑事政策比司法解释更加具有权威性,因此,刑事政策的价值判断必然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解释的法律解释。
第二,针对性。刑事政策的针对性是相对刑法的普遍性而言的,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根据一定时期内社会和国家治理的需要而制定、实施的策略、方针等的总称,因此,可以说刑事政策是一种宏观方面的针对性。相对于刑事政策宏观上的针对性,司法解释属于微观上的针对性,如此而言,要想更好的使司法部门的审判和检查工作顺利的进行,实现法治的目的,在司法解释中融入这一时期刑事政策的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过程性。根据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观点,一项客观正确的政策的产生需要一个反复论证的过程,根据客观需要产生,最终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检测,然后一步步走向正确。刑事政策的产生就是这样的一个过程,执政党和国家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改变和制定新的刑事政策,这不仅仅是一定时期内执政党执政政策的体现,更是一定时期内社会治理的需要,这种需要必然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办理,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时必然进行调整。更进一步可以说这相比较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根据具体的案件作出解释的随意性,更具有科学性和稳定性。
三、结语
环境刑事政策和有关环境司法解释, 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并且两者在作用上是相辅相成的。我国关于环境犯罪刑事政策, 在立法上和司法上都有其不足,使其难以在环境保护中更加有效的发挥功能。古今历史的经验表明“乱世用重典”,我国现在无论环境刑事政策还是环境司法解释都处在一个快速发展阶段,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将环境刑事政策的价值融入到司法解释当中,可以更好的实现其保护环境的目的,从这一方面看,如何更好的理顺、整理好两者的关系,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任务。
参考文献:
[1]蒋兰香.试论我国环境刑事政策.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08(5).
[2]王树义.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治—生态安全及其立法问题专题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3]左少君.淺议绿色政府采购.商场现代化.2006(10).
关键词 环境刑事政策 司法解释 价值
作者简介:刘少静,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刑法学专业2013级在读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20-02
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惩罚和治理犯罪,刑法、刑事政策以及司法解释陆续登上历史的舞台。刑法、刑事政策和司法解释因其制定主体、作用等不同,他们在应对犯罪时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刑事政策按其类型可以分为一般的刑事政策和具体的刑事政策, 本文从司法解释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来阐述环境犯罪刑事政策的概念和价值,所论述的观点皆是从具体的刑事政策角度出发。通过刑事政策在指导司法解释中的作用,阐述环境刑事政策的概念和价值,从而能够指导人们更好制定和应用环境刑事政策,使环境刑事政策能够更好的在保护环境和弥补刑法不足方面发挥其作用。本文从环境刑事政策概念的界定入手,进一步提出在实践中的司法解释融入环境刑事政策的价值,从而能够更好的将保护环境的立法理念贯彻执行下去。
一、 环境犯罪刑事政策概念的学界争执与界定
环境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 既具有与其它犯罪相同的特征, 也具有与其它犯罪相异的特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环境犯罪与其它犯罪相同的特征。环境犯罪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征,与其他犯罪相比环境犯罪行为更具有累积性( 潜伏性) 、持续性、间接性、复杂性等特征,环境犯罪的侵害后果更加严重,对社会的影响更加恶劣。因此, 为了更加有效的应对环境犯罪和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具体的刑事政策,制定的环境犯罪刑事政策,既要考虑到环境犯罪与其他犯罪相同的特征,也要考虑到其独特性,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指导司法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更加有效的解决环境犯罪问题。
本文提出从司法解释与环境关系的角度来阐述环境刑事政策的概念,主要是考虑到刑事政策和司法解释在具体司法案件的应用过程中具有权威性、灵活性、正对性等特点。正如曲新久的“刑事政策的权利分析”中提到“有多少个刑事政策研究者就有多少种刑事政策的概念”,因此,不同的研究学者在不同的研究阶段对环境刑事政策的概念有不同的论述,但对各个时期环境刑事政策概念的整理过程中不难发现,主要是从这两方面对环境刑事政策进行概念的界定,一种概念是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指出环境刑事政策是执政党或国家基于预防、控制和惩治环境犯罪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维护秩序与安全, 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目标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另一种定义是从环境政策的角度出发,指出环境刑事政策的概念是指,国家或执政党为了更加有效的遏制环境犯罪、保护环境,运用和依靠国家司法力量,采取更为直接和有效的刑罚手段和行政手段同环境犯罪作斗争,以期更加有效的惩处环境犯罪,警惕潜在的环境犯罪分子,达到更好的保护环境的目的。上述两种对环境犯罪刑事政策的概念是从不同的角度对环境刑事政策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一种概念指出了环境刑事政策制定的主体、目的和具体的表现形式,但这一概念基本上是在刑事政策的概念上对环境刑事政策的概念进行拓展,且在对环境刑事政策的文字描述中,语言过于繁琐,不符合法律法规对文字简明扼要的要求;第二种环境刑事政策的概念中提出依靠司法力量保护环境的策略,从概念中不难发现在对环境刑事政策的概念开始关注司法方面的运用,但环境刑事政策作为刑事政策的一种,它在执行过程中不仅需要司法力量的保驾护航,更需要其他力量与司法力量的相互配合,才能够更好的贯彻环境刑事政策保护环境的理念,因此,这一定义也存在遗憾性的缺陷。
基于对上述两种关于环境刑事政策争执的阐述,本文笔者从刑事政策和司法解释的角度来阐述环境刑事政策的概念,既要保留其合理的地方也要考慮到其不足,既要考虑到其是一项刑事政策和环境政策,也要考虑到其对具体司法解释中的影响。从这些角度出发,笔者认为,环境刑事政策的概念可以概括为,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为指导, 运用较为严厉的刑罚手段和其他非刑罚手段惩治环境犯罪, 保护环境权益和其他权益, 保障社会、经济、人口、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刑事政策的价值判断影响司法解释
随着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形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已经不能适应人们对环境从严治理的需要,这就需要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从“宽严相济”向“从严”方面转化。由于我国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面的不健全,以及环境技术方面比较落后等问题,在办理环境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有不少犯罪嫌疑人利用这些漏洞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不仅从容了犯罪分子,更是进一步对社会发展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办理环境犯罪案件主要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司法人员和学者们经常谈到的三难问题。但是从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些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规定:
首先,《解释》降低了环境犯罪入的标准。《解释》中将环境犯罪的刑事犯罪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也就是说很多环境污染不需要造成污染的后果,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可以看出,《解释》中对环境犯罪主体形态的认罪发生了转变,以加强了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这将在保护环境、打击环境犯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我国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法律保证。 其次,在环境犯罪的可操作性上《解释》中针对办理环境犯罪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一线工作人员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三难”问题,做了比较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一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司法执行的成本,一些侵害环境的行为,不在要求必须发生污染环境的结果出现,也就是说一些行为只要行为存在就可以定罪,方便了司法部门查处这类犯罪,不但节约了司法成本,更是对那些环境犯罪的潜在分子敲响了警钟。
二是根据环境犯罪的特点,我国以往对环境犯罪定罪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定罪时必须要求有专业性的检验或鉴定。但是我国在这些方面的制度和技术都不够健全,这就使得一些环境犯罪利用这些漏洞逃避法律的制裁,对此,《解释》规定经过法庭查证属实的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的机构作出的检验报告,也可以认定。
三是取证方面,众所周知环境犯罪在发生后由于人为、自然等方面的影响,使得行政部门执法、公安部门查处此类的犯罪时容易出现取证难等问题,为了克服这一难题2013年《解释》中规定,经过省级部门认定的环保部门在平常的大气、水体、土地这种监测过程中取得的数据,确认它是客观真实的,也可以直接作为证据。
一般的刑事政策是对犯罪进行整体上、宏观上的考量而制定的规范,那么具体的刑事政策和司法解释应是针对个别的、一定时期内出现的犯罪现象进行定罪量刑的考察。因为在司法实务中,不免会出现司法解释与当前的刑事政策相冲突的现象,如何解决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涉及到司法解释的价值判断问题。将刑事政策的价值更好的融入司法解释当中,能够更好的实现立法者的利益取向,有效的解决当前的社会问题,更加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如何将刑事政策的价值判断融入司法解释中,首先要了解刑事政策的价值的表现特征有哪些?
第一,权威性。一项政策和法律的权力取决于其指定主体,刑事政策的制定主体是国家,就我国而言刑事政策的制定主体是共产党和代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刑事政策制定主体的权威性,使得刑事政策一出台必然披上权威的外衣。而相对来说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一定时期内的审判和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法规问题而做出解释和补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从权利来源上不难看出,刑事政策比司法解释更加具有权威性,因此,刑事政策的价值判断必然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解释的法律解释。
第二,针对性。刑事政策的针对性是相对刑法的普遍性而言的,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根据一定时期内社会和国家治理的需要而制定、实施的策略、方针等的总称,因此,可以说刑事政策是一种宏观方面的针对性。相对于刑事政策宏观上的针对性,司法解释属于微观上的针对性,如此而言,要想更好的使司法部门的审判和检查工作顺利的进行,实现法治的目的,在司法解释中融入这一时期刑事政策的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过程性。根据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观点,一项客观正确的政策的产生需要一个反复论证的过程,根据客观需要产生,最终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检测,然后一步步走向正确。刑事政策的产生就是这样的一个过程,执政党和国家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改变和制定新的刑事政策,这不仅仅是一定时期内执政党执政政策的体现,更是一定时期内社会治理的需要,这种需要必然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办理,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时必然进行调整。更进一步可以说这相比较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根据具体的案件作出解释的随意性,更具有科学性和稳定性。
三、结语
环境刑事政策和有关环境司法解释, 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并且两者在作用上是相辅相成的。我国关于环境犯罪刑事政策, 在立法上和司法上都有其不足,使其难以在环境保护中更加有效的发挥功能。古今历史的经验表明“乱世用重典”,我国现在无论环境刑事政策还是环境司法解释都处在一个快速发展阶段,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将环境刑事政策的价值融入到司法解释当中,可以更好的实现其保护环境的目的,从这一方面看,如何更好的理顺、整理好两者的关系,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任务。
参考文献:
[1]蒋兰香.试论我国环境刑事政策.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08(5).
[2]王树义.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治—生态安全及其立法问题专题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3]左少君.淺议绿色政府采购.商场现代化.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