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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互联网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具有广阔前景和无限潜力,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但随之而来的是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性也凸显出来。尤其在我们熟知的消费领域,所以本文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首先分析目前互联网+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互联网+背景下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 消费者权益 第三方交易平台
2015年7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 “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目前,在互联网+各行业发展得如火如荼地时候,各种问题也不断涌现。
一、互联网+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安全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安全问题是所有消费中的首要问题,而在互联网+行业的背景下这个问题更为凸显。(1)吃;据央视315晚会报道,“饿了么”平台引导商家虚构地址、上传虚假实体照片,甚至默认无照经营的黑作坊入驻。在“饿了么”网站上,餐馆的照片看着干净正规光鲜亮丽,但实际却是油污横流,不堪入目。在这种地方做出来的各种所谓美食就这样送到了千千万万的消费者手中,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如何能够得到保障?(2)行;滴滴专车的出行安全问题不断被提及,一方面是司机在履行订单开车的过程中仍然经常在关注手机屏幕进行抢单和接单;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不良司机对乘客进行人身和财产的侵犯。(3)用;随着微信的普遍应用,“微商”群体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微商”通过微信朋友圈将商品信息传播扩散,并通过微信聊天与在客户接洽交易细节,最终与客户达成交易。而买方在交易前期对商品质量的认定一般只能通过卖家单方的推荐,买方承担着较大的商品质量风险,甚至还有人利用微信平台销售假货,损害消费者利益。(4)在互联网背景下,资金的安全又是网络消费的首要重点。今年中秋小长假里,全国多地出现优步“幽灵车”。这些车辆司机头像照片阴森恐怖,接单后不联系乘客,不来接应,接单迅速开始行程,不到一分钟结束行程。而这时,手机上却显示已经完成行程,并且扣款。这种刷单类型,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2.知情权实现有困难。网上购物时,我们对商品的了解取决于卖家的描述,在无法看到实物的情况下往往会先看系统里之前买家的评价,以便于做出决定。但是我们却无从得知这些评价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因为现在的恶意刷单行为并不少见。另外,网上消费时,因为是人机对话,所以消费者经常在支付完成后才发现最终支付的价格比当初检索时的价格要高,但在支付前却没有明显的提示。据相关报道,有消费者反映在去哪儿网购买低价票必须捆绑航空意外险。如果去掉意外险,票价就会上涨15元至20元,而且涨价提示并不明显,订单总价发生变化也没有提示,票价变动很容易被忽略,易误导消费者搜索和浏览低价订购,以高价确认下单。
3.隐私权无端被侵犯。消费者在网上消费时需要留下详细的电话和家庭住址等信息,一旦完成一次交易,商家就会掌握这些信息,而某些不良商家会不正当地利用这些信息,比如给予差评时某些商家的极端做法等;另外据网上报道某滴滴司机刻意于深夜在机场附近接空姐订单,在未告知乘客的情况下,将双方对话在某直播平台进行直播,该司机行为已构成侵犯乘客的隐私权。
4.网上团购权益难获保障。网上团购是目前消费者经常采用的一种消费方式,但团购不开发票却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消费者在索要发票时往往遭遇“踢皮球”,商家认为他们已经给团购网站交了费用,何况团购本身比较优惠赚钱较少,所以商家不愿意开发票。这对消费者的权益构成了损害。另外,团购中的隐形消费问题和差别待遇问题也是非常常见的。
二、解决途径
在互联网+各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法律的滞后性也凸显出来,那么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加快《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 出台相关的管理细则,做到有法可依。2013年 12月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但与电子商务这几年迅猛发展的实践相比,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已提交全國人大常委会审议,但至今仍未出台。实践中规范、指导电子商务发展主要依靠部门规章。而部门规章由于立法层级较低,存在较大的漏洞,已经不能适应新兴市场的发展,而且工商和税务部门等管理部门在面对新兴事物行使职责时缺少法律依据,无法对一些违法行为做出处罚,也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迫切需要法律效力等级高的《电子商务法》出台来弥补这部分空白。
2.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充分履行自己的责任,提高经营者的市场准入门槛。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和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但现在饿了吗、滴滴出行、优步幽灵车等事件都暴露出平台的审核机制漏洞,再一次说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身份审核形同虚设。对于微信营销,实际情况是,大量存在的自然人经营者在尚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就开始经营活动,当消费者遭遇商品质量问题时,往往因无法提供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而造成投诉无门。作为互联网交易中的平台,他们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道屏障,严格履行平台对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查和登记义务,可以让投机分子无机可乘。在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准入程序、条件和有关手续的情况下,作为新兴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可以向较为成熟的电子商务平台学习,制定相对高标准的本平台的经营者准入规则,建立本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一方面是履行法律规定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是在为自己的企业建立良好的口碑,形成企业的良性循环发展。
3.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进行维权行动。消费者在网上消费时,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注意:(1)消费前,需详细了解商品信息和卖方的真实身份,尤其是在微信购物时,要充分了解卖方有无相关资质、工商登记情况、卖方住址、有无实体店铺等关键信息,这是尽量规避风险的第一步。(2)消费过程中,需要注意保管自己手机上的支付密码,尽量选择可靠性高的网上支付方式,维护自己资金的安全;在到货后,需要尽快检查货物的情况,如有货损,应当拍照留存证据,然后积极与卖家联系解决问题。 (3)在发生纠纷时,有长远发展目标的卖家往往会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双方能够协商成功,当然最好。如果协商不成功,大多数消费者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自认倒霉”的心态放弃维权,但这种做法无疑会助长不良商家的不正之风。
今年315期间,国内知名第三方电商维权平台——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已开通“电商维权绿色通道”,包括京东、唯品会、苏宁易购、聚美优品、亚马逊中国、蜜芽、美囤妈妈等在内的30余家行业龙头电商平台均已加入。消费者和入驻商家如果有涉及上述电商平台的消费争议或商业纠纷,均可进行在线投诉。对于没有加入的企业,该平台也会披露案件,监督落实整改。这给消费者又增加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所以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必须积极应对、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在互联网+行业这种新的经济形态发展过程中,需要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全面监督与参与,才能确保这种经济形态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晓霞.关于“微商”购物维权难引发的思考.现代商业.2015(2).29-30.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关键词:互联网+ 消费者权益 第三方交易平台
2015年7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 “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目前,在互联网+各行业发展得如火如荼地时候,各种问题也不断涌现。
一、互联网+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安全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安全问题是所有消费中的首要问题,而在互联网+行业的背景下这个问题更为凸显。(1)吃;据央视315晚会报道,“饿了么”平台引导商家虚构地址、上传虚假实体照片,甚至默认无照经营的黑作坊入驻。在“饿了么”网站上,餐馆的照片看着干净正规光鲜亮丽,但实际却是油污横流,不堪入目。在这种地方做出来的各种所谓美食就这样送到了千千万万的消费者手中,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如何能够得到保障?(2)行;滴滴专车的出行安全问题不断被提及,一方面是司机在履行订单开车的过程中仍然经常在关注手机屏幕进行抢单和接单;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不良司机对乘客进行人身和财产的侵犯。(3)用;随着微信的普遍应用,“微商”群体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微商”通过微信朋友圈将商品信息传播扩散,并通过微信聊天与在客户接洽交易细节,最终与客户达成交易。而买方在交易前期对商品质量的认定一般只能通过卖家单方的推荐,买方承担着较大的商品质量风险,甚至还有人利用微信平台销售假货,损害消费者利益。(4)在互联网背景下,资金的安全又是网络消费的首要重点。今年中秋小长假里,全国多地出现优步“幽灵车”。这些车辆司机头像照片阴森恐怖,接单后不联系乘客,不来接应,接单迅速开始行程,不到一分钟结束行程。而这时,手机上却显示已经完成行程,并且扣款。这种刷单类型,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2.知情权实现有困难。网上购物时,我们对商品的了解取决于卖家的描述,在无法看到实物的情况下往往会先看系统里之前买家的评价,以便于做出决定。但是我们却无从得知这些评价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因为现在的恶意刷单行为并不少见。另外,网上消费时,因为是人机对话,所以消费者经常在支付完成后才发现最终支付的价格比当初检索时的价格要高,但在支付前却没有明显的提示。据相关报道,有消费者反映在去哪儿网购买低价票必须捆绑航空意外险。如果去掉意外险,票价就会上涨15元至20元,而且涨价提示并不明显,订单总价发生变化也没有提示,票价变动很容易被忽略,易误导消费者搜索和浏览低价订购,以高价确认下单。
3.隐私权无端被侵犯。消费者在网上消费时需要留下详细的电话和家庭住址等信息,一旦完成一次交易,商家就会掌握这些信息,而某些不良商家会不正当地利用这些信息,比如给予差评时某些商家的极端做法等;另外据网上报道某滴滴司机刻意于深夜在机场附近接空姐订单,在未告知乘客的情况下,将双方对话在某直播平台进行直播,该司机行为已构成侵犯乘客的隐私权。
4.网上团购权益难获保障。网上团购是目前消费者经常采用的一种消费方式,但团购不开发票却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消费者在索要发票时往往遭遇“踢皮球”,商家认为他们已经给团购网站交了费用,何况团购本身比较优惠赚钱较少,所以商家不愿意开发票。这对消费者的权益构成了损害。另外,团购中的隐形消费问题和差别待遇问题也是非常常见的。
二、解决途径
在互联网+各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法律的滞后性也凸显出来,那么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加快《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 出台相关的管理细则,做到有法可依。2013年 12月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但与电子商务这几年迅猛发展的实践相比,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已提交全國人大常委会审议,但至今仍未出台。实践中规范、指导电子商务发展主要依靠部门规章。而部门规章由于立法层级较低,存在较大的漏洞,已经不能适应新兴市场的发展,而且工商和税务部门等管理部门在面对新兴事物行使职责时缺少法律依据,无法对一些违法行为做出处罚,也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迫切需要法律效力等级高的《电子商务法》出台来弥补这部分空白。
2.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充分履行自己的责任,提高经营者的市场准入门槛。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和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但现在饿了吗、滴滴出行、优步幽灵车等事件都暴露出平台的审核机制漏洞,再一次说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身份审核形同虚设。对于微信营销,实际情况是,大量存在的自然人经营者在尚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就开始经营活动,当消费者遭遇商品质量问题时,往往因无法提供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而造成投诉无门。作为互联网交易中的平台,他们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道屏障,严格履行平台对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查和登记义务,可以让投机分子无机可乘。在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准入程序、条件和有关手续的情况下,作为新兴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可以向较为成熟的电子商务平台学习,制定相对高标准的本平台的经营者准入规则,建立本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一方面是履行法律规定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是在为自己的企业建立良好的口碑,形成企业的良性循环发展。
3.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进行维权行动。消费者在网上消费时,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注意:(1)消费前,需详细了解商品信息和卖方的真实身份,尤其是在微信购物时,要充分了解卖方有无相关资质、工商登记情况、卖方住址、有无实体店铺等关键信息,这是尽量规避风险的第一步。(2)消费过程中,需要注意保管自己手机上的支付密码,尽量选择可靠性高的网上支付方式,维护自己资金的安全;在到货后,需要尽快检查货物的情况,如有货损,应当拍照留存证据,然后积极与卖家联系解决问题。 (3)在发生纠纷时,有长远发展目标的卖家往往会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双方能够协商成功,当然最好。如果协商不成功,大多数消费者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自认倒霉”的心态放弃维权,但这种做法无疑会助长不良商家的不正之风。
今年315期间,国内知名第三方电商维权平台——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已开通“电商维权绿色通道”,包括京东、唯品会、苏宁易购、聚美优品、亚马逊中国、蜜芽、美囤妈妈等在内的30余家行业龙头电商平台均已加入。消费者和入驻商家如果有涉及上述电商平台的消费争议或商业纠纷,均可进行在线投诉。对于没有加入的企业,该平台也会披露案件,监督落实整改。这给消费者又增加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所以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必须积极应对、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在互联网+行业这种新的经济形态发展过程中,需要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全面监督与参与,才能确保这种经济形态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晓霞.关于“微商”购物维权难引发的思考.现代商业.2015(2).29-30.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