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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城市化水平迅速提高,土地征收已经成为农民所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但是在土地的征收过程中所有权的过渡过程并不平稳,其中,农民对土地征收政策及其合同、程序的理解偏差也成为了土地征收中的一大阻力。农民群体的特殊性是导致问题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现状要求我们更加关注他们所出现的问题并给予一些帮助,解决土地征收中出现的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稳健持续发展。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权益保护
一、土地征收的法理渊源以及我国立法现状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征收是政府的一项重要权力,但也成为引发农民与政府矛盾的一大因素,其在法理上属于为公共利益对个人利益产生侵害并给予补偿的一项制度。
我国对于土地征收补偿并没有独立的法律规定,有关规定主要散见于《土地管理法》以及《物权法》中。对土地征收更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行政规章如《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等,以及各省的征收条例之中,其仍然没有上升为完整的土地征收法。
二、我国土地征收程序
(一)批准程序
1、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同意后逐级上报,征收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关于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
(一)、对土地征收程序的合理性存在质疑
土地在我国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既是重要生产资料和财产,也是人民安身立命之本,还是重要的环境资源要素。土地征收意味着对所有权的转移,势必影响到集体、个人的利益,需要严格按照土地征收法定程序进行。在我们所选取和分析的相关案例当中,多数案件属于农民对土地征收的合理程序存在疑问并引起相关纠纷,可见只有土地征收途径的合理性问题得到解决,才能更好的完成土地征收,保障农民利益。因此需要加强农民对土地征收程序的了解,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以及加强土地征收的执行与完成。
(二)、对有关集体土地的征收存在问题
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全国各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兴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项目,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的数量逐年增多。因现行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規定和政策规定不够完善和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中的一些不妥做法,引起失地农民的不满,集体土地征收中有关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1)法律规定不够明确,超出“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集体土地(2)政府对集体土地征收宣传不到位,且缺乏严谨的操做程序。因此,完善现有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同时从法律上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三)、在土地征收中对公共利益相关问题存在疑问
迄今为止,我国有关土地征收征用中的公共利益条款在法律法规中并不少见。2004年修改后的《宪法》第13条、《土地管理法》第2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等均认可了政府为公共利益目的而作出的土地征收征用行为之法律效力,但是,都未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认定,因而可操作性十分欠缺。即便是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也仅对其进行了概括规定。虽然在法律层面上直接认定公共利益十分困难,但其仍是土地征收征用中无法忽视的重要问题,对公共利益予以制度规范实有必要。因此进行信息公示制度、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听证制度以及进行司法审查制度等刻不容缓。
(四)、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及具体赔偿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1)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不规范。用地单位未批先征,在未取得人民政府颁发用地批准文书之前,直接与农村基层组织自行确定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事项。(2)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分配不公。在实际执行中很多用地单位往往取下限标准,补偿费用与土地和劳力安置的实际状况不符,标准明显偏低。(3)土地补偿资金管理不严,截留、挪用、克扣等现象较为突出。(4)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或足够的补偿。现行土地法规对农民的安置补偿标准为该地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6倍,最高不超过30倍,但实际执行的标准偏低,往往难以使他们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因此我们在解决时应规范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实行阳光操作的同时采取强化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农村土地征用事务时,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妥善安置失地农民,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得到保障。完善征地补偿配套办法,制订科学合理的征用补偿标准。加强农村土地征用和土地补偿资金的监管,从严查处违法占地和侵害农民利益的案件。国土等部门要对辖区征地及补偿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农户反映的问题要予以重视,及时组织力量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好各种争议。
参考文献:
[1]叶国栋.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现状及优化措施[J].新经济,2014,(14):67-68.
[2]张蕊.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考察[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53-55.
[3]王金洲,颜秀金.发达国家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04):39-41.
[4]张兴斌,齐恩平.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7,(04):58-62.
[5]田大治.我国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4):96-99.
[6]蓝潮永.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4):67-72.
作者簡介:吴康杰(1996.07.08—),男,山西省运城市人,单位: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法政系;
田凯璐(1998.07.22—),男,吉林省长春市人,单位: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法政系;
张 敏(1998.09.04—),女,甘肃省酒泉市人,单位: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法政系。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权益保护
一、土地征收的法理渊源以及我国立法现状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征收是政府的一项重要权力,但也成为引发农民与政府矛盾的一大因素,其在法理上属于为公共利益对个人利益产生侵害并给予补偿的一项制度。
我国对于土地征收补偿并没有独立的法律规定,有关规定主要散见于《土地管理法》以及《物权法》中。对土地征收更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行政规章如《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等,以及各省的征收条例之中,其仍然没有上升为完整的土地征收法。
二、我国土地征收程序
(一)批准程序
1、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同意后逐级上报,征收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关于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
(一)、对土地征收程序的合理性存在质疑
土地在我国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既是重要生产资料和财产,也是人民安身立命之本,还是重要的环境资源要素。土地征收意味着对所有权的转移,势必影响到集体、个人的利益,需要严格按照土地征收法定程序进行。在我们所选取和分析的相关案例当中,多数案件属于农民对土地征收的合理程序存在疑问并引起相关纠纷,可见只有土地征收途径的合理性问题得到解决,才能更好的完成土地征收,保障农民利益。因此需要加强农民对土地征收程序的了解,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以及加强土地征收的执行与完成。
(二)、对有关集体土地的征收存在问题
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全国各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兴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项目,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的数量逐年增多。因现行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規定和政策规定不够完善和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中的一些不妥做法,引起失地农民的不满,集体土地征收中有关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1)法律规定不够明确,超出“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集体土地(2)政府对集体土地征收宣传不到位,且缺乏严谨的操做程序。因此,完善现有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同时从法律上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三)、在土地征收中对公共利益相关问题存在疑问
迄今为止,我国有关土地征收征用中的公共利益条款在法律法规中并不少见。2004年修改后的《宪法》第13条、《土地管理法》第2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等均认可了政府为公共利益目的而作出的土地征收征用行为之法律效力,但是,都未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认定,因而可操作性十分欠缺。即便是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也仅对其进行了概括规定。虽然在法律层面上直接认定公共利益十分困难,但其仍是土地征收征用中无法忽视的重要问题,对公共利益予以制度规范实有必要。因此进行信息公示制度、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听证制度以及进行司法审查制度等刻不容缓。
(四)、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及具体赔偿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1)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不规范。用地单位未批先征,在未取得人民政府颁发用地批准文书之前,直接与农村基层组织自行确定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事项。(2)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分配不公。在实际执行中很多用地单位往往取下限标准,补偿费用与土地和劳力安置的实际状况不符,标准明显偏低。(3)土地补偿资金管理不严,截留、挪用、克扣等现象较为突出。(4)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或足够的补偿。现行土地法规对农民的安置补偿标准为该地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6倍,最高不超过30倍,但实际执行的标准偏低,往往难以使他们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因此我们在解决时应规范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实行阳光操作的同时采取强化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农村土地征用事务时,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妥善安置失地农民,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得到保障。完善征地补偿配套办法,制订科学合理的征用补偿标准。加强农村土地征用和土地补偿资金的监管,从严查处违法占地和侵害农民利益的案件。国土等部门要对辖区征地及补偿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农户反映的问题要予以重视,及时组织力量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好各种争议。
参考文献:
[1]叶国栋.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现状及优化措施[J].新经济,2014,(14):67-68.
[2]张蕊.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考察[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53-55.
[3]王金洲,颜秀金.发达国家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04):39-41.
[4]张兴斌,齐恩平.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7,(04):58-62.
[5]田大治.我国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4):96-99.
[6]蓝潮永.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4):67-72.
作者簡介:吴康杰(1996.07.08—),男,山西省运城市人,单位: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法政系;
田凯璐(1998.07.22—),男,吉林省长春市人,单位: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法政系;
张 敏(1998.09.04—),女,甘肃省酒泉市人,单位: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法政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