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范畴中财产权的国家义务

来源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aokao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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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是人类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人类社会进步的每一个阶段都伴随着财产权利的发展。财产权从最初对个人权利的强调发展到对财产的社会属性的关注,作为人权义务主体的国家,其义务亦发生了重要变化:从不作为的消极性义务拓展到作为的积极性义务。在国家履行消极性义务,尊重、承认和保护公民财产权这一基本原则基础上,还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实现那些依然处于贫困状态的公民的财产权利,给予他们经济上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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